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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5:54:2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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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管理,有效地消除或减少地质灾害的威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顺德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修订)》、《顺德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是指顺德辖区范围内,使用区财政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补助资金,开展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以下简称地灾防治项目)。地灾防治项目按防治措施可分为专业监测项目(以下简称监测项目)、避让搬迁项目(以下简称搬迁项目)、工程治理项目(以下简称治理项目)。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或需配套建设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建设项目,由责任单位或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管理办法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地灾防治项目实行分级分类、属地为主的管理原则。各镇、街道内的地灾防治项目,由各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组织实施,必须明确地灾防治项目的建设管理机构(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并根据《佛山市顺德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9-2020年)》,于每年9月份编制下一年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计划,经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各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组织实施,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不得随意调整计划和更改工程建设内容。

第四条 凡批准立项的地灾防治项目,除应急抢险项目外,参照市政工程,招投标程序按区相关规定执行。

应急地灾防治项目及其应急治理工程方案由各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提交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批准实施,可直接委托具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单位承担。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应当建立应急抢险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单位信息库并负责管理,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治理工程项目承担单位从中随机抽取。

第五条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等级由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组织专家调查研究后确定。地质灾害等级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3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险情。

2.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的灾情。

3.因灾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灾情。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3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险情。

2.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灾情。

3.因灾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灾情。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3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险情。

2.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灾情。

3.直接影响铁路干线、国家和省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航道正常通行,或较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灾情。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3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险情。

2.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灾情。

3.直接影响铁路沿线、国家和省市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快速干线、市政道路和航道正常通行,或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灾情。

第二章 常规地灾防治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地灾防治项目的立项申报、批准与防治经费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及区财政补助申请。

(一)、地灾防治项目必须是经区政府批准列入《顺德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中的地灾防治项目;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不得随意调整计划和变更工程建设内容;

(二)地灾防治项目立项申报,由项目所在地的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负责组织。

(三)地灾防治项目经费由区、镇(街道)两级分担,区财政补助标准原则上为经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审定批准的工程概算总投资50%,如果工程决算投资总额小于所审定的工程概算投资总额,则按工程决算总额的50%进行补助,具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分担比例的需报区政府批准。

(四)、治理工程项目区财政补助资金申请:

1、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招投标等前期工作己完成并正式动工建设时,由建设单位填报《顺德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资金使用申请表》,并附立项批文,设计批文,勘查、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向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申请区财政补助资金,此阶段原则上按审定批准的初定区财政补助资金的40%拔付。

2、治理工程全部完成并初步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申请区财政补助,此阶段原则上按审定批准的初定区财政补助资金30%拔付。

3、治理工程的竣工财务决算由建设单位编制,经各镇(街道)财政局审核后,报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审定,根据审定的工程决算总额与初定区财政补助资金进行比较,确定治理工程的最后区财政补助金额,最后区财政补助金额不能超过审定批准的初定区财政补助资金30%。建设单位依据最后财政补助金额向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申请区财政补助。

(五)、搬迁项目区财政补助申请:

1、在需搬迁建筑物拆除后,由建设单位填报《顺德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资金使用申请表》,并附立项批文、搬迁设计方案批复、搬迁合同,申请第一笔区财政补助资金,此阶段原则上按批复初定的区财政补助资金的40%拔付;

2、依搬迁设计方案全部完工,并通过搬迁竣工验收后,由各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负责竣工财务决算,经各镇、街道财政局审核后报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审定。根据审定的工程决算总额与批复初定的区财政补助款进行比较,确定搬迁项目的最终区财政补助金额。建设单位依据最终财政补助金额向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申请区财政补助。

区财政补助申请经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审核、批准同意后报区财税局,由区财税局拔付给各镇(街道)财政局专款专用。

第七条 常规地灾治理项目(指对变形缓慢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的治理工程)。

(一)、常规地灾治理项目必须委托具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相应资质等级单位承担工程勘查和治理工程方案设计工作,由建设单位会同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聘请3-5名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水工环及矿产地质勘查评审专家库中的专家对治理工程勘查成果和设计方案进行技术评审;

(二)、必须委托具备工程造价咨询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然后将有关资科报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审批,以确定区财政补助金额。工程概(预)算须根据《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和佛山工程造价信息进行编制。

(三)、在施工过程中的所有变更必须经在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签字确认,并及时报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审定,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并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所有增加工程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的10%。

(四)、此类治理工程必须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监理单位必须具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相应等级资质;

(五)、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投资、进度全面负责,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参建单位必须接受并主动配合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这类项目执行下列程序:

1、立项论证;

2、立项申报;

3、审查批准;

4、勘查;

5、施工图设计;

6、设计审批、

7、招投标;

8、落实第三方监测;

9、质量监督报监;

10、工程施工;

11、竣工验收;

12、工程移交运营及维护。小型地灾治理工程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实施程序。

第八条 常规地灾监测项目(指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的监测工作)。这类项目执行下列程序:

1、立项可行性研究;

2、立项申报;

3、监测方案设计;

4、设计审查;

