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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度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比较研究

发布时间:2020-03-03 18:12:4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土司制度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比较研究

(历史系07级历史二班

尚生平

2007071216

745000)

【内容摘要】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国家的民族政策,它是国家处理民族关系,解决民族问题的方针、办法和措施。在历史上,土司制度曾经起到过十分重要的作用。如今它已淹没在历史长河中,成为我们的记忆,继往开来的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从表面上看,它们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从历史考察的角度说,中国作为多民族的国家,历代所实施的民族政策不可能截然分割,虽非一脉相承,但一定程度上是有继承性的。历代任何执掌权利的阶级、阶层或者个人,都希望有一个适应国情、适应时代的民族政策,既为我用,又为促进民族的稳定、团结和振兴服务。

【关键词】

土司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

以夷治夷

共同繁荣

(一)从两种制度的发展来看

以制度的起源作为两者比较的起点,是研究事物性质的一条重要途径,重要原理。当代著名哲学家克里普克在论述本质时指出:“一个对象的起源对这个对象来说是本质的。”我认为土司制度与民族区域自治也毫不例外。

中原政府通过土官治理少数民族的做法,最早见于儒家经典《易·观·象辞》云:“先王以省方观民设教。”《礼记·王制》云:“广谷大川异制,民生其间者易俗,刚柔轻重,迟速异弃,五味异和,器械异制,衣服异宜。”[1]这是中国几千年以来一以贯之的“因俗而治”思想滥觞和理论依据。战国秦汉时期,汉武帝“以兵临滇,滇举国降,请治吏入朝,于是以为益州郡,赐滇王王印,复长其民。”[2]并且还设立了特殊的道和初郡来管理少数民族。三国时期,诸葛亮“七擒猛获,”平定南中骚乱后,为继续进行“隆中策”中“防务在北”的战略,采取“怀柔之策”来笼络少数民族,以安定西南夷大后方。于是任用少数民族上层人士和倾向蜀国的大姓当官。用“平南中功居最多”的李恢为建宁太守,用所谓“执忠绝城”的吕凯为云南郡太守。

以上由土人治土,“以夷治夷”的史事,我们从中窥探出:“封建朝廷与少数民族上层互为所用,相互勾结来统治各族人民。”

唐宋时期,羁縻政策得到全面推广。唐王朝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广设羁縻州县,据谭其骧先生统计唐王朝先后在东北、北方、西南与南方设置了885个羁縻府州。[3]羁縻州虽有较大自治权力,都督、刺史也由原部族首领担任,并且可以

世袭,但是这些都督和刺史必须由中央任命,同时还取消了少数民族上层分子“可汗”的称号,在经济方面则给予一定的优惠措施,如在羁縻州县基本不收赋税,只是象征意义上的收取一点,宋代继承唐制,继续推行羁縻制度。羁縻政策的作用和意义是重大的。它有助于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经济文化的交流,对巩固国家的统一和促使多民族国家进一步团结壮大,增进各民族的融合和相互了解,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元代在总结历代王朝特别是总结唐宋王朝统治经验的基础上,在实施民族政策方面有了新的发展,这就是在羁縻制度的基础上,创立了“蒙夷参治”之法,官有流土之分,于是始有土司之名。盛于明代的土司制度,乃是“踵元故事,大为恢拓”的结果。[4] 元代的土司制度已基本完备。土司职官有宣慰、安抚、招讨、长司诸司,土官职官有总管、土府、土州、土县等。这些职官除“总管”仅元代设置外,其它职官名称也在后来的明清两代一直沿用。[5]元代土司制度不仅设置职名,而且围绕土司制度所采取的措施也丰富了土司制度的内容。元代在少数民族中、上级地方政权中“参用其土人为之,”大批引用土人为官,而在基层单位则实行以“土酋为官”的政策。“参用土人、以土酋为官”即是实行土司制度的核心内容,也是实行土司制度的第一个重要措施。在云南也不例外,据载元世祖忽必烈平定云南后,招降各民族地区酋长,即皆设土官管辖。[6]元代在土司的承袭、升迁、惩罚、朝贡、纳赋、军事等方面,都开始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这表明土司作为一种制度已经逐渐完善。例如,土司的任命而言,就包括了赐予印章、虎符、金字圆符等信物,其目的在于强化其权力,更好的为中央王朝效劳,即所谓“俾符以王官旌节,统摄其部落。”

