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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储银行国债业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3:35:4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代理国债业务的经营管理,保障各项业务顺利发展,依据财政部《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管理办法(试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国债公司)《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债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取得国债承销资格的商业银行面向投资者销售的以电子、凭证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的人民币债券,包括储蓄国债(电子式)、凭证式国债两种。

第三条 代理国债业务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利用本行债券柜台系统,为投资者提供的国债认购、付息、兑付等服务。

第四条 国债业务系统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通过现有的网络资源、技术优势,实现代理国债业务在全国范围内信息电子化、网络化处理的计算机应用系统。

第五条 代理国债业务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统一开办、统一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机构需经上级授权后方可开办业务,并同时接受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分行经办代理国债业务,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人负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加强专业营销队伍

1 建设,防范金融风险,保障业务发展。

第七条 为切实加强管理,确保代理国债业务规范经营及资金安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及各分行应对辖内机构代理国债业务进行定期不定期的业务、会计综合检查。各省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定期检查计划,要求每年定期检查不得少于1次。

第八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机构经办代理国债业务均适用本办法。

业务部分

第一章 业务准入管理

第九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负责与财政部签订国债代销、包销协议。

第十条 为强化管理、防范风险,代理国债业务的开办实行审批、授权方式,业务的停办实行报审、批准方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机构需经上级授权后方可开办代理国债业务。

第十一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业务准入管理:

(一)负责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开办代理国债业务所需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完成代理国债业务代销资格和业务准入手续的各项申报工作。

(二)负责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分行开办代理国债业务进行统一授权。

(三)负责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分行有关停办代理国债业务

2 的申请,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经审核做出书面批复。

(四)负责受理已停办代理国债业务的各分行要求恢复开办的申请,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批复。

(五)负责监督和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分行代理国债业务的经营行为,如发现有重大违规操作、资金案件等需暂停开办或停办的经营行为时,有权责令相关机构暂停开办或停办代理国债业务。

(六)负责协调与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监管部门的沟通和交流,协助各分行与同级监管部门的协调和沟通。

第十二条 各分行及下级机构业务准入管理:

(一)各级分行(直属支行)需经上级授权后方可开办代理国债业务,并对下级机构开办此项业务进行授权。同时将上级机构授权文件按同级监管部门要求备案。

(二)负责受理下级机构有关停办代理国债业务的申请,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经审核做出书面批复。同时,将相关批复文件逐级上报并按同级监管部门要求备案。

(三)负责受理已停办代理国债业务的下级机构要求恢复开办的申请,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批复。同时,将相关文件逐级上报并按同级监管部门要求备案。

(四)负责监督和管理下级机构代理国债业务的经营行为,如发现有重大违规操作、资金案件等需暂停开办或停办的经营行为时,有权责令相关机构暂停开办或停办代理国债业务,并将相关文件逐级上报并按同级监管部门要求备案。

(五)负责协调与同级监管部门的沟通和交流,协助下级机构与同级监管部门的协调和沟通。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代理国债业务涉及机构包括内部机构与外部机构。内部机构指经办代理国债业务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一级分行、二级分行、直属支行、支行;外部机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机构均为内部机构。内部机构入网需具备业务准入资格,并经上级部门批准。

第二节 机构职责

第十五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职责:

(一)负责签订与财政部的代理协议及代理方案;

(二)负责全国代理国债业务的管理和指导;

(三)负责代理国债系统业务功能的修改、完善,以及新的业务功能需求的增加;

(四)制定代理国债业务的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五)制定总中心运行管理制度,并遵照执行;

(六)监督、检查各分行及下级机构代理国债业务规章制度的执

4 行情况;

(七)严格遵照财政部国债业务相关规定,遵循代理国债业务运行规则,遵守业务操作流程,保证国债业务全国总中心工作顺利进行;

(八)对各分行代理国债业务进行考核;

(九)负责维护国债注册信息等业务参数;

(十)负责国债资金结算;

(十一)负责与中央国债公司簿记系统核对代理总户帐务;

(十二)负责国债业务处理系统的正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及时解决系统运行故障;

(十三)本级国债系统操作人员的注册审批;

(十四)对各类入网、退网、资料变更等申请的复核和审批;

