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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安置区环境保护规划

发布时间:2020-03-03 08:03:0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移民安置区环境保护规划

一、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规划 ㈠ 规划原则、目标 规划原则:

以综合整治为指导思想,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治理原则。移民安置区的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与\"长治\"、\"长防\"、\"移民开发\"等工程项目相结合,充分利用各方面投资,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达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

规划目标: 到2010年末,农业人口人均拥有0.8~1.0亩稳产高产基本农田、0.3~0.5亩左右经果林,消除荒地和稀疏林地,使区内林草复盖率达到45%以上,土壤侵蚀量减少70%以上,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人民生活逐步走向富裕,生态环境趋于良性循环。 ㈡ 保护措施

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措施,主要内容包括农村移民迁建安置、城(集)镇迁建以及交通道路等专业项目改复建过程中水土流失的预防治理的措施。

1.坡耕地改造工程措施:坡耕地改梯坪地,是控制坡耕地水土流失的有效措施。坡改梯主要是在小于25°的坡耕地上进行,大于25°的坡耕地应逐步实现退耕还林。规划坡改梯总计240.5万亩。坡改梯工程以修筑石坎水平梯田为主,在石料缺乏区域试验推广等高线植物活篱笆等措施。

2.生物措施:规划发展经果林207.9万亩,新植水保林436.7万亩、种草37.6万亩,水保林以松、杉、柏、刺槐、栎类、青杠、马桑、巴茅、荆条等为主,种植经济草种以蓑草为主,饲料草种以黑麦草为主。 3.封山育林:对一部分疏林地和未成林地实行封山育林。共计376.7万亩。

4.小型水利水保工程措施:小型水利水保工程主要依据集雨面积、保护范围、侵蚀强度大小和减沙70%的综合要求布设,以蓄、小、群为主,坚持就地拦蓄,就近兴利。 农村移民安置区水土保持措施规划详见表(略)。

5.城镇、工矿企业迁建和交通道路等专业项目复改建,在规划布局上应依山就势,严禁大挖大填。在\"三通一平\"及基建施工中需将废弃土方填放在指定低洼地段,并修建拦挡坝和护坡。对开挖过的场地,施工完建后应及时平整、恢复植被,或栽种经济林果,变废为利。

6.加强《水土保持法》、《环境保护法》等法规的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水土保持意识和法制观念,建立健全水土保持执法监督机构和三级管护体系。

二、城(集)镇迁建环境保护规划 ㈠ 规划原则、目标

规划原则:坚持城(集)镇迁建发展与生态环境改善相结合,城镇环境改善与区域环境改善相结合的原则。以国家的环境保护政策为导向,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环境污染控制方针,污染物排放与区域环境容量相适应。贯彻执行\"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提高城(集)镇整体功能和环境质量,使城(集)镇迁建的环境保护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规划目标:到规划水平年2010年,移民安置区\"三废\"污染和噪声污染问题基本得到控制,环境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具体规划目标如下: 1.水质保护目标与控制要求

保护目标:三峡库区总体水质要符合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Ⅱ类水标准。局部水域水质按其功能要求和水源保护区的具体要求,分别达到相应的用水水质标准。 控制要求: 对进入移民安置区内各河流的污水实行总量控制,各河流的整体水质在不同水位期,监测断面平均水质浓度控制在(GB3838-88)Ⅱ类水标准以内。

江、河城镇段岸边水域水质:单个或多个排污口下游1000m处,相互影响后的岸边水质应达到Ⅱ类水标准。 进入各河流的污水排放标准:2000年以前应达到现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2010年以前,如果由于治理水平的提高,有新标准时,应执行当时国家或地方新标准。 对易降解污染物,按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要求,排污口下游1km岸边达标。

对难降解污染物应通过污水处理实行闭路循环,不得任意排放,对于有毒、有害物质应按《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严禁排放。 2.大气环境保护目标

