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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住建部施工安全“三项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3 20:30:1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住建部

施工安全“三项制度”的通知

文号:成建委【2012】131号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监站、市质监站;在蓉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66号)、《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158号)的要求,促进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将有关实施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要求

(一)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施工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其中包括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工作制度,明确带班检查的职责权限、组织形式,检查内容、方式以及考核管理办法等具体事项,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项目总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及外地企业在川分公司的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必须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三)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当每月制定工地检查计划和检查内容,坚持每月到企业所属的工地开展带班检查,每月检查工地次数不少于三次;总的带班检查日,每月不少于工作日的25%。

工程项目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或工地出现险情和重大隐患的,企业负责人应当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对日常管理状况差的施工现场,应当增加带班检查频次。

(四)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检查记录(详见附表一)应分别在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留存,并报施工现场监理、建设单位备案。

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要求

(一)项目负责人是指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企业项目经理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管理人。

施工总承包企业的项目经理应为办理施工许可证备案的项目经理,其他项目负责人应为工程合同中明确的人员,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

(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包括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其每月在现场带班生产的实际时间不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不得擅自脱岗。

总承包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因为其他事务需要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请假,并留有书面请假材料,经批准后方可离开。项目经理不在岗时应书面委托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代行其承担管理工作(劳务企业除外),被委托人应相对固定,其他项目负责人请假时,应按以上要求分别向发包单位请假,并将请假条留存备查。

施工现场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出现灾害性天气或发现重大隐患、出现险情等情况时,项目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在岗带班。

(三)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考勤制度。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并将安全生产状况认真填写签字留存,每月将检查记录(详见附表二)交施工现场监理、建设备案。建筑施工企业应每天将各单位项目带班人员名字在工地内进场的主要通道处进行公示。

(四)工程总承包企业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并负责对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进行考核。

三、建筑施工企业是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并落实到每一个工程项目。企业及工程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每一个工程项目的重大隐患,特别是对深基坑、高支模、地铁隧道等技术难度大、风险大的重要工程应重点定期排查。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应及时实施治理消除,并将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存档。

建筑施工企业应及时将工程项目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有关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积极协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并在资金、人员等方面积极配合做好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建设、监理要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情况、项目经理的到岗情况进行复核,每月要收集整理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检查记录(附表一)、项目经理检查记录(附表二),并作为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达标的依据之一。建设、监理要加强定期组织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排查安全隐患。工程项目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或工地出现险情和重大隐患的,建设、监理必须到施工现场检查。

五、监督管理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工程项目重大隐患举报,应立即组织核实,属实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承建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下达《成都市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

承建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接到《成都市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后,应立即组织进行治理。确认重大隐患消除后,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治理报告,并提请解除督办。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出的重大隐患解除督办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依照规定解除督办。审查不合格的,继续实施挂牌督办。

(二)加强对现场带班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1、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每月带班检查记录;

2、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生产考勤制度,包括带班检查记录、考勤公示;

3、监理企业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经理带班生产的复核记录;

4、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的履职情况,特别是隐患整改和治理情况。

(三)对企业、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带班的或建筑施工企业不认真执行《成都市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的,应依法责令整改,按有关规定处理。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不及时整改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从重追究企业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六、加强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的管理,各区(市)县建设工程发生一般及以上施工安全事故的,市建委对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成都市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通知书》。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成都市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通知书》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做好下列事项:

(一)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组织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工作,提出意见;

(二)依据事故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事故工地停工并进行全面整改;

(三)对违法违规企业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查处督办事项,要向市建委作出书面报告,并随后附送地方人民政府的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批复等材料。市建委审核后,依照规定解除督办。

市建委将根据实际情况,对违法的企业给予停止招投标等处罚,对违规的个人将暂停在本市的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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