(十五)负责组织全国国债业务管理人员的培训; (十六)负责与各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十七)负责策划和组织全国统一的国债业务宣传活动,受理投资者咨询、投诉; (十八)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各分行及下级机构(除支行)职责:

(一)负责本级及辖内机构代理国债业务的管理和指导;

(二)负责下级机构加入或退出国债业务系统的审批;

(三)负责执行并向下级机构转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制定的代理国债业务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并根据本级机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四)负责辖内国债业务投诉、争议的处理;

(五)负责辖内国债业务的对外宣传、公告;

(六)负责监督、检查辖内各级机构业务规章制度的执行;

(七)负责本级及下级机构国债业务相关人员管理和培训;

(八)负责本级国债系统的日常维护;

(九)负责与本级各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十)负责将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异常问题和差错及时上报上级机构;

(十一)负责国债业务系统的正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及时解决系统运行故障;

(十二)负责本级国债业务系统操作人员的注册审批;

(十三)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支行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上级机构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业务开展要求;

(二)负责国债券种的介绍、宣传、营销和销售,接受投资者咨询、受理投资者投诉;

(三)负责将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异常问题和差错及时上报上级机构;

(四)其他职责。

第三节 申请开办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取得国债业务承销资格时,总行统一对一级分

6 行进行国债业务开办授权;一级分行及各级管理机构依据下级机构的业务发展情况、管理水平及人员培训情况逐级进行业务开办授权。

第十八条 申请入网的各级机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已接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全国性中间业务平台,具备开办国债业务基本条件;

(二)已完成对相关人员的培训;

(三)已做好对外宣传公告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开办国债业务的支行应保证监控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 入网流程:

(一)提出申请

申请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机构提出开办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理财业务申办/申退申请表》; 2.申请报告。其内容包括:拟开办业务时间、开办业务种类、系统情况、人员培训、宣传公告、支行建设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3.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二)审批

对各级机构的开办申请,上级机构于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批复,对符合开办条件的机构予以批准,并进行相关维护。

第二十条 申请机构应严格按照批准时间和要求开办业务,并按同级监管部门要求上报。如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国债业务或不按批准时间开办业务的,管理部门有权追究相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申

7 请机构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照批准时间开办业务,应以书面形式向上级部门进行报告。

第四节 终止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入网机构退出国债业务系统,需经上级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办业务。

第二十二条 入网机构如未能按要求遵守相关业务规定,出现差错率过高或造成重大资金损失等,上级机构有权强制执行该机构退网。

第二十三条 拟退网机构须结清资金清算、差错处理、投资者账户以及其他所有遗留问题。

第二十四条 申退流程

(一)提出申请

退网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理财业务申办/申退申请表》; 2.退网报告,内容包括:申退原因,拟退网时间,业务现状,以及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二)审批

1.对各级机构的退网申请,审批机构于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批复;

2.上级机构在批准机构退网后,负责通知相关部门,做好正式退网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五条 退网的机构,应做好相应的宣传公告工作。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一节 人员分类

第二十六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机构办理国债业务,均实行人员分类管理。各级业务人员岗位划分如下:

(一)业务主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各级分行、直属支行均设置本岗位。

(二)业务管理员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各级分行、直属支行均设置本岗位。

(三)支行长/支局长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支行、邮政代理网点均设置本岗位。

(四)综合柜员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支行、邮政代理网点均设置本岗位。

(五)普通柜员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支行、邮政代理网点均设置本岗位。

(六)营销岗位

各级业务管理部门均设置本岗位。

第二节 人员职责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债业务操作与风险控制需要,对不同岗位的权限进行严格限定,同一机构有权限制约的岗位人员不允许相互兼任。

第二十八条 业务主管职责:

(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

9 1.负责本级机构国债业务的统一管理; 2.负责执行国债业务工作计划; 3.负责指导业务人员开展工作;

4.负责国债业务系统全国中心操作员维护; 5.负责业务管理员授权;

6.负责需要主管权限操作的其他业务。

(二)各级分行、直属支行

1.负责本级机构国债业务的统一管理; 2.负责执行国债业务工作计划; 3.负责指导业务人员开展工作; 4.负责业务管理员授权;

5.负责需要主管权限操作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九条 业务管理员的职责:

(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

1.负责国债基本信息、业务参数的维护; 2.负责各级机构手续费分配比例维护; 3.负责国债机构入网管理; 4.负责国债业务报表下载打印;

5.负责国债业务系统与中央国债公司及其他邮政金融系统间的交易差错处理;

6.负责向资金清算部门提供国债对内、对外资金结算指令; 7.负责国债业务指导、业务宣传等工作;

10 8.其他职责。

(二)各级分行、直属支行

1.负责下级机构业务主管、业务管理员的注册、修改、删除、密码重置;

2.负责国债业务报表下载打印;

3.负责国债业务系统公共管理部分交易查询; 4.负责配合总行进行辖内交易差错处理; 5.负责国债业务指导、宣传等工作; 6.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支行长/支局长的职责:

(一)负责支行国债业务日常管理;

(二)负责国债业务授权; 第三十一条 综合柜员的职责:

(一)负责营业参数下载;

(二)负责普通柜员授权;

(三)负责普通柜员密码重置;

(四)负责请领、接收、下发、上缴重要凭证;

(五)负责国债业务日初报表下载打印;

(六)负责支行/支局凭证日结; 第三十二条 普通柜员职责:

(一)负责办理国债业务柜台交易;

(二)凭证日结;

(三)每日日初打印“交易提示信息表”;

(四)其他

第四章 业务处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中间业务交易账户是投资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办理国债业务的基本交易账户,其对应实物为理财交易卡;中间业务交易账户开户时加办的实名资金账户为到期兑付、提前兑取的存款账户及提前兑取等业务手续费的扣收账户。

第三十四条 国债面值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国债交易金额须为百元的整数倍,资金清算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

第三十五条 国债不得更名,不可流通转让,在规定时间内可以提前兑取。

第三十六条 国债认购、兑取交易采取免填单形式,即投资者口头提出交易要求,并对银行打印记录签字认可。

第三十七条 国债业务营业日为一年365天(闰年366天),正常营业时间为8:30-17:00。(发行文件中有明确时间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需在中间业务交易账户下开立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账户,用以记载其储蓄国债(电子式)债权及变动情况。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实名中间业务交易账户和实名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账户。

第三十九条 国债的销售额度实行计划管理,分为五级即一级总中心;二级省中心;三级地市中心;四级市县中心;五级网点。国债

12 发行前在规定时间内,

二、

三、

四、五级管理中心应按相关文件要求逐级向上申请发行额度;本级机构在收到上级分配额度后,应对下级机构进行额度分配,指导下级机构开展国债代销业务。

第四十条 国债资金属国家建设资金,严禁挪做他用;国债包销义务由总行承担;客户提兑资金暂时由各省指定分户垫付,总行定期结算。

第四十一条 国债发行、兑付手续费由财政部下拨,主要用于国债发行中宣传、凭证印刷、人员培训、零星设备的购置及优秀工作人员的奖励等。办理提前兑取、挂失等收取的手续费作为其他收入处理。手续费分配原则上应向基层单位倾斜。

第二节 术 语

第四十二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代销机构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的人民币债券。

第四十三条 凭证式国债: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凭证式国债承销团,以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方式(或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的人民币债券。

第四十四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账户:投资者在代销机构开立的用以记载其储蓄国债(电子式)债权及变动情况的账户。

第四十五条 固定利率债:国债的计息利率(即票面利率)是唯一的,并且在发行时已确定,该品种的付息方式有利随本清和定期付息两种。

13 第四十六条 通胀指数债:国债的本金或利息根据某种物价变量定期进行调整的债券产品。

第四十七条 提前兑取开始日:投资者可以开始提前兑取某期国债的规定起始日期。

第四十八条 提前兑取计息开始日:投资者认购国债后,在该日期前提出提前兑取申请,不计利息,只还本金。

第四十九条 非交易过户:非交易引起的债券所有权转移,包括法院扣划、抵债、赠予、遗产继承等。

第五十条 非交易工作日:在付息日和到期日前N个法定工作日前停止办理提前兑取、非交易过户等业务。

第五十一条 业务截止日:代销机构因某期国债还本付息等原因而停止办理提前兑取、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日期。业务截止日当日日间仍可办理上述业务。

