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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职责与工作任务有何区别(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6-06 07:54:22 来源:岗位职责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收据与发票有何区别

收据与发票有何区别啊?什么时候收据可以入账,什么时候不能入账?具体是如何的?

答:收据可以分为内部收据和外部收据。外部收据又分为税务部门监制、财务部门监制、部队收据三种。内部收据是单位内部的自制凭据,用于单位内部发生的业务,如材料内部调拨、收取员工押金、退还多余出差借款等等,这时的内部自制收据是合法的凭据,可以作为成本费用入账。单位之间发生业务往来,收款方在收款以后不需要纳税的,收款方就可以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收据。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据。单位与部队之间发生业务往来,按照规定不需要纳税的,可以使用部队监制的收据,这种收据也是合法的凭据,可以入账。除上述几种收据外,单位或个人在收付款时使用的其他自制收据,就是日常所说的\"白条\",是不能作为凭证入账的。

发票的种类与使用范围

1、发票的种类与使用范围

目前,有权征税、费的机关有财政、国税、地税、海关及相关行业部门,财政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都定额发票

用行政专用收款收据,较简单,在此不阐述。企业一般业务较多,发票开具较多涉及企业,国税、地税都归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管理,海关由海关总署垂直管理,海关负责进出口方面,主要是关税等,国、地税发票的管理权限按主体税种划分,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发票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工业商业企业商品销售发票、加工修理发票等;营业税纳税人使用的发票由地方税务局管理,如服务业、建筑安装业、运输业、金融保险业等开具的各种发票。发票的种类繁多,主要是按行业特点和纳税人的生产经营项目分类,每种发票都有特定的使用范围。

2、发票分为

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业发票。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普通发票。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前者适用于某个行业和经营业务,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等;后者仅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如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等。普通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用;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账联,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国实施新税制的产物,是国家税务部门根据增值税征收管理需要而设定的,专用于纳税人销售或者提供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一种发票。专用发票既具有普通发票所具有的内涵,同时还具有比普通发票更特殊的作用。它不仅是记载商品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的财务收支凭证,而且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购货方据以抵扣税款的法定凭证,对增值税的计算起着关键性作用。

3、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

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编辑本段普通发票的开具规定

1、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发票

2、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3、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国税机关批准,并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并要求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

4、发票限于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使用,跨出市县范围的,应当使用经营地的发票;

5、开具

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相应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手续;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缴销发票领购簿和发票。

6、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7、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8、发票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应当作废。

编辑本段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规定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福利;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编辑本段发票的主要内容

发票一般包括:票头、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银行开户帐号、商(产)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 位、数量、单价、金额,以及大小写金额、经手人、单位印章、开票日期等。实行增值税的单位所使用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还应有税种、税率、税额等内容。1993年1月1日全国实行统一发票后,发票联必须套印:“发票监制章”,统一后的“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形,规管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0.1厘米,内环加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下环刻有“税务局监制”字样,中间刻制监制税务机关所在地省(市、区)、市(县)的全称或简称,字体为正楷,印色为大红色,套印在发票联票头中央。发票保管及丢失被盗处理要建章立制;设置台账;定期保存,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及账册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国税机关查验后销毁。增值税专用发票要专人保管;放在保险柜内;设置领、用、存登记簿;取得的发票抵扣联装订成册;已开具的存根保存5年,期满后报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的发票;禁止携带、邮寄、运输空白的发票出入国境。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时,应于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并接受税务机关处罚。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在事发当日书面报告国税机关,并在《中国税务报》公开声明作废;

编辑本段购买普通发票的程序

纳税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购发票申请(通常情况下,最快3-4个工作日就可以通过审批允许购买发票,需要跟本公司税务专管员及时沟通),同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办税员证(如果忘带办税员证,可以用法人身份证,加盖公章财务章的购买发票委托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如果曾经购买过发票,那么还需出示使用完毕的最后一张发票的复印件(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亦如此)。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的领购发票申请及有关证件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上核准的发票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办税员证:需要申请(身份证,照片等资料),申请下来后,还要参加培训。购买发票时,需携带出示该证件。对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临时需要使用发票的纳税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或者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即需要发票时,可以凭发生购销业务,提供接受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直接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对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在开具发票的同时征税。税控发票

临时到省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经营地税务机关可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的,税务机关可以责令保证人缴纳罚款或者以保证金缴纳罚款。

编辑本段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程序

增值税专用发票仅限于一般纳税人领购,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首先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盖有一般纳税人确认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明,单位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印模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证件资料,经县(市)税务机关审批后,由专用发票管理部门核发《发票领购簿》。纳税人就可以凭《发票领购簿》、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发票领购簿》上核定的票面金额、数量和购票方式,到主管国税机关领购专用发票。

编辑本段发票的印制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的企业印制。发票防伪专用品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生产。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作。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作为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发票的作用 发票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原始证明;发票是加强财务会计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发票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发票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流通的不断扩大,发票在整个社会经济活动中,特别是在税收征管及财务管理中起的作用越来越大。其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发票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原始证明。由于发票上载明的经济事项较为完整,既有填制单位印章,又有经办人签章,还有监制机关、字轨号码、发票代码等,具有法律证明效力。它为工商部门检查经济合同,处理合同纠纷,法院裁定民事诉讼,消费者向销货方要求调换、退货、修理商品,公安机关核发车船牌照,保险公司理赔等,提供了重要依据。所以消费者个人养成主动索取发票的习惯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保障。

2、发票是加强财务会计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发票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正确地填制发票是正确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基础。只有填制合法、真实的发票,会计核算资料才会真实可信,会计核算质量才有可靠的保证,提供的会计信息才会准确、完整。

3、发票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发票一经开具,票面上便载明征税对象的名称、数量、金额,为计税基数提供了原始可靠的依据;发票还为计算应税所得额、应税财产提供必备资料。离开了发票,要准确计算应纳税额是不可能的,所以税务稽查往往从发票检查入手。

4、发票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发票具有证明作用,在一定条件下又有合同的性质。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各类发票违法行为,不仅与偷税骗税有关,还与社会秩序的诸多方面,如投机倒把、贪污受贿、走私贩私等案件关系甚大。发票这一道防线一松,将为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打开方便之门。所以,管好发票,不仅是税务机关自身的责任,也是整个社会的工作。附图:《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100元

编辑本段专用发票的作用

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简称。用于销售应缴纳增值税的货物时所开具的发票。我国实施发票漫画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后,为确保属于价外税的增值税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而印发,供企业使用。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专用发票作为扣款凭证使用的,仅限于购销双方均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参见“增值税”(337页)。专用发票,海运条例术语,是指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统一印制的票据,它是证明付款人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或者其代理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或者其代理人支付运费或者其他相关费用的凭证,包括《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发票是指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和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凭证。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纳税人根据经营范围向税务机关领购相关发票。 发票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原始证明;发票是加强财

务会计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发票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发票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

1、发票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原始证明。由于发票上载明的经济事项较为完整,既有填制单位印章,又有经办人签章,还有监制机关、字轨号码、发票代码等,具有法律证明效力。它为工商部门检查经济合同,处理合同纠纷,法院裁定民事诉讼,消费者向销货方要求调换、退货、修理商品,公安机关核发车船牌照,保险公司理赔等,提供了重要依据。所以消费者个人养成主动索取发票的习惯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保障。

2、发票是加强财务会计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发票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正确地填制发票是正确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基础。只有填制合法、真实的发票,会计核算资料才会真实可信,会计核算质量才有可靠的保证,提供的会计信息才会准确、完整。

3、发票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发票一经开具,票面上便载明征税对象的名称、数量、金额,为计税基数提供了原始可靠的依据;发票还为计算应税所得额、应税财产提供必备资料。离开了发票,要准确计算应纳税额是不可能的,所以税务稽查往往从发票检查入手。

4、发票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发票具有证明作用,在一定条件下又有合同的性质。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各类发票违法行为,不仅与偷税骗税有关,还与社会秩序的诸多方面,如投机倒把、贪污受贿、走私贩私等案件关系甚大。发票这一道防线一松,将为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打开方便之门。所以,管好发票,不仅是税务机关自身的责任,也是整个社会的工作。

推荐第2篇:党委与党组有何区别

党委与党组有何区别?

