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武汉市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7:14:5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武汉市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使用、日常维护保养以及相关的电梯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检验、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各级政府的职责分工】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特种设备(电梯)联席会议制度,督促、协调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及时解决电梯综合管理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和电梯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并将电梯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范围;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使用综合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找和报告本辖区电梯安全使用隐患;督促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单位;落实电梯社会监督员制度;组织和协调业主委员会筹措电梯日常运行维护和修理改造更新资金;负责处置因封停电梯或电梯事故引发的不稳定事件。

第四条【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负责本市电梯安全监察工作,市特种设备技术检查机构负责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分析与应急处置、风险监测、统计分析以及使用登记等事务性工作,对安装、维修保养、检验等工作质量的监督抽查,配合开展隐患整治督查、投诉举报调查工作;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实施安全监察。

安监部门负责电梯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事项的综合工作,参与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督促相关部门落实电梯安全监管责任。 规划部门负责对建筑物中电梯机房、井道、底坑以及电梯监控用房和电梯规格、数量配置的规划审批。

建设部门负责对建筑物中电梯规格、数量配置的设计审查以及电梯井道、机房、底坑、监控用房等建筑质量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在电梯移交给使用管理单位前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

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负责引导和推进居民电梯住宅(小区)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服务;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履行居民住宅电梯管理职责,督促建立住宅电梯运行维护专项资金和住宅电梯更新改造专项资金,并监督规范使用。

公安部门负责配合处置涉及因封停电梯或电梯事故而引发的不稳定事件;参与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依法查处破坏电梯设施、危害电梯公共安全等违法行为。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建立电梯应急救援平台,做好电梯故障困人的应急救援工作,收集相关救援信息,并每月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反馈。

财政部门负责将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补贴、监督抽查经费等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信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责任单位依法依规处置涉及因封停电梯或电梯事故引发的信访问题。

物价部门负责对住宅电梯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等费用的确定进行指导、监督。

第五条【协会的职责】 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行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电梯安全宣传、技术培训、技术评价服务,制定电梯维保指导价格,推广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加强行业交流,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鼓励政策】 鼓励、引导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参加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对居民住宅电梯财政予以适当补贴,提高社会化管理水平和事故赔付能力。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和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制定。

第二章

电梯的生产

第七条【电梯生产单位的要求】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对其生产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必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条【制造单位的义务】 制造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质量保证期内电梯出现质量问题的,予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相关零部件;

(二)向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提供必需的电梯备品备件、技术培训和其他技术帮助;

(三)在跟踪调查和了解电梯安全运行情况时发现电梯存在隐患的,应当向使用管理单位提出改进建议;

(四)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及时告知使用管理单位,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对发生周期性、重复性停梯等各类疑难故障提供技术支持并协助排除故障。

第九条【质量安全承诺制度】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并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原制造单位已经注销或不再具有相应型式电梯制造资质的,使用管理单位经电梯产权所有者同意可以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改造或修理;实施改造的,改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出具质量证明书,更换电梯产品铭牌,在产品铭牌、质量证明书上标明改造单位名称、许可证书编号和改造日期等信息,并对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实施修理的,修理单位应对电梯修理质量负责。

第十条【对电梯井道及电梯选型配置的要求】 需要安装电梯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电梯,保证电梯规格、数量配置与建筑物的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应当设置电梯监控用房,并保证监控用房到电梯轿厢的通讯报警、监控线路通畅;鼓励电梯使用双回路供电或者配置备用电源。

第十一条【视频监控装置】 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轨道交通站点、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机场、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以及新建住宅的电梯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并保证正常运行;机场、码头、车站、轨道交通站点、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等公共交通场所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应当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交通型电梯;鼓励既有住宅的电梯安装视频监控装置。

第十二条【远程监测装置】 在本市新安装使用的乘客电梯,应当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监测装置。鼓励电梯制造单位、维护保养单位采用物联网等先进科技手段在本市搭建电梯远程监测系统,对电梯运行情况实施远程监测。

第三章

电梯的使用

第十三条【使用管理单位的确定原则】 使用管理单位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使用管理单位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单一产权电梯,电梯所有权人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为使用管理单位;电梯所有权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管理的,物业管理单位为使用管理单位。