5、监测;

6、阶段监测成果验收。小型地灾监测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实施程序。监测项目应当与严密科学的防灾预案紧密配合,监测时间原则上为两个水文年,监测项目验收后应当确定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安全程度及下一步防治措施建议。

第九条 常规地灾搬迁项目(指对变形缓慢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的避让搬迁工作)。这类项目执行下列程序:

1、由各镇、街道进行地灾搬迁方案论证,

2、立项申报;

3、搬迁方案设计;

4、搬迁方案设计审批;

5、搬迁项目实施;

6、搬迁项目验收。小型地灾搬迁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实施程序。搬迁项目可结合城镇、村镇发展规划实施综合整治。

第三章 应急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应急地灾治理项目(指险情严重、必须迅速开展应急治理的地质灾害点实施的应急治理工程),执行下列程序规定:

(一)应急 7

调查与治理方案设计;

(二)工程施工;

(三)竣工验收;

(四)工程移交运营及维护。

第十一条 应急地灾监测项目:指对险情严重、必须迅速开展应急监测的地质灾害点实施的应急监测工程。执行下列程序规定:

(一)应急调查与监测方案设计;

(二)监测;

(三)监测成果验收。监测项目应当与严密科学的防灾预案紧密配合,监测时间原则上为两个水文年,监测项目验收后应当确定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安全程度及下一步防治措施建议。

第十二条 应急地灾搬迁项目(对险情严重、必须迅速开展应急搬迁的地质灾害点实施的应急搬迁工程)。执行下列程序规定:

(一)应急调查与搬迁方案设计;

(二)搬迁;

(三)搬迁项目验收。

应急地灾防治项目区财政补助申请参照常规地灾防治项目执行。

第四章 项目审查与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组织实施的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应会同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依据国家和地方的规范、规程及技术要求,对地灾防治项目的应急调查、勘查、设计、施工等阶段的成果组织审查、验收。审查、验收的专家应当从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水工环及矿产地质勘查评审专家库中的专家中抽取。防治项目的审查遵循技术可行、安全可靠、环保美观、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十四条 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依据国家和地方的规范、规程、技术要求及《顺德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对受理的地灾防治项目施工的安全生产和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地灾治理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竣工验收是地灾治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一个必要程序,任何地灾治理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隐患不消除,治理项目为之配套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六条 地灾治理项目的验收工作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大型地灾治理项目应实行中期检查,由建设单位会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初步验收是指在地灾治理项目施工完成后,根据项目验收的依据和条件,检查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初步评定项目质量和费用决算。竣工验收是在初步验收合格并经一个时期整改、监测、试运行后,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治理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竣工评定项目质量和费用决算。

第十八条 地灾治理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向区质量安全监督站提出治理工程初步验收条件审核申请,经审核具备初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工程进行初步验收;

地灾治理工程在初步验收合格并经一个时期整改、监测、试运行符合要求后,由建设单位向区质量安全监督站申请治理工程的竣工验收条件审核,经审核,治理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向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组织竣工验收。地灾治理项目质量综合评定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两个等级。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如下:

(一)国家、省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质量标准等规定;

(二)符合资质要求的专业单位提交的勘查报告、设计、实施方案、施工图纸、工程预算等文件;

(三)有关单位提出并经治理工程建设单位同意的勘查、设计变更报告,施工、监理单位情况报告和处理意见,施工预算修正等文件。

第二十条 初步验收条件如下: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之后,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出具工程施工总结报告和施工结算,施工结算由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审核;施工总结报告应经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审核签章;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出具包括工程质量评估内容的监理报告。工程监理报告应经注册监理工程师或水工环地质工程师及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单位总工程师审核签章;

(四)勘查、设计单位对勘查、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勘查、设计单位签署的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出具了包括质量检查内容的勘查、设计检查报告。勘查、设计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查、设计负责人和勘查、设计单位审核签章;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并按城建档案归档要求装订成册;

(六)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的合格证与进场复验以及现场检测试验报告齐全合格;

(七)组织治理单位(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在施工过程中,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及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有关单位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

第二十一条 初步验收程序如下:

(一)工程具备初步验收条件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组织治理责任单位提交工程施工总结报告,申请工程初步验收。工程施工总结报告须经项目总监或水工环地质工程师及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

(二)组织治理单位(建设单位)收到工程施工总结报告后,应

组织参建各方对工程进行初步验收,并提前告知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项目监督组。视项目涉及的情况,建设单位可邀请安监、交通、水利等部门参加验收;

(三)由组织治理单位(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初步验收:

1.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及规范的情况,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提交总结报告,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2.在初步验收前7日内,参建各方应将工程档案资料送达参建各方及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项目监督组审阅;参建各方及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项目监督组应查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档案,重点查看项目招投标文件、原材料半成品等检验报告、关键工序及隐蔽工程验收和施工记录、工程实体的检验报告、设计变更程序文件、重大质量事故处理记录等;

3.现场查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体质量与运行状况,可观感打分、实测实量及必要时对工程实体进行无损原位检测或破坏性检验;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参建各方及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项目监督组应对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管理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并共同形成项目初步验收意见;