元代土司成为“一代之制”,对明、清土司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明太祖废除宰相,加强皇权之后,强化“以夷制夷,分而治之”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如:明朝初年,朝廷抓住麓川地区发生内乱,思氏势力削弱之时,拆散其兼并的地域,分设勐养、木邦、勐定三个府,潞江、干崖、大侯、湾甸、勐连、促瓦、散金、者乐甸八个长官司,又把南甸划出建为州,三征麓川后,就革除了麓川宣慰司,以陇把地置陇川宣抚司,在勐卯设同知、在芒市设长官司。麓

川宣慰司就这样被分解成若干个各不相属的政权机构,终于使思氏集团势力不复存在。陇川的户撒、腊撒地区只有一个宽不到两公里,长有三公里的狭长地带,明朝廷竟设置两个长官司,这是很典型的例子。明清朝代土司制度史上,把土司辖区千方百计化小的史例是数不胜数。

有学者统计,明朝,单在云南设置土司就有300余家。又有学者统计,明清两代云南土司达587家。云南土司设置星罗棋布,《明史·云南土司传》的作者认为“名目淆杂,难以缕析。”其实这与汉代“王国问题”相似,就是为了使其由大化小,由小化了;设立众多土司,从而造就各自为政、互不统属、彼此猜忌、相互对抗的政权;让各自土司之间彼此消耗各自势力,朝廷坐收渔翁之利。终明之世,改土设流是很有限的。尽管如此,明代改土设流的初步工作,仍为清代大规模改土归流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

清初,作为少数民族的满族入主中原,为了获得更多的支持,因眀制继续推行土司制。《清世祖实录》卷41载:顺治帝曾发布谕旨,“各处土司„„凡未经归顺,今来投诚者,开具原管地方部落,准予照旧袭封;有擒执叛逆来献者,任厚加升赏;已归顺土司官,曾立功绩及未经授职者,该督抚按官通察具奏,论功升授。”[7]这基本上确立了清初对土司的政策。清代对土司的各项制度,基本继承了眀制,但对土司的限制和规定比明更加严格和具体。如规定了承袭人的具体年龄“土官子弟,年至十五,方准承袭。”除此之外,还规定了承袭者的嫡庶次序。这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清王朝已意识到土司制度存在的某些问题。随着全国局势稳定,大规模的改土归流从1726年开始了,土司制度已走上了穷途末路。

雍正四年,清廷委任鄂尔泰为云南、贵州、广西三省都督,全权办理改土归流事宜。鄂尔泰上疏将原属四川的东川、乌蒙、镇雄三大土府划归云南,即着手改土归流,可见改土归流重点在云南。不但云南境内所设土职最多,职官种类也最完备。而且元代所建立的土司羁縻制度是从云南实际统治中得到的经验,明代完成这一制度是把云南作为集中施行区的。因此把云南作为重点是无可非议的。

改土归流的过程经历了血与火的斗争,到雍正九年(1731年),鄂尔泰基本上完成了云南及贵州、广西三省的改土归流。所以说:“自雍正四年到九年,蛮悉改流,苗亦归化。间有叛逆,旋即平定。”[8]在云南改土归流过程中,鄂尔泰曾提出“江外宜土不宜流,江内宜流不宜土”的改流部署和策略。就是说在澜沧