党组不是一级党委,而是上级党组织在非党组织中的派出机关。党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组织的领导,代表上级党组织指导本机关和直属组织内党的工作。这是党组的特殊性质。

党章第四十六条中规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在这些单位成立党组是为了加强党对各方面工作的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保证各方面工作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协调进行。党主要通过设在这些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的党组来实现对这些组织的领导。党组成员一般都有行政负责人的身份。

党组和党委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1)党委的委员、书记、副书记是由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而党组的成员、书记、副书记都是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

(2)党委可以直接接收或批准接收党员,而党组则不能。

(3)党委可以直接决定或批准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党组一般不能直接决定或批准对党员的纪律处分。

(4)党委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或党代表会议,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而党组不能召开这些会议和选举出席党代表大会的代表。

(5)党委向同级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接受党的上级组织的领导,而党组则不是一级党委,必须在批准它成立的党组织领导下工作。

为什么要设立党的基层组织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组织基础,是党联系群众的组织保证,是实现和加强党的领导的重要条件。《党章》明确规定:“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党通过党的基层组织,把每一个党员组织到党的一个组织中,使他们在其中工作,并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党依靠党的基层组织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到群众中去;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也要通过党的基层组织反映到党的领导机关中来。党的各项战斗任务更要依靠党的基层组织发动和组织群众去完成。因此要设立党的基层组织。

党内法规与党内制度的区别

在党的制度建设研究中,经常会遇到“党内法规”和“党内制度”这两个基本概念,而且许多人在表述中是不加区别的,认为两者是一回事,当然,也有一些学者不同意完全混同这两个概念。尽管多数“党的制度”是由“党内法规”明文规定的,但也有不少“党的制度”并不是“党内法规”明文规定的。那么,是否应该分别使用这两个概念,又应该如何区分它们,对此,本人提出以下观点仅供商榷。

第一,从两个概念产生的历史来看,是先有党内制度后有党内法规。党内制度问题随着列宁

明确提出“民主集中制”这一概念就已经出现了。我们党在创建之初就奉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并在党的一大党纲中明确提出 “本党采用苏维埃的形式”,规定了各级党组织的机构和制度,体现了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的精神和原则。在以后的历次党代表大会中,党内制度趋于完善。而“党内法规”这一概念则产生较晚。?1938年,毛泽东提?出:“为使党内关系走上正轨,除了上述四项最重要的纪律外,还须制定一种较详细的党内法规,?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这可以算是“党内法规”概念的第一次提出。1945年5月14日,刘少奇在《论党》一文中指出:“党章,党的法规,不仅是要规定党的基本原则,而且要根据这些原则规定党的组织之实际行动的方法,规定党的组织形式与党的内部生活的规则。”此后,随着邓小平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 以及1990年7月31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对党内法规的名称、适用范围、层次、原则以及制定修改的主体和具体程序作了明确规定,正式使用了“党内法规”这一概念。《党章》第44条也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至此,“党内法规”这一概念已经约定成俗,不仅为党的领导人所使用,为中央文件所采纳,而且写入了党的最高章程《党章》之中。两个概念产生时间上的不同,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两者的区别。

第二,概念的外延不同。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第2条的规定,“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各部门、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用以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的行为的党内各类规章制度的总称。”尽管多数“党的制度”是由“党内法规”明文规定的,但也有不少“党的制度”并不是“党内法规”明文规定的。党的制度是党的各级组织“制定的用以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的行为的党内各类规章制度的总称。”但在党的制度中有些是“形成”的而不是“制定”的,并没有成文的形式。董必武就曾指出:“制度有的是成文的,有的是不成文的。”尽管我们主张党内制度应成文化,以实现党内生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尽量压缩非成文制度尤其是“潜规则”的存在和生长空间,但是非成文制度的存在还是必然和长期的。换言之,党内制度的外延要大于党内法规的外延,一是非成文制度不属于党内法规;二是省和直辖市以下党组织尤其是基层党组织制定的党内制度因其约束范围较小,因而也不属于党内法规的范畴;三是党的制度范畴中的体制、机制问题也不属于党内法规的范围。

第三,制定主体及权限不同。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第2条的规定,党内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各部门、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相应地,只有这些党组织具有党内立法权,其他机关则没有这一权力。而党的制度的制定主体是党的各级组织,也就是说,由于在党内生活中存在大量尚没有法规规范或者暂不需要以法规形式进行规范的领域和问题,对此则只能通过建章立制来实现规范化。与立法相比,建章立制工作不受立法权限限制,上至中央纪委,下至党支部都可以制定工作制度。而党内法规的制定主体是省级以上党组织。

推荐第3篇:党委与党组有何区别

党委与党组有何区别?

[发布时间:2006-4-27 15:05:00阅读次数:15469]

答:党组不是一级党委,而是上级党组织在非党组织中的派出机关。党组成员由批准

成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组织的领导,代表上级党组织指导本机关和直属组织内党的工作。这是党组的特殊性质。

党章第四十六条中规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在这些单位成立党组是为了加强党对各方面工作的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保证各方面工作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协调进行。党主要通过设在这些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的党组来实现对这些组织的领导。党组成员一般都有行政负责人的身份。

党组和党委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1)党委是由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而党组的成员、书记、副书记都是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

(2)党委可以直接接收或批准接收党员,而党组则不能。

(3)党委可以直接决定或批准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党组一般不能直接决定或批准对党员的纪律处分。

(4)党委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或党代表会议,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而党组不能召开这些会议和选举出席党代表大会的代表。

(5)党委向同级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接受党的上级组织的领导,而党组则不是一级党委,必须在批准它成立的党组织领导下工作。

推荐第4篇:金融危机与经济危机有何区别

金融危机与经济危机有何区别

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有什么区别,金融危机会不会演化为经济危机?

金融危机是指一个或几个国家与地区的全部或大部分金融指标(如短期利率、货币资产、证券、房地产、商业破产数和金融机构倒闭数)的急剧和超周期的恶化。金融危机可以分为货币危机、债务危机、银行危机等类型,而且近年来的金融危机越来越呈现出某种混合形式的危机。目前发生在欧美大规模的投资银行、保险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倒闭就是明显的金融危机。

而经济危机主要是指经济基本面发生极端恶化,大量企业倒闭,社会经济陷入极端萧条中。有的学者把经济危机分为被动型危机与主动型危机两种类型。所谓被动型经济危机是指该国宏观经济管理当局在没有准备的情况下出现经济的严重衰退或大幅度的货币贬值从而引发金融危机进而演化为经济危机的情况。而主动型危机是指宏观经济管理当局为了达到某种目的采取的政策行为的结果,危机或经济衰退可以视作为改革的机会成本。

由于目前发生的金融风暴只是集中于金融企业的倒闭,并没有引发经济基本面的极端恶化,因此目前的危机只是金融危机。但金融危机可以发展为经济危机,如1929年出现的世界经济大萧条就是最初由发生在华尔街的金融危机引发的。

推荐第5篇:素质教育与应试教育有何区别

素质教育与应试教育有何区别?

刘义忠

我从上世纪80年代接触到素质教育这个概念,一直都很关注。当年的教育部副部长柳斌同志说,面向21世纪,基础教育的紧迫任务是从应试教育转向素质教育。

但是,人们对什么是真正的素质教育依然缺乏清晰明确的认识,在实践中落实不好也就不足为奇了。正确认识教育与素质教育、应试教育的关系,必须首先搞清他们的概念。

教育是增进人们知识、技能,影响人们思想意识和品德的活动,其社会职能是传递人类在实践中积累起来的经验,从而促进个体发展,推动社会前进。那么,素质教育与应试教育有什么区别呢?

