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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与党组有何区别

发布时间:2020-03-02 19:30:0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党委与党组有何区别?

党组不是一级党委,而是上级党组织在非党组织中的派出机关。党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组织的领导,代表上级党组织指导本机关和直属组织内党的工作。这是党组的特殊性质。

党章第四十六条中规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在这些单位成立党组是为了加强党对各方面工作的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保证各方面工作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协调进行。党主要通过设在这些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的党组来实现对这些组织的领导。党组成员一般都有行政负责人的身份。

党组和党委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1)党委的委员、书记、副书记是由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而党组的成员、书记、副书记都是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

(2)党委可以直接接收或批准接收党员,而党组则不能。

(3)党委可以直接决定或批准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党组一般不能直接决定或批准对党员的纪律处分。

(4)党委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或党代表会议,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而党组不能召开这些会议和选举出席党代表大会的代表。

(5)党委向同级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接受党的上级组织的领导,而党组则不是一级党委,必须在批准它成立的党组织领导下工作。

为什么要设立党的基层组织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组织基础,是党联系群众的组织保证,是实现和加强党的领导的重要条件。《党章》明确规定:“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党通过党的基层组织,把每一个党员组织到党的一个组织中,使他们在其中工作,并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党依靠党的基层组织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到群众中去;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也要通过党的基层组织反映到党的领导机关中来。党的各项战斗任务更要依靠党的基层组织发动和组织群众去完成。因此要设立党的基层组织。

党内法规与党内制度的区别

在党的制度建设研究中,经常会遇到“党内法规”和“党内制度”这两个基本概念,而且许多人在表述中是不加区别的,认为两者是一回事,当然,也有一些学者不同意完全混同这两个概念。尽管多数“党的制度”是由“党内法规”明文规定的,但也有不少“党的制度”并不是“党内法规”明文规定的。那么,是否应该分别使用这两个概念,又应该如何区分它们,对此,本人提出以下观点仅供商榷。

第一,从两个概念产生的历史来看,是先有党内制度后有党内法规。党内制度问题随着列宁

明确提出“民主集中制”这一概念就已经出现了。我们党在创建之初就奉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并在党的一大党纲中明确提出 “本党采用苏维埃的形式”,规定了各级党组织的机构和制度,体现了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的精神和原则。在以后的历次党代表大会中,党内制度趋于完善。而“党内法规”这一概念则产生较晚。?1938年,毛泽东提?出:“为使党内关系走上正轨,除了上述四项最重要的纪律外,还须制定一种较详细的党内法规,?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这可以算是“党内法规”概念的第一次提出。1945年5月14日,刘少奇在《论党》一文中指出:“党章,党的法规,不仅是要规定党的基本原则,而且要根据这些原则规定党的组织之实际行动的方法,规定党的组织形式与党的内部生活的规则。”此后,随着邓小平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 以及1990年7月31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对党内法规的名称、适用范围、层次、原则以及制定修改的主体和具体程序作了明确规定,正式使用了“党内法规”这一概念。《党章》第44条也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至此,“党内法规”这一概念已经约定成俗,不仅为党的领导人所使用,为中央文件所采纳,而且写入了党的最高章程《党章》之中。两个概念产生时间上的不同,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两者的区别。

第二,概念的外延不同。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第2条的规定,“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各部门、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用以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的行为的党内各类规章制度的总称。”尽管多数“党的制度”是由“党内法规”明文规定的,但也有不少“党的制度”并不是“党内法规”明文规定的。党的制度是党的各级组织“制定的用以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的行为的党内各类规章制度的总称。”但在党的制度中有些是“形成”的而不是“制定”的,并没有成文的形式。董必武就曾指出:“制度有的是成文的,有的是不成文的。”尽管我们主张党内制度应成文化,以实现党内生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尽量压缩非成文制度尤其是“潜规则”的存在和生长空间,但是非成文制度的存在还是必然和长期的。换言之,党内制度的外延要大于党内法规的外延,一是非成文制度不属于党内法规;二是省和直辖市以下党组织尤其是基层党组织制定的党内制度因其约束范围较小,因而也不属于党内法规的范畴;三是党的制度范畴中的体制、机制问题也不属于党内法规的范围。

第三,制定主体及权限不同。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第2条的规定,党内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各部门、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相应地,只有这些党组织具有党内立法权,其他机关则没有这一权力。而党的制度的制定主体是党的各级组织,也就是说,由于在党内生活中存在大量尚没有法规规范或者暂不需要以法规形式进行规范的领域和问题,对此则只能通过建章立制来实现规范化。与立法相比,建章立制工作不受立法权限限制,上至中央纪委,下至党支部都可以制定工作制度。而党内法规的制定主体是省级以上党组织。

党委与党组有何区别

党委、党组区别

党组与党委的区别

【党委与党组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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