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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主体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21:21:3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送审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强化全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自治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责任追究原则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原则。必须维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对于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必须认真追究;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要从严追究。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责任追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责任分明、程序合法,必须做到有纪必依、执纪必严、违纪必究。

(三)坚持责任区分原则。(1)集体责任。领导班子集体作出错误决定或者采取错误行动,造成工作失误或者集体违纪的,追究该领导班子的集体领导责任,同时追究 “一把手”、分管领导、倡议者和积极实施者的个人责任。(2)个人责任。因领导干部个人原因,造成工作失误或者违纪违法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责任;问题严重、影响较大的,同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3)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4)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

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二、责任追究对象及内容

(一)责任追究对象

党的领导班子、行政(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纪检(监察)机构,领导干部个人。

(二)责任追究内容

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党的领导班子

(1)对上级党委和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没有结合所管辖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认真研究、统一部署,没有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计划。

(2)在党政领导班子中没有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没有落实分管领导和承办部门以及责任人。

(3)领导班子没有定期召开会议,听取纪检(监察)部门工作汇报,或没有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重点任务没有进行督促落实。

(4)没有研究制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配套制度;没有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过程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5)违反党的组织原则,背离民主集中制原则,对“三重一大”(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推荐或任用、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事项没有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造成不良影响,有明显违纪违规行为的。

(6)对违法违纪问题和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知

情不管、瞒情不报、压案不查的。

(7)对管辖范围内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对所属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情况不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或监督不力出现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

(8)没有召开党委(党组、党总支)会议,听取所属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述职述廉,报告其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

(9)没有组织领导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廉洁从政情况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没有进行责任追究。

(10)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11)不能依据党内法规或上级文件、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党务公开、党组织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

(12)对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督查(案件查办)职责不支持、不配合。

2、行政(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班子

(1)不配合本单位党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

(2)没有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和督促所属部门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关规章制度,或没有组织实施。

(3)没有根据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及当年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分工,没有落实“一岗双责”。

(4)没有按照廉政勤政和机关效能建设的要求,对行政(业务)范围内发生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纠正,或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

(5)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财经纪律和群众纪律作出错误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危及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不良影响。

(6)违反党的组织纪律,背离民主集中制原则,不依法、民主、科学决策,政务公开落实不力、措施不到位。

(7)对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督查(案件查办)职责不支持、不配合。

3、纪检监察机关(机构) (1)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

(2)对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指导不力、措施不到位的。 (3)对违法违纪问题和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知情不管、瞒情不报的。

(4)协助本级党组织,对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情况不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出现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

(5)对管辖监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对所属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情况不实施有效监督、检查,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不纠正或纠正不力出现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

(6)对所辖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和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问题不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能及时处理,或者不组织、不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7)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的违法违纪问题和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失察、失教、失管、失查,导致管理

对象出现严重违法违纪的。

(8)对上访、投诉、举报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上报结果的,或因处理纪检信访事项作风粗暴、方法简单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必须追究责任的问题。

4、党政领导班子正职

(1)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未履行总责,没有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重要工作任务没有亲自部署,重大问题没有亲自过问,重点环节没有亲自协调,重要案件没有亲自督办,没有抓好落实。

(2)没有按要求主持召开两次以上专题会议,听取领导班子及其他成员和下一级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情况报告,就有关重大案件没有亲自批示。

(3)对本乡镇、本单位、本部门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没有进行认真解决。

(4)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一级党政领导主要负责人廉洁从政的情况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情况没有进行监督,没有加强教育管理。

(5)本级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党风廉政建设发生违纪违规问题负重要领导责任,所辖范围内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推荐选拔任用干部,造成不良影响,有明显违纪违规行为的,负主要领导责任。

(6)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有关规定,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以及特定关系人利用该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获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对配偶、子女、身

边工作人员以及特定关系人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不制止、不报告的。

5、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

(1)所分管范围内发生违反党风廉政建设问题的,负重要领导责任。

(2)对所分管范围内(包括包村驻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指导、不研究制定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具体措施和工作计划的。

(3)对分管范围内党员干部违法违纪问题和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失察、失教、失管、失查的。

(4)不协助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抓好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的。

(5)不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以及特定关系人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不制止、不报告的。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和种类

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一)领导班子承担和追究责任的种类包括:(1)诫勉谈话;(2)取消评先评优资格;(3)通报批评;(4)整顿调整;(5)追究主要负责人党纪政纪责任。

(二)领导干部承担和追究责任的种类包括:(1)诫勉谈话;(2)书面检查;(3)取消评先评优资格;(4)通报批评;(5)组织处理;(6)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7)党纪、政纪处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和处分:

(1)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能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

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2)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四、责任追究的程序

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责任制实施责任追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责任追究的提出

1、纪检监察机关对已经发生或发现有关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行为,应及时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案件检查程序进行查处。

2、组织人事部门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应追究责任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处分程序追究责任,处理结果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或单位。

3、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方面提出的实施责任追究的意见或建议,应向党委提出处理意见,作出处理决定。处理结果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或单位。对查处不力的,县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追究下级纪检、政工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4、组织人事部门在对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实施年度述职述廉述德及考核时,发现所管辖范围出现的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应及时向县委和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由县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调查核实并实施责任追究。

(二)责任追究的实施

1、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查处违反党纪政纪处分案件的程序,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作出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需要给予调整班子、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县委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门负责实施。

3、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需要给予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责成召开指定内容专题民主生活会的,由县委作出决定,并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负责实施。

五、附则

县纪委监察局要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抓好组织协调,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落到实处。

本实施细则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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