(二)居民住宅和商住楼等共有产权电梯,实施物业管理的单位为使用管理单位。

(三)除以上

(一)、

(二)条外,电梯所有权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含有电梯的场所使用权的,明确约定承租人为电梯管理单位的,承租人为使用管理单位;未约定或者未明确电梯具体管理单位的,电梯所有权人为使用管理单位。

(四)新安装电梯尚未移交产权单位(人)或物业管理单位管理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管理单位。

第十四条【对未明确使用管理单位的措施】 未实现物业管理单位管理的居民住宅或因历史遗留问题、物业管理单位更迭或者“弃管”导致无法落实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帮助、督促业主明确使用管理单位。 未明确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使用管理单位管理职责】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并严格执行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负责组织乘梯安全宣传;

(二)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按照规定配备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安全管理人员;

(三)委托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资质的单位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并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合同有效期需覆盖检验周期);

(四)保持电梯通讯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使用管理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五)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使用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救援值班电话号码和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

(六)监督、配合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工作,并安排安全管理人员对维护保养单位的维保工作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确认;

(七)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暂停使用,在乘客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张贴“电梯隐患标志”说明情况,并及时组织电梯生产、维护保养单位消除隐患;

(八)应当具备基本的应急救援能力,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发生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时,应迅速采取措施对被困人员进行抚慰,并组织实施救援,不具备应急救援条件时,应当立即通知电梯维修保养单位赶赴现场实施救援;

(九)对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电梯,应当根据电梯运行的实际状况,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维护保养项目,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十)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应由持证的电梯司机操作;

(十一)机场、码头、车站、轨道交通站点、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等公共交通场所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制造单位或者制造单位同意的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在客流高峰时段,在关键位置安排专人进行值守,疏导客流,引导乘客安全乘梯。

(十二)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及职责】 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管理的电梯数量合理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每五十台电梯配备一名,不足五十台电梯的至少配备一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如实记录电梯日常使用状况;

(二)接到电梯社会监督员或电梯乘客安全隐患报告,及时记录并督促整改;

(三)制定和落实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

(四)检查电梯内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救援值班电话号码和电梯使用标志,确保齐全清晰;

(五)妥善保管电梯层门三角钥匙、机房钥匙及其安全提示牌;

(六)发现电梯运行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做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七)接到故障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实施救援,不具备应急救援能力时,应当立即通知电梯维修保养单位赶赴现场实施救援;

(八)监督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工作,并对维护保养单位的维保记录签字确认;

(九)遇有火灾、地震等影响电梯运行和电梯乘客人身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停止电梯运行。

第十七条【住宅电梯业主委员会职责】 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加强对选聘的物业管理单位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物业管理单位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

(二)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明确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占物业收费标准的比例,并单独设户、专款专用;

(三)组织筹措电梯修理改造更新费用,并单独设帐、专款专用;

(四)在设有电梯的房屋单元约定一名业主为电梯社会监督员,检查电梯日常运行情况、向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发现的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电梯的定期检验】 在用电梯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延迟定期检验的,电梯原定期检验日期不变。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电梯使用标志变更】 电梯使用标志有效期内,使用标志破损或者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申领新电梯使用标志;维护保养单位发生变更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自维护保养单位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维保合同申领新电梯使用标志。

第二十条【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的落实】 使用管理单位应当保障落实电梯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包括电费、管理人工费、维护保养费用、易损件更换费、检验费和保险费等。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管理的居民住宅电梯,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从收取的物业管理费用中支出,物业管理单位应根据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或者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的比例将其单独设户,专款专用。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

物业管理单位利用电梯张贴、播放商业广告的收入,应当纳入电梯费用专户;应当每半年向业主公布一次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的收支情况。

第二十一条【电梯更新改造维修费用的落实】 电梯所有权人承担电梯更新、改造、修理的费用。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办理,房屋保障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组织专家对申报的电梯修理改造更新方案进行论证,符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条件的,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支出;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