江、怒江、伊洛瓦底江靠今中国内地方向以内设流官;而在这几条江靠外者,仍保留土司制度。可见鄂尔泰改土归流也照顾了特殊地区的特殊条件。经过这次改土归流,云南境内还剩有宣慰使一:车里;宣慰使五:耿马、陇川、干崖、南甸、孟连;副宣慰使二:遮放、盏达;安抚使三:潞江、芒市、勐卯;副长官司三楼纳、亏容、十二关;土知府四:蒙化、景东、孟定、永宁;土知州四:富州、湾甸、镇康、北胜,总共22家。这仅是大土司而言,小土司则保留较多。至到1956年民主改革结束,土司制度才最后消亡。

土司制度是历史上形成的,溯源于秦汉以来的羁縻之制,其发展过程反映了我国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体现了封建社会较先进的民族政策。它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出现,延续了好几百年,又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消失,反映了历史发展的辩证过程。它在封建社会发展中具有伟大的意义。首先,元明清三代在实施了土司制度后,再也没有出现过像南诏、大理那样独立式的地方割据政权。封建王朝对西南地区进行了有效控制,使西南与中原地区联系紧密,巩固了国家完整与统一。其次,促进了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在土司地区开科举、设学校,使儒学在这些地区得到传播,促进了当地文教发展。最后,封建王朝对民族地区大大小小首领的任命,使他们增强了“保境安民、守土有责”的责任感,为保卫国家做出了重大贡献。总之,土司制度作为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适应了当时社会发展,曾在历史上发挥过重大作用。

民族区域自治的起源呢?首先是列宁在批判超地域的“民族文化自治”和“民族分离主义”时提出来的。他说:“如果很方便,如果经济流通需要,为什么不成立50万居民,甚至只有5万居民的自治州呢?”列宁认为民族区域自治是为了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要求,并通过区域自治来解决民族问题。中共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指导下,把马克思、列宁的民族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

我国自古以来是一个以汉族为主体的多个民族结合而成的国家。汉族人口占92%,其它55个少数民族人口约占全国总人口8%。人口最多的藏、壮也不过5000万多一点人口但中国少数民族一大杂居、小聚居为主,遍布于华夏各地。分布地区占全国总面积60%左右,而且多散布于2万平方公里的国境线附近和有着丰富的资源。毛泽东曾说过:“少数民族占地大物博,汉族占人口众多。”汉族在政治、

经济和文化发展上一般领先于各个少数名族,起着引领先锋的主导作用,这就形成了我国各民族间的相互依存、优势互补关系。从而为民族区域自治的创立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基础。

当代中华民族区域自治经历了提出、形成、试点、全面推行,不断巩固和不断完善的阶段。中共在幼年时,党内有过照搬苏联模式,主张用民族自决和联邦来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意见。但是这个意见无史可鉴,苏联也处于试点阶段。经过长征和抗日战争的实践,党内逐渐由民族自决过渡到民族区域自治来解决民族问题。虽说它与土司制度似乎是风马牛不相干的事,但从历史传承的角度来探析,不应当否认,土司制度对我们今天的民族仍具有借鉴意义。

中共在革命的各个发展阶段都申述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主张。土地革命时期,中华苏维埃政府通过《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问题的决议案》中指出:要建立“民族自治区域”,培养民族的工农干部担任国家管理工作。抗日战争时期1938年11月,毛泽东在中共六届全会上明确提出:“允许蒙、回、藏、苗、瑶、番各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在共同抗日原则下,各民族有自己管理自己内部事务之权,同时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国家。”随后在陕甘宁边区建立回族、蒙古族自治乡、自治区,这实为中共民族区域自治的最早试点。1945年4月,中共七大的政治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求改善少数民族待遇,允许各少数民族有民族自决的权利。”[9]而在1941年《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已规定:“依据民族平等原则,实行蒙回民族与汉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平等权利,建立蒙古民族自治区。”1947年5月1日蒙古民族自治区政府成立,乌兰夫说:“内蒙古自治区的建成,标志着党关于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策胜利的接受了实践的检验而进入成熟阶段。”[10]内蒙古自治区是我国建立的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民族自治区,它对我国在较大区域内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有重大的意义。