5.参建各方及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项目监督组应提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试运行期限及变形监测要求,并形成书面方

案,

当参与工程初步验收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办法,由责任单位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处理后,重新组织工程初步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初步验收合格后,组织治理单位(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项目初步验收报告。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组织治理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等方面的评价,项目初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项目初步验收意见等。

工程初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资料:

(一)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二)施工设计审查批准文件;

(三)各参建单位中标通知书及其资质复印件,施工单位委托检测试验单位提交的资料复印件,要求所有复印件上都应注有工程名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施工单位的施工总结报告;应重点说明工程的组织实施、实际完成工程量、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施工档案、执行合同设计规范情况、工程质量自评价等,并附竣工图和典型照片,竣工图必须由经顺德区测绘市场准入联审小组批准的测绘单位测绘,交区测绘产品质量管理所检查验收,并加盖测量资料审核章。

(五) 监理单位提交的监理总结报告应重点对工程实施过程各项控制、保证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见证采样检测、设计变更、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监理档案等进行说明,并附重要部位检查照片;

(六) 勘查单位提交的勘查总结报告应重点阐述,通过施工地质编录和验槽,对实际揭露地质条件的新认识和结论,原有勘查成果的准确性,以及变更设计的地质依据等;

(七) 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总结报告应重点总结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批复的初步设计、变更设计的必要性以及手续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执行设计情况及效果等;

(八)参建各方及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项目监督组签署的工程初步验收意见书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九)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十)其他必需提供的有关文件。

工程初步验收合格后15日内,组织治理单位(建设单位)应向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报送初步验收报告。

第二十三条 竣工验收条件如下:

(一)工程初步验收合格;

(二)施工单位提交初步验收时提出问题的整改报告;

(三)根据初步验收时提出的要求,工程安全度过了试运行期,并进行了符合要求的变形监测;

(四) 办理了工程项目决算,进行了项目审计,已出具经过审计批准的工程财务决算书

第二十四条 竣工验收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程进度款支付和费用调整依据,工程决算及审计报告;

(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竣工总结报告、施工总结报告、设计总结报告、监理总结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监测总结报告及运行期效果监测结论;

(三)组织治理单位对工程的竣工初步验收意见及其落实整改报告;

(四) 与工程有关的影像、图片等多媒体资料和成果数据库;

(五) 其他必须提供的有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 竣工验收程序如下:

对初步验收合格的项目,组织治理单位(建设单位)应向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申请竣工验收,验收过程应包括:

(一)听取施工单位介绍初步验收之后工程完成整改情况及提出的可以竣工验收的理由,必要时到实地察看工程实际情况;

(二)应完成变形监测的治理工程,还要听取监测单位关于治理工程变形监测结果评价报告;

(三)参建各方及专家组成员审查施工单位及监测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

(四) 参建各方及专家组成员对工程竣工验收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小组成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五) 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参与工程验收的各方应对初步验收时提出的问题进行复查,

当初步验收时提出的问题未完善或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责任单位应就相关问题继续整改,完善后组织治理单位(建设单位)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组织治理单位(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补齐相应资料之后,组织治理单位(建设单位)应及时整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告内容除包含初步验收报告中的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或资料:

(一)竣工验收时间;

(二)参建各责任主体参与竣工验收成员及专家组成员名单;

(三)经过审计批准的工程财务决算书;

(五)监理单位的工程缺陷整修质量评价报告;

(六)监测单位关于治理工程变形监测结果评价报告;

(七)参建各责任主体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及专家组审核意见书。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天内,由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向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提交工程监督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组织治理单位(建设单位)应向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及时组织施工单位向工程管理维护单位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第二十七条 地灾治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八条 地灾监测项目和地灾搬迁项目实行成果验收制度。可采用委托方式,监测单位应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以及测绘资质。验收程序参照地灾治理项目执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简化验收程序。

第二十九条 承担地灾防治项目的资质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备案,承担单位取得备案证明后且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方能开展地灾防治项目。备案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文件;

(二)合同,合同必须附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第三十条 承担地灾防治项目的资质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专家审查、验收后十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备案。备案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文件;

(二)报告,报告必须附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专家审查或验收意见。

第三十一条 地灾防治项目实行资质等级制度。地质防治项目应当根据地质灾害级别,由具有地质灾害相关资质的单位承担,特大、大型地质灾害,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中型地质灾害,由具有甲、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小型地质灾害,由具有甲、乙、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同一资质单位不得从事同一个地灾防治项目的施工和监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凡经批准立项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要及时解决应承担的配套资金。如因配套资金不能及时到位,而导致地质灾害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监察部门应加强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地质灾害防治中工作不力、有渎职行为,造成地质灾害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通报责任单位,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和经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承担地灾防治项目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开展地灾防治项目的,不予办理合同、成果备案等手续,并将其列入黑名单,禁止其两年内不得在顺德区内承担地灾防治项目。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将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顺德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顺建发[2011]58号)和《顺德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顺建发[2010]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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