为保护和改善城(集)镇迁建区居民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96)和城(集)镇迁建规划的环境功能分区确定大气保护目标(见表10-3-2)(略)。 3.噪声控制目标

为使城镇迁建区有一个清洁、优美而安静的环境,保证迁建区人民群众生活和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制定迁建区不同功能区类型的环境噪声控制目标(见表10-3-3()略)。 ㈡ 规划保护措施

1.水质保护措施

保护范围:移民安置区水质保护范围主要包括水源保护区、库区水质功能保护区。库区水质功能保护区为长江干流及其支流的水库回水区。重点保护长江干流,大宁河、小江、乌江、嘉陵江、香溪河等主要支流。 城(集)镇集中供水水源保护: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水源卫生防护的要求,迁建城(集)镇供水水源集中取水口周围应设定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并由取水单位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注意事项告示牌。在保护区以取水点为中心、半径100m范围内,严禁捕捞、停靠船只、旅游以及从事任何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取水口上游1000m至下游100m范围内的水域,不得排入任何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保护范围的陆域内不得堆放固体废弃物、不得设立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放和装卸垃圾、粪便或有毒物品的码头,在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的活动,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从事放牧活动。禁止建立墓地和掩埋尸体。另根据实际情况,供水单位可会同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将取水口上游1000m以外的一定范围的河段划为二级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严格控制上游污染物的排入量,以确保下游取水口的水质满足饮用水源水质的要求。

城镇老城区生活污水处理措施:老城区应加强沼气化粪池的建设,逐步改造雨污合流制的排水系统。 城镇新城区生活污水处理措施:新城区应采用雨污分流制,生活污水截流集中到污水处理厂(场)处理达标后再排入江河。污水处理厂(场)应多方筹资,及早设计,尽快施工,争取在城镇迁建完成前投入运行。 工业污水处理措施:工业废水原则上由企业自行处理,工业废水主要为有机物的可纳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合并处理达标排放。特别是含重金属、酸、碱、造纸等工业废水,按\"三废\"治理要求,必须达标排放,严禁向江、河等水体排放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对污染大户应加强监督,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使工业废水切实做到达标排放。对经济效益差污染严重而又无法进行治理的工厂企业,应予停产、转产。禁止新建污染水源的工程项目,凡是新、改、扩建的项目,均应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环境保护部门和水资源保护部门审查同意后,才能列入建设计划。在新老城区内限制发展化工、冶金、造纸等污染型工厂企业。

医疗卫生单位污水处理措施:医疗卫生单位、兽医站等机构含病原体的污水需经过特殊处理和严格消毒后方可排入沼气化粪池或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

加强对船舶的卫生管理:所有过往船只,均应装设船用油水分离器,客运船只的垃圾应集中起来,在到达港口停靠时,将其转运上岸进行集中处理,严禁向江河内倾倒。移民安置区内港监、环保和环卫部门应对停靠船只进行油水分离器和垃圾处理情况检查监督,对违反规定者予以处罚。

禁止向河流水体内排放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剧毒污染物、油类、酸液、尾矿、矸石、粉煤灰、工业废渣、垃圾、放射性废渣、废物等固体废弃物。 2.大气保护措施

移民安置区大气污染主要为煤烟型污染,改善城(集)镇的大气环境质量,主要措施是改变能源结构、提高工业锅炉的消烟除尘率。主要措施为: 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政策,新城区严格限制大气污染严重的项目上马。

新、改、扩建项目必须实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控制废气排放量,使之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逐步改变能源结构,提高城(集)镇居民天然气使用率,增加居民能源结构中天然气的比例,到2010年,城市和县城气化率争取达到85%。居民生活用煤应严格规定使用脱硫型煤,同时使城区的部分工厂企业也使用区域内可资利用的天然气资源,降低煤耗量,减轻对大气的污染程度。

