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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房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06:01:2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人民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制度

药 二 零 房 管 理 制 度

六 年元 月

目 录

1.药房日常工作管理度.…………………..……………………………1

1.人员管理…………………..……………………...…………..1 2.药品管理……………………..…………………………….....1 3.医疗器械管理………………..………………………..……...4 4.有关档案和记录凭证管理……………………………..…….5 5.其他……………………..……………………………..……...5 2.中心药房工作制度……………………..…...………………………..6 (1)处方调剂…………..……………………………..……....6 (2)药品存放、管理和盘点……………………………..…..7 (3)质量控制与管理…………..……………………………..7 (4)药房服务环境…………..……………………………..…8 (5)执行安全制度有关条款…………..……………………..8 3.药品库房工作制度……..……………………………..………….......9

(1)药品供应制度……..……………………………..……....9

(2)药品供应管理制度……..………………………………..9

(3)库房环境要求……..……………………………..……...10附件

药品采购工作制度……..……………………………….11 4.危险品工作制度…...……………………………..…….....................12 5.处方管理制度…..………………………..…….....................….........13 6.安全制度(适用于药房、库房、办公室)……….…….....….…...16 7.药品效期管理制度……..……………………………...…......….….17 8.药品报损制度……..…………………………..…….….....................19

(1)需要报损的药品……..………………………………...19

(2)药品报废审批……..……………………………..….…19

(3)药品报废方法……..……………………………..….…19 9.药房“四查十对”…..……..…………………………..……….…...20 10.处方点评制度………………………………………………….…...21

附件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22

药房日常工作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我中心药房管理,保障用药安全、有效,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安徽省药品使用条例》、《安徽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安徽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人员管理 (1)人员档案

从事药品质量管理、购进、验收、养护、保管、调配工作的人员应当建立个人档案,包含资料有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专业技术职称复印件、年度业务考核表等。 (2)健康档案

从事药品质量管理、调配、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每年应当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健康查体,并建立健康档案。 (3)学习制度

从事药品质量管理、购进、验收、养护、保管、调配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药事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培训,每周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1小时。

2.药品管理

(1)药品的购进与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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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药品应当以保证质量为前提,从具有合法资格药品生产、药品批发企业采购药品,严格审核供货单位、购进药品及销售人员的资质,建立供货单位档案。

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收人员要逐批验明药品的包装、规格、标签、说明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

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做到票、帐、物相符。购进验收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2)药品的保管

设置与诊疗范围和用药规模相适应的、与诊疗区和治疗区分开的药房、药库。药房、药库的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应光洁、平整,门窗应严密。

在常温(温度为0—30℃)、阴凉(温度不高于20℃)、冷藏(温度为2—10℃)条件下储存药品,相对湿度保持在45—75%之间。 对储存有特殊要求的药品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或包装上标注的条件及有关规定储存。做好温湿度的监测和管理,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应及时调控并予以记录。

药品养护人员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养护,并做好记录,库存药品每季度养护一次,陈列药品每月养护一次,重点品种每半月养护一次;对影响药品质量的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过期、污染或变质等不合格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3)药品的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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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药品调配的人员必须具备药学专业技术相关资格。调配的药品应当与诊疗范围相适应,必须凭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者乡村医生开具的处方或医嘱进行,非经医师开具处方不得调配药品。

药品发放应当遵循“先产先出”、“近效期先出”和按批号发放的原则。

调配、拆零药品,应当根据临床需要设立独立调配、拆零场所或者专用操作台并定期清洁消毒,保持工作环境卫生整洁;使用的容器和工具应定期清洗、消毒,防止污染药品;拆零时不得裸手直接接触药品,应当做好详细记录,至少保存一年。

在完成处方调配后,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处方。 (4)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

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购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从具有相应资格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购进。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应当设专库或专柜存放,做到双人保管,专帐记录,帐物相符。

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凭执业医师开具专用处方,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国务中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方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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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5)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按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安徽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处置果断、依法处理的原则。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逐级报至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查清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原因,如重大药品质量事件、群体性药害事件、严重药品不良反应事件、重大制售假劣药品案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药品安全事件。

3.医疗器械管理

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从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者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购进合格的医疗器械,并验明产品合格证明。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作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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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医疗器械造成的不良反应,按有关规定填写《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并上报。

4.有关档案、记录和凭证管理

(1)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并严格执行。

(2)相关人员、药品、购药单位等档案由专人负责保管。 (3)医师处方按相关规定由专门人员保管。

(4)开处方权限及医师签字,经医务科审批后,其处方签字笔迹应在药房备案。

5.其他

(1)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合格资格证书。

(2)药房、药库的管理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3)医疗废弃物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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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药房工作制度

