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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4 01:06:0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XX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

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12年 月 日XX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程序,提高审议质量,增强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及有关法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坚持依法办事、民主公开、集体行使职权和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力求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县人大常委会依照《监督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和途径,每年选择若干关系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民主法治建设、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县“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

第四条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选题,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内容,由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在每年的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的一个 - 1 -

月内负责向主任会议提出建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县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组织执法检查的工作委员会提出;

(二)县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由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汇总提出;

(三)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会同相关工作委员会负责提出;

(四)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开展调查研究的工作机构负责提出;

(五)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由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提出;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由相关工作委员会负责提出;

(七)“一府两院”要求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专项工作,根据“一府两院”的建议和拟报告的内容,由相关工作委员会负责提出。

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应当包括题目、报告该项工作的机关或职能部门和建议安排听取的时间等内容。

第五条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根据各工作委员会的议题建

议和意见,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经与各工作委员会充分协商、科学论证、综合平衡后,拟定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草案。

第六条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拟定的年度计划草案,应分别提请主任会议、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然后印发县人大常委会各组成人员、各工作机构及报告机关,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调整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并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时通知有关机关。报告机关因特殊情况拟调整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时间的,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方式向主任会议提出。

第八条未列入年度计划,因特殊情况,县人大常委会需要听取和审议的,或者“一府两院”临时要求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专项工作,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第九条县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或者委托相关工作机构组织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代表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进行视察和专题调查研究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一府两院”及其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主动协助、密切配合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活动。

第十条 视察、专题调查研究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各方面对该

项工作的意见建议,由县人大常委会视察、专题调查组整理,并形成视察或调查报告,交由主任会议审议,并根据修改意见,修改后印发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参阅。

第十一条“一府两院”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送交县人大常委会视察、专题调查组征求意见。县人大常委会视察、专题调查组应当在收到专项工作报告的五日内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反馈给“一府两院”。

县人大常委会临时安排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不适用前款时限规定。

第十二条报告机关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文稿送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相关工作委员会。报告机关不能如期送交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本次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第十三条专项工作报告由“一府两院”的负责人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县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相关部门负责人报告。第十四条县人大常委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和视察、调查报告时,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认真深入的审议,客观公正的评价,肯定工作成绩,指出

存在问题,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在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中,对涉及到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履职情况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以转交“一府两院”或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同时可以列为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干部的依据。对涉及法规方面的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以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报告机关的负责人和其他与专项工作报告内容相关的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六条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可以邀请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县人大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县人大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请,应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组织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分为“满意、不满意”两个档次,测评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测评结果应由主持人当场公布,并向有关方面通报、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满意度测评标准:凡“满意”票得票率达到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70%以上的(不含70%),评定为满意,即获得通过;凡“不满意”票得票率达到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30%的(含30%),

评定为不满意,即未获得通过。

第十九条获得通过的专项工作报告,报告机关应认真办理县人大常委会形成的审议意见,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情况。

第二十条未获得通过的专项工作报告,报告机关应按照审议意见进行认真整改,并在半年内再次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再次报告内容应当回应整改情况。

再次报告仍未获得通过的,县人大常委会应责成报告机关就该项工作进行认真研究、总结,采取得力措施进行整改,并对相关部门的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对属于垂管的部门和单位,县人大常委会应将审议意见转交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的形成、办理及督办等按照《甘泉县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评议意见办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驻甘垂管单位的专项工作报告,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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