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律师办理民事案件指引

发布时间:2020-03-03 06:45:5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律师办理民事案件指引

一、总则

1、为规范本所律师办理民事案件的执业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明确办案责任,进而提高本所执业竞争力。现依据《律师法》、《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制定本规则。

2、律师办理民事案件指的是,律师办理民事(含婚姻、继承)诉讼案件、经济诉讼(或仲裁)案件的执业行为。

3、本所律师、辅助人员在办理民事案件时,应当遵循本规则。

二、办案规则

(一)办案的一般规定

1、坚信诉讼或仲裁并非解决争议的唯一手段或方式,不反对委托人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运用一切合法手段,推动案件朝有利于委托人希望的结果迈进。

2、注意诉讼(或仲裁)程序上的各类期限(如管辖权异议期限、举证期限、上诉期限、执行期限、诉讼时效、保证期间、除斥期间等等),杜绝出现程序上的失误。

3、坚持用书面方式向受案机关和委托人提交与案件有关的任何文件(或资料),送交文件(或资料)时尽可能索要回执。

4、与案件有关的任何文件(或资料)均须妥善整理

(二)收案、结案

1、本所律师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委托担任代理人的,收案时必须以本所名义接受委托。本所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不得接受委托:

(1)已经接受同一案件中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委托的;

(2)已经在一审程序或二审程序中为本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的,二审程序或再审程序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

3、接受委托时,应审查证明委托人(委托人)的主体资格的有关资料。若发现委托人不具备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的,应向委托人说明情况以及更换。

4、办理委托手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式叁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一份交本所存档;

(2)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受理案件的法院,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一份交本所存档;

(3)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及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应当记明具体的委托事项和权限。

5、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办理相应的收案登记手续。

6、本所管理委员会有权最终决定是否接受当事人的委托。

7、本所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注意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妥善保管。在诉讼程序结束且代理工作完成(或委托代理关系解除后)后,依照《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整理案卷归档。

8、办案律师发现委托人利用本所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或违规活动的,应立即告知本所相应的业务委员会或管理委员会,由上述委员会处理。

(三)庭前的准备工作

1、证据方面

(1)依法、客观、全面收集与案件有关的一切证据。但不得伪造、变造证据,也不得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不诱导委托人伪造证据。 (2)视案件具体情况,可采取向委托人(委托人)、证人、对方当事人调查和收集证据,可采取向国家机关调查和收集证据,可采取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调查和收集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和收集证据。

(3)视案件情况,决定是否申请证据保全。

(4)在起草诉状等法律文书之前,必须收集较为齐全的证据并对现有证据进行判断和取舍,以此作为起草法律文书的基础。

(5)熟悉和掌握各级法院颁布的证据规则(举证规则),要尽量利用证据规则反击对手,要掌握新形证据(视听资料等)的收集和运用。

(6)在代理被告的情况下,一般而言,应利用证据规则的有利规定,争取最长的举证时间,以利于充分收集和分析证据。

(7)接收委托人提交证据时,应要求委托人签字确认提交清单。

(8)不鼓励也不建议委托人违法收集证据,绝不能主导或参与违法收集证据。

(9)审查、判断和取舍证据,应注意审查证据的“三性”(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注意并重视证据的综合利用和相互印证,并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证据的来源;证据的形成和制作;证据的形成时间、地点和周围环境;证据的种类;证据的内容和形式;证据要证明的事实及其与本案的关联性;证据间的关系;证据提供者的基本情况;证据提供者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证据的证明力。

(10)对收集的证据进行编号,编制证据目录,并准备好法庭调查提纲。法庭调查提纲包括陈述提纲、举证提纲、质证提纲和发问提纲。

陈述提纲包括本案案情、陈述要点。举证提纲包括有关主体的举证、双方法律关系的举证、权利侵害行为的举证和损失事实的举证等。陈述中涉及的事实均应有相应的证据。质证提纲包括对其他当事人证据的质证意见,对其他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对自己一方证据可能提出的质证意见和反驳意见。发问提纲包括对其他当事人进行发问的内容和对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的提问内容。

2、法律文书方面

(1)书写诉状等法律文书应按照本所统一格式的要求进行,诉讼请求(或主张)要明确、具体且不能有任何歧义。论理要合乎逻辑,内容应言简意赅。

(2)诉状等法律文书在提交委托人审阅之前,必须认真推敲其中的法律论点(观点),全面校对文字、标点符号等细节,做到文字无误。

(3)在要求委托人在诉状等法律文书加盖公章之前,应与委托人沟通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同时,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要求。

