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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公积金承诺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0:58:59 来源:承诺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提取公积金承诺书

住 房 公 积 金 提 取 申 请

我叫 ___________,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的职工,因______________ (1购建房屋;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3自住房屋房租超过家庭月收入15%以上部分的;4家庭成员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5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并承诺所提供资料完全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申请人: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推荐第2篇:公积金提取个人承诺书

承 诺 书

: 本人

(身份证号: )符合公积金提取条件,所提供的提取材料均真实、有效、合法,如有违规违法行为,本人承诺承担因支取材料虚假而带来的任何法律责任。

申请人:

年 月 日

推荐第3篇:公积金租房提取承诺书

承 诺 书

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 ,身份证号 ,住房公积金账号 ,配偶姓名 ,住房公积金账号: , 身份证号 ,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住位于 的住房,房屋面积平方米,年租金 元,产权证号为 ,出租方(产权人)姓名 。本人郑重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承诺以上租房行为真实。

二、本人承诺所租住房是用于本人或家庭自住的唯一住房,不存在利用虚假租赁行为套提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三、本人承诺租赁期限内不转租、不解除租赁合同。

以上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自愿接受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督,如有违反,同意按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补充规定》中第五条1承担法律责任。(详见页下备注)

承租人签字:

年 月 日

本人承诺与租房人的租房行为情况属实。

出租人签字:

年 月 日

1备注:

1、对伪造房屋租赁合同、出具虚假证明、提供虚假婚姻信息、无租赁事实等骗提套取的行为,管理中心有权向违规缴存人(包括出租方夫妻和承租方夫妻)及其工作单位通报,依法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并取消相关缴存人五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除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

2、缴存人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后,发生转租或提前解租情况的,应将已提取未用于支付房租部分的住房公积金退还管理中心。

3、管理中心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全市住房公积金征信系统,对协助缴存人通过造假等手段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机构和人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推荐第4篇: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承诺书

《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承诺书》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 ,证件号码 ,为(单位名称: )的职工。现以租房之事由申请提取本人名下住房公积金。

本人保证提取住房公积金所依据的租赁合同、租房发票等相关资料和租赁行为都是真实的、合法的,且现正租住于租房合同所示的房屋中,并自愿随时接受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工作人员的上门核查。如有任何虚假,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退还所提取的全部款项。

职工本人签名:

二○一 年 月 日

推荐第5篇:个人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书

个人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书

本人(身份证号码:) 因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本人已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本人愿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现特做此承诺,因提取材料虚假产生的一切后果将由本人承担,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联系电话:

年月日

推荐第6篇:公积金提取

(购房类)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流程 时间:2012-01-09 来源:筹集处

1.提取申请人或代办人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书》及相关要件,向单位提出申请。

2.单位核实后,在审批书上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3.提取申请人或代办人持相关要件到管理中心的管理部进行审批。

4.住房公积金账户集中封存的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无需经过原单位审核,可直接持《沈阳市职工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证明》(2012年1月1日后集中封存的职工无须提供)和所需要件,到公积金缴存管理部办理提取审批手续。

偿还其他住房贷款提取须知 时间:2012-01-09 来源:筹集处

职工在偿还商业贷款、组合贷款商业部分或非沈阳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的,可持下列要件到缴存的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要件:①身份证(职工本人和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代办人资格证明文件原件);②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书》;③《房屋所有权证》原件;④《契证》原件;⑤借款(或抵押)合同原件;⑥借款人的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或《结婚证》原件);⑦近期(3个月以内)《银行还款对账单》(需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⑧已发放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职工,应出具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偿还商业贷款或非沈阳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额度:在贷款未还清前,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定期余额(住房公积金的定期余额为每年6月30日结转的金额),但不得超过当年还款金额。

偿还组合贷款的职工及配偶,可提取额为已签订公积金按月还款协议的借款人、共有人、第三方或第三方配偶定期余额合计减13个月公积金月还款额与提取人定期余额的最小值,且夫妻双方同一公积金年内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1年商贷还款额。第三方及第三方配偶仅参与计算,不可提取。

现金购买自住住房提取须知时间:2012-01-09 来源:筹集处

职工个人现金购买自住住房1年(以《房屋所有权证》签发日期为准)之内的,可持下列要件到缴存的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要件:①身份证(职工本人和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代办人资格证明文件原件);②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书》;③《房屋所有权证》原件;④《契证》原件;⑤房屋所有权人的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或《结婚证》原件);⑥已发放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职工,应出具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提取额度:职工符合本条的规定,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定期余额。(住房公积金的定期余额为每年6月30日结转的金额),且不得超过购买自住住房的费用。

提取业务办理人的范围时间:2012-01-09 来源:筹集处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原则上应由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办理。除签约委托提取还贷业务外,职工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职工配偶、同一户口簿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单位经办人或经职工单位认定的代办人可以代办。除提取人和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外,职工配偶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居民户口簿原件);同一户口簿直系亲属(父母或子女)还需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单位经办人或经职工单位认定的代办人还需提供单位介绍信。 关于调整“双休日”便民服务窗口相关事宜的通知时间:2012-01-13 来源:办公室

我中心于2012年1月1日-8日对住房公积金计算机系统进行了全面升级。为方便我市职工双

休日期间办理公积金业务,现对“双休日”便民服务窗口相关事宜做如下调整:

一、便民服务窗口地址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双休日”便民服务窗口统一设在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平管理部(和平区和平北大街48号,省妇女会馆对面)。

二、服务窗口办理时间自1月14日(星期六)起“双休日”便民服务窗口每周六办理公积金业务,周日实行预约式业务办理方式。“双休日”便民服务窗口业务受理时间为早9时至下午3时。预约电话:22893070

三、服务区域和对象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双休日”便民服务窗口提供服务的区域仅限于在沈阳市和平区、

沈河区、铁西区、大东区、皇姑区、东陵(浑南新区)管理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

四、业务受理范围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政策咨询、贷款业务咨询、职工账户查询、短信签约服务、个人基本信息修改、提取住房公积金。

特此通知。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推荐第7篇:公积金提取

职工符合《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公积金管委会〔2003〕1号)和《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穗公积金管委会〔2008〕6号)规定的提取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只能通过银行转账提取,提取时需提供本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行、工行、中行三间银行的个人储蓄账户,职工提供的本人银行储蓄账户(卡或折)必须为本人身份证办理的,且该银行储蓄账户(卡或折)为正常状态的才可转账,信用卡不能转账。提取方式可以是职工本人提取或单位集体委托提取。

