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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律师的民事案件代理

发布时间:2020-03-01 23:05:2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六章律师的民事案件代理 【知识结构图】

第一节民事诉讼案件代理

律师民事诉讼代理的概念

律师民事诉讼代理,是指律师接受民事诉讼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统称¡°委托人¡±)的委托,根据委托代理事项范围和授权的权限范围而发生的诉讼代理。

委托及授权 起诉 参与诉讼 执行 结案

委托及授权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是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民事案件代理的双方的权利义务所签订的合同。 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是指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取得诉讼代理资格,代理当事人参加诉讼,并向法院提交的证明文书,其主要内容包括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特别授权一般代理的范围:

(1)代为起诉、应诉,提出管辖权异议;

(2)代理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申请回避,申请证人出

庭,向法庭提供证据,发表代理意见;

(3)代为申请执行

特别授权范围:

(1)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2)进行和解;

(3)起反诉或者上诉。

起诉

收集证据 确定诉请 准备起诉材料 立案

准备起诉材料 起诉所需的材料

起诉状的书写

证据的组织。 立案

符合立案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预交案件受理费

证据保全与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参与诉讼

出庭前的准备

l.熟悉案情2.归纳争议焦点

3.拟定发问与准备被提问的问题4.准备自由辩论:辩论大纲

庭审代理应当注意的问题

庭后工作

执行

律师在执行阶段的主要工作:

代理提出执行申请、执行和解、参与执行异议听证、收转执行财产等。

(一)申请执行

1.申请执行资料的准备2.申请执行的立案

(二) 协助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资料的准备

申请执行书。

生效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原件以及复印

件。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授权委托书

律师事务所函申请执行人涉外、涉港澳

台的,必须提供经公证、认证材料(董事会决议、法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商业登记的复印件等)。

已经对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保全措施

的,提交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结案归档

民事代理卷具体顺序为:

(1)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批办单;(2)收费凭证; (3)委托书(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4)起诉书.上诉书或答辩书; (5)阅卷笔录; (6)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 (7)调查材料(证人证言、书证); (8)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和法院裁定

书;(9)承办律师代理意见;(10)集体讨论记录;(11)代理词;(12)出庭通知书;(13)庭审笔录;(14)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诉书;(15)办案小结。第二节 民商事仲裁代理

一、仲裁代理是指律师接受争议当事人的委托,以代理人的身份代理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参加仲裁活动,以维护委托人利益的活动。

二、仲裁条款的审查

三、提出仲裁申请

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五、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与不予执行

二、仲裁条款的审查

仲裁条款是双方当事人预先订立或在争议发生之后双方共同协商达成的自愿将相关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并履行仲裁裁决的书面意思表示。

有效的仲裁条款要具备以下三要素: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明确具体

2、提交仲裁的事项属于仲裁法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仲裁事项范围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三、提出仲裁申请

(一)仲裁申请书的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具体的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提交仲裁申请

(三)选定或委托指定仲裁庭成员

(二)提交仲裁申请

律师代理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如下材料:(1)书面仲裁协议;(2)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3)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4)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函;

(5)其他的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 没有仲裁协议 ;

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

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

五、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与申请不予执行 申请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生效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不予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3条第2款的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节劳动纠纷仲裁代理

一、劳动仲裁受案的范围

二、劳动仲裁管辖

三、劳动仲裁的时效

四、申请劳动仲裁应当提交的材料

五、劳动仲裁的审理和裁决

二、劳动仲裁管辖

劳动争议具体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仲裁的时效

 2008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正式施行。根据该法第27条的规定,我国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由以前的60天延长至1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适用中断与中止。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四、申请劳动仲裁应当提交的材料 仲裁申请书;

能够证明与被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及请求事项的证据材料; 身份证明; 其他材料。

五、劳动仲裁的审理和裁决

 劳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进行质证

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是劳动仲裁的必经程序。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裁决的效力

裁决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的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除该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上述仲裁裁决存在法定撤销事由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裁决被撤销后,用人单位可以与其他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当事人一样,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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