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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标准

发布时间:2020-03-03 06:32:4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1楼

英国刑事诉讼适用“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只有在证据达到按通常情理无可置疑时,法院才确信指控的犯罪事实能够成立。英国著名法官丹宁勋爵对“排除合理怀疑”一语言作了经典性的论断。他认为:“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并不意味着此种证明已没有丝毫可疑的影子。如果不利于某人的证据非常有力,而有利的可能性甚微,那么,此种可能性也可由这样的判决加以消除,即‘当然,它是可能的,但一点也不确实’。倘若如此,此案的证明即已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但任何小于此种程度的证明都不够充分。”(

* 2007-7-30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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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楼

自由心证的含义:自由心证制度有两个核心内容,1.诉讼证据的证明力及其运用,不是由法律事先做出规定,而是完全听任法官凭自己的感知和理性来自由判断;2.法官要对案件的证据做出判断,必须在自己的内心深出确信它是真实的。概括来说,自由心证的实质,就是相信法官的“理性”与“良心”。“理性”是做出正确判断的基础;“良心”是做出正确判断的保证。

对自由心证的评价?自由心证的积极意义有两个方面:1.它冲破了法定制度证据下许多形式主义的束缚,引起了刑事诉讼结构的变革,比如废除了刑讯逼供、抛弃了等级特权、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等都是前所未有的重大进步,不仅在刑事证据史上,而且在刑事诉讼制度史上,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2.自由心证制度的确立,使法官摆脱了法定证据制度下那种烦琐规则的束缚,从而能够根据案件中各种证据的具体情况,按照自己经验、智慧和良心,对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做出比较准确的分析和判断,这就为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最终作出正确的裁判,提供了可能性。自由心证制度的局限性:1.自由心证制度是与资本主义制度相适应的一种审查判断证据的制度,它所强调的是法官的理智和良心。然而,资本主义制度下培养出来的法官不是超阶级的人,他们囿于阶级偏见,不可能对一切公民实现平等和公正。如果说自由心证制度否定了法定证据制度下封建司法的残酷和不人道,但却导致了资产阶级法官的专横和偏私。2.自由心证的哲学指导思想是唯心主义,法官在作出自由心证时,起决定作用的是主观信念。于是,面对同样的证据材料,几个法官可能会得出大不相同的“内心确信”,这就很难保证对案件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因此,尽管自由心证制度赋于法官充分的自由裁量权,但却并不能反复制冤假错案的发生。不能认为“自由心证”是一种判断证据的合理制度。 * 2007-7-30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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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楼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要求达到以下要求:

1、据以定罪的证据均以查证属实。

2、每个证据必须和待查证的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具有证明力。

3、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4、现有证据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犯罪事实得出确实无疑的结论,即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而得出的唯一结论。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客观真实论的典型代表,是一种排除盖然性的绝对确定的客观标准。 * 2007-7-30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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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楼

西方两大法系国家的刑事证明标准是其刑事证据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英美法系国家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表述是“排除合理怀疑”,所谓“排除合理的怀疑”,从字面上讲是指检控方对被告人有罪的证明并不需要达到排除“一切怀疑”的程序,它所要做的只是排除“合理的怀疑”。尽管英美法系的证明标准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概念,但“排除合理怀疑”也是一个非常难界定的概念,它的确切含义没有人能够说清楚,至今几乎仍无人对其进行准确的定义。英国著名法官丹宁勋爵的界定为“证明标准必须达到妥适的确定。尽管这种标准不必达到绝对的肯定性,但却必须具有高度的盖然性程度。”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所作的经典解释为“顾名思义,一项合理的怀疑准确地说就是一项建立在理性基础上的怀疑,亦即建立在逻辑推理过程之上的怀疑。它不是一种想象出来的怀疑,也不是基于同情或者偏见而产生的怀疑。它是这样一种怀疑,也就是如果你问自己为什么我要怀疑的时候,你能够通过回答这一问题,而给出一种逻辑上的理由。这种逻辑上的理由可以是指与证据有关联的理由,包括你在考虑了全案证据之后所发现的矛盾,也可以是指与某一证据的不存在相关的理由,而该证据在这一案件中属于定罪的前提条件。”可见“排除合理怀疑”不是要求排除一切可能的怀疑(排除一切怀疑是我国的证明标准),而仅要求排除的怀疑必须是理性的,不是虚幻的、想象的怀疑。 * 2007-7-30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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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楼

大陆法系国家定罪的证明标准是“内心确信”,是指法官在作出被告人有罪的判决时,对待定的事实必须无疑义地认为其为真实。这种确信必须是理性的、真诚的确信。根据法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律并不考虑他们通过何种途径达成内心确信;法律并不要求他们必须追求充分和足够的证据;法律只要求他们心平气和、精神集中,凭自己的诚实和良心,依靠自己的理智,根据有罪证据和辩护理由,形成印象,做出判断。法律只向他们提出一个问题:你是否已形成确信?这是他们的全部职责所在。”“内心确信”的证明标准虽然在形式上是主观的,但它的内容却是客观的,达到内心确信程度的案件事实不是法官个人的纯粹猜测。当证据无法对指控的事实加以理性地、明确地证实时,法官个人的纯粹主观确信甚至直觉,都不足以成为判决的基础。如果法官作出错误的判断,被告人可以借助法律救济,由其他法官验证该判决形成过程能否被他们所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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