新中国成立,即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纲领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应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在中国确立起来。此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全国广泛推广,并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195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正式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一项国家制度确定下来。

1955年至1965年,一批自治州县陆续成立。在文化大革命中受左倾思想影响,民族工作一度受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面拨乱反正,党中央重新审视民族问题,制定民族政策。1985年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91年8月,国务院正式发出了《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问题通知》,提出了十一条政策和措施。2001年2月又对该法进行了一些修改,该法的修改使民族自治的权利用专门的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并使其有法可依。为了更好的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到目前为止,我国共建了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19个自治县(旗),合计154个民族自治地方。民族自治地方总面积达613.7万平方公里,占全国总面积64%,民族自治地方总人口16407.9万人,占全国总人口45.4%,全国55个少数名族中,已有45个实行民族区域自治,除了人口很少,居住区域很分散的或很小的赫哲、乌兹别克、塔塔尔、俄罗斯、门巴、珞巴、阿昌、得昂、基诺、高山十个民族外,其它少数民族都建立了同行政的民族自治地方。[11]可以说实施范围比较广,比较深入。我国民族区域自治通过法律的形式体现出来,充分显示了它的规范化、民主化特点,而且自治法也标志着我国开始了用法律规范和调整民族关系的时代。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新的历史时期处理民族关系的一项伟大创举,它把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原理同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因此它与历史上的任何民族制度相比,更具有许多优越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有助于把国家的集中统一与民族的自治平等结合起来,妥善的解决了国家统一和民族自决的关系;第二;有助于把国家的政策同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特点结合起来,从而发挥了地区优势,调动了各民族的积极性;第三,有助于把国家的富强与民族的发展结合起来,正确的解决了祖国的强大同各个民族共同繁荣的关系;第四,有助于保障少数民族公民享有广泛的人权和自主权;第五,有助于把各民族人民热爱祖国与热爱自己民族的感情结合起来,对于加强边疆防务、巩固祖国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二)从经济文化方面来看

各民族共同繁荣是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保证。邓小平说:“发展才是硬道理。”一个民族要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必须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发展创新。各个少数民族作为中华民族的一员,有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的义务。而且促进民族

地区经济发展还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因此我认为,土司制度与民族区域自治无论是过去,还是在未来,它们是否有利于当时经济的发展,比它们在政治上更具有重大意义。

从对人民的剥削来看,实行土司制度后,人民受到双重盘剥,人民不但要上缴官租,还要负担土司的苛捐杂派和劳役。据解放初期调查统计,勐卯土司每年征收官租达10万箩以上,折合350万斤。强征的杂派达数十种,有土司子女嫁娶钱、生育钱、满月钱、满岁钱、土司家族的伙食钱、拜佛钱、出门钱、走路钱、丧葬钱、修建钱、武装钱、门户钱等等。固定的劳役有守坟、抬轿、割马草、刮马屎,吹喇叭、打扫衙门、放冲天炮和做家务事等等,名目繁多,举不胜举。这种无所不包的杂派是一个无底洞,它远远超过了正常官租的几倍、几十倍。

由上看出,土司制度导致土司变成贪得无厌的吸血鬼。少数民族本来身处边远山区,穷乡避壤,而封建王朝则不顾老百姓的死活,非但对贫穷落后的民族地区不予扶持,还要横征暴敛,征取的主要项目有:差发、朝贡、供征调、承袭纳谷以及巧立名目的额外征收。

“差发,”按年征收一定的金银。居《万历会典》等史书记载,曾向云南傣族年争取金960两,银11600两。这是一个不完全统计数字,这么多的差发银,在当时人口稀少、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自给自足的农业生产条件下,把实物换成金银,价格悬殊可想而知。按期无法交纳是司空见惯的,明正统元年(1436年),麓川交不足差发银6900两,欠银2500两。

