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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3-04 01:04:5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邯郸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办

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邯政发„2016‟8号)精神,进一步规范邯郸市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单位(以下简称“试点示范单位”)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提升全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为产业升级、绿色崛起提供有力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邯郸市试点示范单位的选拔和认定以我市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提高企事业单位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为核心,以试点促提升,以示范促深化,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进一步构筑知识产权竞争优势,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建设创新型城市中的支撑保障作用。

第三条试点示范单位的认定和管理,遵循“企业主体、择优认定、动态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邯郸市知识产权局成立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认定和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全市试点示范单位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具体职责如下:

(一)组织试点、示范单位的申报、认定、管理和考核。

(二)考核试点、示范单位年度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情况及绩效评价,淘汰和认定新的试点、示范单位。

(三)开展宣传、培训、考察、推广工作经验和表彰活动。

(四)负责邯郸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的建设和运行。 第五条邯郸市知识产权局将充分发挥专家在试点、示范单位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中的决策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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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申请与认定

第六条申请认定试点、示范单位的,应为在本市注册或登记1年以上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具体要求如下:

(一)机构和制度: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已设置知识产权或专利管理机构;已制定并有效实施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或专利管理、激励机制;至少配备1名知识产权或专利工作人员。

(二)专利创造:企业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1件或有效实用新型专利不少于2件;事业单位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2件或有效实用新型专利不少于5件。专利申请量保持增长,且无非正常专利申请。

(三)人员培训:重视开展专利宣传培训活动,管理人员和科技工作人员培训率不低于50%,普通员工培训率不低于20%。

(四)专利保护:专利保护意识较强,近三年内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第七条首轮试点、示范单位的认定,由邯郸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认定和管理领导小组,依据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和推荐单位的推荐意见及现场考察情况确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要求申报单位进行陈述和答辩,或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择优选择20个单位为“邯郸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择优选择130个单位为“邯郸市知识产权试点单位”。

第八条符合试点、示范单位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进行申报。各县(市、区)科技局、经济开发区和冀南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试点、示范单位的申报、审核和推荐工作。

第九条申报材料包括“邯郸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申请表”、申报单位的试点或示范工作方案、企业在知识产权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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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中所取得成绩的证明材料、有效专利证书复印件、单位的营业执照等有关材料。

(试点或示范工作方案应有明确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内容包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专利战略制定与实施,专利数据库,预警平台建设,专利托管、质押、转让和许可,专利人才培训,专利维权等其他知识产权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第十条市知识产权局对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认定和管理领导小组的评审结果进行汇总和审议。对审议合格的单位在邯郸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邯郸市知识产权局将对所举报的有关问题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将取消相关单位的认定资格。

第十一条经认定的试点、示范单位名单在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予以公告,并颁发邯郸市知识产权试点或示范单位牌匾。

第三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二条试点和示范单位有效期均为三年。试点和示范单位期满应按要求提交试点或示范期限内的工作报告。期满通过验收后试点单位和示范单位均再次申请试点单位或示范单位进入下轮循环。未通过验收的试点和示范单位,应在6个月之内完成整改,整改结束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经整改仍未通过验收的退出试点或示范单位,且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试点或示范单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邯郸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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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邯郸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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