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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采制样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09:47:3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煤炭采制样管理办法

目的

适用范围

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1

引用标准

商品煤样采取方法 GB475—1996

煤样的制备方法 GB474—1996

煤中全水分的测定方法 GB/T 211—1996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GB/T212—2001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 GB/T213—2003

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 GB/T214—1996

煤灰熔融性测定方法 GB/T219—1996

专业术语

4.1

采、制、化:按照规定的方法采取有代表性的煤样并对其进行制备和化验的过程。

4.2

标准煤样:具有高度均匀性、良好稳定性和准确量值的煤样。

4.3

检定:本标准中的检定指国家授权的检验部门对仪器设备精密度和准确度的评价。

4.4

校准:指用标准物质对仪器准确度的核对。

执行程序

5.1

入厂煤采样

5.1.1 煤样采取必须执行GB475—1996商品煤样采取方法。

5.1.2 采样人员在来煤入厂前30分钟准备好采样工作。

5.1.3 直达煤入厂必须每车三点采样。

5.1.4 水运煤入厂应在装、卸煤过程中于输送机煤流采样。

5.1.5 汽车煤入厂可按三点循环方式采样,也可在卸车过程中采样。

5.1.6 在采样过程中,若发现大量混杂矸石、沙土、铁块等掺假煤(船),应及时汇报燃料管理部门负责人并留存数码照片,同时通报XXX,并将该车(船)煤单独存放,通知供货方来厂协商处理。

5.2

入厂煤制样

5.2.1 煤样的制备必须执行GB474—1996 煤样的制备方法。

5.2.2 煤样的制备如使用联合破碎缩分机制样可一次完成。

5.2.3 每次破碎、缩分前后,机器和用具都要清扫干净。

5.2.4 制样人员在制备煤样的过程中,应避免污染煤样。

5.2.5 煤样经过规定的破碎缩分程序,制出不少于500g全水煤样和不少于100g的工业分析样,并备有500g以上存查煤样。

5.2.6 如因煤炭水分过大等原因需人工制样按以下步骤进行:

5.2.6.1 所需的粒度用不同孔径的标准筛筛取煤样。

5.2.6.2 原煤样全部破碎到25 mm以下才可缩分。

5.2.6.3 四分法缩分:用十字分样板将煤堆分成四个相等的扇形,舍去两个相对的扇形体,对留下的两个相对的扇形体继续掺合缩分直到符合规定的数量为止。

5.2.6.4 将原始煤样破碎到13mm 以下,

掺合后再破碎到6mm 以下按九点法取出测定全水分煤样,掺合缩分后,再破碎到3mm 以下。

5.2.7 将制样后的煤样密封并粘贴标签后立即送化验室进行化验。

5.2.8 采、制样完后应填写采、制样记录。

5.3

入厂煤样的化验

5.3.1 入厂煤质量验收要求检质率必须达到100%。

5.3.2 化验员进入试验室时应穿工作服,扎起长发,穿平底鞋;称取煤样时应带白色纯棉薄手套。

5.3.3 每批入厂煤化验全水分 (GB/211—1996)、空气干燥基水分(GB/T212—2001)、收到基灰分(GB/T212—2001)、干燥无灰基挥发分(GB/T212—2001)、收到基低位发热量(GB/T213—2003)和干燥基全硫(GB/T214—1996)等项目。

5.3.4 氢值分煤种将上季度入厂煤分析样混合为一个煤样,送电科院检验,其结果作为本季度入厂煤热值计算依据。

5.3.5 煤灰熔融性温度的检测执行(GB/T219—1996)。石炭煤灰熔融性温度每季度抽检一次;侏罗纪煤灰熔融性温度必须批批单独测定,不得测定混样。

5.3.6 每年按到厂煤种混样后,分别测试灰成分。

5.3.7 煤样交接

5.3.7.1 交样人员填写交接样记录,包括煤样编号、交样数量和交样时间,由化验人员核对煤样无误后签字确认。

5.3.8 原始记录的填写

5.3.8.1 填写原始记录时,全水分保留一位小数;空干基水分、灰分、挥发分和全硫保留两位小数;低位发热量以MJ/Kg报出,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5.3.8.2 采、制、化工作所涉及的表单和记录必须使用黑字色中性笔填写。要求字迹整齐,纸面干净整洁。

