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县农村文明户创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农村文明户创建评选是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广泛开展农村文明户的创建评选,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客观需要。为了规范遂昌县农村文明户的创建评选,加强农村文明户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遂昌县农村文明户创建评选活动,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思想道德建设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为主线,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为目标,以发展生态经济、优化生态环境、弘扬生态文化为要求,着力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落实到户,不断提升农村现代化发展水平和文明程度。
第三条 创建评选农村文明户要坚持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先进性要求和普遍性要求相统一,坚持加强管理和引导农民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相结合。
第二章 评选标准
第四条 全县文明户创建评选表彰设:“生态文明户”、“致富文明户”、“信用文明户”、“文化文明户”、“孝老文明户”五个奖项。
第五条 文明户的基本标准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身体力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模范遵守公民道德规范,群众公认。生态文明户:生态环保意识强,家庭成员卫生习惯好,庭院内外环境卫生好,屋前屋后绿化美化好,有卫生厕所,无损坏生态环境行为。致富文明户:带头发展生态经济,带头艰苦创业,带头合法经营,带头参加助学、济困、救灾等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家庭人均住房条件及收入高于全村中等以上水平。信用文明户:具有强烈的诚信意识,从事生产活动坚持质量至上,从事经营活动坚持信守契约,从事服务工作坚持优质规范,在合作者和服务对象中享有高度信誉;在人际交往中,真诚待人,诚实做事;在全县农户信用等级评定中被评为AAA信用等级,无违约借贷行为。文化文明户:拥有县级或县级以上文化示范户荣誉称号,或热心组织、积极带头开展群众文化活动,在文化活动上有一技之长,有方便群众活动的场所和设施,文化服务群众在当地有较大影响。孝老文明户:模范践行家庭美德,长期悉心照料体弱病残的老人,使他们享受晚年幸福;在家人亲属有伤病、残疾等困难情况下,做到不离不弃、守护相助、患难与共。
第六条 每个农户在同一届评选只参加一个奖项的评选。
第三章 评选办法
第七条 文明户创建评选活动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组织协调,文明办、农办、文广新局、妇联、人民银行分工负责,乡镇村党委(党支部)具体组织实施。
县级文明户每年评选一次,县文明办负责县级生态文明户评选、县农办负责县级致富文明户评选、县妇联负责县级孝老文明户评选、县文广新局负责县级文化文明户评选、县人民银行负责县级信用文明户评选,由县文明委命名表彰,颁发牌匾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
第八条 文明户评选由农户按照“自报公议,民主评定”的原则分步进行。第一步,由农户按照评选标准自我申报;第二步,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由群众民主评议,对入选农户进行公示;第三步,由上级部门和乡镇党组织联合对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并按程序逐级推荐上报。
第九条 文明户分县、乡镇两个级别,县级由县文明委审核、评定、命名、表彰,乡镇级由乡镇党委、政府审核、评定、命名和表彰。
第十条 文明户实行分层评定,逐级选拔的办法。县级文明户从乡镇级中产生,并从县级文明户中择优推荐评选市级文明户。在特殊情况下,县文明委可直接命名县级文明户。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各乡镇要把文明户创建评选活动纳入农村生态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组织落实。各村、乡镇要成立农村文明户创建领导小组,建立文明户档案,落实有关政策,具体协调、组织开展创建评选活动。第十二条文明户是农村家庭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最高荣誉称号。凡评上县级文明户的,
乡镇领导要亲自登门祝贺,挂牌、披红戴花,并优先享受小额信用贷款、执行优惠利率、示范户资助项目等各种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文明户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动态管理。县文明委每三年对获得县级文明户称号的农户进行抽查。对示范作用好,带动作用强的,组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对停滞不前或出现滑坡的,视情况予以批评教育。对累计获得三项以上(含三项)文明户荣誉称号的,参加示范文明户评选。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授予或撤销荣誉称号:
(一) 家庭成员发生违法违纪案件的;
(二) 家庭存在封建迷信、黄赌毒及邪教活动等丑恶现象的;
(三) 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行为的;
(四) 家庭有不赡养老人、存在家庭暴力现象的;
(五) 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达不到相关要求的;
(六) 在信贷活动中有违约行为的。
第十五条 凡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农户,经过整改,达到标准,可以重新参加评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乡镇可结合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属遂昌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