落实迁建区规划的公共绿地、道路两侧绿化、居民区绿化、工业区和居住区之间的防护林带和护岸林带的建设。

3.环境噪声防治措施

对产生较大噪声的工厂企业,在迁建时应增强其隔音能力,对产生噪声较大的生产设备应进行消音和减振处理。噪声污染较大的打桩机、砼搅拌机、卷扬机等施工设备在居民区作业时,应避开居民休息时间。 改善城市道路条件,改善车辆运行状况。在城区主干道和中心区域禁鸣喇叭,严格机动车辆的定期检修制度。

4.固体废弃物处置措施

城镇生活垃圾处置措施:规划在城市和县城迁建区的郊区修建垃圾处理场,生活垃圾产生量相对较小的城(集)镇,修建具备防冲、防渗措施的垃圾堆放场。

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置措施:应采取综合利用和集中处理的措施。煤渣、煤矸石、粉煤灰可用来制造水泥、砼骨料、硅砖瓦等,酒厂、糖厂、罐头厂的食品弃渣可用来制造复合饲料或肥料,其余的工业固体废弃物应采取卫生填埋处理,对含重金属的固体废弃物,应进行特殊处理。

特殊固体废弃物的处置措施:医院、卫生防疫等单位,排放的含病毒、病源体固体废弃物和放射性固体废弃物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特殊处理,不得任意倾倒,以免酿成环境污染事故,威胁区域人群健康。

三、工矿企业迁建与新建

二、三产业污染防治措施

㈠ 对搬迁重建企业,其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政策法规,严格坚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保\"三同时\"制度。

㈡ 实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企业迁建完成后,业主必须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请登记表》。其污染控制设施应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并发给排污许可证后企业方能投入生产并排污。企业水污染源和大气污染源的排放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排放标准。 ㈢ 移民新建

二、三产业应选择污染小或无污染的项目,提倡发展绿色企业。

㈣ 环境监测部门应加强污染源特别是重点污染源的监测,以便掌握污染源的动态变化,为环境管理部门实施有效的监督与管理提供依据。

㈤ 迁建企业与移民安置新建

二、三产业污染防治所需经费,贯彻\"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企业自行承担。

四、人群健康保护规划 ㈠ 环境卫生清理

移民迁入新居前必须对居住环境进行卫生清理,主要包括

: 1.加强建筑、生活垃圾和粪便的管理,防止疾病传播。对新址环境卫生污染源(如坟墓等),选用石碳酸、生石灰和漂白粉等药物消毒灭菌处理。

2.移民搬迁前,进行一次有组织、有计划的灭蚊、灭蝇、灭鼠活动,降低病媒生物密度。移民搬迁后,开展经常性的灭蚊灭蝇灭鼠活动。

3.加强水源防护管理,防止各种污染物对水源造成污染。 ㈡ 疾病监测、疫情抽查及预防接种 1.卫生检疫

对移民安置区新老居民及外来人员中可疑的带菌者和患病人员进行检疫,对确诊者及时进行隔离和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重点抽检的病种主要有:疟疾、肝炎、钩体病、流行性出血热等。此外,对外来人员还应视其来源地的疾病构成确定相应的检测项目。 2.预防接种

对移民安置区危害较大且易流行的疾病采取预防服药和免疫接种等方法,提高人群对疾病的抵抗力。预防接种的主要对象为搬迁移民,主要项目有:疟疾、钩体病、乙脑和病毒性肝炎等。另外,对从事皮毛收购和加工者注射炭疽疫苗,在丝虫高发区普服海群生盐进行预防和治疗。 3.人群健康监测