住宅电梯发生紧急情况且危及公共安全,相关方因经费筹集、整改方案等达不成一致,未对电梯进行修理改造更新时,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提请组织代修,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没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不足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使用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业主)共同商议,确定电梯修理、改造或者更新方案,筹集、落实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使用注意事项】 对电梯轿厢内部进行装修后,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维护保养单位进行测试,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乘客电梯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使用管理单位应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派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第二十三条【乘客的行为准则】 乘客乘用电梯时,应当按照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正确使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明示停止使用的电梯;

(二)强行扒撬电梯层门、轿门;

(三)在电梯内、扶梯(自动人行道)上蹦跳、打闹;

(四)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搭乘电梯;

(五)拆除、毁坏电梯的部件或者标志;

(六)运载超过电梯额定载荷的货物;

(七)其他危及或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四章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

第二十四条【电梯维保质量保证】 维护保养单位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应当与使用管理单位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维保合同至少应包括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维保内容和要求、维保的时间频次和期限(须覆盖检验周期)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内容;

(二)制定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计划,并按计划要求进行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维护保养,确保电梯至少每15天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如实填写维护保养记录和故障记录并经使用管理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三)每年度至少进行1次自行检查,并且向使用管理单位出具有自行检查和审核人员的签字、加盖维护保养单位公章或者其它专用章的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

(四)应当建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以及自行检查记录档案,档案至少保存四年;

(五)所更换的电梯零部件应当满足设计、使用要求,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安全部件应当具有合格的型式试验报告;

(六)不得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业务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

(七)严禁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

(八)协助使用管理单位制定电梯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配合电梯检验机构进行电梯的定期检验;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事故隐患的告知与报告】 维护保养单位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隐患;对隐患暂时难以排除的,应当将解决方案书面通知使用管理单位,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通知使用管理单位暂停使用电梯,并向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电梯困人救援的保障】 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设立应急救援电话。除不可抗力外,维护保养单位接到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或者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报告后,应当在三十分钟内到达现场开展救援。救援结束后,应在2小时内将乘客被困故障和救援情况向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维护保养单位的要求】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本市开展日常维护保养业务的,应当主动、如实地将本单位名称、资质范围、驻本市固定办公地点、作业人员、仪器设备情况、维护保养客户、应急救援电话等信息,录入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以上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重新录入。

第五章

电梯的检验和技术评价

第二十八条【检验机构原则要求】 检验机构必须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和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开展检验工作,并对检验检测结果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要求使用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保证与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实现实时动态双向传送相关设备和工作信息,并对信息规范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检验机构告知与报告义务】 检验机构进行电梯检验,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使用管理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使用管理单位暂停使用,并立即报告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

第三十条【技术评价】 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管理单位可以委托特种设备行业协会、检验机构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技术评价,并根据技术评价结果,提出继续使用电梯或者对电梯进行更新、改造、修理的建议。

(一)使用期限超过15年的;

(二)故障频率高影响正常使用的;

(三)需要改变主要参数的;

(四)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认为需要进行电梯更新、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的;

(五)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根据电梯的使用状况、风险情况,认为需要进行技术评价的。

对住宅电梯进行技术评价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将技术评价结果张贴在电梯显著位置。

第六章

电梯的监督检查和应急管理

第三十一条【特种设备监督部门职责:重点监督检查】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风险情况确定当年检查的重点和检查数量,制定计划并报市人民政府,由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监督部门职责:监督抽查】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应当每年选取不少于10%的在用电梯,由技术检查机构对电梯生产单位、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机构的工作质量实施专项监督抽查,并向社会通报监督抽查情况。监督抽查经费列入部门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监督部门职责:隐患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抽查、处理各种举报投诉时,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相关单位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对拒不整改或未按要求时限整改的电梯生产、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单位以及检验机构,可以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电梯,责令停止使用。

第三十四条【协调机制】 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在实施电梯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请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情况严重的,应当报区人民政府。

(一)物业管理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要求落实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或者修理改造更新费用的,提请住房保障房管部门依法查处;

(二)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监控用房建筑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或者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管理职责的,提请建设部门依法查处;

(三)有破坏电梯设施、危害电梯公共安全等违法行为的,提请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五条【事故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在接到电梯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赴现场,核实情况,按规定时限上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协助处理相关事务。