第五十二条 冻结:根据司法机关出具的账户冻结文件对账户进行冻结。冻结资产不得进行交易。冻结有效期最长为6个月(可参数设置)。

第五十三条 财产证明:应国债持有人申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其持有国债所出具的证明。

第五十四条 国债质押贷款:借款人以未到期国债作为质押,从贷款银行取得人民币贷款,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三节 业务处理

第五十五条 国债业务包括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和凭证式国

14 债业务。

第五十六条 国债业务系统主要参数由总行统一维护。包括:国债其他参数维护、国债券种维护、凭证式国债分段维护设置、额度管理、国债利率维护、清算日期、提前生成存款记录的天数等参数,其他各级机构只有查询功能。

第五十七条 中间业务交易帐户下以电子方式记录的国债资产在付息日、兑付日前一日日终后,总行国债业务人员进行相关业务操作,系统自动将本息全额打入客户对应的资金账户,客户无需到网点办理兑取。

第五十八条 凭证式国债起息日是购买日,储蓄国债(电子式)起息日是发行日。

第五十九条 各级机构(总行除外)在国债发行前,应在国债系统内进行额度申请。

第四节 手续费管理

第六十条 国债业务手续费标准由总行根据相关规定制定。 第六十一条 国债业务向投资者收取的手续费均从投资者资金账户内扣划,并出具手续费交易回执。

第六十二条 国债发行兑付手续费以总行与财政部签订的代销协议为准,由总行统一结算。

第六十三条 国债发行兑付手续费可参与分配的机构有:总行、分行、直属支行,具体分配比例由总行制定。

第六十四条 基本业务手续费和特殊业务交易手续费为国债业务

15 收入,各级分行应严格按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 各分行应严格执行总行规定的手续费收取标准,不得向投资者收取其他费用。

第五章 业务单证、报表管理

第一节 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单证及报表管理 第六十六条 本节所指业务单证是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所有业务单证、登记簿和报表。

第六十七条 各级机构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报送报表。 第六十八条 业务单证,由各级分行根据总行统一要求规格,自行印制下发,不作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业务单证包括: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账户开户/销户/语音查询密码挂失申请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电子式)认购确认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电子式提前兑取确认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间业务交易回执、中国邮政储蓄手续费收据。

第二节 凭证式国债相关单证及报表管理

第六十九条 本节所指业务单证是凭证式国债业务所有业务单证、登记簿和报表。

第七十条 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由各分行按照人民银行要求的规格,在总行指定的印制厂自行印制下发,作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第七十一条 各级机构业务操作员按照操作权限,可查询打印相关报表。

16 第七十二条 各级机构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报送报表。 第七十三条 业务单证包括: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间业务交易回执、中国邮政储蓄手续费收据。

第三节 业务单证及报表档案管理

第七十四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单证、登记簿、报表是记录和反映该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要以分类理订、分级管理的原则,按单位和时间定期理订、送档。

第七十五条 业务档案保管可分为纸质、电子存储方式保存。各级机构对本机构所保管的各类业务档案应妥善保管,做到归档资料齐全、完整,防止散失。

第七十六条 业务档案保管期限:

(一)交易凭单、凭证保管15年;

(二)开户、销户等登记簿类保管期限为15年;

(三)电子存储方式的档案永久保存;

(四)其他档案保管年限见会计部分。

(五)业务档案保管的其他事宜详见会计部分

第七十七条 业务报表按各级机构包括:全国中心、省分行、地市分行、市县支行、支行报表。

第七十八条 以上报表除支行打印的“交易提示信息表”外,各级机构业务操作员按照操作权限,可查询打印相关报表。

第六章 差错及异常处理

第七十九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系统差错主要是指本系统和中

17 央国债公司系统之间的交易、账务处理数据不一致。

第八十条 对当日与中央国债公司系统处理结果不一致时,查明原因并于次日补传数据,双方数据核对一致方可。

第八十一条 各级机构应严格规范管理,减少差错和异常情况。对于出现的差错须及时向上级机构报告,最终由总行统一处理,协调各级机构配合解决。

第八十二条 差错处理流程见总中心运行管理制度。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行制定并负责解释,各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总行将根据有关规定,作必要修改或补充。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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