在移民安置迁建前后,必须加强人群健康的监测工作,特别是动物疫源性传染病和虫媒传染病的监测工作。监测内容见生态环境管理监测规划。 ㈢ 饮用水卫生检测

城镇、农村集中居民点以及分散建房的移民,应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凡新的饮用水源,要进行检测,衡量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检测内容见生态环境管理监测规划。 ㈣ 卫生宣传、管理与监督 在移民前和移民过程中,有计划、全方位地大力宣传、普及卫生知识,增强移民和老居民的卫生观念和自我保健意识,提高防病抗病能力。加强安置区卫生尤其是食品卫生、水厂等特殊行业的管理和监督,经常性开展食品卫生检查和卫生检疫。 ㈤ 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进一步建立健全移民安置区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络,提高区域医疗卫生防疫的服务能力。根据卫生部颁布的\"全国卫生防疫站建设标准\",完善各县、市卫生防疫站人群健康观察与保护的仪器设备及改善工作条件,加强安置区卫生防疫力量。

农村基层卫生机构应结合农村移民搬迁规划充实、加强。建议在移民安置区各村建立卫生保健室,各乡镇逐步建立乡镇防保站,负责计划免疫接种、传染病防治和妇幼保健等工作。

五、生态建设规划

㈠ 珍稀濒危植物和古、大树木保护

移民安置区珍稀濒危植物,分布高程在600m以下易受移民安置活动影响的物种主要有荷叶铁线蕨、疏花水柏枝等,规划对其采取建自然保护点进行特殊保护。

对分布高程在600m以下易受移民搬迁破坏影响的100余株古、大树木进行重点保护。主要采取建围栏挂牌进行就地保护,定期对古、大树木进行调查与监测,同时加强宣传教育和执法管理。 ㈡ 森林植被保护

移民安置区森林植被保护主要是防止移民安置活动对现有森林植被的破坏。实行封禁治理,加强对幼林的抚育管理和采伐迹地的恢复工作;严禁乱砍滥伐木材资源;鼓励集体和个人承包荒山、荒坡植树造林。 ㈢ 野生动物保护

为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同时控制有害野生动物(主要是鼠类)密度,需采取以下保护措施: 1.保护现有森林植被,绿化宜林荒山,为野生动物提供更广阔的栖息地

。 2.宣传贯彻《野生动物保护法》,加强珍稀动物保护的宣传力度和执法管理。 3.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场所和迁徙路线,严禁乱捕滥猎。

4.在移民迁建前后大力开展灭鼠活动,同时加强对蛇类、猫头鹰类等鼠类天敌的保护,抑制鼠害的发生。 ㈣ 城(集)镇和农村居民点周围及道路绿化规划

1.城(集)镇绿化

绿地生态系统是现代城镇的重要组成部分,迁建城(集)镇绿地应以点、线、面、带形成系统。城市、县城要因地制宜地修建公园和各类公共绿地,做好住宅小区绿化;工业区和生活区、商业区之间设置防噪声、防尘、防污绿化带;加强道路和房屋四周的绿化工作。 2.农村居民点与道路、农田田间绿化

农村集中居民点建成后,应充分利用房前屋后和路旁的空隙地,包括预留发展用地,植树绿化。 机耕道与人行道绿化应采用乔、灌、草相结合的立体绿化方式;田间小道的绿化可因地制宜地种植一些防护林、经济林,如洋槐、乌桕、桑树等。 ㈤ 库岸绿化带建设 原则上整个库岸都应植树种草形成库岸绿化带。正常蓄水位175m淹没线以上的原有林木、果园、薪炭林及草地等,除纳入城(集)镇迁建总体规划的部分外,其余均应保留作为岸边绿化防护林带,并对其中的疏林地进行改造,绿化荒山、荒坡。新建城镇沿江地带宜建设滨江公园,提高沿岸绿化效果。

六、生态环境监测与管理规划 ㈠ 生态环境监测规划

生态环境监测规划详见表10-3-4(略);

移民安置区监测点位(断面)见表10-3-5(略)。 ㈡ 环境管理规划

建议成立移民安置区生态环境管理办公室,由各县政府主管环境保护的负责人负责,成员由政府办和有关专业部门负责人组成。

生态环境监测应以现有机构为主,对环保、水利、林业、以及卫生部门等现有机构的人员装备,适当予以充实和完善。

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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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安置区环境保护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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