“朝贡,”是人民很重的一项经济负担,因为所贡之物都为地方名产,数量极少,价格昂贵。明书记载,麓川曾6次贡象。以向朝廷表示诚心归顺之意。各地傣族都有贡象之俗,但象是稀罕之物,得之不易,并且要从万里之遥的西南边疆运送到京城,途中所经历的困苦足以让人瞠目结舌。这样也罢了,但朝廷还有规定:凡贡象必须同时贡马。可是傣族地方产马不多,只能从外地购买。明永乐十二年(1414年),麓川一次贡马600匹。还有象牙、珍珠、玉石等,异兽珍禽也是指定的常贡品。

“供征调,”也是人民的巨大负担,包括出兵、出服役、出粮、出款,《滇志》记载:“云南从来用兵,皆土司兵。”朝廷调动土司武装极为频繁。南甸司地从明代征麓川到民国末年防堵共革盟,供征调达60多次。各种战争最终是生灵涂炭、

遍野饿殍。

“承袭纳谷,”这是朝廷的明文规定。明弘治年间,土司袭职五品以上者纳谷300担;六品以上者纳谷150担。每担为10市斗,算起来,无论纳谷还是折成银两,都是人民的沉重包袱。有些土司按时搜刮不足,只能借贷完纳,实在没办法,还有出卖庄园的。如:万年历四十七年(1619年),北胜州听袭土司高世昌,由于承袭是起关键急需费用,卖掉庄园5处,得银1000两。

总之,土司制度使各族人民受到了敲骨吸髓的剥削,榨取项目之多,数额之大,连土司自己乃至账房总管也说不清楚。

至于文化方面,历来封建统治者对少数民族文化不仅鄙视,而且把从事民族文化工作看作是非法的,因其认为中华民族只有汉、蒙、满几个民族,不承认中国是多民族国家 ,视少数民族是劣等民族,没有什么文化而言。

而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根本目的就是——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促进和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是党和国家的工作任务和奋斗目标。经济发展是连接各民族互助关系的基本纽带,文化进步又是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标志。在抗日战争期间,毛泽东在《论新阶段》中就提出:“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用各个民族的语言文字的文化教育。”在《论联合政府》中指出:“必须帮助少数民族的广大群众,包括一切联系群众的领袖人物在内,争取他们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的发展。”解放后,中共深知少数民族势单力薄,经济文化发展比较滞后,仅仅依靠他们自身的力量,尽快的改善贫穷落后的面貌,迈入先进民族的行列是十分困难的。1956年,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又指出:“要全心全意的积极的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1963年对新疆工作六条指示特别强调:“首先,要做好经济工作,农业、畜牧业、工业要一年比一年发展,经济要一年比一年繁荣,人民生活一年比一年改善。”这些国家政策的倾向,使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得到充足的资金保障。尤其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民族地区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下面以西藏为例予以说明:

通过民族区域自治,西藏经济实现了质的变化,经济总量实现了飞跃。2000年全区国内生产总值达117.46亿元,相当于旧西藏的30倍。经济结构趋于合理,第一产业在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从五十年前的99%下降至30.9%,第

二、三产业比重分别上升到23.2%和45.9%。

现代工业从无到有,逐渐成为带动西藏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迄今已建立起包括能源、轻工业、纺织、机械、木材加工、采矿、建材、化工、制药、印刷、食品加工等20多个门类,富有地方特色的现代化工业体系。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蓬勃兴起。到2000年,全区共有各类电站401座,总装机容量达35.62万千瓦,年发电量达6.61亿千瓦时,与旧西藏仅有一座125千瓦时的小电站相比,可谓天壤之别。以公路运输为主、航空、管道运输协调发展的立体交通运输网形成、现已建成15条干线,375条支线公路,总里程达2.25万公里,基本上实现了县县通公路。同时开辟了10多条国内国际航线。建成了总长度1080公里,世界上海拔最高的从格尔木到拉萨的输油管道。通信业超前发展,建成了以拉萨为中心的通信网。2000年底,西藏地区固定电话总装机容量达17.02万门,移动电话总装机容量达12.3万门,互联网站9家。第三产业产值达53.93亿元,在西藏国内生产总值中居首位。[12] 以上数据表明,在全国政策大力支持下,西藏由解放前的一穷二白的落后状态已经迈入工业体系健全,信息发达的现代社会。国家始终把民族地区的发展放在第一位。在解放初期,我国十分贫穷落后状态下,仍然从匮乏的财政资金中挤出一部分来给民族地区。帮助贫困山区农民购买农具等,改变其落后的“刀耕火种”的生产方式,帮助少数民族建立耕读学校,发展基础教育。改革开放后,民族地区的文化教育事业进入了突飞猛进的阶段,人民生活水平大幅提高,并取得了辉煌的成果。