(一)部分提取, 提取时应在账户中留有余额

1.非按揭购买一手楼:

⑴申请时间:支付房款后两年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

⑵可提取额度: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⑶办理时需提供的材料:

①购房合同、预售契约或房屋产权证及相应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②职工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③填妥并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④广州市内提取申请人建行、工行、中行其中一家的存折或银行卡原件与复印件一份。

⑤曾在旧系统提取的还需提交《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原件与复印件一份

二、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时间

1.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在支付房款后两年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额达到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二)提取程序

1.符合上述规定的职工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领取并填写提取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审核手续。

2.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或者租房自住的,办理第一次审核后,由开户银行发给《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以后凭《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办理提取手续。

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购买一手楼的,首次提取时,提供购房合同(或预售契约)、购房发票(或收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发生上述

(一)、

(二)、

(三)项情形的,对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的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所提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需提供产权证明(配偶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及上述有关证明材料。

三、因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每次提取时均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或借款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等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因租房自住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每次提取时,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租金发票。s

推荐第8篇:公积金提取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支取规定

加入时间:2010-01-21

一、职工申请,单位审核

职工持有关证明向单位书面或口头提出申请,单位依据职工申请出具《无锡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支取申请单》,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依据不同情况需提供的所有相关证明材料

1、购房提取

(1)购买本地(包含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下同)商品房的提供本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提供经无锡市产权监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首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本地存量房的提供本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3)购买非本地商品房或存量房的提供本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建房提取

提供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大修住房提取

(1)提供城建管理部门批准的大修证明(自建私房)原件或经无锡市物业管理中心认定的《大修住房费用分摊表》(房改房、商品房、单体住宅、二手房)原件。

(2)提供本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职工凭房屋大修管理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再次大修自住住房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房屋大修管理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外,还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根据房屋完损等级出具的建议房屋大修的证明。

4、本地还贷提取

(1)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2)提供借款借据。

(3)提供本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每年办理一次,四月或十月办理。若职工办理的贷款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委托中心办理公积金还贷手续,由中心在每年十一月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冲抵其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委托期限内,该职工不

必再来我中心办理还贷手续。

5、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比例提取

(1)提供《房屋租赁契约》原件及复印件。

(2)提供同户家庭成员由其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3)提供《无锡市公有住房租金收据》原件及复印件或《江苏省无锡市租赁收入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6、离、退休提取

提供离、退休证原件。

7、调离本市提取

(1)提供与本市公积金缴存单位脱离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提供户口迁移证明或外地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8、出境定居提取

提供公安部门批准的出境定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9、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1)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伤残鉴定证明或民政部门签发的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10、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再就业提取

提供本人的《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11、职工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提取

提供《无锡市特困职工优惠证》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每季度办理一次)

12、职工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提取

(1)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提供医疗缴费依据。

(重大疾病的确认参照医疗保险中的相关规定)

13、职工遭遇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提取(如车祸、火灾、意外人身伤害等)

提供由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重大突发事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4、职工连续失业满三年且未再就业提取

提供本人的《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15、职工办理个体工商登记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1)提供本人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已经凭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个体工商户不再参照本规定执行)

16、职工被判处刑罚提取

提供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17、职工死亡提取

(1)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提供继承权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3)提供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8、偿还异地购买自住住房

(1)购房借款人需提供本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提供经房屋产权监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借款人需提供购房贷款合同及借款借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3)购房借款人首次办理该业务需提供由贷款银行出具的至办理该业务上一个月的还贷情况依据(还贷情况依据为包括借款人姓名、贷款帐号、上月还贷额、贷款余额等由电脑打印并加盖银行印章的书面依据原件及复印件)。

(4)购房借款人每次办理该业务时需向中心提交所提取的公积金一次性全部用于还贷的书面承诺(承诺书附后)。

(5)购房借款人再次办理该业务时,需提供贷款银行将借款人所提支的住房公积金一次性全部偿还贷款的依据(一次性全部偿还贷款的依据为包括借款人姓名、贷款帐号,上次办理该项业务时所提支公积金一次性全部还贷的记录、贷款余额等等由电脑打印并加盖银行印章的书面依据原件及复印件)。

(6)每年办理一次,四月或十月办理。

注:A、申领人申领本人公积金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由他人代领,代领人需提供申领人身份证原件和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B、申请人配偶依据以上

1、

2、

3、

4、

5、

11、

12、

13、18条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上述有关资料外另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C、同户直系亲属依据以上

1、

2、

3、

4、

5、

11、

12、

13、18条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上述有关资

料外另需提供户口簿(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原件及复印件。

D、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时需输入个人公积金对帐卡密码。密码如有遗忘,只能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和公积金对帐卡查询,其他任何人不得代为查询。

E、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提取参照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执行。

F、以上所需提供的复印件均由本中心留存。

三、中心审批

职工携带单位开具的《无锡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支取申请单》和相关证明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审批和提款手续。

(一)审查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提取至合同约定的最后一次付款期或《房屋所有权证》发证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以百元为单位)。

2、偿还贷款本息的,可提取申请之日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以百元为单位)。

3、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比例提取的,支取额=(月房租金-月家庭收入×10%)×已交付房租月数(以百元为单位)。

4、职工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职工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失业满三年未再就业的,可提取申请之日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以百元为单位)。

5、职工被判处刑罚的,可提取申请之日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以百元为单位)。

6、离休的;退休的;出境定居的;调离本市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职工办理个体工商登记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余额,并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7、职工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并办理销户手续。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办人员对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并告知职工到银行驻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出纳专柜办理提款手续。

推荐第9篇:公积金提取

公积金提取须知

1、在职职工提取(非销户提取、销户提取)

2、离职职工提取(非销户提取、销户提取)

在职职工提取

单位在职职工由单位经办人统一办理

非销户提取

受理地点

主城区: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

1.渝中办事处(渝中区、大渡口区、九龙坡区)

2.江北办事处(江北区、渝北区)

3.沙坪坝办事处(沙坪坝区、北碚区)

4.南岸办事处(南岸、巴南)

