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9:18:0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规范地质灾害治理项目设立、监管、验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并取得实效。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县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环境调查研究等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

(一)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是指对自然因素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进行调查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工程治理等项目。

(二)地质环境调查研究项目主要是指公益性的区域地质灾害、水工环地质等调查和项目研究。

第三条 项目实施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政府采购、邀标)、工程监管制、合同管理制、公告公示制、财务决算评审(审计)制。

第四条 地质灾害治理资金管理按照财政部门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办法和彭泽县建筑部门公布最新的《工程造价信息》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1

第二章 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立项

第五条

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立项条件:

(一)由于自然因素引发危害公共安全的地质灾害,造成人员死亡1人(含)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需要应急治理的;

(二)由于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主要指滑坡、崩塌和泥石流),威胁人员超过10人(常住人口),潜在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 需要而且能够进行工程治理的;

(三)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应急勘查;

(四)其他特定条件符合政府投入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依照有关规定,应由铁路、公路、航道、水利、市政等相关主管部门和厂矿企业负责治理的地质灾害,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属于项目申报范围。

第六条

地质环境调查研究项目立项条件:

(一)经济社会发展或规划急需的基础性、公益性的区域地质灾害、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等调查;

(二)为提高我县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水平与能力的基础研究项目,引进、开发新技术新方法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实施管理

第七条 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向县人民政府申报(以政府名义行文),申报单位即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申报单位应编制项目施工设计和工程概

2 算。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年8月15日前,向县人民政府提交治理项目申请报告和项目施工设计、工程概算表。逾期未报送的转次年度重新申报。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县矿管办共同负责管理,共同负责项目施工方案和设计和资金核算的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财政局具体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审核、下达及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及项目验收工作;县矿管办具体负责项目审核及项目实施方案设计审查、实施过程督查和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十条 项目确定并下达预算后,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照项目施工设计要求组织实施,未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更改设计、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建立专账,单独审核,主管部门不得提取管理费,不得将与项目无关的支出列入本项目开支,不得虚增项目成本,支出按有关财务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 实行项目责任制。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申报、项目实施、工程进展、工程质量、项目实施效果、资金使用全面负责。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施工设计,加强项目实施管理,加强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检查和监督、及时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3 第十三条

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按照项目施工设计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隐蔽工程施工必须按规定验槽。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设计有缺陷的,应及时反映和提出相关建议。

第四章 治理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任务完成后,应组织项目初步验收和竣工财务决算,形成初步验收报告 ,对初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整改和完善;对初步验收合格或初验问题整改到位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报告(以政府名义行文),并做好项目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县矿管办和县财政局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后,应于当年12月30日前统一组织验收,申请竣工终验的单位,应提供一下材料:

1、彭泽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或立项批复;

2、初步验收意见或乡镇人民政府验收文件;

3、中标通知书;

4、施工合同;

5、项目施工设计;

6、施工前、中、后的相关照片(特别是隐蔽工程照片);

7、财务决算评审意见或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项目终验时县矿管办负责项目初验材料审

4 核、工程质量评价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项目工程量核实、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第十五条竣工终验要求,必须向县矿管办和县财政局提交竣工材料(一式两份),县财政局根据提交的相关终验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应及时将项目资金拨付给县矿管办,县矿管办按照县财政部门核准后的金额拨付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八条 治理项目通过验收后,其治理工程的保护工作,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落实具体维护和管理部门,项目施工单位负责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矿管办部门和县财政局部门按照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要求,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跟踪问效。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限期纠正,并视情节轻重,中止并清算项目、追回项目资金、限制项目申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在项目申报和实施中弄虚作假,伪造资料的;

(二)截留、挪用、坐支项目资金,或擅自改变项目资金使用方向、扩大支出范围的;

5

(三)项目实施中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项目预算资金下达一年未开工的;

(五)项目竣工后,不报送申请验收材料的(特殊情况除外);

(六)项目实施有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项目监督管理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在项目申报、立项、招投(邀标)标和验收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纪委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

.《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模拟卷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我市深入研究地质灾害治理项目

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暂行办法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地质灾害治理预算

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