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及案例
外观设计概述
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
申请文件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 其他文件的形式审查
新专利法中初审增加条款的审查
比利时 最早保护挂毯。英国后来17几几年时保护棉布。 真正以法律形式是从法国的1806年指定的法律。 法国是以著作法和专利法两者来保护。只能选其一保护。
我国从85.4.1号开始,三法合一的形式。保护10年。
一年左右能拿到证书。或
8、9个月。 日本、韩国单独立法保护工业品的外观设计。 欧盟只要申请注册,三天做出电子公告。 韩国有五类产品进行实审制。其他是注册制。
这是标志,不是保护客体,因为没有附着在产品上。必须是实实在在的产品。
也就是六种情况。
六种:
形状、图案和色彩——并不是说三个要素都包括了就保护范围小,在审核是要考虑形状、图案和色彩三者起的作用。以手机为例说明。看哪个因素对消费者起的作用大。 要得到很好的保护,主观性是很重的,因为人对于色彩等的感受是不一样的。 从来没有因为美感的问题来驳回的。审查过程中考虑美感。
不管是不是真的作用于产业上,只要假想能重复再现50次以上就可以。
不作为一个硬性的规定来审查。
这样的建筑物(活动板房、某大厦等),可以重复再现,可以作为保护客体。 如果手工艺品、壁挂,虽然是手工制作的,但是能做出很多件,那就可以作为保护客体。但只能做出一件,就不行。
如山中别墅,注意这不是人造景观,这是依托山和水而成的,不具有重复再现性,不能作为保护客体
流沙画——从三个要素上看(形状、图案、色彩),这个流沙画形状都相同,就是从图案和色彩上不同,但是具有重复再现性,所以不能作为保护客体。
对人的视觉冲击在哪,也就是设计要点是什么。当我看到这个沙漏时,视觉冲击最大的是形状,而沙漏的影响微乎其微。所以可以作为保护客体。
杯把,作为产品的局部和整体不能分割,那就不能作为保护客体。在中国,局部保护还是不给保护。但是如果是产品的零部件那是另外一回事。 假领子
没有价值的零部件是不予保护的
象棋、拼图单块、扑克牌等一块是不能作为保护客体的。必须是以整体的形式提出,一套、一副的才行。
微雕,需要借助其他工具才能看到的设计,是不能给予保护的。必须是直接作用于视觉的,直接看到的。还有类似的人民币上的水印,必须借助荧光灯才能看到,所以也不能给予保护。
产品必须是一个常规的形态,应该是什么状态就是什么状态,保持原始的状态。如果是餐巾的话,就以餐巾打开的样子来申请。
如果是盘子、餐巾、花的形式,起一个装饰作用,那以工艺品来申请,就可以。 根雕、臀尖肉,借助一个自然物的设计。这是不能应用到产业上的。不能保护。
但不是说所有的借助自然物都不能申请。根据自然物的使用情况来判断。如面具的案例。
树叶画、油画,不能。如果是印刷出来的,应用到产业上了,就可以保护。在中国,著作权和外观专利可以同时保护。在某些国家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来保护。
方糖。这种正方体是常见的形状,不予保护。
依托于软件的形式显现出来的。比如通电之类的,都不能给予保护。像电脑开机画面,必须通电之后才能看到,就不能作为保护客体。
在申请时,一定要把图提交的足够表达清楚,如这个手机只提交一幅图,那背面什么样,厚度多少?都不清楚。
程序节约原则:审查员可以修改,但是修改不能影响保护范围。
产品名称的修改:如汽车改成玩具汽车,不行。 图片或照片的修改
2.1请求书
2.2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 2.3简要说明
两个地方不同
1、美的
2、铅笔的外观设计,用了文具这个词,就概括不当。成套茶具尽管是概括性的词,但是它是概括得当。
3、人体增高鞋垫——是外观设计的专利。对于功能一点贡献都没有。
4、一副手套,不行
5、新法中去掉了
节能灯:已经作为含义确定的名称了。可以。 MP3播放器: MP3是可以的。
答案:ACE DVD指向不清楚:到底是DVD碟片还是DVD播放机?不确定的名称。 降血压——这是技术效果,不能出项。
没有价值的零部件也是不予保护的,但是自行车脚踏板有使用价值, 长方形——
这两者矛盾。拿掉了。
汽车和玩具汽车用途不同。
椅子——单一用途,一个分类号;
带收音机的电子表——两个分类号;整体橱柜——多个分类号。
一张主视图不能表达清楚, 因为俯视图有可能是这三个。
第一次提交视图或图片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修正时不能增加新内容来扩大保护范围。
使用状态参考图——有了“参考”字样,一律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视图。
保护的是主视图的设计。
这三个是能够清楚表达的例子。
色彩要素要保护的话,必须在简要说明里说明。
熊猫形状的电话机——黑白变成一个图案来保护了
衬托物如果是必需的,那么可以有衬托物,但是在简要说明中图片有衬托物,本衬托物不属于保护的范围。
就是正投影视图之间是不允许混合用的。
点划线的使用
不锈钢锅有人的影像,应该去掉。
反光的问题。
螺纹必须用实线。
对比度的要求。因为公报是黑白的,
(5)省略的部分必须说明占总长度的几分之几。 (8)用途用于分类
(9)可写也可不写,但要注意不能把整体的设计都叙述出来的。
功能上的描述——不允许。 方便省钱—宣传用语,不允许。
宣传用语不是设计本身。
左视图和右视图不同,应该是对称的。
床单,违反了中国人民币法第18条,禁止在出版物、商品上出现人民币的图样。
扑克用于赌博,但是扑克并不违反法律。说违反法律必须是说违反了哪条哪款法律。
用法5条驳回。
但并不是所有的骷髅头都被拒的。鞋子可以授权。
一设计一申请。
比如色彩的保护。
同一类别放宽到同一大类的。
相同的元素起纽带作用。所以属于成套的产品。
在授权之前提出。 在驳回之前提出。
如果是主动修改,从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出分案申请。
带盖的杯子。两种角度:如果作为一整套产品出现在视图中,则不允许分案申请:盖子。 如果提交的视图是杯子、盖子两个 图片,则可以分案申请:盖子。
指甲瓶单独把盖拿出来申请是不允许的。
桌子、椅子在同一个大类中,可以成套申请。
都是挂钩,是同一小类,但是它不满足是“同时使用”,也不会产生同时使用的联想。所以不是成套产品。
修改指:位置改变、设计要素的增加或减少。 实质性不相同。
圆形变为方形,补正超范围。
存在缺陷,修改后超范围。
如果申请保护色彩,那修改肯定超范围。如果不涉及色彩,那修改不超范围。
原来的看不出透明,后来提供的照片是透明了。设计要素增加了,所以超范围了。
同样指相同的和相近似的。
不是初审过程中审查的内容。
在无效程序中审查,这样对申请人有利,可以看到底那一项申请有经济价值。把没有价值的申请无效掉就可以了。
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站在一般消费者的立场上,看是否能混淆两种设计。
不授予专利权。
包装袋、标贴。还有服务性的标贴,都不能授权。 内部包装的东西,服务的机构。
但是壁纸尽管是平面印刷品,但不是起主要标识作用的。
23条审查的力度还是很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