远郊区县: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分中心 (注:主城区缴存单位前往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所在地所属的办事处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远郊区县缴存单位前往各区县分中心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 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需填表格

1.职工个人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一份/每人)

2.单位填写《单位提取职工公积金汇总表》(一式一份/每批)

3.单位填写《职工使用提取公积金明细表》(一式一份/每批)

4.单位填写《重庆市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一式一份/每批)(盖单位预留印鉴) 提取条件

1.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且满足以下条件的:

(1)购买商品房的,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1年内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

(2)购买房改房的,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1年内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

(3)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之日起1年内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

(4)购买再交易房、拍卖房的,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

(5)购买保障性住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1年内的。

2.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贷款期限和偿还额度内的,按以下条件提取:

(1)职工或其配偶偿还商业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限内每年可提取一次。首次提取,不超过首付款额度,以后各次提取,不超过对应时段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2)职工或其配偶偿还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限内每年可提取一次。职工、配偶及参贷人提取金额之和不超过对应时段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3.职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自审批文件批准之日起1年内的;

4.租房自住,在租赁合同期限内的;

5.缴存职工为农民工的;

6.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7.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患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注意:

1.同一提取条件每年只能办理一次提取手续(前后提取时间间隔1年以上),销户提取和提前还清贷款除外。

2.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职工(含参贷人、配偶)在公积金贷款还清前,除销户提取外,只能办理偿还公积金贷款的本息提取。

非销户提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应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职工购买商品房付清购房价款的,需提供全额不动产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或《重庆市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2)购买房改房的,需提供购房款收据或发票、房改房购房合同(协议)(需同时提供房改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购证明文件)或房屋所有权证;

(3)购买再交易房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协议)、过户完毕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契税完税凭证。

(4)购买拆迁安置房的,需提供购房款发票或收据、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需同时提供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拆迁还建房的房屋所有权证。

(5)购买拍卖房的,需提供房屋拍卖确认书、购买拍卖房的发票或收据、房屋所有权证。

(6)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购证明文件、保障性住房销售部门签章的购房合同(协议)、房款收据或发票。

直系亲属付清购买本款上述类型自住住房价款的, 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2.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应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偿还商业贷款的,①首次办理时,应提供《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重庆市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借款合同,首付款付款凭据(发票或收据);②第二次办理时,应提供《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重庆市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借款合同,近期对应时段已偿还的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凭据(加盖银行鲜章);③第三次及以后办理时,应提供近期对应时段已偿还的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凭据(加盖银行鲜章)。

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2)偿还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只需填报提取申请表格。配偶办理时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异地公积金贷款的,提取时参照商业贷款方式提供资料)

3.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国土、规划或建设部门出具的建房批准证明文件、建房款或材料费发票。

(2)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翻建批准文件、翻建费用发票。

(3)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大修鉴定文件、大修费用发票。

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4.租房自住的,应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租赁商品房的,应提供租赁行为证明材料、房租完税证明或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出租房屋专用发票。

(2)租赁廉租房或公共租赁住房自住的,应提供与当地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签订的租房合同(协议)、租金缴纳证明。

配偶租房自住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5.缴存人为农民工的,需提供农村户口证明。

6.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7.职工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住院专用收据(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

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要提供结婚证、户口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销户提取

受理地点

主城区: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

1.渝中办事处(渝中区、大渡口区、九龙坡区)

2.江北办事处(江北区、渝北区)

3.沙坪坝办事处(沙坪坝区、北碚区)

4.南岸办事处(南岸、巴南)

远郊区县: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分中心 (注:主城区缴存单位前往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所在地所属的办事处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远郊区县缴存单位前往各区县分中心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 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需填表格

1.职工个人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一份/每人)

2.单位填写《单位提取职工公积金汇总表》(一式一份/每批)

3.单位填写《职工销户提取公积金明细表》(一式一份/每批)

4.单位填写《重庆市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一式一份/每批)(盖单位预留印鉴) 提取条件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调出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

5.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7.农民工或外地户口职工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注:办理提取前,需由单位经办人到银行公积金经办网点办理职工公积金账户封存)

销户提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离休、退休的,应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本人《离休证》或《退休证》,未取得离退休证的出具区(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离退休证明。

2.完全丧失, , 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 关系的,应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3.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出国定居证明;前往港澳的提供港澳身份证等证明文件。

4.调出本市的,需提供调函;户口迁出本市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等有关材料。同时,原则上还需提供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职工个人账户证明。

5.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需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或《失业证》。

6.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需提供当地公安部门、司法部门认定的死亡证明。属于亡者法定继承人的,提供继承人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有效继承证明;属于亡者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公证机关的证明。

7.农民工或外地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需提供与原单位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农村户口证明或外地户口证明。备注:

1.所有表格格式由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制发,单位可到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

2.所填表内姓名、身份证号码与所提供的身份证和要件一致;所有表格均需加盖单位行政鲜章。

3.所有要件一式一份,一律用A4纸复印。

4.非销户提取与销户提取分别申请。

推荐第10篇:提取公积金

、在什么情况下,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到其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提取其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转帐还是提现按规定执行):

(一)购买、建造、翻修自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且无新的接收单位的;

(四)户口迁出武汉市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具体规定另行文);

(六)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依法取得受益权的;

(七)购买直管公房租赁权的;

(八)职工考取全日制大学(含研究生)辞职读书的;

(九)外地来汉务工人员辞职离汉的。

2、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哪些证明文件 ?

⑴ 职工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哪些证明文件?

职工离休的,需提供市委老干部局和中央各部委老干部局颁发的离休证和身份证及复印件; 职工退休的,提供区县劳动部门颁发的退休证、县处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退休证、住房公积金对帐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⑵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哪些证明文件?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正式文件及复印件、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证明、住房公积金对帐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⑶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哪些证明文件?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需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对帐簿、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此外,继承人要提供能表明继承人身份的户口或结婚证及复印件;受遗赠人则要提供经过公证部门公证的表明受遗赠人权利的遗嘱及复印件。 对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及复印件。

⑷ 职工户口迁出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哪些证明文件?

职工户口迁出本市的,提供本市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迁出证件 ( 或户籍迁出派出所的迁出证明 )、住房公积金对帐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

⑸ 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哪些证明文件?

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住房公积金对帐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⑹ 职工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哪些证明文件?

