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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还贷委托按月提取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0-03-02 18:44:0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住房公积金还贷委托按月提取规定(试行)

为方便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切实减轻借款人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压力,我中心于2013年11月11日起开办住房公积金还贷委托按月提取业务。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分中心(以下简称省直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借款人及其配偶或共同还款人(以下统称委托人),按照协议约定,省直分中心按月提取委托人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当期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个人,可申请办理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每月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至少保留三个月缴存余额;

(三)个人还贷账户未逾期,处于正常状态。 第三条 办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委托人按照要求填写《住房公积金还贷委托按月提取申请表》,并持下列材料到省直分中心办事大厅办理:

1、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借款人配偶或共同还款人同时申请的还需提供婚姻证明或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原件;

4、银行出具的“贷款账户基本信息”原件;

5、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委托扣款储蓄折(卡)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签订协议。省直分中心对委托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与其本人签订《住房公积金还贷委托按月提取协议书》。

(三)提取日期。省直分中心自签订委托协议的次月起,每月10日(遇节假日顺延)按照约定额度,提取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并通过合作银行划转到委托人办理公积金贷款时约定的委托扣款储蓄折(卡)。

(四)提取额度。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之和小于当期应还贷款本息的,省直分中心按照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之和提取(提取金额分别取整至十位),不足部分由委托人补齐至委托扣款储蓄折(卡);委托人公积金月缴存额之和大于当期应还贷款本息的,每月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贷款本息额(提取金额分别取整至十位),不足部分由委托人补齐至委托扣款储蓄折(卡)。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省直分中心终止办理委托提取业务:

(一)委托人全部还清贷款本息的,委托协议将自动终止。

(二)委托人提出提前终止。委托人需持本人身份证,同时按照要求填写《住房公积金还贷委托按月提取撤销申请书》后,到省直分中心办理,并于次月生效。

第五条 委托提取终止后,贷款未还清的,委托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第六条 委托人信息情况发生变更的,需及时按照要求填写《住房公积金还贷委托按月提取资料变更表》,并到省直分中心办理重新签约或者变更手续,否则,省直分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委托协议,由此造成

的法律纠纷及一切后果由委托人自行负责。

第七条 委托人应及时查询按月提取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因委托人个人原因造成委托提取业务终止,应保证委托扣款储蓄折(卡)中有足够的金额,否则造成贷款逾期,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八条 本规定由省直分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处公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分中心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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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还贷委托按月提取规定(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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