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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0-03-03 17:19:2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江西省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2012年4月25日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根据卫生部《关于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心任务,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原则,建立完善城乡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网络和机制,将各项卫生监督协管任务落到基层、落到实处,努力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目标,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工作目标

(一)总目标

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各地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村三级卫生监督及协管网络,实行县级卫生监督、乡镇(街道)卫生监督派出机构或协管机构、村卫生室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机构一体化管理;建立完善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机制,让群众充分获得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基本形成覆盖城乡、职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管有力的卫生监督服务体系。

(二)具体目标

1、2012年,我省各县(市、区)全面启动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在70%以上的乡镇(街道)建立卫生监督派出机构或协管机构,在60%以上的行政村配备卫生监督协管信息员,建立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各项工作制度、服务对象本底档案,逐步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

2、到2013年底,所有乡镇(街道)建立卫生监督派出机构或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机构,所有行政村配备卫生监督协管信息员;建立完善各项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制度和工作机制,实现卫生监督协管规范化管理,严格按照协管要求和频次完成各项卫生监督协管任务,有效预防和避免各类公共卫生事件发生。

三、服务网络

(一)设立乡镇卫生监督派出机构

在人口较多、范围较大的乡镇或中心乡镇设立卫生监督派出机构(名称统一为“××县(市、区)卫生监督所驻××乡镇卫生监督站”),可以独立设置,也可以挂靠乡镇卫生院或防保站。每个派出机构配备2-4名专职卫生监督员,人员应按照《江西省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规定,从乡镇卫生院、防保站在岗在编的人员中考录招聘,并通过培训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由省卫生厅授予卫生监督员资格;其人员由县卫生监督所统一纳入卫生监督员管理、考评,人员经费由县卫生监督所代管。同时,县(市、区)卫生监督所相应派出监督人员驻乡镇卫生监督站工作。

(二)设立卫生监督协管机构

在未设立卫生监督派出机构的乡镇卫生院或防保站(社区服务中心)设立卫生监督协管室(名称统一为“××县(市、区)××乡镇(街道)卫生监督协管室”),乡镇卫生监督协管室配备2名卫生监督协管员,社区服务中心配备1名卫生监督协管员。卫生监督协管员需是乡镇卫生院(防保站)正式在岗在编人员或社区服务中心从事卫生服务的专业人员中,原则上应具有公共卫生、医学或法律类专业学历,年龄50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和管理经验。卫生监督协管员由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推荐,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聘用,颁发《卫生监督协管员证》,统一着装上岗。卫生监督协管员行政隶属关系不变,实行双重领导,日常工作归所在乡镇卫生院(防保站)或社区服务中心负责,卫生协管业务工作纳入所在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统一管理。同时,县(市、区)卫生监督所要相应派出监督人员驻乡镇(街道)卫生监督协管室工作。

(三)聘任卫生监督信息员

在各行政村卫生室或村委会配备1名卫生监督信息员,人员由县级卫生监督机构从乡村医生、村委会干部中聘任,接受卫生监督机构统一管理、培训、考核。

四、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内容及要求

(一)服务内容

1、食品安全协管服务:开展辖区内食品安全咨询服务和宣传,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及时报有关部门,协助卫生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开展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与报告。

2、职业卫生咨询指导: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针对性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指导、调查;在医疗服务和巡查过程中,发现从事接触或可能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服务对象,及时进行宣传咨询,对发现的可疑职业病患者向县级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3、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城市二次供水和城乡学校供水进行巡查,协助开展饮水水质抽检服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4、学校卫生服务: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定期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开展巡访,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报告;指导学校设立卫生宣传栏,协助开展学生健康教育。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校医(保健教师)开展业务培训。

5、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监测报告:定期对辖区内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开展巡访,发现相关信息及时向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指导城乡居民甄别非法行医及非法采供血液行为,普及就医安全知识。