职工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所去国使、领管签发的移民签证及户口注销证明、住房公积金对帐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⑺ 职工在一级市场购买商品房、经济实用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哪些证明文件?

职工在一级市场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而房款未全部付清的,需按市房产局“武房市 (2005)90 号文”的规定与开发商签订了规范的购房合同,且该合同已经正式备案并加盖了“合同登记备案章”的正式合同及复印件、首期付款收据及复印件、售房方的收款账号、住房公积金对帐簿、身份证及复印件。此类提取以转账方式办理。

房款已付清的,职工可凭房屋所有权证(附复印件)、土地使用权证(附复印件)、购房合同(附复印件)及全额购房发票(附复印件)或正规付款收据(附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对帐簿,在购房三年内(以房屋所有权证的领取时间为准)提取现金。⑻ 职工购买 “ 房改房 ” 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哪些证明文件?

职工购买房地局直管公房的,需提供房管所的正式 “ 购房通知 ” (附复印件)、购房协议(附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对帐簿、身份证及复印件、市房地局或区房地局的收款账号。以转账方式办理提取。

职工购买单位自管公房的,需提供房改办的 “ 房改售房批复文件 ” (附复印件)、职工与单位签订的购房协议(附复印件)、首期付款收据(附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对帐簿、身份证及复印件、售房单位的收款账号。以转账方式办理提取。

房款已付清的,职工可凭房屋所有权证(附复印件)、土地使用权证(附复印件)、购房合同(附复印件)及全额购房发票(附复印件)或正规付款收据(附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对帐簿,在购房三年内(以房屋所有权证的领取时间为准)提取现金。

⑼ 职工购买 “ 二手房 ” 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哪些证明文件?

购房人可凭房屋所有权证(附复印件)、土地使用权证(附复印件)、存量房合同及复印件、完税契税发票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对帐簿、身份证及复印件,在购房三年内(以房屋所有权证的领取时间为准)提取现金。

⑽ 职工购买单位集资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哪些证明文件?

职工购买单位集资房的,需提供规划部门的集资建房批准文件(附复印件)及本人参加集资建房的协议(附复印件)、首期付款收据(附复印件)、集资建房组织机构的收款账号、住房公积金对帐簿、身份证及复印件,以转账方式办理提取。

个人已交清集资建房款的,可凭房屋所有权证(附复印件)、土地使用证(附复印件)、本人参加集资建房的协议(附复印件)及正规的付款收据(附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对帐簿、身份证及复印件,在购房三年内(以房屋所有权证的领取时间为准)提取现金。

3、职工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或委托他人办理提取手续的,还必须提供哪些证明文件?

职工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配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4、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批和取款程序是什么 ?

⑴ 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持有关证件(及复印件)直接到其住房公积金开户行提出支取申请,填写《武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加盖单位章和个人章。

⑵ 职工本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其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该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证明提取事由的真实性,并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加盖单位公章。

⑶ 职工本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或所在单位代为办理。

委托其他人代办手续的,职工本人出具委托书并注明代理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委托单位代办手续的,由单位指定代办人并出具委托书,代办人员办理手续时须出具本人身份证。

提取公积金所需证明文件,在送审原件的同时,均需提供复印件交经办银行留存,作为经办银行与市房改委资金中心的结算依据。

⑷ 经办银行受理支取申请后,应在 3 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经办银行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盖章。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住房公积金对帐簿、身份证及复印件、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支取凭证》,到经办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5、哪些情况下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其配偶可同时提取其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 2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 3 )购买直管公房租赁权的。

6、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如何确定?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只能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且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费用。 职工一次性偿还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可凭贷款结清证明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已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

第11篇:提取公积金

经常提取情况需提供资料汇总

提取人准备好资料后先拿着原件和复印件去公积金中心(地址:人民路与胜利路交叉口建行三楼)审核,审核后工作人员在复印件上盖“已审”章或者签署“原件已审”字样,提取人只需将复印件交至财务部即可。

1 新购房支取公积金(新购房一年以内):

A 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外地方和二手房需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B 契税发票原件、复印件(日期一年以内)

C 购房发票或购房收据原件、复印件

D 身份证复印件

E 如果是支取夫妻二人或购房合同契税发票是对方名字,需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和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G 如果是离职后购房需提供离职红头文件或离职证明

2 贷款后首次支取(还款满12期后):

A 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外地方和二手房需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B购房发票或购房收据原件、复印件

C 贷款合同原件、复印件

D 银行借据原件、复印件

E 贷款银行打印个人还款余额表(加盖银行印鉴) F身份证复印件

G如果是支取夫妻二人或购房合同契税发票是对方名字,需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和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注:若是公积金贷款,A——D不需提供

3 贷款以后支取(②后每隔一年可以支取一次)

A 《偿还住房贷款提前住房公积金登记表》(由②后公积金中心提供,妥善保管以后每次需要用) B贷款银行打印个人还款余额表(加盖银行印鉴)

C 身份证复印件

D 如果是支取夫妻二人或购房合同契税发票是对方名字,需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和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注:若是公积金贷款,A不需提供

4 离职(户口不在新乡地区):

A 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B 离职红头文件或离职证明

C 身份证复印件

5 失业五年:

A 失业证原件、复印件

B 离职红头文件或离职证明

C 档案托管证明或社区出具未就业证明

D身份证复印件

6 转移:

A新乡地区:转入转出单位分别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个人去办理

B 转移至外地:接收地住房公积金中心接收函、转出单位填写《转移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去办理

第12篇:公积金提取手续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发布日期: 2012-03-14

一、提取范围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4、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5、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6、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7、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

8、在集中封存帐户管理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未办理转移的;

9、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0、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二、提取材料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身份证及以下各条款提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填写提取凭证(加盖单位财务章及法人手章)进行提取。

1、职工购买商品住房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和购房票据,《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票据。

2、职工购买二手住房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凭证。

3、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在城镇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县(区)规划、土地部门批准文件、竣工证明、购买主要建筑材料交款票据;房屋在农村的需提供:乡(镇)建房证明、竣工证明、土地使用证明或《宅基证》、户籍证明、购买主要建筑材料交款收据。

4、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供借款合同、个人借款凭证,截止提取当月所还贷款本息的对帐单(加盖银行印鉴)。每年提取一次。

5、职工离、退休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离、退休审批表或离、退休证。

6、职工到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定居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注销证明。

