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各办、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规定,经馆委会研究决定,在馆职工中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范围
馆全体在编在岗职工(含协议工)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年休假:
1、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享受寒暑假的人员。
2、当年连续病假两个月或累计病休三个月以上的人员。
4、当年事假累计达到1个月以上的人员。
5、超出国家规定产假假期继续休息的人员。
6、当年从外单位调入本馆的人员。
7、病、事假人员中如果当年假已休完且年出勤率未达到90%以上,则下一年度不再安排休假。
8、员工在受处分期间。
二、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时间
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时间依据工龄确定,具体为:
1、参加工作满一年不满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5天。
2、参加工作满五年不满十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10天。
3、参加工作满十五年不满二十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15天。
4、参加工作满二十五年以上员工,每年休假20天。
以上年休假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三、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实施
1、职工享受年休假可就地休假,亦可到外地休假。职工到外地休假可享受费用补贴。职工在休假期间的工资、奖金照发,但不享受出勤、值班、伙食等补助。
2、职工享受年休假视岗位工作需要,采取轮休交替形式进行。
3、各办、组负责人应根据本办、组人员和工作情况,在保证业务正常运营的前提下,适当照顾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好年度工作和职工休假计划,既保证职工享受好年休假待遇,又确保业务工作不受影响。
4、职工年休假应先向本办、组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办、组负责人同意后,履行享受年休假手续,填写请假条(请假条应注明休假的起始时间、到外地休假的具体地点等事项),分别报主管业务和行政的馆领导批准后,交接好工作,方可离岗休假。休假结束后,及时履行销假手续。
5、到外地休假的人员原则上随旅行社集体成行,不提倡个人自行外出休假,更不允许带有探险性质的旅行休假。无论何种形式的休假,都应增强安全意识,确保外出休假安全。
6、职工年休假原则上应在当年一次休完。
7、职工外出休假费用补助标准及办法另行规定。此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