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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违章建筑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20-03-03 01:11:1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拆除违章建筑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了及时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章建筑,加强对违法建设的治理,切实维护城乡规划,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的违章建筑的监管、处罚及拆除工作。

第三条 城管会会同国土局、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负责违法建设处理工作。城区城管中队负责指导城区的巡查、上报、协助拆违工作。乡镇城管中队同时挂国土执法中队、城建监察中队牌子,负责镇区和农村的违法建设的管控和拆除工作。市城管局机动大队负责城区的拆违工作,指导和协助乡镇拆除违章建筑。村、社区管理人员负责对辖区内违法建设的巡查发现、劝阻、制止和信息上报。

辖区中队对辖区内违法建设的巡查监管工作,指导督促管理人员的日常巡查工作;协调镇、街道、管理区、村、社区对违建户的教育、劝阻、制止工作;对拆违情况进行现场复核,并提出是否结案意见。

机动大队负责对违章建筑的拆除和违法建设的处罚,违法作业工具和建筑材料的暂扣、保管。

12345负责对上报和举报违建信息的受理、派遣;对违

1 章建筑拆除情况的图像信息进行审核,指令辖区中队进行现场复核,对符合结案条件的予以结案;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研判。

市城管局勤务督查科负责对各部门拆违工作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并计入勤务考核。对同一案件处置三次以上仍未结案的进入市城管会纪检组督办程序。

市城管会主任负责协调相关单位和指导违章建筑的拆除工作,负责对违章、拆违情况进行监督、分析和研判。

第四条 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管辖区域的巡查,第一时间发现违法建设,必须立即通过PDA上报指挥中心,同时进行劝阻、制止。

第五条 管理人员使用PDA拍摄现场照片,必须多角度,全方位的体现违法建设情况,拍摄各个侧面完整违法建设照片,数量要求3张以上。

第六条 辖区中队应当加强对辖区内违法建设的巡查管控,管理人员发现违建迹象或实质违建情况,中队应单独或协调相关管理区、村、社区居委会对违建户进行说服教育、劝阻、制止。

经确认是违法建设的,中队领导还应当复核队员拍摄的取证照片是否符合要求,若不符合图像拍摄要求,应重新拍摄取证,并通过PDA上报图像信息。

第七条 辖区中队发现违法建设情况严重、同一违章户

2 多次反复违章搭建、同一区域多处出现违法建设,应当立即向市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

第八条 辖区中队对已上报的违法建设处置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对已拆除的违章建筑进行现场复核,对不及时拆除或拆除不彻底的违章建筑,应当立即重新上报图像信息,对同一案件处置三次以上仍未结案的,报市局勤务督查科进入市局督办程序。

第九条 辖区中队应配合拆违工作,对已拆除的违章建筑,必须做好日常监管,防止反复。

第十条 机动大队对派遣的拆违工作,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并在信息系统中注明负责人员、拆违人员姓名,并全程进行监管。

组织处置前,要到实地踏勘,大队领导要明确签署处置意见并签名;处置后,要到现场复核,签署复核意见并签名。

第十一条 机动大队对新出现的违章建筑和搭建的作业棚架,应彻底拆除,拆除结果用图像信息上报。

第十二条 机动大队对同一违章户拆除后再次出现的违法建设,除按上述要求处置外,应当暂扣作业工具;多次违建的,暂扣建材。

暂扣的作业工具、建材,必须指定专人妥善保管,登记造册。违法行为消失后,确需发还的,报市会分管领导批准,上级有规定的除外。

3 第十三条 12345指定专人对群众举报、传递及队员上报违建信息进行受理、派遣,对群众举报指令辖区中队进行现场核实,提供图像信息;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对辖区中队和机动中队上报的图像信息进行审核。

对拆除彻底、整改达标的上报图像信息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结案;对该拆除未拆除或拆除不彻底,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重新处置。

第十四条 12345发现有以下情况,应立即向市会主要领导、城管局分管领导和分管12345的领导汇报, 机动大队及相关辖区中队应当向市会主要领导说明情况:

(一)辖区中队、机动大队对发现的违建情况和派遣的拆违工作处置不力或擅自作废结案的;

(二)违法建设情况严重的;

(三)同一违章户多次反复违法建设的;

(四)同一区域多处出现违法建设的。

第十五条 12345根据中队上报违建数、按时拆违数、未拆除数、按时处置率等数据进行分析研判,每月通报。对辖区中队上报情况、机动大队拆除情况进行评判,对违章的情形、区域、类型及相关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处置意见,并报市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第十六条 勤务督查科对违法建设拆除工作进行监督,对同一案件处置三次以上仍未结案的,启动督办程序,发出

4 案件督办书,要求机动大队限期拆除予以结案,并将最终处置情况向市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报告。

第十七条 勤务督查科要将机动大队的拆违情况、暂扣物品保管情况和辖区中队的监管情况纳入勤务考核,与绩效挂钩。

第十八条 对该发现未发现、发现以后不上报、该控制未控制、该拆除未拆除的;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产生社会影响的,将依规依纪追究中队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市各级领导不得以任何形式为违建户说情打招呼,干扰拆违工作。

第十九条 其他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制止违法建设工作中的不作为、乱作为等失职、渎职行为,将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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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拆除违章建筑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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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整治和违章建筑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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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违章建筑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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