(1)处方调剂

①负责审核处方,配方、核对、发药,必要时负责划价。 ②收到处方后,应详细审查做到四查十对,即查处方,对性别、对姓名、对年龄;查药时、对数量、对规格、对标签;查禁忌,对药品形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确认无误后方可调配。核对中发现 处方中出现缺项目或错误,必须由医生更改正确、并重新签字后配发,对滥用药品、配伍禁忌、超剂量的处方和涂改的处方,调剂人员有权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药剂人员不得更改处方内容。

③不得估计取药,禁止、直接用手接触药物,不得将潮解、霉烂变质、污染、过期或失效以及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发给病人,发出的药品,瓶签或药袋必须写明药品名称,用量。用法药品有效期。取药工具或包装应清洁无污染。

④处方调配应严格核对后方中可发出,调配处方时必须细心谨慎,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格核对制度:一人值班时,应与微机内处方核对,调剂室有两人以上工作时,处方配好后应经另一人核对,处方调配人及检查核对人均要在处方上签名。

⑤药品发出前,要将服药方法详细写在瓶签上或药袋上。凡乳剂、混悬液及产生沉淀均应注明服前摇匀,外用药应注明“外用”等字样。

⑥发药时要认真地向病人或家属交代服用方法及注意事项。病人或家属取药时应当核对姓名,口头交代有关用药方法和注意事项。

⑦调配住中心病人出中心带药处方时,应将电脑处方与手工处方校对无误码后再配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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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不得随意向病员介绍药物性质或用途,避免给病员增加不必要的顾虑。

⑨急诊处方随到随配不得延误,急诊处方立即审查、调配、发出,配方高峰时,要及时组织力量缩短病人的取药时间。 (2)药品存放、管理和盘点

①药品必须定位存放,药品发出做到先产先出,先进先出,近期先用的原则 。标签要符合《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要求。定期检查药品质量及有效期,需报损的药品应及时上报。

②调剂室有计划地请领,储备药品,防止积压、损失的和浪费。 ③药品按性质,剂型和用途分类保管,定位存放,设有标志。急救药品应设专柜集中存放,便以应急取用。

④经常检查药品质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时记载存放药品的有效期。不得发放质量不合格或过期的药品。

⑤做好药品的金额核算。工作盘点、及时编制报表,如有紧缺或新到的药品要及时通知有关科室。并负责药品的管理、金额核算、消耗统计和盘点等工作,保证临床用药。 (3)质量控制与管理

①严格执行中心各种规章制度及各种新近补充的规定。 ②建立配方,发药差错事故登记本及错误处方登记本,发生错误事故要及时向中心主任汇报,并配合予以适当的处理。

③掌握药物疗效及药品不良反应的信息,并对药品不良反应进行监察、报告。

④负责临床用药咨询,设有咨询窗口(或防病、治病)的资料;协助临床搞好合理用药。

⑤门诊药房每月对已发出药品的处方进行一次分析评估,并写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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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报告。

内容:处方合格率≥95%;处方计价误差≤±0.1元/张:投药出门差错率≤1/10000。 (4)药房服务环境

①调剂室及室内设备,用具等保持清洁、整齐,物品放置有序。 ②所有人员上岗时应着装整洁,符合相关要求。 ③下班前应做好药品补充和清洁卫生工作台。 ④工作时间不会客、聊天和做私事。 ⑤使用服务文明用语,杜绝不规范用语。 (5)执行安全制度有关条款 急诊药房值班工作制度

①急诊药房按时开诊。值班员由具有药剂士职称以上人员轮流担任,必要时设备班员。

②值班员负责急诊处方的调配、急诊抢救药品的供应,当日处方整理及值班室的卫生工作。

③值班员要按时交接班,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特殊情况需要离开时一定要由具药剂士职称以上的人员代班。

④值班时间内,值班员有权受理上级临时指定的任务,如遇、超出值班员职责范围而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医中心总值班或科主任请示报告。

⑤交班前,应将值班时间内发生的问题、待办事项填写在交班簿上,交、接班人员双方签字,并及时处理记载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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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库房工作制度

(1)药品供应制度

①在科主任的直接领导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管理药品,做好药品的供应管理工作。

②根据本中心医疗、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有计划地、及时地、准确地做好药品的筹划、供应、管理工作。

③严格出入库手续。药品入库时,经保管员验收签字,凭实物和原始单据由账管员输入微机、建账。药品出库时,每月盘点,库存所有药品必须做到帐物相符,发现有误应及时查找原因,报告科主任。

④对所有原始单据(入库单、发票、请领单)均应妥善保管备查。

⑤库存药品应按其性质不同,分类保管并设有标记,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措施,保证药品质量,库存药品质量合格率100%

