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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因公出国(境)审批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0-03-03 17:25:0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南京大学因公出国(境)审批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为更好地行使教育部授予我校的因公出国(境)审批权,有效管理我校的因公出国(境)审批工作,方便全校师生员工办理出国(境)手续,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南京大学因公出国(境)审批工作,接受教育部的监督和指导,审批归口部门为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台港澳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为国际处、台港澳办)。

第二章审批范围

第三条我校在编教职员工(含持外国永久居留证或已取得外国国籍在编教职人员)和全日制在校学生、因公出国(境),均由南京大学审批并签发《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

第四条上述人员因公赴港澳考察、访问、与会等,在外停留时间超过30天者,由南京大学上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或江苏省外事办公室审批。

第五条上述人员赴港澳地区任教、培训、合作研究、应聘工作、就读等,在完成校内审批手续后(与因公出境校内审批相同),自行前往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事务管理处办理因私赴港澳通行证。

第六条涉及以下人员和情况的出访须报教育部审批:

1. 现职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因公出国和赴港澳台地区;

2. 学生或学生团组赴台;

3. 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问题,如有关南沙群岛、钓鱼 — 1 —

岛主权、台湾、西藏以及我国与邻国领土纠纷等问题;

4. 人权问题,包括有关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等;

5. 民族、宗教、司法与法律合作、民主、人道主义干

预、国内选举问题等;

6. 台湾问题尚未得到妥善解决的国际组织举办的、或

台湾派代表参加的国际会议及研讨会可能出现“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问题;

7. 有复杂政治、邪教背景的国际组织(如蒋经国基金

会、国际教育基金会及其它有“统一教”背景的各种名目的组织、国际大赦组织、扶轮社等)参与的国际或双边活动;

8. 同邻国关系中存在的敏感问题,如东南亚地区的华

人、华侨问题,某些历史人物评价、历史疆界划分等;

9. 有关北约东扩和有关国家要求加入北约问题;

10. 国际上特别关注和有争端的热点问题,如朝鲜半岛

及东北亚安全、国家间领土争议或国内民族矛盾等;

11. 前往处于战乱状态以及根据联合国决议对其实施

制裁或采取维和行动的国家和地区等;

12. 国家安全问题(如军控、裁军、军贸、军售等)及可

能影响国家关系的出访;

13. 同未建交国家之间的团组互访和人员往来;

14. 其他重大事务出国访问或与会。

第七条赴台人员仍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由我校台港澳事务办公室视不同情况分别上报国家教育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或江苏省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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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八条申请人填写《因公出国、赴港澳校内审批表》,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盖章后送国际处或台港澳办初审,并报校领导审批和校党委政审。完成校内审批后,由国际处或台港澳办按学校审批权限签发《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或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或江苏省外事办公室审批。

第九条短期因公出国(三个月以内)、赴港澳(不超过30天),由所在单位正职领导审核后送国际处或台港澳办,按校内审批程序审批,签发《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因公赴港澳30天以上,三个月以内者,在完成校内审批后,上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或江苏省外事办公室审批,同时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条长期因公出国、赴港澳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者,除由所在单位正职领导审核外,还须由国际处或台港澳办送人事处审批,并报分管人事的校领导批准同意后,由国际处或台港澳办签发《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或上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审批。获得《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后须与学校人事处签订相关出国(境)协议。

第十一条凡在校学生短期或长期因公出国、赴港澳,由所在院系主管领导审核及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会签后,由国际处或台港澳办按校内审批程序签发《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或上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审批。

第十二条现任各单位处级正职因公出国、赴港澳,由该单位的另一位正职审核(机关部处由副职签署)后,自行向分管校领导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送国际处或台港澳办按校内审批程序签发《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副职因公出国、赴港澳,由该单位正职审核后送国际处或台港澳办按校内审 — 3 —

批程序签发《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同时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三条现任副校级领导因公出国(境),经分管外事和台港澳工作的校领导签署意见后送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审批,同意后由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转国际处或台港澳办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南京大学人员参加跨地区、跨部委、跨单位团组因公出国、赴港澳,应持组团单位下发的《任务通知书》和《任务批件》的原件,完成校内审批程序后,由国际处或台港澳办签发《出国、赴港澳任务确认件》。

第十五条在编教职工和全日制在校学生持因私证照或目的国多次入境签证,出国(境)执行因公任务,必须每次按校内程序审批。未经审批者,其所支付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因审批、办理护照、通行证及签证所需,申请人须将有关材料最迟于出国(境)前一个月交国际处或台港澳办,赴台人员及办理签证须预约面谈的人员须提前三个月提交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南京大学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或任务确认件)文号均为:南外出字[年号]序号及南外出确字[年号]序号;或南外港澳字[年号]序号及南外港澳确字[年号]序号。

南京大学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抄送单位为:1.江苏省外事办公室;2.校党委组织部;3.校人事处;4.出国(境)人员所在单位。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条例自2006年 3 月起实施。

第十九条本条例在执行过程中,遇有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调整时,由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修订。 — 4 —

第二十条本条例由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台港澳事务办公室和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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