首先,素质教育是以培养和发展学生各方面的素质,使学生形成最佳的素质结构为目标,使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得到全面、和谐发展的教育;而“应试教育”则是以升学为目的的一种片面的淘汰式教育。

其次,素质教育坚持从学生的实际出发,循序渐进,因材施教,使他们的个性得到和谐发展;而应试教育以考试的分数为出发点,考考考,分分分,只看分数,忽视其他;

再次,素质教育面向全体学生,使每一个学生在自己的基础上有所提高和进步,认为每个学生身上都潜藏着一些智能、才能和闪光点;而应试教育只顾少数所谓“尖子”“精英”“升学对象”,主张严格筛选淘汰,提高升学率;

第四,素质教育认为学习是一种艰苦而愉快的活动,增强学生的自治、自立、自信、自强的能力,创造性地发挥自己的才能,自觉地排除心理压力,激发内驱力,生动活泼的学习;而应试教育忽视学生兴趣、才能、个性的发挥,强调大量作业,频繁考试,以标准答案为准绳,反复训练,学生学得被动,感到枯燥、单调、乏味、压抑,以致厌学;

第五、素质教育认为教学过程有些是线性的,而大量是非线的,要提高教学质量就必须不断地改变教学结构和教学方法,提高教师教学水平和教学艺术;而应试教育则认为教学过程只是线性的,填鸭式、灌输式,即死记硬背标准答案,反复模仿、改错、校对,以获取高分,靠加班加点,复习补课、不断重复,猜题押题,甚至碰运气,不惜舞弊;

第六,素质教育认为学生是学习的主人,学习是学生的自觉行为,只要他们通过自身的心理调节和控制,就能把人类历史形成的知识、经验、技能转化为学生自己的东西;而应试教育把学生当做考试的机器或加工的对象,按照考试的标准答案进行雕塑,通过外部压力与诱因迫使他们就范;

第七,素质教育强调非智力因素的作用,即理想、信念、动机、意志、毅力、耐心、专注等心理素质和品德,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能力;而应试教育一味地读死书,死读书,除了读书就是考试、做作业,忽视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八,素质教育注重学生的生存能力的培养,养成学生良好的生活习惯和能力,学以致用,为学生今后参加工作服务,为学生今后做人成才服务,打下良好的基础,在全面提高素质的前提下,提高应试能力;而应试教育单纯为了考试,分数万岁,忽视做人和成才的基本要求和技能,忽视全面素质。

当然,我们提倡素质教育,不能用这种教育模式去套哪所学校和哪位教师,硬说某校是素质教育或应试教育,硬说某老师是在搞素质教育或应试教育,而要实事求是,科学分析,耐心引导,不能采取强制性的态度和做法。也不能借素质教育反对传统的教育模式,其实,我国教育有许多传统的好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和继承,不能一概而论。应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更加科学化。

推荐第6篇:P2P理财与传统理财有何区别?

钱 好 贷

P2P理财与传统理财有何区别?

时下最时髦的莫过互联网金融了,而互联网金融又属P2P最火,那么P2P理财与银行理财、信托理财、私人借贷等模式相比优势有哪些?

P2P理财与银行理财相比

1、收益率PK:网融P2P高、银行理财低。银行以手续费、托管费、管理费等名义,理财收益被打了折扣。就拿2013年上半说吧,所有银行理财产品平均收益率为4.5%,而投资收益率在 7%左右,也就是说2.5%的收益被银行以管理费名义收走了。网融P2P投资收益明码实价,普遍在18%~20%之间,是银行理财产品的4倍有余。

2、抵押担保PK:网融P2P有、银行理财无。银行理财实际是投资者借给银行的一种信用贷款,除了银行信用之外,没有任何风险抵补措施和手段,出现理财损失,投资者往往无可奈何,只能忍气吞声。网融P2P普遍都有借款人足值资产或高质量债权作抵(质)押,并履行抵押登记手续,同时引入第三方资金托管,可以说为理财资金安全加上了 双保险。

3、真实项目挂钩PK:网融P2P清楚、银行理财基本不告诉你投资用途和去向。

4、流动收益PK:网融P2P按月或季付息、银行理财到期付息。银行理财普遍都是产品到期后一起结算本息,购买期间不能给投资者带来稳定的现金流收益,容易导致投资者流动性不足或紧张。

P2P理财与信托理财相比

1、资金门槛PK:网融P2P几乎无门槛、信托理财门槛高。信托理财不为大多数投资者所熟悉,主要原因就在于其高门槛,信托公司推出的各款信托产品的资金门槛大多在100万元以上,普通投资者就只能是望“槛”兴叹。网融P2P通过互联网归集资金,成本小、效率高,普遍未设置资金门槛,是目前市场上最“亲民”的投资理财渠道。

2、流动性PK:网融P2P好、信托理财差。目前,市场上推出的信托产品投资期限以1—2年的居多,投资期间信托产品变现能力较差,若投资者信托资产配置较多,容易导致流动性紧张。网融P2P有多种期限可供选择投资者选择,尤其是短期理财产品流动性较好,可以满足投资者短期理财需求。

P2P理财与私人借贷相比

1、议价能力PK:网融P2P强、私人借贷弱。民间私人借贷普遍会遇到这种情况:不熟的人不敢借,熟悉的人不敢喊价。网融P2P平台好比一个融资超市,能够实现自由议价和充分议价。

2、抵押担保PK:网融P2P规范、私人借贷不规范。民间借贷多采取白字黑字借条形式,是传统的信用借款,遇到借款人违约,多采取扯皮、上门等极端追讨方式,成本既高效果也差。网融P2P理财抵押担保手续完备,若遇违约,可以实现轻松抵偿或代偿。

3、风险管理PK:网融P2P专业、私人借贷业余。民间私人借贷风险管理手段少、水平低、成本高。网融P2P理财公司普遍都有专业的贷前、贷中和贷后管理团队,对借款人还款能力、借款用途、抵押物等真实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同时网络、电话等途径进行全方位佐证。相当于替投资者进行了专业的风险把关。 钱 好 贷

推荐第7篇:村民自治与民族区域自治有何区别

村民自治与民族区域自治有何区别

答: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形式和制度。它是指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自治的制度。其基本内容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地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按其行政区划分为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一级国家政权机关,均受中央和上级国家机关领导,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自治机关除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民族区域自治和村民自治的主要区别是:(1)民族区域自治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参加者是聚居境内的各民族成员: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在全国农村实行,参加者是广大农民。(2)民族区域自治机关是一级国家政权,均受中央和上级国家机关领导;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不是一级国家政权,基层人民政府和它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3)民族区域自治是本行政区域内各民族依法自主管理本民族的内部事务;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则足农民依法管理基层社会生活方面的事务。

(文章转载自:杭州法律咨询网http://.cn)

推荐第8篇:中国政治制度与西方政治制度有何区别

东西方的政治制度最本质的区别是工作方式,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往往通过十几天的会议议程,解决全中国一年里各项工作地实施与落实。而西方议会则是全年都在争论不休与平衡各方关系中度过,一年间只有十几天是给西方老百姓干实事的。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政治的最高权力机构,人大代表是通过选举与协商产生出来的,他们来自于人民,他们从事各种工作,包括了社会各方民众,代表了最广大社会群体,充分代表了全国人民的意志。

中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不像西方是两党制或多党制,中国共产党的党员同样来自于人民,他们是行业的标兵模范,他们也是社会的精英人士,他们更是普通的老百姓。他们有高尚的道德情操,他们有明确的政治主张,崇高的社会责任告诉他们,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一名中共党员的基本要求与历史任务。党员就是要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从人大会议现场的掌声,世人就能看到,掌声来自人民,掌声同样也是送给全体中国人民的,中央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是给老百姓做事的政府,只要是人民群众主张的国事,中央都要尽责去办。同样掌声是真切的、鼓舞的,不会像某些西方人士理解的那样,假惺惺是人为制造出来的?我们理解西方的看法,那是因为,他们的掌声,来自于他们的支持者,反对者是不会给他们掌声的,他们分的是派别,即使政府做出决议,也只是代表了一部分人的主张,他们是利益攸关的社会,社会分崩离析,各方势力角逐,争的是权力,争的是能给自己代表的团体谋到利益,并不是给国家和社会做出什么贡献与付出。