7、职工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应征入伍、上学通知书和解除劳动关系合同。

8、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

9、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者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10、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需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申请、职工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

11、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取得《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后,集中封存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职工档案关系所在地开具的存档证明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开具的无工作证明及《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12、职工调往外地工作办理公积金异地转移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工作调动证明、调入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新公积金帐户证明及公积金管理中心开户银行及银行帐号。

13、职工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还需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

第13篇:公积金的提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06]124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职工按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四条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调出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

(五)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七)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即指配偶、子女、父母,以下简称直系亲属)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在签定购房合同一年内或办理房屋权证一年内的;

(八)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贷款期限和偿还额度内的;

(九)职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在房屋竣工一年内的;

(十)职工或其配偶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达到成本租金的;

(十一)缴存人为农民工的;

(十二)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三)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患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第三章提取额度及次数

第六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及次数为:

(一)符合第二章第五条

(一)至

(六)款规定的,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的,可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实际支出额度;

(三)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应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四)职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可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额;

(五)职工或其配偶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达到成本租金的,可每年提取一次;

(六)缴存人为农民工的,可每年提取一次;

(七)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可每年提取一次;

(八)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总额。

第四章 提取证明材料

第七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除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外,还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离休、退休的,需提供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本人《离休证》或《退休证》,未取得离退休证的出具区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离退休证明。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劳动、人事、卫生、安全等部门组成的劳动鉴定委员会签章认可的《重庆市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表》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三)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出国定居证明;前往港澳的提供港澳身份证等证明文件。

(四)调出本市的,需提供调函;户口迁出本市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等有关材料。

职工应要求调入单位在接受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为其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提供接受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具的新账户证明,交由市中心直接将其住房公积金账存余额转入接受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五)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需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或《失业证》。

(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需提供当地公安部门、司法部门认定的死亡证明。属于亡者法定继承人的,提供继承人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有效继承证明;属于亡者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公证机关的证明。

(七)职工付清购买商品房价款的,需提供全额不动产发票、契税完税凭证、《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付清购买二手房价款的,需提供契税完税凭证、《房地产权证》或《重庆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付清购买房改房价款的,

需提供国有住房出售专用票据、《房地产权证》;付清购买拆迁还建房价款的,需提供拆迁还建房的《房地产权证》、《拆迁安置协议》及缴款收据、契税完税凭证。

直系亲属付清购买本款上述类型自住住房价款的, 除需提供相应类型所需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八)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首次办理时,需提供《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重庆市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或借款合同;以后各次办理时,只需提供中心打印的“重庆市住房公积金还贷支取凭证”、近期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凭据。

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九)职工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算或决算等有效文件。

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十)职工支付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需提供家庭工资收入证明、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税费交款凭据。

配偶支付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十一)缴存人为农民工的,需提供农村户口证明。

(十二)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十三)职工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住院专用收据(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

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在职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本人首先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核实后,由单位经办人员持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代为职工统一办理提取手续;离职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已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本人持身份证、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中心办理提取手续。代领的,还需提供代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在职职工所在单位及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单位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第十条 单位或个人严格遵守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单位或个人制造虚假证明套取、骗取住房公积金的,市中心将责令其限期退回所提款额及产生的收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14篇:公积金提取条件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2012年3月

1、一次性付款购买商品房:提供房产证和全额销售不动产**的原件和复印件或者购房合同和全额销售不动产**的原件和复印件。以房产证或**的时间为准一年之内办理。

2、一次性付款购买二手房:提供房产证和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以房产证或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为准一年之内办理。

3、商业贷款购房:提供借款合同和银行出具的前12个月还款明细表(表上加盖银行公章或会计章)、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二手房提供契税完税凭证原件或全额销售不动产**原件),填写贷款支取申请书到缴存地办理。注:房管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指的是合同号是房管部门备案的。

4、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按期还款满12个月的,填写贷款支取申请书到缴存地办理提取手续。首次提取的,夫妻双方提取额不超过首付款金额;还款期内每年的提取额不超过当年实际还款额。

5、一次性提前结清贷款本息的,提供银行出具的还款结清证明,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贷款支取申请书,在还款后1个月内办理,夫妻双方累计提取额不超过一次性还款付息额。以上情况提取,如果是购房人或借款人配偶提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籍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

6、调离烟台市行政区域以外,并且新调入单位为其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提供调入单位接收证明、调入单位所在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转移/提取开户证明(也可用当地公积金中心自己的格式)。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账户暂时封存。

7、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户口迁往外地的,需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局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户口为外地户口,并不在本市重新就业的,需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户口簿的原件、复印件(首页、索引页、本人单页),社会保险转移证明办理提取手续。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实施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的缴存、支付、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烟台市**烟政发〔1995〕99号《关于印发烟台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公积金是一种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住房基金。实行公积金制度的职工个人按月缴交一定额度的公积金,单位亦按月提供相应额度的公积金,两者均归个人所有,列入个人帐户。第三条实行公积金的范围烟台市区(包括芝罘、福山、牟平、莱山、开发区)范围内**、省、市、区**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和芝罘区规划范围以内的建制镇机关、工商公司以及上述单位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含农村户口合同制),经劳动部门批准的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顶岗工作的城市户口的计划内临时工,均实行公积金制度。参加烟台市利用世界银行住房贷款项目的入股企业,是否实行公积金制度,由入股企业自定。离退休**职工、临时工、停薪留职人员和三资企业中的外方职工不实行公积金制度。第四条建立公积金缴存关系(一)单位按《烟台市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登记表》的内容和要求填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财政住房资金管理处(以下简称资金处)审批盖章,统一编制单位公积金帐号。(二)单位按《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清册》、《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清册汇总表》的内容和要求填制一式两份,报资金处审核盖章(一份退回单位,一份留存备查),确立向资金处缴存公积金的关系。(三)填制《职工住房公积金手册》。单位根据资金处审核盖章后的《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清册》,按实行公积金