到2000年,西藏全区拥有各类学校956所,在校学生达38.11万人,适龄儿童入学率提高到85.8%,文盲率下降32.5%,大专以上人口达3.3万人,占全区人口的12.6‟,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位居前列。近年来,国家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来保护并弘扬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国家抢救、整理并出版了包括蒙古族的《江格尔》、柯尔克孜族的《玛纳斯》、藏族的《格萨尔王传》这三大英雄史诗;搜集、并整理编纂了《中国民间歌曲集成》、《中国民间器乐曲集成》、《中国民间故事集成》等包括民族文学、音乐、舞蹈诸多门类的十大文艺集成;维修了西藏拉萨的哲蚌寺、色拉寺、甘丹寺;青海的塔尔寺和新疆的千佛洞等大批重要寺庙和宗教场所,其中仅在1989至1994年,国家为维修布达拉宫就投入5300万元和1000公斤黄金。[13]

西藏自治区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西藏各族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极大改善。197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65元,而2003年增至8058元,增长14倍,平均年递增11.2%;2007年西藏农牧业进入第二十个丰收年,农牧民人均纯收入达2788元,同比增长14.5%,比全国水平高出约7个百分点,连续五年保持了两位数增长,比2002年增长了83.8%,比1992年增长了2288元,比1978年的175元增加2613元。[14]1979年,西藏全区农牧民人均消费水平为147元,城镇居民为620元,2006年这两个数字分别达1827元和7312元;2007年,西藏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112亿元,比2002年翻了一番多;“十五”期间西藏累计新增住房面积达到20.86平方米;截止2006年12月底,西藏民用汽车保有量已达14.39万辆,比上年同期增长35.2%。[15]西藏总人口由1951年的114.09万人增加到现在的280万多人,人口平均寿命从1951年35.5岁提高到了现在的67岁。[16]

通过两种制度在发展经济、文化方面的对比,我们可以窥探出:土司制度作为一种民族政策,从民族发展的角度来看,它是一种名副其实的“人吃人”制度,封建王朝利用土司来剥削劳动人民、控制人民;用搜刮民脂民膏来削弱民族地区的经济实力,又可挑拨土司与人民之间的关系,达到一箭双雕的目的。相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则把实现民族地区的繁荣发展当作国家的根本任务,不但在发展特别落后的地区免除税收,而且国家历年都给民族自治地方以巨额的财政补助发放各种生活补助款和救济款,设置民族地区教育补助费、医疗补助费等。坚持以人民利益为重,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我党立党之本。

(三)从基层利益与维护国家统一方面来看

白寿彝先生说:“我们要知人论世,护惜古人。”用今人的眼光来审视历史,今天的标准来衡量历史,都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史学观。过去我们用阶级分析法来研究问题,认为一切历史上的东西都是落后的、腐朽的。因此只看到了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矛盾的一面,忽视了相适应的一面。尽管土司制度在总体上是阻碍历史发展的,但是它在农业基础设施方面所做的贡献是无法抹杀的。我们先从它的统治机构来说,多设立户、吏、兵、刑、工六个房,犹如一个小朝廷。各个房设有总管,在户房中设有“那管,”是专门管理各地的田地和农业生产的土目,督察田地是否丢荒,是否按季节耕种和管理、收获,是否有种子、