中国从没有主张过,让别的国家学习中国怎样为人民谋福祉的政治制度,但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理解并认识到了中国社会的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他们正在探索与学习,包括中国从社会中选拔干部而设的党校这一重要举措。

区别还很多,笔者由于才疏学浅,只能说出上面的一小部分,大的部分还不能做到深刻理会与表述。

东西方需要交流,但交流应当建立在平等互利、友好尊重的原则基础之上,相互学习、相互借鉴才是世界向前发展的动力源泉,才能真正达到全世界人民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共同进步的新阶段。

推荐第9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有何区别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有何区别?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股权性合营企业,合资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契约式合作企业,各方可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享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分担风险和亏损等。两者的具体区别请参阅《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各自的实施细则。

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区别

中外合资企业:是指中国合资者与外国合资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

经营的,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

同举办的,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其区别在于:

(1)企业法律地位不同:合资企业必须是法人,而且是以有限责任公司为形式的法人; 合作企业则不一定是法人,只有当其具备法人条件时, 才可以依法核准登记为法人。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合作企业

相当于一种合伙型的联营体。

(2)企业性质不同:合资企业各方投资应以货币计算股权比例, 并按股权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

险和亏损;而合作企业各方以货币以外的方式出资,无须以货币作价。

(3) 利润分成不同:合资企业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而合作企业的合作者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 承担风险和亏损。而且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

其投资, 同时,中外合作者应依照有关法

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和外国合作者.依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以合作

企业合同为基础而共同举办的企业。

合作企业基本的法律特征,就在于它们契约式合营.合营的基础是合作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各方通过协商,就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合同,在合作企业合同的基础上设立并经营企业。这一特征使中外经营企

业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相区别。

合作企业是契约式企业,合营企业是股权式企业。二者不同之处在于:

(1)企业的组织形式不同。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合营各方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合作企业组织形式有两种。法人型合作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合伙型合作企业不具有法

人资格,合作各方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2)出资方式不同。

合营企业合营各种方式的出资需折算成股金,以货币形式表示各方的投资比例。

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投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则无须折合股金计算投资比例。

(3)利润分配与亏损及风险承担不同。

合营企业中合营各方按其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合作企业各方收益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由合作企业合同约定。

(4)投资的回收方式不同。

合营企业各方在合营期满前不能回收投资。

合作企业的外国合作者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

(5)企业经营期满后财产归属不同。

合营企业合营期满,清算后的剩余财产由合营各方按出资比例分配。

合作企业合作期满.外国合作者已先行回收投资的,企业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6)组织机构及经营管理不同。

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组成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

作。

合作企业则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可以但不是必须聘任总经理。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合作企业还可以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

推荐第10篇:工程造价审计与审核有何区别

工程造价审计与审核有何区别

审计的作用和地位越来越高,目前的情况是,无论业务活动的性质如何,只要涉及到工程造价控制、审核等方面的内容,都会有工程造价审计的称号。实际上,工程造价审计和工程造价审核二者确实是紧密相关的,但两者之间也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工程造价审计与审核的不同性质

工程造价审计发挥的是监督作用,工程造价审核作为工程造价咨询的一项常规业务,履行的是管理职能。两者有着不同的性质和定位。

工程造价审计单位应超脱在建设项目实施之外,是真正独立的工程造价监督者,它的职责应是:“参与工程造价形成每一个环节的相关主要活动,了解工程造价形成的来龙去脉,发现其中的不规范、不合理、不合法行为,向相关单位(包括委托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参与单位等)暴露、指出,并在可能时尽量提供合理化建议,以此促进相关单位调整改善、加强管理、减少投资浪费。” 工程造价审计单位不具备管理、直接制止、直接限制的权责,它是通过建设过程的审计监督间接地发挥作用。

虽然审计单位需要完成大量的审查(核)工作,比如:审查(核)概算、合同、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材料与设备价款、施工单位月报等,但这些工作都不能代替建设单位的管理工作。每项工作在送审计单位审核前,建设单位应先完成工程造价审核工作,并明确签署意见,否则审计单位有权指出其项目管理行为不到位。

建设单位作为管理者对工程控制有直接指挥权,而监督者只能就问题向管理者提出和建议,管理者可以不采纳其建议,最终决定权在管理者,管理者承担相应管理责任。对于管理者拒不采纳审计建议的,审计单位可发出审计决定或向委托单位(或主管单位)汇报,这是审计单位应负的监督责任。实际审计过程中,经常有建设单位要求审计单位直接替代其完成上述工作,这样建设单位逃避了其管理责任,审计单位也有越权的嫌疑。

2、工程造价审计与审核的不同委托主体

工程造价审核工作是由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者委托的。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部门因为力量有限可以将这些造价审核工作委托给咨询单位完成。在工程实践中,这种管理者委托的工作被很多人误认为是工程造价审计,实际上它是审计的对象。工程造价审核工作一般不能委托给同时承担审计工作的咨询单位,否则同一咨询单位承接不相容的工作,不利于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

工程造价审计工作是由工程建设项目的所有者委托的,实务中大体分三种情况:一是政府审计机关接受“国家”委托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二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国家审计部门或项目主管单位(包括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事业主管单位)委托从事审计工作;三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业主内审部门的委托对业主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审计监督。

3、工程造价审计与审核的不同依据

工程造价审计主要根据国家的审计法和相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主要审查概(预)算执行情况、建设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建设成本和基本建设收入真实性和合法性情况等等。

工程造价审核主要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以工程承包合同为基础,结合工程变更和工程签证情况,作出符合施工实际情况的造价审查结果,形成是发承包双方结算的依据,也作为工程竣工决算的基础资料和依据。

4、工程造价审计与审核的不同标的

工程造价审计以建设项目全过程为标的,包括资金来源、基建计划、前期工程、征用土地、勘察设计、施工实施的一切财务收支。

工程造价审核一般集中于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只对建设工程实际造价的合理性负责。

5、工程造价审计与审核的不同约束力

工程造价审计是基于对管理者的监督,对政府审计来说更体现为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的一种行政法律关系。造价审计的结果只对被审计单位产生法律效力,对其它相对主体不产生连带法律约束力。

实践中很多因审计结论否定工程结算所引起的诉讼往往以审计败诉而收场也证明了这一点,但是这不影响审计结论对被审计单位(建设单位)的监督和约束。

“工程造价审核”实际上是一种平等民事主体的市场行为,是建立在委托授权基础上民事法律关系。而“工程造价审核”的过程和结果是以工程承包合同为基础和依据的,是体现工程发、承包双方意愿的,因此对合同主体都有约束力,其审核结果是可作为双方结算的法律依据的。

第11篇:选调生与国家公务员招考有何区别

选调生与国家公务员招考有何区别?

一般公务员招考的是非领导职务国家公务人员,选调生不仅仅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其重点是培养党政领导干部后备人选。同时,为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培养和输送高素质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

京佳教育培训项目:公务员、政法干警、招警、http:///选调生、法院、检察院、公选、竞争上岗、遴选、军转干、招教、事业单位、大学生村干部、三支一扶、大学生就业指导、大学生职业素养提升、农信社、银行、烟草系统等。

京佳教育是全国第一家不含其他业务而专业从事公职人员录用考试培训的教育机构,从成立初期就始终以学者的姿态深入公考制度本身,以市场为契机,以应试为导向,把握规律,研究策略,逐步汇集了公务员考试每个科目、每个环节上的高水平师资,拥有了完备的教研团队和师资培养、使用体系,在科研和教学一线,不但推出一百多位全国顶级名师,且开创了后来被同行普遍采用的应试核心理论、课程体系、教学方式,并始终保持领先。京佳教研团队首创的“行测模块教学法”、“申论读写全能教学法”、申论破题“十六字口诀”、阅读“表格整理法”、写作“终极对照分层法”、“面试实战特训法”、“面试完美过关密授训练法”等成果不少成果被同业广泛借鉴和采用,成为行业典范。

第12篇: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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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有何区别

【劳动仲裁】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的区别有那六个方面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概述劳动监察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