5.3.8.3 原始记录的修改必须遵循统一规定:在错误的数据上画“——”,将正确的数据填写在错误数据旁边,并盖修改人名章。

5.3.8.4 各种表单记录内容必须真实具体,对应的原始记录与化验报告单数据必须一致。

5.3.8.5 化验数据实行三级审核制度(化验人员互审,化验班长审核,技术负责人批准),要求审核人员核对数据无误后签字确认。

5.3.8.6 采、制、化记录交旧领新,旧记录由班组统一存档,不得遗失。化验记录保存三年,若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必须用光盘做好数据备份。

5.3.9 化验数据的录入及修改

5.3.9.1 入厂煤化验数据录入微机须及时、准确

5.3.9.2 化验数据录入微机并保存后将无法修改,如需再次修改,须填写《入厂煤化验数据修改申请表》

5.3.9.3 《入厂煤化验数据修改申请表》经发电公司燃料管理部门有关领导审批后,传真至XX公司,对错误数据进行修改。

5.3.10 煤样的存弃

5.3.10.1.煤样保存

存样必须粘贴明显的标签,整齐存放在存样

柜中。煤样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顺序摆放以方便查找。

5.3.10.2.煤样的弃样

a)煤样保存时间应为三个月。

b)对样品质量有疑异的煤样应保存至供求双方认可煤样的检验结果后方可弃样。

c)煤样弃样时应填写弃样记录。

5.4

采制化工作人员不得与矿方任何人员发生任何直接或间接业务来往。

5.5

定期工作

5.5.1 由国家授权的检定部门对入厂煤采、制样机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检定并取得检定合格证。

5.5.2 人工采样应每半年进行一次采样精密度核对。

5.5.3 人工采样应每半年做一次煤样最大标称粒度试验,做为确定子样质量的依据。

5.5.4 由国家授权的检定部门定期对高温炉(马弗炉)、干燥箱、热量计、测硫仪、热电偶、氧压表、电子天平、氧弹等化验仪器设备进行检定,其检定周期以检定部门出具的检定证书有效期为准。

5.5.5 应每季度用标准物质对高温炉(马弗炉)校准一次;每周用标准物质对热量计校准一次;每次全硫测试前必须用标准煤样校准测硫仪;校准实验必须保留原始记录。

5.5.6 采、制、化仪器设备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定期轮换。

5.5.7 发电公司要发挥技术监督的作用,每月进行一次存查煤样抽查检验,检验结果与分析煤样检验结果按照再现性范围比对。出现不合格情况,应组织有关人员分析原因,制定预防措施。

5.5.8 每年十二月下旬,向XXXX公司报送本年度采、制、化工作完成情况及下年度采、制、化工作计划。

5.6

争议处理

5.6.1各发电公司如发现实验结果异常,应及时与XXXXX公司沟通。

5.6.2 供求双方因煤质问题发生争议时,首先应检查仪器设备和操作方法中可能出现的失误,并将已存储到煤场(罐)中的该批煤留存。

5.6.3 尽快测试存查煤样和分析煤样,同时将煤样送权威的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并将检验结果告知XX物流公司。

5.6.4 若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则送共同认可的煤样到权威质量检验部门检验,以仲裁结果为准。

5.7

保证检验质量的条件

5.7.1.1 发电公司在采制化用房间、设施布置时,应严格执行相关国标及“采制化达标细则”;新购置的采制化设备、仪器必须报XXXX公司审核。

5.7.1.2 严格执行最新版本的国家标准,对于国家标准中未涉及的进口煤质检验设备,应及时与生产厂商联系,要求其提供该设备运行所依据的标准。

5.7.1.3 通过各种方式的培训,提高专业人员的素质,采、制、化工作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5.7.1.4 仪器设备必须符合采、制、化精密度的要求,对于老化严重的

设备必须及时更新。

5.7.1.5 各发电公司须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合理规范且具有可操作性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5.7.1.6 各发电公司必须在符合“采、制、化达标”条件并按照此标准运行3个月后申请“入厂煤采、制、化达标”验收。

5.7.1.7 各发电公司可自行决定是否申请试验室认证。

5.8 所需燃油由XX电力下属单位自行按照国标要求进行采制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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