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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

发布时间:2020-03-01 20:14:1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浅谈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

我国公务员法确立了以职位分类为导向、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分类管理制度,从实际管理需要实际出发,在职位分类的基础上,改变了单一化的职务设置,重新定为了级别的功能,完善了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为公务员提供了多样化的职业发展空间。

我国的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制度主要由职位类别的划分、职务设置和级别设置三个部分。

(1)职位类别划分: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主要是依据公务员的性质和特点的不同和要求而进行分类的。

(2)职务的设置:职务的设置划分就很复杂,有许多阶层,可以分为“领导类的职务”和“非领导类的职务”。领导类的职务主要是管理公务员中所以的大事,把握单位的方向和指向,及时纠正单位和者人员在工作中出现的错误和做的不足的,是承担的领导责任;非领导职务是日常工作中负责具体的事项或者具体步骤的施行者,在任务工作中起着身体力行的一些工作,比如后勤、法制、宣传、思想教育等工作,承担的是岗位职责。

领导得职位设置大约有十个层级,从高到底依次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对综合类分类依次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还有其他的类别

是由国家另行规定的。

(3)级别设置:公务员的相关法律规定,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的级别应当根据其所任职、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等来确定。把级别和职务共同作为判断和评判公务员的优秀劣等的依据。公务员制度在以职位分类为基础之上又吸收了品位制度的一些特点和优点。公务员的职位和级别是有联系的,不能彼此取代,也不能让谁取代谁,一职数级,上下交叉。

职位类别的划分、职务序列、级别的分类构成了级别和职位的制度,让我们的公务员制度复杂化多样化,这是根据我国的实际具体的环境而逐渐形成的一套体系。

每个进入公务员系统的国家公职人员都希望自己在官场上能官运亨通,但是国家的有一些规定在职位的晋升、奖励、嘉奖等方面的要求,在职能、机构、编制等方面,国家也出台了许多这方面的明文规定。

国家的公务员的级别可以分为15级。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驻外外交机构衔:

大使衔、公使衔、参赞衔、一等秘书衔、二等秘书衔、三等秘书衔、随员衔

专业技术职务:

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

军衔:

将官、校官、尉官、文职干部、学员、兵、礼仪士兵

警衔:

总警监、副总警监、警监、警督、警司、警员

关衔:

海关总监、副总监、关务监督、关务督察、关务督办、关务员

国家级正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国家副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国家级副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纪委书记,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政协副主席。

省部级正职: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党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各人民团体(党组)正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省部级副职:中共中央纪委常委,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副职领导人(党组成员)和副部级机关(党组)正职,各人民团体(党组)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省纪委书记,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国家正部级企业副职领导,国家副部级企业正职领导,副部级高校党政正职。 (注:我国现有31所副部级高校 分别是 北京:清华大学北京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 中国农业大学,天津: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山东:山东大学,辽宁:大连理工大学,吉林:吉林大学,黑龙江:哈尔滨工业大学,陕西: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上海:复旦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同济大学,江苏:南京大学东南大学,湖北: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湖南:中南大学,安徽:中国科技大学,福建:厦门大学,广东:中山大学,浙江:浙江大学,四川:四川大学,重庆:重庆大学,甘肃:兰州大学 以上大学的党委书记、校长确定为副部级,特殊规定除外)

通过科学的划分职位类别,有利于提高公务员的办事效率,当年

新中国刚成立的时候就是所有的公务人员没有合理科学的划分级别,从而导致了许多问题,所有的人都是一样的级别,会导致工作效率低下,不知道听谁的命令而行事。将公务员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有利于办事的专业化。职务的划分序列和级别,有利于为更多的人提供跟多的职位,让更多的专才能发挥他们的优势。另外,确定了公务员级别制度有利于激励内部人员的积极性从而让机构活起来,人们会更加的努力工作,有了压力,人们才更有动力,有了榜样,他们才有了奋斗的目标。提高了级别,那么工资也就相应得提高了,激励就更加发挥出来了。

我国公务员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虽然规定实行职位分类制度,但主要是强调各机关要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具体职位设置。并未从总体上对职位进行归类划分。这就使得职务与级别的设置,难以满足不同职位的性质和特点的需求。例如,机关中存在着一类专业技术职位,其特点是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门的技术支持与保障。这一类公务员只对专业技术业务本身负责,不直接参与公共管理,不具备行政决策权和行政执法权。由于这一类职务一般不负领导责任,因此这类人员的职务一般被确定为非领导职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要依据领导职务的设置情况确定适当比例限额,相同规格的机构,领导职务职数是一定的。这一规定,使得专业技术人员集中的部门以用机构规格较低的基层部门,在职数上不能满足实际的管理需求,使得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和待遇难以得到提升,挫伤了一部

分人员的积极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高十二个职务层次,分别对应十五个级别。实际中,公务员队伍存在着一类在一线从事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履行社会管理与市场监管职能的行政执法部门的基层单位人员,由于其所处的机构规格低,人数较多,职数少、晋升台阶较少,其职业发展空间不大。多数人在30——40年的职业生涯中,只有办事员与科员两个晋升台阶,这种情况也严重地挫伤了他们的积极性。他们中的许多人到50-60岁的时候也只是办事员的职衔。 同时国务院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并规定根据不同的职位类别设置其职务序列。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进行了重新设计。公务员法对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规定不够具体,对公务员的职位分类还不够完善,有待进一步规范和合理。没有分类就不可能有规范管理,不可能有科学管理。 针对以上公务员存在的一些问题。我们是不可能立刻马上解决的,只能通过在社会中逐渐的去完善,需要我们一代又一代的人去解决和创新。在公务员制度中“以事为中心”和“以人为中心”相联系,经过多层次的考核和试用期的结合。保证公务员的能上能下,并且颁布相应的法律法规,让公务员招聘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当然这需要很长的一段时间。

职务与级别

第3章公务员职务与级别

中国公务员职务层次与级别

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标准表

第三章 公务员职务和级别

新的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对照表

第三章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复习试题

加快推进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并行制度

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标准对应表

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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