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的区别

二者的区别,主要有六个方面。

一是执法主体不同

劳动监察的执法主体是劳动行政部门,其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是代表劳动行政机关实行行政执法;而劳动仲裁的执法主体是依照国家劳动立法建立的特定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及用人单位三方面的代表组成。

二是法律行为不同

劳动监察属于行政执法,作出劳动监察作用的是劳动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劳动仲裁则是一种准司法性质的活动,作出的裁决属于一种国家授权的仲裁机构对发生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行为。

三是工作职责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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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是依照法定的行政职权主动进行,不需要相关人提出请求;而劳动仲裁机构则是受理劳动关系当事人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需先提出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才能受理案件,否则,仲裁部门不主动介入。

四是法律地位不同

在劳动监察过程中,劳动行政部门同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而在劳动仲裁的所有程序中,仲裁机构是一种“中间人”,不作为当事人而处于“第三者”的地位。

五是法律后果不同

在劳动监察过程中,劳动监督机关一经作出处理决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执行。有关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申请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决定的执行。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并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而是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只有法定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才发生效力,有关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也不是以仲裁机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而是以劳动争议的另一方为被告提起普通的民事诉讼。

六是执法手段不同

劳动监察既包括事后矫正,也包括事前预防;而劳动仲裁则属于事后矫正。

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的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确保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两者不仅不排斥,而且可以通过相互配合起互相补充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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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律伴网 http://www.lvban365.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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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职务发明与职务作品有何区别

职务发明与职务作品有何异同?

一、职务发明、职务作品概念

职务发明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和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二、职务发明与职务作品相同点

1) 都同属于知识产权法;

2) 都与本单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属于本单位职工,享受本单位的一切福利待遇;

3) 都是在本职工作范围内;

4) 都享有署名权;

5) 都有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造;

6) 都由所在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三、职务发明与职务作品的区别

(1)分别属于两部法律调整

职务发明创造属专利法领域;职务作品由著作权法调整。

(2)权利归属不同

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基本上属于单位,但也可以是发明人与单位共有。

我国专利法第6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而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问题,

有两类不同情况:

一类是作者享有著作权,单位享有优先使用权;

另一类是单位享有著作权,作者享有署名权。因此,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基本上是归作者,少数属于单位的,但作者仍然还有署名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造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第14篇:商品房回迁房有何区别

商品房回迁房有何区别?

拆迁安置过程中,如果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拆迁户用补偿款购买商品房与普通人购买商品房没有任何区别,都是花钱买房,购房者的身份是相同的。如果采取的是回迁的方式,因为拆迁房不是商品房,不能当作商品房出售,二者之间存在一些区别。

首先,在房价款方面,商品房与拆迁房有区别,商品房可立即上市,且在银行做抵押进行贷款。而拆迁房享受国家政策的优惠,不含土地转让金,价格相对低廉且有大、小产权之说,故不享有商品房的上述权能。拆迁人以回迁房补偿被拆迁人的,补偿房屋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核定价格,并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管理。另外,商品房和回迁房买卖双方的关系不同,商品房的购买基础是开发商和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的价款在合同中进行约定。而拆迁安置房屋的购买基础是拆迁单位和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在协议中进行约定。

其次,在房屋公摊面积方面,依照规定,商品房按照《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进行计算,对于回迁安置的拆迁房要按照相应的规定执行。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有些回迁房屋面积和结构存在不合理现象,不符合建筑规范,例如有的回迁房屋房间只有1.9米宽,或者以劣质房屋安置拆迁户都是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行为。

再次,在物业管理费方面,普通商品房按照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文件即《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来收取物业管理费,对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费用由产权人交纳,按照京价(房)字(2000)163号文件《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的规定来收取物业管理费。值得指出的是,无论是拆迁户还是普通商品房的购买者,他们作为业主的身份和地位是相同的,物业管理的品质不能因为服务对象是拆迁户而有所降低,更不能认为拆迁户“素质低”而引发矛盾。

总之,虽然回迁房屋和商品房存在一些差距,但是主要是政策上的优惠,体现在有关费用的减免上,除此之外,在房屋质量和物业管理标准等方面都不应有所区别,购买商品房的人和回迁的拆迁户在入住以后都是业主,在房屋使用过程中都具有同样的权利,在这方面是没有任何区别的。

第15篇: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有何区别

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有何区别

企业租赁经营,是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出租方将企业租赁给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对企业实行自主经营,在租赁关系终止时,返还所租财产。

企业承包经营是发包方在不改变企业所有权的前提下,将企业发包给经营者承包,经营者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按合同分享经营成果的合同。

与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相比,企业租赁合同的特点在于:

(一)企业承包合同的基本内容,是承包上缴利润指标以及由此产生当事人之间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企业租赁合同的基本内容,是承租方对企业财产进行租赁经营,并向出租方交纳租金。利润和租金的区别都是不言自明的。

(二)从适用范围上看,承包经营合同多适用于大中型国营企业,而租赁经营合同则多适用于小型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

(三)在承包经营合同中,承包方提供抵押财产不是合同的有效条件,而在租赁经营合同中,必须明确承租人所提供的抵押财产。

(四)发生亏损时,承包企业只要用企业的自有资金补偿即可,而租赁合同的承租方则必须以抵押财产进行补偿。

(五)在承包经营的情况下,承包期间新增资产的所有权性质与承包前的企业所有权性质是一致的;而在租赁经营的情况下,租赁期间承租方用其收入追加投资所添置的资产,则属于承租方。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的特殊性,决定了它是法律调整的特殊性。但是,企业租赁经营合同也具有经济合同的一般特征,例如:签订租赁经营合同双方也必须坚持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合同信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等等。

第16篇:租赁合同与承包合同有何区别(定稿)

租赁合同与承包合同有何区别

(1)两类合同的性质

1998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以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和1988年6月5日发布的《全国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验暂行条例》已指出。发生纠纷……可以根据合同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调整或仲裁。……\"这说明国务院已授权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理这两类合同。如何管理呢?应本着即积极探索又稳步介入的精神。逐步摸索管理的新方法。这里首先要认识这两类合同的性质。

1)它是一种企业承包和企业租赁责任制

A、这两种责任制是体制改革中形成的主要责任制形式。它调动了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是稳定经济发展的产物。

B、两种责任制与当前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商品经济发展水平、企业管理水平相适应,比过去我国长时间实行的产品经济,吃大锅饭前进了一大步。

C、这两种制度还很不完善,还存在着不少缺陷,如:

a.有外因条件:改革措施不配套、价格不合理、企业苦乐不均、国家对市场缺乏客观的管理等;

b.也有内部原因:承包基数很难定得科学、合理,两种制度竞争机制远没形成;风险制度很难落实;容易出现短期行为;很容易出现行政干预等。

由于以上种种原因的存在,为我们对这两类合同管理增大了难度,其表现是:a、合同签订难以规范;b、监督管理也很难落实;c、出现纠纷难处理。如有的多头发包,承包租赁形式混淆等。

2)应采取的态度;

要依据国务院两个条例即《国务院全国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一个文件(国家工商局(88)132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管理的通知》精神,不断完善企业承包、租赁经营责任制,注意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做好两个合同签订前的参予和签订后的监督,要面对实际情况,逐步参予管理,要注意多进行调查研究,勇于探索,勇于实践,对出现的纠纷要慎重处理。

(2)两类合同的特征

1)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的同与异(区别)相同点:

A、合同主体的发包方、出租方都是政府指定的代表国家的有关部门。

B、合同的标的都是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财产。

C、同样实行的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使用权、管理权、经营权不转移,而所有权没转移。目的是增强企业活力。

不同点:

A、两者的法律地位不同

承包经营合同的承包方是实行承包经营制的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的承租方则是个人或个人合伙,或企业全员职工或其它企业;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承包方是企业做为一方主体,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的租赁方则不同。因此可以说,不应把承包、承租经营者一概做为主体来认识,也就是说主体资格不能混淆。

但这里应说明的是,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企业做为承包方主体中标后,也必须确定具体的承包经营者。(确定方法当然也可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B、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不同

承包方主要是承包上缴利润基数及税收;而租赁经营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只是租金,是税后上缴的租金。