的职工人数填制《职工住房公积金手册》,并由单位统一保管和登记。第五条公积金的缴存(一)基数公积金缴存基数,以国务院国函〔1989〕65号文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的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津贴和补贴三项计算。单位每年元月按上年12月份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同上),调整一次,填制《住房公积金缴交工资基数调整表》,并于交款前到资金处办理调整手续。(二)缴存1.各单位应于当月发薪后5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向资金处缴存公积金。职工个人负担部分由单位按月在职工工资中代扣。代扣的公积金连同单位为职工缴纳部分在规定的日期内开具《住房公积金缴款专用票据》(以下简称《专用票据》)持转帐支票(或现金)向资金处缴存。2.单位首次缴交公积金时,按《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清册》及《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清册汇总表》确定的缴交人数、月汇缴总额,填写《专用票据》。3.单位以后月份缴交时,如缴交住房公积金职工发生变动时,应填写《住房公积金汇(补)缴变更清册》,再办理正常缴交,没有变动的,只填《专用票据》办理缴交。4.单位根据《专用票据》、《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清册》、《住房公积金汇(补)缴变更清册》和资金处提供的《利息分配单》,登记公积金个人明细帐及《职工住房公积金手册》的有关内容。(三)变更1.单位因增人、离退休、死亡、辞职、调离等原因,缴存公积金的职工人员发生变动时,须填写《住房公积金汇(补)缴变更清册》(一式三份,报送资金处审批,并于缴存时予以调整缴交额。2.职工中断或恢复工资关系时,单位需报资金处审查批准后,办理公积金封存或启封手续。(四)补缴(复缴)因故漏缴的,由单位填制《住房公积金汇(补)缴变更清册》一式三份,报送资金处审批后并办理公积金缴存业务。(五)缓缴单位和职工个人如遇下列情况,可申请缓缴:1.单位因发生经济纠纷,冻结帐户的;2.单位破产的。单位缓缴公积金应填写《单位公积金缓缴申请表》,报市住房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委会)批准。未经批准而逾期不缴的公积金,作为欠缴处理,由资金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并开具《滞纳金缴款通知书》,通知银行扣款。滞纳金由单位自有资金负担。第六条公积金的转移职工调动单位时,公积金本息余额应由原单位转入新调入单位该职工公积金帐户内。(一)在本级资金处管理范围内调动时,调出单位根据该职工个人公积金本息余额,填制《住房公积金个人支取(转移)申请书》、《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经资金处审核同意后作调帐处理,即给调入单位作增加公积金处理,给调出单位作减少公积金处理;调出、调入单位亦同时作公积金减少或增加处理。(二)调离本级资金处管理范围以外时,调出单位根据职工个人公积金本息,填制《住房公积金个人支取(转移)申请书》、《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报送资金处审核同意后,将该职工个人公积金本息拨付给调出单位,调出单位应将该职工个人的公积金本息汇往调入单位所在地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帐户中;若调入单位所在地未实行公积金制度,可将职工个人公积金兑付给职工本人。(三)外地调入本级资金处管理范围内时,单位应填制《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报经资金处审核备案,并将该职工原公积金本息余额存入资金处公积金专户,同时作增加公积金处理。第七条公积金的支付(一)公积金的支付包括:1.职工家庭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及自住住房大修理的;2.职工离退休、离职或出国定居的;3.职工调离市区的;4.职工在职期间去世的;(二)职工家庭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自住住房大修理支出由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经单位审查后,填制《住房公积金个人支取(转移)申请书》,按规定的时间报送资金处审核批准后,将该职工以前年度缴存的公积金本息,按实际需要拨付给所在单位,由单位支付给职工个人,同时作相关帐务处理。职工家庭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及自住住房大修理期间,应按规定继续缴存公积金。(三)职工离退休、离职或出国定居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填制《住房公积金个人支取(转移)申请书》、《住

房公积金变更清册》,报送资金处审核批准后,将该职工的公积金本息拨付给单位,由单位支付给职工本人,同时作相关帐务处理。(四)职工在职期间去世的,可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有关证明向去世职工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查后,填制《住房公积金个人支取(转移)申请书》、《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报送资金处审核批准后,将公积金本息拨付给去世职工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支付给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第八条公积金的有偿使用(一)有偿使用范围1.职工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抵押贷款;2.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建设专项贷款;3.单位购买、建造职工住房专项贷款。(二)有偿使用条件1.单位(个人)按期完成公积金缴存任务;2.单位购建房计划已纳入市房委会批准的公积金年度使用计划。购房者,已落实房源;建旁者,须有城建规划部门批准文件。个人购房的,须有售房单位签定的购房协议;个人建房的,须有城建规划部门批准的自建住房证明文件。3.单位(个人)购建房自有资金已落实30%以上,并存入承办银行;4.个人购建房贷款须提供具有偿还贷款能力的单位担保或有价证券和住房作抵押物。(三)个人购建房抵押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单位购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建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四)有偿使用审批程序1.职工个人购、建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由职工本人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审查后,持单位或具有偿还贷款能力的单位担保证明和有关证件,向单位住房资金开户行提出申请,开户行在市房委会批准的年度使用计划内进行审批,办理有关贷款手续,承担贷款风险。资金处根据职工个人购建房抵押贷款计划和贷款使用进度将资金转入承办行专户。2.单位申请购建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向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房委办)提出书面报告,同时抄送资金处。房委办根据房委会批准的年度使用计划进行审批后,向资金处下达贷款通知书。资金处会同受委托银行进行资信审查,同意后,委托受托行办理贷款手续。第九条公积金的计息、对帐(一)计息住房公积金计息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资金处对当年归集的职工个人公积金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职工个人公积金本息暂按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并于每年6月30日按上年7月1日银行挂牌的活期存款利率和三个月整存整取储蓄利率对公积金缴存单位进行计息,打印《住房公积金利息清册》,单位根据利息清册将职工个人当期利息计入公积金个人明细帐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手册》,转入本金,并做相关的帐务处理。受委托银行对资金处公积金专户内未使用的资金(即剔除转入贷款专户和已支付的部分)按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具体结息办法受托行应按上一年7月1日挂牌的三年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于当年6月30日一次结清本公积金年度的利息。(二)对帐计息完毕后,单位公积金个人明细帐应及时与资金处打印的《住房公积金利息清册》对帐(明细帐户与公积金手册核对)。如有误,及时到资金处查询。第十条本实施细则由烟台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15篇:住房公积金提取

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工作说明

1.按照住房公积金提取说明,我校参加公有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购房人员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如果需要申请公积金贷款,需等到贷款办理完毕后才能办理。