第三十六条【物联网平台建设】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应当构建电梯监督信息系统平台,并与制造单位、维护保养单位的远程监测系统实现联网,对其运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十七条【应急救援专项资金】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电梯安全应急专项资金,用于特殊情况下的电梯应急和事故处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特种设备监督部门职责:建立诚信系统】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使用管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诚信监管,建立信用档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资质范围、举报投诉、现场检查、奖惩、事故、故障救援、演练情况等内容,对有不良记录的使用管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加强监督检查频次,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投诉排名和红黑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法律责任衔接】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按照其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设置技术障碍责任】 制造单位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

(七)项规定,经查实属于故意设置技术障碍的,由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法改造责任】 电梯改造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电梯改造后未更换产品铭牌、标明相关信息的,由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使用管理单位责任】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电梯。

(一)委托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承担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或者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三)对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电梯,未根据电梯运行的实际状况,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维护保养项目的,或未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四)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电梯司机未持证上岗的;

(五)电梯使用标志有效期内变更维护保养单位,使用管理单位未自变更维护保养单位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维保合同到检验机构更换电梯使用标志的;

(六)机场、码头、车站、轨道交通站点、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等公共交通场所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的使用管理单位未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交通型电梯的,或者未委托制造单位或制造单位同意的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保单位进行维护保养的;

(七)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轨道交通站点、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机场、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以及新建住宅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安装电梯视频监控装置并保证正常运行的;

(八)对电梯轿厢内部进行装修后,未经测试电梯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投入使用的。

第四十三条【使用管理单位责任】 使用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处罚。

(一)未保持电梯通讯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使用管理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的;

(二)未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使用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救援值班电话号码和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的;

(三)未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并如实记录电梯日常使用状况的。

第四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责任】 物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按照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或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的比例将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单独设户、专款专用的,或者超过半年未向业主公布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收支情况的,由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维护保养单位责任】 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制定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计划,或者未如实记录维护保养情况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二)所更换的电梯零部件、安全部件不能满足设计、使用要求,或无产品质量合格证、型式试验报告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三)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业务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的,处以五万元罚款;

(四)接到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或者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报告后,未在三十分钟内到达现场开展救援,或者救援结束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将乘客被困故障和救援情况向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报告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维保单位未录入责任】 在本市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业务的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主动、如实地将相关信息录入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的,或者相关信息发生变更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录入的,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检验机构的责任】 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按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开展检验工作;未使用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的,或者传送的相关设备和工作信息不规范、不准确、不完整性的,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监管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其他对电梯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同级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拒不改正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有关申请、申诉、举报和控告应当受理而不及时受理的;

(二)应当立案而未予立案的;

(三)应予处罚、强制执行而不予处罚、强制执行的;

(四)未按规定监督检查或巡查的;

(五)对移交或上级交办案件依职责应当履行监管或查处职责而敷衍、拖延、拒绝办理的;

(六)其他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第八章

第四十九条【名词定义】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改造,是指采用更换、调整、加装等作业方法,改变原电梯主要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电梯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改变的活动。

(二)修理,是指用新的零部件替换原有的零部件,或者对原有零部件进行拆卸、加工、修配,但不改变电梯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活动。

(三)日常维护保养,是指为保证电梯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标准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的清洁、润滑、检查、调整以及更换易损件的活动。

(四)电梯故障,是指在电梯使用过程中,因某种原因丧失规定功能或危害安全的事件,如电梯的控制系统或机电部件动作异常、安全保护装置动作导致电梯停止运行、困人、冲顶、蹲底等。

(五)电梯事故,是指在电梯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乘客滞留轿厢2小时以上等事件。

(六)技术评价,是指按照有关标准或技术规范,对电梯运行状况、存在或潜在故障进行诊断,从而为电梯修理、改造、更新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建议及技术依据,帮助使用管理单位采取合理可靠的措施和对策的一种技术咨询服务行为。

第五十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武汉市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办法(代拟稿.7.15)

郑州市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政府令267号】

无锡市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校园电梯使用管理办法

医院电梯使用管理办法

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郑州市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讲述资料

北京市电梯使用管理办法(优秀)

货运电梯临时使用管理办法

武汉市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武汉市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办法.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