C、风险担保制度不同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中的承包方可不提供担保,而提倡风险基金,或全员风险抵押金(每个干部职工交××元抵押×年后归还,如破产则不能归还……)。

D、责任承担方式也不同

承包方完不成上交利润,由企业承担,一般从企业留利中支付,经营者个人只承担一定责任,而承租人则要承担直接责任。

E、企业的增值分配不同

企业在包经营合同,增值部分归企业所有,列入企业资金,并属于全民所有制性质。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实现的利润纳税后分为:a、租金(交出租方),b、职工奖励基金,c、承租者个人所得不能超过职工的5倍,d、生产发展基金,e、多余的留作风险保证金。 F、适用范围不同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适用于大、中、小各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特别适用于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则只租用于小型国营工业企业。

2)企业租赁与财产租赁合同的同与异(区别):

相同(似)点:

A、合同标的物都是财产,出租方都是与财产的使用权做为交换条件,并确定租金,而且是有期限的,财产所有的权不转移,都有租赁的机制。

B、签订合同都应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

C、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不同点:

A、合同主体的区别

财产租赁合同出租方和承租方都可以是法人或个人。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的主体是国家授权,由企业所在地政府委托的有关部门,代表国家行使出租权,但保人必须具有一定的担保能力(只一个人还不行,还应有一定的担保人并应有一定的财产,否则不能担任担保人)。

B、合同客体(标的)的区别

财产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一般是不易变质的特定物。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的标的物是企业的全部资产(有形的、无形的,如商标、债权、企业的各种优惠待遇等)。

C、合同内容的区别

财产租赁合同,租赁权仅限于使用权。企业租赁经营合同,既有财产的使用权,也有财产的处置权(如流动资产的处置权)。并且,企业租赁经营合同还涉及到劳动、人事、(全民、集体)财政等内容,而财产租赁合同则没有这些内容。

D、财产的返还不同

财产租赁合同期满返还的只是财产(即原标的),企业租赁经营合同期满返还的则是全部(含增值的那部分)。

E、特定的租赁

如融资租赁把标的出租按规定时间交费×年后将财产归租赁人所有。

(3)对两类合同的监督管理

国家工商局〈1988〉132号文件已经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承包、企业租赁经营合同进行管理。那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这两类合同应管理那些内容?怎样管理?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进行。

1)积极参予,做好宣传、咨询服务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实行情况,利用各种形式做好宣传工作,可通过各种会议,

采取办讲座、办培训班、提供咨询等方法象宣传经济合同法那样宣传这两类合同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作用。

2)强化对两类合同的监督职能,协调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完善和两类合同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A、两类合同的主体、内容、措施和方案是否可行,对不具备主体资格,没有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承包者所签订的合同,合同鉴证机关应拒绝鉴证并建议当事人上级主管部门撤销其承包、租赁方案,责承当事人终止合同履行。

B、两类合同的条款是否合法,是否贯彻了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对合同的形式、期限、应交利润、技术改造项目、留成的使用、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等内容应明确具体,注意防止负盈不负亏的不合理行为。对于承包人或租赁者,应明确一定数额的财产做为担保,以便承担风险,促使其精心经营。

C、发生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先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可按合同约定到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

D、对鉴证和公证一般应实行自愿的原则,可适情况宣传提倡鉴证,如当地政府规定应依法对这两类合同实行鉴证的应积极办理,规定实行公证的可要求实行备案管理。

E、对两类合同可采取检查,抽查、备案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后要查明情况,分清责任,区别对待。不合理的,与有关部门协调,慎重处理,对无后果的一般不确认无效。帮助企业完善合同责任制,对确属无效而又有严重后果的,要严肃处理。

无效合同一般存在的问题是:

以非法手段骗取承包(承租)者而签订的合同;承包、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互相串通,故意压低承包基数,租金;伪造帐目、凭证、隐瞒财产、抽逃资金;以承包、租赁为名,非法转让、出租、出卖营业执照;未经工商行管理机关核准,擅自超越经营范围,改变企业性质;租赁合同应提供担保未提供,或者互勾结,造成虚假担保,实无担保能力。

(3)协助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和改善企业承包、租赁经营管理。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A、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按照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制条例》协助有关部门,把竞争机制全面引入承包、租赁企业内部。按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把承包、租赁任务和各项经济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人,指标与工资挂钩,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使广大干部职工关心企业的生产经营效果。

B、配合有关部门,建立一整套严格的较规范的操作程序。

如:承包租赁企业资产的清理;承包、租赁经营指标基数的确定;承包指标、出租的方案;对承包、承租者的考评;经营者的选择;合同的履行监督、评审、兑现等,使之有章可循。

C、督促企业主管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制约机制。

企业承包、租赁后,经营者为完成指标获取利润,往往存在短期行为。拼消耗、拼设施、滥施福利,对现有的生产、经营设施进行无节制的使用,因此,必须建立其制约机制:a、在合同中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具体经济指法标:如:产品的质量、新产品的开发、科技成果的利用、设备的完好率、资产增值、安全指标等。使企业在承包、租赁期内,不仅要完成应交利润或租金,而且注意其企业的长远发展,对利润与消费规定其合理的比例,以不断扩大再生产。

b、在合同中,明文规定相应的分配制度。防止经营者与职工收入悬殊的不合理现象发生。

D、加强行政执法,维护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协助企业主管部门,拟制比较规范、完备的合同文本。监督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协议。以使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17篇: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与法定代表人有何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与法定代表人的区别

北京杨文战律师解答:区别?公司的董事长就是法定代表人。但不是每个公司都有董事长的。请看公司法。

上海杨春宝律师解答:仔细看公司法,其实董事长不一定就是法定代表人。当然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相当少。

再咨询:新公司法规定董事长、董事、经理都可以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我现在想咨询的是董事长的主要职责和法定代表人的主要职责有什么区别,或者说二者的职责分别是什么?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这个问题还是挺有意思的,一般而言,每个公司都会有法定代表人,但并不是每个公司都有董事长。至于主要职责的区别,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如果一个公司设有董事长但不是法定代表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职责主要可参照公司法的明确规定,而董事长的职责可能主要依据公司章程的约定了,当然前者公司章程在不违背公司法强行规定的前提下,也可以对其另行确定职责范围。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如果公司的董事长又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那么你的问题则不成为问题了。如果二者不是同一个人,那么可以这样去理解:公司的董事长相当于公司的董事会的代言人,而董事会则是公司的决策机关;法定代表人对外可以代表公司,是公司的代表机关,相当于公司的代言人。

第18篇:教学资源与信息化教学资源有何区别与联系

 教学资源与信息化教学资源有何区别与联系?

教学实践表明,有效地利用数字化教学资源,对于学生学习能力以及问题意识的培养乃至怀疑精神的塑造具有重要意义。学生通过对数字化教学资源的真正利用,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与发现的兴趣,是培养自主学习能力和创业能力极佳的路径。数字时代年轻一代所具有的优势通常超过年长者,这种并非个体性因素造成的优越,已越来越得到认同,这也是人类在数字化革命中所取得的最重要的收获之一。数字文化所自然生成的DIY学习理念已成为一种网络的标识性的文化符号。这种文化理念培养的往往是一种互动精神,而互动能协助孩子成长,培育其开发本身的价值,训练其判断分析力,评估力,批判力及帮助他人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教师在教学中应积极及时地引导学生开发和利用数字化教学资源,并由此培养学生的发现、思考、分析及判断能力。学生可以根据自己已有的知识背景和思维结构,根据学业的需要,自行斟选、组织相关教学资料和学术信息,并建构自己的知识体系,得出自己的观点见解。

学生通过接触数字化教学资源,不仅可以获得建构知识的能力,而且还能得到信息素养的培养。建构知识的能力首要是自主学习能力的获得。通过对数字化教学资源的选取与利用等环节的实践,学生的学习从以教师主讲的单向指导的模式而成为一次建设性、发现性的学习,从被动学习而成为主动学习,由教师传播知识而到学生自己重新创造知识,研究表明,在数字化时代和信息社会,学生达到能够自主学习的重要的前提还取决于具有怎样的信息素养。让学生直接利用数字化教学资源,无疑是锻炼和提高学生的信息素养的大好机会,也是检验其学习能力、学习收获的最佳方式和途径之一。