肥料、农具、耕牛,是否有水利灌溉等等,以便进行调节。这与我们现在农村的田间管理十分相似,都是监督农业生产的。“民以食为天,国以税为本。”在重农抑商的封建时代,农业是十分重要的。如今,农业的基础地位也是无法动摇的。总之,在土司制度下对农工业的基层管理是很完善的。

关于农业的基层设施,有些土司还设有“水利谷”、“牛马坊”,用于兴修水利和耕牛调剂,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这是在解放后50年代对大新县土司地区社会历史调查中得到的资料。以上是从机构设施方面来说明的,下面我们从它的基层农业设施建设来看:

莫家仁先生曾在忻城县下才村调查明清时期遗留下来的水坝、唐坡、架设的水筒车、水澗等水利灌溉设施。村边几里远处有条河流,老人说:“土司时代,这条河流上架有十几个水筒车车水灌田;在二寨堡境内,江河交错,河上水坝、水筒车也很多。”明清时期,莫镇威等土官土县境修石拱桥、石板桥、石墩桥等百余座,修通外堡石山路3条,在思练堡利用官方设立:“劝农停车所”。在县治

[17]地方鼓励土民纺织土锦、土布等等。由此看来,土司衙门也是关心农业生产的,在历史时期也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农业的发展。

以上是从经济发展来说的,以下我们从它的政治方面分析。众所周知,在中国历史上农民起义是绵延不绝的,起义次数之多、规模之大是世界历史上所罕见的。而与之相反的是土司统治的州、县,土官土民的起义事件少有发生,即使发生规模也不大,时间也不长。以明朝为例;当时桂西的土司统治地区,社会相对清平;而流官统治的桂东地区,如古田、大腾峡、府江、罗旁、怀远等地,大规模的人民反抗,有的长达两百余年。相比之下,土司土官对维护边疆地区的稳定有不可忽视的作用。探究其因,首先,我认为以夷制夷顺应了民心;土官土民本是同根生,没有相煎何太急的理由。其次,土官土民有共同的民族信仰、共同的心理素质、共同的语言、长期共同的生活在一起。最后,他们的个人声望或家族声望具有很强的震慑作用。

我们从它的反抗外敌侵略,维护祖国领土完整来说。土司制度萌芽时的宋朝,交趾统治者经常入侵广西边疆州县、掠夺人口和财物。边疆羁縻州的土官土酋率领几万几十万的土兵痛击入侵者,收复失地,保护边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元朝左右江土官土兵在反击交趾入侵方面也起了很大作用。南丹、庆远、融州的土官

和土民,成千上万到思明、太平等地屯田戍边,减少元王朝在兵源上、财力上的巨大压力。明朝时沿边州县如 施、莫紹伦等率土兵、俍兵击退安南入侵者。嘉靖三十四年(1555年),女土官瓦氏率田州、镇安、思思、南丹、东兰、那地等府州的俍兵6000余人,至浙江沿海抗击倭人入侵,在王江泾等战役中痛击倭寇入侵者,歼敌2000人,取得了自抗倭以来没有取得过的重大胜利,明廷嘉奖她,诰命为“二等夫人”。清乾隆末年,安南入侵骚扰,两广总督孙士毅率军讨伐,田州土官岑宜栋率土兵2000人随征共讨。后来清军撤退入关,岑宜栋率土兵担当封后掩护;被敌人埋伏,截断退路,岑宜栋率领土兵血染沙场,英勇牺牲。土司土官抗击入侵者给国人以深刻印记。[18]

土司制度下的少数民族在捍卫国家领土完整时做出了杰出贡献。他们用鲜血阐释了国与家唇亡齿寒的关系。封建王朝对他们有歧视,他们被蔑视为华夏之夷族。有的土司为此自欺欺人,为自己造一个汉族祖先。当然大多数融入到了中华民族的大家庭里,用鲜血来捍卫祖国的尊严。