(4)诉状等法律文书所附的证据材料必须完备,序号标列清晰明确。

(5)代理意见、观点和立场一旦确定,一般情况下应保持稳定,可以修改、补充,但不可以自相矛盾。

(6)诉状所述的诉讼请求和诉讼理由应尽量扩大其涵盖的内容,以避免“不告不理”的程序性法律风险。

(7)为被告方代理时,在答辩期限内(开庭前)所提交的答辩状应注重答辩观点的原则性,尽量避免具体化。具体的答辩意见阐述应留待庭审当中

(8)审查被诉主体时,尽可能增加被告,以创造案件合并审理或判决便于执行的机会和条件。

(9)开庭前,应准备代理意见、答辩状等发言稿。设计己方庭审应发问的问题,推测对方可能提出的问题或论点。

(10)在确定代理观点时,遇到疑难或者把握不准的问题(或事项)时,应将问题或者事项提交业务委员会或相关律师进行讨论及确定。

3、诉讼程序方面 (1)要特别注意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方面的期限。

(2)告知或者提醒委托人财产保全的重要性,同时告知财产保全的条件和要求。

(3)提交保全申请之前,应了解不同法院对保全的不同处理和要求。

(4)一般不建议委托人进行诉前保全申请。

(5)如涉案财产已为其他法院保全,则视情形争取受案法院采取重复保全措施,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权益。

(6)积极配合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密切注意查封期限和效力,注意续封等事项,同时要在卷宗的显要位置予以提示。四)庭审工作规则

1、衣着、精神面貌、礼节

(1)出庭律师应衣招得体、精神饱满,此外,尽量按有关规定着律师袍。

(2)参加庭审的人员(包括承办律师及其助理)在任何时候均应尊重法庭、仲裁庭及其工作人员。

(3)对待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要保持应有的风度和足够的礼貌。

(4)杜绝情绪化、粗鲁、挑衅性的言语,不侮辱对方当事人、证人和对手。

2、若干注意事项

(1)按照开庭通知,准时参与庭审。杜绝开庭迟到现象。

(2)禁止以有意误述文件、证词、法律、法规、争议焦点等误导或欺瞒法庭、仲裁庭。

(3)依据庭前准备的书面发言提纲、庭审调查结果,围绕事先确定的案件观点,充分展开法庭辩论,尽量引导法庭或仲裁庭的审判思路。

(4)严格、认真履行在庭审过程中向法庭、仲裁庭作出的承诺。 (5)在代理任何民事案件时,当和解与法庭调解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利益时,应建议并积极协助委托人进行和解或调解。

(6)如实向委托人告知案件进展,在案件获胜希望不大或不能达到诉讼(仲裁)目的时,应如实告知委托人,并说明缘由。

(五)庭后工作规则

1、与案件承办人员(法官、仲裁员)的关系

(1)避免与法官、仲裁员或受案机关工作人员当面争论案件的是非曲直,任何意见和主张应通过书面方式表达。

(2)对受案机关提出的主张和要求持否定意见时,应尽量通过当事人或者以当事人的名义提出。

(3)尊重受案机关承办人员,避免在公开场合评价法官、仲裁员等受案机关案件承办人员。

(4)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通过正常渠道与法官、仲裁员进行必要的沟通。

2、若干注意事项

(1)庭审后,及时将庭审的主要情况,对策以及下一步工作安排告知委托人。并虚心听取委托人的意见和建议。

(2)庭审后,一周内,应针对案件焦点问题,结合庭审实际情况制作完代理意见,并提交给受案机关。

(3)代理意见应当观点明确,条例清晰,论证得当且有充分依据。代理意见涉及较多证据运用或较多法律条款时,应附上清晰的证据清单和法律条款索引。

(4)努力与法官、仲裁员保持联系,关注案件进展,视需要及时补充代理意见和相关材料。 (5)及时将判决或裁决结果告知委托人,虚心听取委托人的意见和看法。并视情况对判决(或裁决)结果作出解释和说明。

(6)案件代理终结后,应制作结案报告,记录案件的办理过程,从中总结出办理该宗案件心得体会、教训,并归档备案。对新型、重大、疑难的案件,在结案后,应注意总结代理的经验和教训,并视情况编撰为本所经典案例,供本所其他律师学习研究。

(7)一般情况下,不宜向新闻界介绍案件情况或就案件事项发表评论。若确实有需要时,应谨慎小心,保证所作的情况介绍或评论真实、客观,而非有意干扰案件的公正审理。

(六)执行工作规则

1、一般规定

(1)注意申请执行的时限,按委托人的要求和指示及时申请强制执行。

(2)努力全面查证可执行财产,正确选择执行机构,依法可选择两家以上的执行机构时,应遵从最有利于开展执行工作、最有利于维护委托人权益的原则去选定执行机构。

(3)无论案件的执行难度如何,均应及时跟踪执行动态,以期提出建设性的执行意见和建议。

(4)及时代理委托人提出执行异议或反驳执行异议。

(5)根据执行案件的进展,视需要变更被执行主体。

(6)对被执行人或其担保人提供的执行担保财产,应尽快申请财产保全。

(7)当执行和解更有利于委托人利益时,及时建议委托人进行和解。

(8)在委托人有需要时,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执行机构提出中止、终结执行的意见。