相对于学生,教师面对数字化教学资源所感受到的不仅是便利,更多的是挑战。

首先,数字化时代,对教师的角色观念必须有新的认识和定位。在传统教学模式中,受制于条件,教学大都以教师为中心,教学结构是线性的,以教师的单向传播为主,多数情况下学生是被动的接收者,学习的自主性难以体现。教师的专业背景,知识取向和个人喜好等因素均对教学内容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说,教师在教学中处于中心和权威地位,掌握着主要的话语力。应该说,在信息化和数字化技术尚不发达的时代里,传统的单向传播式(也称广播式)的教学模式,几乎称得上是最佳选择,并在人类的教育史和文明史上起过并还在起着重要作用。但数字化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对以往的教与学的结构模式形成巨大的挑战,学习知识的渠道和媒介也不再是单一的,不仅有纸媒文化,还有电子媒介尤其是网络上的各种数字化知识和资源,都对教师的中心地位形成挑战。网络和信息面前人人平等,教师和学生具有同等的信息条件,面对同样的信息资源,这无疑给教师提出新课题。学生在利用数字化教学资源方面所表现出的优越性,教师不仅不能回避和视而不见,更应给予鼓励和激发,“弟子不必不如师”,教育的本质重在超越,这才是教育的本质性的目的和诉求。

其次,面对数字化时代教学的新挑战和新课题,教师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同时也必须思考和实施新的对策与方法。面对新的教学形势和教学条件,教师一方面要积极激发和培养学生

自主学习兴趣和创新创业能力,另一方面更应重新确立教育教学的侧重点。由于教师与学生面对的是同样的数字信息资源,教师必须将教学内容重点定位在学科和课程的前沿性和前瞻性上,在教学中适度加入自己通过研究分析归纳,对学科与课程的重点问题做出自己的整理、评价和前瞻,并将本学科中出现的前沿性问题加以介绍讲解,这不仅有利于学生形成敏感的问题意识,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且对其未来的发展也提供了知识系统的延伸和引导,益于专业素质的培养。

此外,教学内容重点还应锚定在知识的深度性方面,即教学必须向深度开掘。在教学中加强内容的深度性不仅是信息时代使然,更是高等学校教学的重要目标。教师在课堂上针对某一问题应尽可能的提供有见地的,有科研含量的个人见解,这也是学生异常欢迎的和希望听到的。这无疑会使教师的教学与科研形成良性的链接与互动,真正实现以教学带动科研,以科研促进教学深化的良好局面,这无疑是教师这一职业的理想境界。

第19篇:标准、规范、规程有何区别与联系

标准、规范、规程有何区别与联系

在工程建设领域,标准、规范、规程是出现频率最多的,也是人们感到最难理解的三个基本术语。标准的概念前已述及,按照《标准化和有关领域的通用术语第一部分:基本术语》(GB3935.1)的规定,规范一般是在工农业生产和工程建设中,对设计、施工、制造、检验等技术事项所做的一系列规定;规程是对作业、安装、鉴定、安全、管理等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所做的统一规定。

标准、规范、规程都是标准的一种表现形式,习惯上统称为标准,只有针对具体对象才加以区别。当针对产品、方法、符号、概念等基础标准时,一般采用“标准”,如《土工试验方法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道路工程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等;当针对工程勘察、规划、设计、施工等通用的技术事项做出规定时,一般采用“规范”,如:《混凝土设计规范》、《建设设计防火规范》、《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屋面工程技术规范》等;当针对操作、工艺、管理等专用技术要求时,一般采用“规程”,如:《钢筋气压焊接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工艺及操作规程》、《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操作规程》等。在我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中,由于各主管部门在使用这三个术语时掌握的尺度、习惯不同,使用的随意性比较大,这是造成人们最难理解这三个术语的根本原因。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与国际惯例的逐步接轨,标准、规范、规程在使用上都逐步在发生着变化。例如:近年来,我国卫生部门把一些涉及技术规定的、具有一定强制性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统一冠名为“技术规范”或“规范”,以区别与自愿用或推荐性的标准等。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中,目前尚没有要求进一步规范这三个术语的使用。

标准、规范、规程的概念:工程建设标准是为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建设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经一个公认机构批准,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社会效益为目的。规范是在工农业生产和工程建设中,对设计、施工、制造、检验等技术事项所做的一系列规定;规程是对作业、安装、鉴定、安全、管理等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所做的统一规定。

标准、规范、规程都是标准的一种表现形式,习惯上统称为标准,只有针对具体对象才加以区别。当针对产品、方法、符号、概念等时,一般采用标准;当针对工程勘察、规划、设计、施工等技术事项所做的规定时,通常采用规范;当针对操作、工艺、管理等技术要求时,一般采用规程。

同等条件下 标准>规范>规程。

第20篇:信托与证券投资之间有何区别

信托的概念

来源:百度作者:1.信托的由来:

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

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是在英国“尤斯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距今已有几个世纪了。但是,现代信托制度却是19世纪初传入美国后,在传入美国后信托得到快速的发展壮大起来的。美国是目前信托制度最为健全,信托产品最为丰富、发展总量最大的国家。我国的信托制度最早诞生于20世纪初,但在当时中国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情况下,信托业得以生存与发展的经济基础极其薄弱,信托业难以有所作为。

我国信托业的真正发展开始于改革开放,是改革开放的产物。1978年,改革初期,百废待新,许多地区和部门对建设资金产生了极大的需求,为适应全社会对融资方式和资金需求多样化的需要,1979年10月我国第一家信托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诞生了。它的诞生标志着我国现代信托制度进入了新的纪元,也极大促进了我国信托行业的发展。

2.什么是信托:

由于信托是一种法律行为,因此在采用不同法系的国家,其定义有较大的差别。历史上出现过多种不同的信托定义,但时至今日,人们也没有对信托的定义达成完全的共识。我国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于2001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对信托的概念进行了完整的定义: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上述定义基本体现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责任有限性和信托管理连续性这几个基本法理和观念。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信托的基本特征。①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这是信托关系成立的前提。一是对受托人诚信的信任,二是对信托人承托能力的信任。

② 信托财产及财产权的转移是成立信托的基础。

信托是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的法律关系,没有信托财产,信托关系就丧失了存在的基础,所以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必须将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这是信托制度与其他财产制度的根本区别。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上的利益为标准的权利,除身份权、名誉权、姓名权之外,其他任何权利或可以用金钱来计算价值的财产权,如物权、债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③ 信托关系中的三个当事人,以及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是信托的两个重要特征。

信托关系是多方的,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这是信托的一个特征。并且,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这又是信托的另一个重要特征。

这种信托关系体现了五重含义:一是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后对信托财产就没有了

直接控制权;二是受托人完全是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处分;三是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按委托人的意愿进行;四是这种意愿是在信托合同中事先约定的,也是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依据;五是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既不能为了受托人自己的利益,也不能为了其他第三人的利益。④ 信托是一种由他人进行财产管理、运用、处分的财产管理制度。信托机构为财产所有者提供广泛有效的服务是信托的首要职能和唯一服务宗旨,并把管理、运用、处分、经营财产的作用体现在业务中,它已成为现代金融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信托的基本原理

来源:百度作者:

1.信托行为:

信托行为是指以设立信托为目的的而发生的一种法律行为。

① 信托约定(主要指信托合同及其附件)是信托行为的依据。即信托关系的成立必经有相关的信托关系文件作保证。信托行为的发生必须由委托人和受托人进行约定。② 信托行为的体现形式主要有三种:即书面合同、个人遗嘱、法院的裁决书。

③ 信托目的是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信托目的由委托人提出并在信托契约中写明,受托人必须按照委托人提出的信托目的去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④ 信托的运作: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提出信托行为,要求受托人代为管理或处理其财产,并将由此产生的利益转移给受益人;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为管理的处理信托财产,并以自己的名义按委托人所提出的要求将信托财产利益转移给受益人;受益人享受信托财产利益。