⑥做好药品的发放工作,发放时坚持自查或与他人核对后发出,防止差错。

⑦对短缺药品做好登记,做到心中有数设法组织货源,并及时向药房及临床科室通报供药情况,做好解释工作。对急救药品做到有备无患,及时准备地为临床服务。

⑧涉及药物采购的问题,参照“药品采购工作制度”实行。 (2)药品供应管理制度

①必须根据国家的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制定本中心的《基本药品目录》,;并经中心药事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药品的采购 9

供应计划,以本中心《基本药品目录》为依据,由药剂科根据年度卫生经费预算,临床科室需求和药品储备情况制定,经中心主任批准后执行。

②药库应建立药品入库验收制度,凭实物和原始资料登记处入账。如发现实物和原始资料所记数量、规格、质量等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报告科主任,妥善处理。

③库房药品必须建帐、建卡,入库及时注账、登记,做到收发有依据,手续齐全。定期进行清库盘点,及时统计、核算。

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用毒性药品按有关管理制度管理。 ⑤各科室凭请领单领取药品,依请领单和出库单核对实物。 ⑥

⑦急救药材应当建立专账,单独保管,定期轮换更新。 ⑧药品标签颜色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用中文或英文写药名。

⑨经常深入临床科室,征求了解药品供应、管理情况,指导临床合理用药,提供咨询服务。 (3)库房环境要求

①药品库房应通风、干燥、避光,室温保持在<25℃。库内外必须保持清洁,严禁烟火,定期检查灭火器材等消防设备以及警报器等,使之保持 在良好状态。

②库内严禁住宿、严禁家属及与工作无关人员出入库房,严禁存放私物。

③按照“安全制度”做好安全工作。离开库房必须关好门窗,水和电源等,定期检查库房安全设旌,发现问题及时向科主任汇报会,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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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药品采购工作制度

我中心药品采购遵照国家制定《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实行药品由政府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和零差率销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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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仓库工作制度

(1)危险品仓库是药房的一个组成部分,库内所存药品应根据本中心医疗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以及经费审批指标,有计划地,及时地、准确地做好药品的筹划、采购,供应管理工作。保证全中心医疗,教学和科研工作完成。

(2)库存药品必须按菘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化学性质不同,分类、保管。

(3)仓库管理人员应熟悉库内种类危险品的化学性质,熟练掌握各类突发事件的消防、抢险技术。平时严格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及消防实物的准备。

(4)禁止携带火种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库区。

(5)出入库人员仅限于管理本库人员。临时工在工作中入仓库时,要指定专人带领,方得出入必须遵守仓库的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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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制度

依据《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并根据本中心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在中心内开具、调剂、计价收费、保存处方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一、处方权限规定

1.本中心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到医务部门备案,填写《医中心医师处方权登记表》,经本科主任签字,医务部门审核,中心主任批准后,即具有独立处方权。《中心医师处方权登记表》交有关科室(医务部门、药学部、划价收费科)存档备查。

2.实习医师无处方权,所开处方需经本中心所在科室有处方权医师审查签字并盖章后有效。

3.离退休医师未经医中心回聘者不再有处方权。由中心方回聘者,在聘期内重新办理有时限的《医中心医师处方权登记表》后才能有处方权。

4.麻醉处方权需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考核、批准。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5.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需改动时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6.开具的处方必须具有处方医师的签名及签章,二者缺一不可。药剂人员凭备案签名及专用签章接受配发药品。任何人不得模仿或代替医师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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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处方的有效期:门诊处方自开具之日起,三日有效。急诊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和原因,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天。

8.处方应按普通处方、急诊处方、麻醉药处方分类使用。 9.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处方。

二、处方书写规定

1.处方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需清 晰,书写要完整,不得涂改。必须用同一墨色,同一笔体书写。如有修改,必须由处方医师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以示负责。

2.处方内容及要求

处方前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单位(或住址)、费别、门诊号/住中心号、开方科室、处方日期、临床诊断。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晰明了。

处方正文 : 处方正文内容一律横排,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书写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剂量、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药品名称依据本中心制订的《药品目录》名称为准。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代号。若患者要求外购必须注明药品通用名称。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药品,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医师必须在用法用量处明原因并签名确认。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普通处方时,需同时打印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打印的处方经签名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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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后有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核发药品时,必须核对打印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处方收存备查。

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处方后记:处方医师、处方审核者、处方调剂者、核对发药者应签全名并盖章。

三、处方保管

1.处方按普通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药品分别装订,并加封面,集中妥善保存。

2.普通药处方保存期1年,精神药品处方和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保存期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存期3年,到期由药剂科报请中心领导批准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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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制度(适用于各药房,库房、办公室)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药政法规,保证安全供药。

(2)在采购药品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杜绝假、劣药品进入医中心,确保药品高质量。

(3)在调配处方时,坚持查处方内容、药品质量、配伍禁忌。在发药时,查对药名、剂型、剂量、单位、用法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查对标签(药袋)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并交代用法及注意事项。 (4)急诊药房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认真、积极地配合临床抢救和治疗工作。