2.住房公积金可提取金额:职工个人账户扣除最近六个月缴存数后的余额或购房支出金额两者中较低者。示例:某职工夫妻双方共有住房公积金余额12万元,双方最近六个月缴存数为2万元,则可提取最高10万元;但如果只交了购房款6万元,则只能提取6万元。以购房名义取住房公积金,只能享受一次。如果教职工公积金账户中可提取数数超过已交购房款,计划尽可能提取更多金额,可先到财务处缴交购房款再行提取。

3.单位提交单位材料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存档。

4.提取准备材料:个人准购证(基建处负责)、与单位签订的《缴交购房款的协议》(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有效付款凭证(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共有权人身份证及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或同本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或共有权人属未婚的、离婚后尚未再婚或丧偶的应出具婚姻状况声明及其本人的户口本、《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

5.办理流程:个人自行在住房公积金网上打印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余额清单,到财务处梁春典处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或自行下载打印填好交梁春典审核盖章),带齐个人需准备材料,到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资金正式到学校账户后,财务处通知办理签领手续,可退回个人账户或直接转做购房款。

第16篇:住房公积金提取

提取服务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1)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2、办理场所:各分中心、管理部

3、办理要件: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专用卡等相应的证明资料及复印件。

4、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的相应证明资料包括:

(1)全款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经房屋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及复印件;

(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时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借款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偿还贷款本息的明细原件;以后以同一套住房手续提取时,偿还商业银行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偿还贷款本息的明细表原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原件。

5、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资料—中心审核—开具付款支票—银行支付住房公积金

6、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即时办理(需实地核查的除外)。

第17篇:补充协议(公积金提取)

补充协议

甲方:临沂市罗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乙方与甲方就荷兰水乡第三期T4栋号房签订了商

品房买卖合同,总房款为元,目前已支付了总房款30%

的首付款元,其余70%的款项(大写:共计人民币元)由乙方到其单位公积金总部将公积金提取后一次性全额交付。

一、甲方应在本补充协议签署后一个月的时间内,将总房款付清。

二、乙方提取公积金,需由甲方向乙方出具全额购房发票并提供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乙方文本,该资料的提供仅限于乙方办理公积金

提取手续使用,不得作为乙方已付全部房款的凭据以及其他使用用

途。

三、如乙方未能在本补充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支付剩余房款的,

甲方有权按照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收取违约金并解除

合同、将该房另售。

四、本补充协议未尽事宜,以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

五、本补充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

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效

力自动终止。

甲方:乙方:

签约代表: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第18篇:公积金提取须知。

公积金提取须知

1、在职职工提取(非销户提取、销户提取)

非销户提取

需填表格

1.职工个人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一份/

每人)职工住房公积金提

取申请表

2.单位填写《单位提取职工公积金汇总表》(一式一份/每批)

3.单位填写《职工使用提取公积金明细表》(一式一份/每批)

4.单位填写《重庆市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一式一份/每批)(盖单位预留印鉴)

提取条件

1.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且满足以下条件的:

(1)购买商品房的,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1年内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

(2)购买房改房的,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1年内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

(3)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之日起1年内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

(4)购买再交易房、拍卖房的,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

(5)购买保障性住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1年内的。

2.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贷款期限和偿还额度内的,按以下条件提取:

(1)职工或其配偶偿还商业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限内每年可提取

一次。首次提取,不超过首付款额度,以后各次提取,不超过对应时段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2)职工或其配偶偿还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限内每年可提取一次。职工、配偶及参贷人提取金额之和不超过对应时段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3.职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自审批文件批准之日起1年内的;

4.租房自住,在租赁合同期限内的;

5.缴存职工为农民工的;

6.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7.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患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注意:

1.同一提取条件每年只能办理一次提取手续(前后提取时间间隔1年以上),销户提取和提前还清贷款除外。

2.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职工(含参贷人、配偶)在公积金贷款还清前,除销户提取外,只能办理偿还公积金贷款的本息提取。

非销户提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应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职工购买商品房付清购房价款的,需提供全额不动产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或《重庆市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2)购买房改房的,需提供购房款收据或发票、房改房购房合同(协议)(需同时提供房改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购证明文件)或房屋所有权证;

(3)购买再交易房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协议)、过户完毕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契税完税凭证。

(4)购买拆迁安置房的,需提供购房款发票或收据、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需同时提供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拆迁还建房的房屋所有权证。

(5)购买拍卖房的,需提供房屋拍卖确认书、购买拍卖房的发票或收据、房屋所有权证。

(6)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购证明文件、保障性住房销售部门签章的购房合同(协议)、房款收据或发票。直系亲属付清购买本款上述类型自住住房价款的, 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2.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应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偿还商业贷款的,①首次办理时,应提供《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重庆市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借款合同,首付款付款凭据(发票或收据);②第二次办理时,应提供《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重庆市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借款合同,近期对应时段已偿还的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凭据(加盖银行鲜章);③第三次及以后办理时,应提供近期对应时段已偿还的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凭据(加盖银行鲜章)。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2)偿还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只需填报提取申请表格。配偶办理时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异地公积金贷款的,提取时参照商业贷款方式提供资料)

3.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装修除外),应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国土、规划或建设部门出具的建房批准证明文件、建房款或材料费发票。

(2)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翻建批准文件、翻建费用发票。

(3)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大修鉴定文件、大修费用发票。

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4.租房自住的,应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租赁商品房的,应提供租赁行为证明材料、房租完税证明或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出租房屋专用发票。

(2)租赁廉租房或公共租赁住房自住的,应提供与当地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签订的租房合同(协议)、租金缴纳证明。

配偶租房自住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5.缴存人为农民工的,需提供农村户口证明。

6.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7.职工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住院专用收据(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

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要提供结婚证、户口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销户提取

受理地点

主城区: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

1.渝中办事处(渝中区、大渡口区、九龙坡区)

2.江北办事处(江北区、渝北区)

3.沙坪坝办事处(沙坪坝区、北碚区)

4.南岸办事处(南岸、巴南)

远郊区县: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分中心

(注:主城区缴存单位前往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所在地所属的办事处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远郊区县缴存单位前往各区县分中心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 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需填表格

1.职工个人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一份/每人)

2.单位填写《单位提取职工公积金汇总表》(一式一份/每批)

3.单位填写《职工销户提取公积金明细表》(一式一份/每批)