在此过程中,体现了以下几层关系:一是受托人是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处理信托财产,而不是为自己或第三人;二是受托人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三是受托人因管理、处分信托财产而支出的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但应在书面信托文件中列明或明确告知委托人;四是受托人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信托报酬;五是受托人应按照事先约定的信托财产的运作范围进行运作,受托人不承担由此发生的信托财产亏损。

⑤ 信托报酬:

信托报酬是受托人承办信托业务所取得的报酬。它是按信托财产的信托收益的一定比率收取的,依据信托合同而定。

⑥ 信托结束:

信托结束是指信托行为的终止。信托不会因为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依法解散、撤消或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

信托终止必须是信托文件约定的终止条件发生;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信托被撤消;信托被解除。

2.信托主体:

信托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

① 委托人是信托关系的创设者,他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提供信托财产,确定谁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指定受托

人、并有权监督受托人实施信托。

② 受托人承担着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责任。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必须恪尽职守、履约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必须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依照信托文件的法律规定管理好信托财产的义务。

在我国受托人是特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③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未出生的胎儿。公益信托的受益人则是社会公众。

3.信托客体:

信托客体主要是指信托财产。

① 信托财产的范围:

信托财产是指受托人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受托人因管理、运用、处分该财产而取得的信托利益,也属于信托财产。信托财产的具体范围我国没有具体规定,但必须是委托人自有的、可转让的合法财产。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能作为信托财产;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须依法经有关主管院批准后,可作为信托财产。

② 信托财产的特殊性:

信托财产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独立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建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

建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依法被解散,依法被撤消,或被宣告破产时,当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时,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清算财产;当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清算财产。

B.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相区别。

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区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其归入自己的固有财产。

C.信托财产独立于受益人的自有财产:

受益人虽然对信托财产享有受益权,但这只是一种利益请求权,在信托存续期内,受益人并不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以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的原则为基础的,是信托区别于其他财产管理制度的基本特征。同时也使信托制度具有更大的优越性。其体现为:安全性,成立信托固然不能防止财产因市场变化而可能遭受投资收益的损失,但却可以防止许多其他不可预知的风险;保密性,设立信托后,信托财产将属于受托人,往后的交易却以受托人名义进行,使原有财产人的身份不致曝光;节税,在国际上,信托方式是避税的重要方式。我国在这些方面的立法还需完善。

③ 信托财产的物上代位性:

在信托期内,由于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形态可能发生变化。如信托财产设立之时是不动产,后来卖掉变成资金,然后以资金买成债券,再把债券变成现金,呈现多种形态,但它仍是信托财产,其性质不发生变化。

④ 信托财产的隔离保护功能:

信托关系一旦成立,信托财产就超越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自然不能对不属于委托人的财产有任何主张;对受托人的债权人而言,受托人享有的是“名义上的所有权”,即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权、而非“实质上的所有权”。所以受托人的债权人不能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

可以说,信托财产形成的风险隔离机制和破产隔离制度,在盘活不良资产、优化资源配置中,信托具有永恒的市场,具有银行、保险等机构无法与之比拟的优势。

⑤ 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以及例外:

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因此,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一般债权人是不能追及信托财产的,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是一般原则。但根据我国《信托法》规定,仍有例外:一是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 二是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的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三是信托财产自身应负担的税款;四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性形。

信托与证券投资之间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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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ustLaws.Net提示:以下解答所依据的监管规则已经变化】

证券是由法律确定的反映某种经济权利的书面凭证。证券的范围广泛,通常指股票、债券两类。信托与证券投资主要有三大区别:

1、资金运用的范围不同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合同采取出租、出售、贷款、投资、同业拆放等方式。而直接进行证券投资要么投资股票,要么投资债券。由于信托运用资金方便,得到部分投资人的青睐,资金管理和运用方式由受托人新华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确定,可以贷款、投资、同业拆放等。

2、资金作用的机理不同投资人投资信托产品,比如,信托资金用于股权投资,信托资金就作为股本进入公司,享有相应的权利义务;如果投资人通过股票投资获得股权,虽然享有股东的权利义务,但是多数情况,购买的股票价格远高于每股净资产,也就是说,投资人获得同样的权利义务通过买股票的方式往往多花钱,从这个角度来说,证券市场是价值放大的“虚拟经济”。

3、风险不一信托产品往往直接和项目结合再一起,不象证券市场那样价格波动大。但是证券发行目前有比较成熟的方法,其中债券有固定回报,不象信托产品风险自担。信托与银行信贷之间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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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和银行信贷都是一种信用方式,但两者多有不同。

1、经济关系不同

信托是按照“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经营宗旨来融通资金、管理财产,涉及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个当事人,其信托行为体现的是多边的信用关系。而银行信贷则是作为“信用中介”筹集和调节资金供求,是银行与存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发生的双边信用关系。

2、行为主体不同信托业务的行为主体是委托人。在信托行为中,受托人要按照委托人的意旨开展业务,为受益人服务,其整个过程,委托人都占主动地位,受托人被动地履行信托契约,受委托人意旨的制约。而银行信贷的行为主体是银行,银行自主地发放贷款,进行经营,其行为既不受存款人意旨的制约,也不受借款人意旨的强求。

3、承担风险不同信托一般按委托人的意图经营管理信托财产,信托的经营风险一般由委托人或受益人承担,信托投资公司只收取手续费和佣金,不保证信托本金不受损失和最低收益。而银行信贷则是根据国家规定的存放款利率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自主经营,因而银行承担整个信贷资金的营运风险,只要不破产,对存款要保本付息、按期支付。

4、清算方式不同银行破产时,存、贷款作为破产清算财产统一参与清算;而信托投资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由新的受托人承接继续管理,保护信托财产免受损失。房地产企业为什么热衷股权投资信托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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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过去一周,有11家信托公司共发行了13只信托产品,较之前一周的发行数减少了2只。这些信托产品的期限分别在1至3年。

从投资方式来看,股权投资仍然是最主要的方式,共有5只产品采用此方式。

从投资领域来看,房地产领域仍是主要方向。过去一周,有3只产品采用了股权投资方式投向房地产。

房地产企业之所以热衷股权投资方式,主要是因为这是房地产企业在房地产项目四证齐全之前的最优融资选择。

目前房地产信托较少出现以往的贷款形式,而多采用对房地产企业或项目公司增资扩股及股权投资的形式。正是由于房地产企业或项目的旺盛融资需求,使得股权投资成为信托产品主流的投资方式。

当下,直接投资房地产面临一定风险。短期来讲,2010年房地产商大规模拿地建房,供给增加,加上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打压政策,防止房价过快增长,因此短期房价是有压力的。以有限收益权的形式投资于房地产信托,可以将风险转嫁给房地产商,而投资者享受固定收益,可谓当前形式下的明智选择。

房地产信托产品的筛选需要注意一些问题。首先是产品收益率,再好的产品如果没有相对客观的收益回报,也不具有投资价值。

其次是要判断该产品的风险,风险可以从产品结构、房地产项目商业价值,融资方经营与财务状况,项目所在地区的经济与政策等方面分析。

股权类房地产信托为何在市场上受追捧?

来源:作者:

在目前房地产信托市场中,股权投资为主要的资金运用方式,约占已发行信托产品总量的三分之二。该类产品收益率较高,目前普遍在10%左右,但也伴随着较大的风险。

据了解,该类信托产品主要是利用股权投资的方式增加房地产项目公司的资本金,通过行使股东权力,优化项目公司的治理结构。而房地产企业借此既能实现融资目的,还能因资本金的增加而提高企业的信用等级,促使企业达到从银行融资的条件。房地产企业从银行获得资金后完成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最后,信托资金获益退出。

实际上,股权信托给一个项目提供的通常是前期启动资金,但如果该项目不能从银行顺利取得后续融资,或者银行因其资质有问题而不发放后续贷款,那么基于该项目的信托计划就会遭受巨大的关联风险。

岗位职责与工作任务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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