民族区域自治在给予基层利益方面已经从物质利益上升到政治权利。从它发展的各个阶段看:在1922年7月至1931年11月的探索阶段,中共二大通过决议:“蒙古、西藏、新疆建立联邦共和国”。它是与中国实际不相符合的基层权力表现。1931年11月至1936年10月初步提出建立少数民族自治区的主张,以1936年10月下旬建立陕甘宁豫海县自治区政府为首次尝试。1937年至1945年抗战阶段融入了“全民抗战”的内容,把民族团结与爱国救亡充分结合起来。1945年至1949年,民族区域自治的成功实践阶段,逐步建立形成了区、乡、县、省的民族政权体系。如先后在淮南、山东、晋察冀等解放区建立二龙回族自治区、鲁中回族自治区、枣庄回民自治镇等一批县级民族自治地方,贯彻落实了基层民主权利。1949年至1978年,《共同纲领》的颁布,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由民族政策到国家制度的转变。民族自治机构在全国少数民族区域陆续建立,表明了民族自治基层政治权利的全面落实。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1884年5月31日,六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标志着基层民主权利用法律形式的确认,也标志着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已经具备了较完备的形式,走向了成熟阶段。

民族区域自治下,人民生活达到温饱后向小康迈进,还能参与国家的政治生

活,除了自主安排、管理发展经济建设事业,自主发展教育、科技文化事业外,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还拥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在土司制度下,这些都是痴心妄想。

维护祖国统一方面,抗战时期具有很强的代表性。从少数民族的英雄来说,有回族英雄马本斋,他与日军苦战870余次,最后病逝疆场。从全国来看,台儿庄战役中,卢汉率领云南各族子弟组成滇军,坚守禹王山20多天,给日本侵略者以沉重打击;在湘鄂西八千苗族战士开赴湘北前线,成为日军西进途中不可逾越的屏障;在云南,白、傣、黎等少数民族群众,肩挑马驮,遇山开山,遇水修桥,保证了滇缅公路的畅通,无数抗日物资正是通过这条大动脉输向了全国抗日战场。

在这两种制度下,各族人民都以不同形式、不同方式同外国侵略者展开了殊死的斗争。在民族危亡的关头,他们都能抛弃民族间的前嫌,以国家利益为重。也充分显示了中华民族顾全大局与不屈不挠的革命斗争精神。

(四)总结

铭记历史,我们才能展望未来。这两种制度虽然孕育于不同的历史环境中,成长在不同的国家体制下,看似是两种毫不相同的制度,其实蕴藏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人类自从诞生以来,就沿着前人的足迹走到了今天。人类历史上的任何发明创造,也是建立在先人失败经验基础上的。所以我认为民族区域自治是对土司制度的一种去伪存真、去粗存精的扬弃与批判。这不是危言耸听,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观点认为:“世界上的一切事物之间是有联系的,构成事物的各要素之间也是相互联系的,整个世界是一个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

首先,它们在发挥民族头人作用,培养民族干部方面有接近之处。无论是土司制度还是民族区域自治都需要重视民族头人作用,发挥他们的作用,并且在该地区培养和使用更多的民族干部。其次,自治权在一定意义上有相似性。土司制度在土司头人统治的区域内除诚服中央政权,履行国家的义务外,还享有比较充分的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在其自治区内,除执行一般国家地方机关的职能外,还享有相当的自治权,这种自治权在《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有详细规定:„„国家举办民族高等教育,在高等学校举办民族班、民族预科,专门或者主要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并且可以采取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办法„„。最后,这两种制度

实施的前提都是国家统一的版图之内,并且都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在少数民族聚居区采取特殊措施的情况下接受中央王朝的统治,这样既保证了国家统一,又实现了因地制宜。

总之,这两种制度都是先民们几千年治边治疆经验的结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仅继承了土司制度的精华,而且把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同中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创造性的解决了中国的民族问题,也丰富了马克思主义关于世界民族问题的理论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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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雅安土司制度

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研究

7.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浅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土司制度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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