4.单位填写《重庆市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一式一份/每批)(盖单位预留印鉴)

提取条件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调出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

5.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7.农民工或外地户口职工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注:办理提取前,需由单位经办人到银行公积金经办网点办理职工公积金账户封存)

销户提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离休、退休的,应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本人《离休证》或《退休证》,未取得离退休证的出具区(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离退休证明。

2.完全丧失, , 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 关系的,应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3.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出国定居证明;前往港澳的提供港澳身份证等证明文件。

4.调出本市的,需提供调函;户口迁出本市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等有关材料。同时,原则上还需提供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职工个人账户证明。

5.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需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或《失业证》。

6.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需提供当地公安部门、司法部门认定的死亡证明。属于亡者法定继承人的,提供继承人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有效继承证明;属于亡者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公证机关的证明。

7.农民工或外地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需提供与原单位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农村户口证明或外地户口证明。

备注:

1.所有表格格式由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制发,单位可到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

2.所填表内姓名、身份证号码与所提供的身份证和要件一致;所有表格均需加盖单位行政鲜章。

3.所有要件一式一份,一律用A4纸复印。

4.非销户提取与销户提取分别申请。

第19篇:住房公积金提取

太原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哪些材料?提取公积金流程是什么?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了提取公积金需要的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们。

一、一手房提取:

(1)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职工配偶公积金提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三、职工因购买公有住宅楼房首次公积金提取:

(1)单位房管部分出具的购房协议或者购房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职工配偶公积金提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第20篇:公积金提取简介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的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发挥住房公积 金的保障作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所属分中心、管理部按各自管辖范围设服务窗口受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业务。

第三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范围:

(一)职工本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离休、退休的;

(四)工作调动、辞职、解聘的(住房公积金需作转移的,按第七条办理);

(五)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应征入伍的;

(八)房租超出家庭收入25%的;

(九)重大疾病、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的。

第四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按以下要求和规定办理:

(一)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须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及有关资料到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办理,职工本人不能亲自办理提取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1、由配偶代为办理的,除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外,还须提供结婚证和配偶的有效身份证;

2、委托他人办理的,除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外,还须提供本人的授权委托书(签名加手印)、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

(二)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超过房价总额。拥有房屋产权的共同买受人(配偶、未成年子女除外),按份额提取本人账户内不超过所占份额的住房公积金:

1、房屋共有权证中明确产权份额的按份额支取;

2、房屋共有权证中未明确产权份额的,买受人及拥有房屋产权的共同买受人按平均份额支取。

(三)职工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共同还款人、拥有房屋产权的共同买受人,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该笔贷款合同中的住房贷款,在该笔贷款未还清前,共同还款人、房屋共同买受人不得以任何其它事由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

(六)职工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含共同买受人、共同还款人),在还贷过程中,住房公积金不得提取销户,其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也只能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挪作它用。

(七)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未按批准用途使用的,在申请人未纠正之前,不得再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

(八)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除追回骗、套取的住房公积金外,自追回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九)办理提取、转移住房公积金的资料,除职工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转移证明、授权委托书需收取原件外,其它证明材料验证原件,收复印件。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及所需资料: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

1、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一次性付清房款的(含经济适用房),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可以一次性提取本人及其配偶、拥有房屋产权的共同买受人不超过房价总额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同时购有多套住房的,由本人确定其中一套的相关资料作为支取住房公积金的依据。需提供的资料: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的购房合同(以下简称购房合同)、付款发票。 购买二手房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交的资料: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购房合同(协议)、契税完税发票、产权证。购房的一年时限以契税发票上的时间为依据开始计算。

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结婚证、配偶的身份证及其配偶的单位证明。

2、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并办有住房贷款的:

(1)购房后,职工及其配偶、拥有房屋产权的共同买受人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可以一次性提取不超过房价总额的住房公积金。如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未达房价总额的,还贷期间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所提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当年偿还贷款本息的总额,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价总额。需提供的资料:①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的资料参照第五条第一款第1点执行;②按还贷条件支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购房合同、贷款合同、银行还贷系统中打印的当月还款余额表并加盖公章;

(2)职工提前归还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提前还贷之日起一年内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其提取金额在累计不超过房价总额的前提下,实际提取额不超过该笔贷款到期应还额。需提供的资料: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购房合同、贷款合同、提前还款票据、银行还贷系统中打印的当月还款余额表并加盖公章;

(3) 职工贷款购有多套商品住房的,由职工本人确定其中一套商品房的相关资料作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依据(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优先确定),在该套住房贷款未还清之前,公积金中心不受理其它所购住房资料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

3、购买自住住房分期付款的,每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超过当期实际付款额,最后一期付款应在付款之日起一年内提取。需提交的资料: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购房合同、分期付款发票。

4、贷款合同中的主借款人及所列共同还款人,每年提取用于还贷的住房公积金合计金额,不得超过该笔贷款当年的还贷总额,其所提款项只能用于偿还该笔贷款合同中的本息。需提供的资料: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购房合同、贷款合同、银行还贷系统中打印的当月还款余额表并加盖公章。

(二)职工建造自住住房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应在施工之日起一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的资料: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土地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城乡规划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颁发的《开工批准意见书》等资料。

翻建、扩建自住住房的,须持有《土地使用证》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颁发的许可文件方可办理提取。

(三)职工参加单位集资建盖住房的,先由单位向公积金中心提供规划、用地、建设许可证、

参加集资建房人的名单等材料备案。职工个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和职工与单位签订的集资建房协议、集资款票据提取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当期交纳集资款的数额,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价总额。

第八条 本《细则》自二○○八年八月五日起实施,《昆明市职工个人提取、转移住房公积金暂行规定》(昆房公积金委〔2003〕4号)废止执行。

第九条 本《细则》如遇国家有关政策的调整将做相应修改,修改后的《细则》另行公布。

第十条 本《细则》由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

2、产权人和入户人员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入住证明(由入户地派出所、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部门出具)(原件和复印件)

5、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迁入地址不详的提供);

7、按揭购房入户所需材料:(1)与前款1——5项相同;(2)购房合同、银行按揭公证书、最近6个月银行按揭缴款证明(原件);(3)按揭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管局打印的房屋产权档案摘要、银行按揭公证书、最近6个月银行按揭缴款证明(原件)。

提取公积金承诺书
《提取公积金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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