(5)必须严格麻醉药品管理,做到五专(专人保管、专柜加锁,专用处方、专用帐册、专册登记);严格精神药品、医用毒药和贵重药品的管理,坚持盘点制度,做到帐物相符。

(6)危险品仓库做到“三铁一器”(铁门、铁窗、铁栏杆、报警器)利专人保管科内定期组织检查。

(7)下班前关好门、窗、水电,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8)严格遵守中心内各项行政管理制度,加强临时工的管理,杜绝各类行政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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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期药品管理制度

(1)药品的“有效期”是指药品在一定的贮存条件下能够保持质量不变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第四十九条规定: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超过行效期的药品,均按劣药论处。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2)效期药品的采购:应努力购进近期出厂的药品,若有效期较短,在保证临床用药的前提小,应适控制购的数量,加速周转,避免积压。有效期一年以上的药品,购进时有效期须8个月以上,一般购进数最小超过一个半月的用量;有效期为一年的品种,购进时有效期须6个月以上,一般购进数量小,超过半个月用量或根据临床需要情况临时购买,若有特殊情况采购的品种效期不符合以上规定时,须报科主任审批。

(3)验收与养护:入库验收时,所有品种应逐一检查、验收,并在有效期一览表上表明(起码有效期在一年内的应在有效期一览表上标明)。药品应按规定的条件贮存。

(4)调拨与使用:坚持近效期先出,近效期先用的原则,加速周转,减少在库贮存时间,防止出现未用完即过期失效。过期药品不得凋拨和使用。

(5)检查与执行报告:药房与药库质量检查员应经常检查库存药品效期和质量情况,至少每月一次。凡药库和药房的药品,在剩余有效期为3个月时,即应填表上报药剂科,或填报在质量检查本上。在季度末盘点时应对所有品种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清理。

(6)协调与处理:药刑科对各药房药库上报的近效期药品情况,应综合全科库存量,按照以下办法,迅速做出处理决定,保证近效期药品在有效期内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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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迅速列出清单通知相关临床科室,请临床尽快帮助使用。 ②药房与药库之间协调调剂。

③预测在效期前可使用完的品种,注意临床使用趋势,加强临控,继续使用,直到在效期内用完。但一般在离失效期1个月内的药品最好不在使用,特别是门诊药房。

④与供应商协商调剂,更换远期药品或作退货处理。

(7)所有的药剂工作人员,药品采购员、组长思想上要重视对有效期药品的管理,未按照以上要求操作者,造成效期药品积压、浪费者,必须与“药剂科有关考核制度”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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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报损制度

(1)需要报损的药品 ①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②在有效期内,但有质量问题确实无法退换的药品。 ③其他原因引起的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2)药品报废审批

①各临床科室耗损药品,由经办人填写《药品报损单》,报科主任、中心主任批准后,方可报损。并将有关资料报药剂科存档。

②药剂科的药品耗损,由药品库房保管员写出书面报告,经科主任、中心主任批准后方可报损。报损资料存档。 (3)药品报废方法

报废药品及须被全部毁形,以水浸泡、焚烧等方式将其销毁之防止流入市场造成人身伤害。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医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的报废及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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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房“四查十对”

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 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 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 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处方点评制度

为充分掌握本中心医师用药的合理性,建立不合理用药监测、干预、制约机制,纠正不合理用药,提升药物治疗水平,节约医疗卫生资源,特制定处方点评制度。

一、由药房负责,每天随机抽取当日处方进行点评,并填写“处方评价表” ,每月抽取处方数总和不少于100张。

二、处方评价表内容包括:处方日期、患者年龄、药品品种数量、是否应用抗菌药、是否应用注射剂、基本药物品种数、药品通用名数、处方金额、疾病诊断等。

三、每月进行处方点评情况汇总,内容包括:用药品种、抗菌药应用百分率、注射剂应用百分率、基本药物用药百分率、药品通用名用药百分率、处方金额等。

四、特殊药品依据《处方管理办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价。

五、药房负责每月向药事会汇报处方点评情况,及时研究解决临床用药中存在的问题,以保证本中心临床用药的质量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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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一)处方书写的要求

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大液体、维生素可暂时使用缩写,待使用电子处方后再做统一要求);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22

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10、除特殊情况(患者隐私需保密)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取药”不能作为诊断。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2、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中心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二)医师开具处方使用通用名称

1、同一种化合物只有一种规格或产地的,使用药品通用名称开具处方;

2、同一种化合物规格不同的,使用药品通用名称开具处方,通过规格的区别在医师处方和药师发药的过程中加以区分;

3、同一种化合物规格相同产地不同的,在药品通用名称后加括号,标注商品名以示区别;

4、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新化合物的专利名称和复方制剂名称开具处方。

(三)药品用法用量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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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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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房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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