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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年休假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18:09:5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XX法院机关考勤、年休假制度

为严格机关管理,加强干警工作作风,充分调动干警积极性,切实维护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干警年休假待遇的落实,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一般规定

1、全院干警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觉签到。

2、签到后应随即进入工作岗位开展工作。严禁签到后在上班时间外出早餐或干其它私事,否则按未签到处理。

3、签到地点在一楼楼梯考勤机处,实行图像或指纹签到。

4、机关考勤实行定时签到签退制度。签到签退时间应在规定的上班时间以前、下班时间以后进行。(春秋季上下班时间的调整,按上级规定另行通知。)

二、领导与监督

5、为确保签到工作有效进行,不流于形式,签到和考勤工作由纪检组长全面负责。

6、签到具体工作由政治处负责组织实施。由纪检组、政治处、监察室派员组织不定时抽查。

7、签到由监察室负责记录、通报和存档工作,并纳入年终考核。每月1-2号各请销假登统计时间,每月5号前通

过本院“情况通报专栏”,向全院公布上月各干警的考勤情况。

三、请销假制度

8、党组成员因公外出不能签到的,应向院长报告并告知政治处。

9、各部门负责人因公外出不能签到的,须提前报告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本人告知政治处。

10、其他干警因公外出不能签到的,须报告部门负责人,由部门负责人告知政治处。

11、未在规定时间内告知的,视为迟到、旷工或早退。

12、因私请假需提交病(事)假条、医院证明。审批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中层副职及一般工作人员请假一天的由庭长(负责人)批准;请假一天以上、不满一周的由分管院长批准;一周以上报院长批准。

(二)中层正职以上的请假一律报院长批准(包括因公出县市的)。

(三)因急病、急事不能到院请假的,可先以电话等方式向机关领导口头请假,待到岗销假的,补办请假手续,全院所有批准的病(事)假手续,须交政治处备查,作为年终考核依据。

13、考勤考核办法:

考勤与工资、补助及年度目标考核挂钩。

(一)凡到岗未签到的一律以迟到论处,迟到三次算一次旷工,早退视同迟到。

(二)凡外出不登记的,无法查岗的,视同旷工。

(三)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按旷工处理。

(四)假期到期后,不按规定销假的,按旷工处理。

(五)病、事假(住院治疗时间、年休假除外)每人每累计超过10天(含10天)的扣除1个月奖励工资。

(六)旷工一天扣发当日工资,一个月内旷工3天扣除扣发当日工资外,另扣发当月下乡补助和年底一个月的奖励工资。一年内旷工累计超过15天的,扣发全年奖励工资,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七)发生上述第

五、六项情况,除对干警个人给予处理外,还应按照目标考核的相关规定,与其所在单位年度目标考核挂钩。

四、年休假制度

14、凡本院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的,均享受年休假待遇。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15、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包括国家规定的探亲假、

婚丧假、产假)、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16、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或者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一)旷工五日以上的;

(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17、休假时间应统筹考虑,合理安排。各单位负责人要在确保各项日常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安排本单位人员休假,并包分管院长审批后,由政治处具体执行。

中层以上干部休年休假需报院长批准。

18、年休假一般应在当年享受,不跨年度安排。

19、休年休假应严格按领导安排执行。休假完毕后应及时到政治处销假。不销假或超期休假的,按旷工处理。

五、附件

20、院聘用人员照此规定执行。

21、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年休假制度

年休假制度

年休假制度

公司年休假制度

带薪年休假制度

员工年休假制度

员工年休假制度

年休假制度(定稿)

年休假制度通知

年休假制度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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