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松塔水电站工程土建03标(溢洪道工程)
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合同号:STSDZ-TJ-2009-03)
甲方(全称):晋中市松塔水利水电有限公司
乙方(全称):中国华水水电开发总公司
根据晋中市松塔水利水电有限公司与中国华水水电开发总公司签订的山西省松塔水电站工程土建03标(溢洪道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号:STSDZ-TJ-2009-03)的相关规定,由中国华水水电开发总公司承建的山西松塔水电站工程土建03标(溢洪道工程),按合同约定应于2011年11月完工,原合同额2420.9344万元。因本工程施工中有许多工程内容发生变更,致使本工程工期延迟,为保障松塔水电站工程的整体施工进度要求,确保松塔水电站工程建设目标的实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特签订本补充协议。
一、山西省松塔水电站工程土建03标(溢洪道工程)合同(合同号:STSDZ-TJ-2009-03)原合同剩余的900.8057万元工程量约延迟至2013年5月完成。
二、山西省松塔水电站工程土建03标(溢洪道工程)合同(合同号:STSDZ-TJ-2009-03)变更部分合同金额暂定为100.0125万元,为单价合同,结算金额以实际完成工程量为准。
三、补充协议起始日期为2011年11月16日,计划完工日期为201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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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包人要根据协议确定的施工工期作为施工进度目标,在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积极有效的施工措施进行工程施工,以确保在既定工期内完成相应的工程施工内容。
五、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六、自协议双方当事人履行完毕协议全部义务,包括乙方向甲方交付符合约定的竣工工程,甲方支付完毕竣工结算价款后,本协议即告终止。
七、本协议终止后,甲、乙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八、本协议正本一式 贰 份,其中,甲方 壹 份,乙方 壹 份。副本一式 肆 份,其中,甲方 贰 份,乙方 贰 份。
甲方:晋中市松塔水利水电有限公司乙方:中国华水水电开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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