2、若干注意事项

(1)密切关注执行动态中的评估报告、拍卖公告等执行程序(执行措施),并及时与委托人就相关事项进行沟通,听取委托人的意见和建议,通过法定程序向执行机构(或其他有关机构)反映委托人合理的意见和要求。

(2)在代理委托人进行执行和解并制作相应的和解协议时,要特别注意在和解不成或者和解协议没有获得实际履行的情况下,继续申请执行的期限以及为委托人恢复在和解中已放弃权益等重要事项。

(3)在多个债权人向同一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应视具体案件情况,为委托人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提供建设性的意见或建议。

(4)认真研究有关强制执行措施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罪的构成要件,同时,注意在执行过程中收集被执行主体拒不履行判决等情形的证据,适时向有关机关举报或提出对执行案件有利的申请,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利益。

(5)对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人而言,在签收执行回转裁定后,要特别注意为其重新立案执行。

(6)发现执行机构作出的执行裁定、决定、通知等有损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时,注意代理委托人向执行机构提出纠正错误或暂缓执行的意见,同时,不排除代理委托人向上级法院、法律监督机关等申诉及报告。

三、委托人工作规则

(一)会见委托人

1、一般情况下,应在本所内会见委托人。

2、约见委托人时间应准确,一般不宜更改,若确有需要更改,应尽量提前告知。

3、会见委托人应衣着得体、大方。会见时手机一般应处于震动状态。会见重要委托人时,应关闭手机。

4、尽可能提前了解委托人欲咨询的问题,并准备相应的法律、法规。在会见过程中,应记录谈话要点。

5、注意力集中,耐心听取委托人介绍案情,一般不宜打断委托人陈述。向委托人了解情况或回答问题时应简明扼要,言词得当,切忌情绪化言语。

6、对没有把握的法律问题,避免当面与委托人探讨。

7、第一次会见委托人时,一般不宜对案件争议问题的性质、解决办法等重要事项发表结论性意见,而尽量在事后以书面形式答复委托人。

8、时刻牢记向委托人介绍本所具备提供与案件关联业务的法律服务能力,必要时可以提供相应的简介资料。

(二)出具法律意见、提供法律建议

1、民事案件的法律意见书应穷尽委托人提供的全部资料后出具,同时应载明法律意见系依据委托人提供的现有资料出具,不排除有修改和补充的可能。

2、除了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有相关约定外,律师出具任何法律意见时,必须获得委托人的书面委托,该委托必须明确具体的律师费用。

3、积极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建议,给予委托人信心和希望。切忌向委托人提供不具备操作空间或缺乏法律依据的建议。

4、切忌以任何方式向委托人通过任何可能导致违法或犯罪的建议。

(三)沟通时的注意事项

1、注重与委托人保持的沟通,随时准备以书面形式汇报案件的进展,对不宜公开的事项,一般应以口头方式告知委托人。

2、避免让委托人产生我们的意见才是唯一正确的感觉。

3、可以的委托人的意见表达不同的意见,但在委托人坚持时,应遵从委托人的指令,但该指令明显或有可能违法、犯罪或有损本所利益或有违社会道德的除外。

4、对以非直接交付的方式(如电子邮件、传真)提供给委托人的文件或资料,应事后电话确认。

5、重视与委托人负责人及其关联人员的沟通,但要注意有所侧重。同时,避免在委托人工作人员之前评论委托人或其他工作人员。

6、致力让委托人产生是本所整体为其提供服务,而不单是承办律师个人的服务。

四、附则

(一)适用范围

再审诉讼案件、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案件、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无主财产案件、申请支付令案件、公示催告案件时,均适用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代理上述案件时,应比照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办理涉外诉讼或仲裁案件时,除比照本规则外,还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办理。

(二)补充规定

本规则未列明之处,参照适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二○○四年六月一日起实施。 本所合伙人会议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和修订。

律师办理民事案件流程

律师办理民事案件程序

律师办理民事案件基本技能

律师办理民事案件流程

律师办理房地产法律业务指引

律师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操作指引

律师民事案件接案笔录

全国律协《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指引》

律师办理继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商业秘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民事案件指引
《律师办理民事案件指引.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