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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制度比较研究

发布时间:2020-03-03 03:55:5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一、公务员制度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答: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是根据我国的国情建立的,同时又改革了传统的人事制度的弊端,因此它既不同于西方文官制度,也不同于我国传统的人事管理制度。

1.我国公务员制度坚持和体现了党的基本路线,而西方文官制度则标榜“政治中立”。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这说明我国公务员制度是党的组织路线,而西方文官不得参加党派活动,不得带有政治倾向。

2.我国公务员制度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而西方文官制度要求公务员与“党派脱钩”。我国公务员制度根据党的组织人事路线、方针、政策制定,坚持党对人事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组成人员的国家公务员是由各级常委及其组织部门负责考察,依法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决定任免。西方文官制度对公务员的管理强调“与党派脱钩”,公务员职务晋升不受政党干预。

3.我国公务员制度强调德才兼备,西方文官制度缺乏统一的,全面的用人标准。国家公务员在录用中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对思想政治方面要求严格。在晋升中注重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实绩。因此坚持德才兼备标准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特色。

4.我国公务员制度强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国家公务员不是一个独立利益集团,而西方文官是一个单独的利益集团。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我国公务员的考核、奖惩、晋升等都要考察其为人民服务的精神。西方文官制度中的公务员,可以通过自己的工会等组织同政府谈判,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利益。

二、你如何看待中国科举制度与现代公务员制度之间的关系?

答:科举制度与公务员制度对许多人来说显然并不十分陌生。因为科举制度给中国古代社会留下的痕迹即使在今天看起来也还是清晰而浓重,而公务员制度在当代西方社会发挥的作用正在变得日益巨大而深远。

中国古代的科举制度是近现代西方国家的公务员制度的渊源。我们知道中国古代的科举制度是世界上最早的官员考试制度:第一,中国的科举制度在英国广为人知;第二,有关那个时代竞争考试理论的期刊文章和议会辩论均与中国的这一制度相关;第三,议会内外一致认为,科举制度是中国创立的一种制度,而且不容否认;第四,没有任何其他国家先于中国而使用一种竞争性的官员考试制度。”科举制度在中国以及亚洲国家并没有直接转化为近现代的公务员制度。尤其值得深思的是,当西方国家急于了解并效仿中国的科举制度并以此为基础建立起适应近现代西方社会需要的公务员制度的时候,发明了科举制度的中国人却正在迫不及待地铲除这一制度及其所造成的影响。但是,当我们对科举制度与公务员制度进行研究之后,我们却发现,这两项制度对君主专制的古代中国与两党或多党制的近现代西方国家几乎带来了同样的利弊:政治的稳定、行政的高效以及随之而来的官僚政治的泛滥还有由此而造成的种种弊端。在这里,我们不仅看到中国与西方国家之间的相互影响,同时也看到了古代与近现代之间的上下接续。尽管古代中国与近现代西方国家在时间与空间上都相距甚远,但是,历史的共性并不因此失去其影响力。而研究这种历史的共性及其在不同时间与不同空间中的表现,恰恰是历史学的基本任务。当我们把视野扩展到对人类历史发展的全过程与全方位进行整体考察的时候,就会发现,科举制度显然是古今中外历史文化尤其是政治制度发展进程中的一个交汇点。

三、公务员制度的主要价值诉求有哪些?

答:

1、公平正义是公务员精神的价值取向。社会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和谐需要公正,公正才能和谐。对于一个社会共同体来说,其价值层面的需求就是公平与正义,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盛世局面。追求社会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主旨,而这恰好与现代公务员精神的蕴意相一致。党和政府制定的政策、制度的公正性,发挥着导向并调整社会主流价值的作用。但是,政策、制度的公正性在某种程度上还取决于其实施者即公务员所具有的公正品质和公正无私的立场及公权力的正确行使,通过创造性的工作去化解社会矛盾,消解社会冲突诱因,实现政策、制度所指向的公平与正义。反之,在当今的社会现实公正博弈中,如果公务员偏私,权力的公共性就会偏离,公正性就会偏失。显而易见,公务员精神在于坚持高扬人本精神,铸就和谐正义精神支柱,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给人以信心和力量,引领与培植人们的公平正义共同价值观以提高社会凝聚力,增进社会团结和睦。

2、公共利益是公务员精神的目标追求。利益惠民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目标。我们所倡导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各方利益大体均衡的社会,需要充分考虑各阶层社会成员的利益需求,形成规范化、制度化的利益均衡机制。我们党高度重视社会公共利益、社会资源的分配问题,并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这根主线,遵循“有益于多数社会成员的根本利益,最终有益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根本利益”的原则来平衡起点的差异,作为社会管理、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尺度。公务员是社会公共组织的成员,履行的是社会公职,无论是法理的规定,还是制度设计的要求,都明确提出:公务员的一切行为,都必须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以为社会公民服务为宗旨。公务员精神源自于公务员的这种公职理念,代表公共利益,行使公共权

力,提供公共服务,权为民用,利为民谋。由此可见,公务员精神以公共利益为目标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人是经济社会发展最核心的要素,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是社会和谐最核心的要求,而人与人之间和谐的核心要求则是利益关系的协调。公务员精神就是坚持以公民为本位,以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基点,以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为依归,实现社会和谐。

3、依法行政是公务员精神的实现模式。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依法行政是公务员精神的必然要求,又是公务员精神转化为行动的重要途径,这与建设和谐社会的需求相统一。公务员作为法定表现形式的公共职位,他的一切权力都是来源于法律,是由人民意志体现的法律奠定的,是以社会公众为本原的,保持对法律的足够敬畏,是依法行政的基本条件。公务员依法行政,实质上就是要维护人民通过法律获得权利和利益,同时体现公民权利本位,公务员义务本位的公务员精神。公务员依法行政,必须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律、规则意识,公权力的行使不能打擦边球,一切必须在法制轨道上开展工作,按照法定的职责、条件、标准、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执行公务,公正执法,匡正言行,准确运用与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提高建设和谐社会的本领。和谐社会要求公权力敬畏法律,公务员依法行政,更重要的是通过法治的途径实现人的价值、维护人的尊严、保护人的权利、促进人的发展和社会规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依法对公民一切正当的利益给以无差别的保护,从而推进民主法制与和谐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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