6、公共卫生场所卫生巡查:定期对辖区内公共场所开展巡查和宣传,协助经营者办理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发现相关信息及时向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7、协助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完成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交办的卫生监督协管事项。

(二)服务要求

1、建立乡镇和街道(社区)卫生监督协管档案及工作台账,对管理相对人基本信息及监督协管情况建档率达100%。

2、开展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公共卫生场所卫生安全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

3、各项卫生监督协管信息及时报告率达100%,含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等食品安全事件信息、疑似职业病患者信息、非法行医及采供血违法案件或线索信息。

五、卫生监督协管员和信息员工作职责

(一)卫生监督协管员职责

1、贯彻执行各项卫生监督法律法规,并开展相关宣传;

2、做好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传染病、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公共卫生场所卫生监督安全巡查和食品安全、职业卫生信息收集报告工作;

3、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卫生许可审查、生产经营行为卫生监督和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和培训;

4、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并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临时性行政控制、证据保全及查处工作;

5、对行政村和社区卫生监督信息员开展培训、指导和考核。

6、完成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交办的其他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任务。

(二)卫生监督信息员工作职责

1、自觉接受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协管机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和绩效考评;

2、负责收集辖区内食品安全、职业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违法行为或异常情况,及时向卫生监督派出机构或卫生监督协管机构报告;

3、协助做好卫生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咨询。

六、经费管理

(一)管理原则

各县(市、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经费按照我省确定的标准,从当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中统一安排使用,按照“谁服务、谁使用,当年预拨,次年考核结算,专款专用,多退少补”的管理原则,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与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委托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具体承办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经费的考核与分配事宜。

(二)资金分配

将年度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经费分成两部分,其中90%作为工作任务经费,用于各项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开支;另10%作为培训经费,用于卫生监督协管员和信息员培训、技术指导和业务实习等开支。

1、预拨经费:根据各乡镇辖区人口数及年度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经费额度,先将工作任务经费的50%预拨给相应乡镇卫生监督站或卫生监督协管室。全年实际经费按年度考核情况拨付,多退少补。

2、实际拨付经费: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经费总额(A),先按照全县(区、市)各乡镇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对象户数及工作总量之和(B)(按每年每户巡查4次计算)计算出每户次工作量的费用(C),从而测算出各乡镇应完成卫生监督协管任务总量(D)及所占经费额度(E)。经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考核后,按照各乡镇实际完成工作任务量所占比例拨付相应额度经费(F)。

具体计算公式:C= A/B ,E= C×D,F=E×实际完成任务量%。

3、奖励经费:因未完成工作量而扣除出来的经费由县级卫生监督所用于考核奖励卫生监督派出机构和协管机构(分

一、

二、三个等次若干名,奖励面不超过50%)。

4、农村卫生监督信息员补助经费: 2012年度此项经费列入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经费统筹管理,由卫生监督机构和协管机构进行工作绩效考核,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考核情况从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经费中对农村卫生监督信息员中进行补助。

七、绩效考核

(一)科学制定工作绩效考评方案。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城乡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和方法,明确服务提供机构工作职责、目标和任务,考核其履行职责、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社会满意度等情况,保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落实和群众受益。

(二)认真实施绩效考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绩效考评,绩效考评应结合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督查,分季度组织进行。

(三)考评结果的应用。考评结果作为实际拨付各乡镇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经费的依据,并与有关人员绩效工资挂钩。绩效考评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不合格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应实行问责。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于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各地要抓紧制定本辖区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实施方案和绩效考评方案,加快卫生监督派出机构和卫生监督协管机构的组建,落实经费保障政策;做好卫生监督协管员、卫生监督信息员的培训、聘任、考核及奖惩等工作。

(二)完善工作机制

各地要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协管的组织管理、工作流程、工作例会、学习培训、档案管理、经费管理、投诉举报、信息报送、考核奖惩等各项制度,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规范卫生监督和协管服务行为。各地要围绕卫生监督协管项目的实施,督促乡镇卫生监督派出机构和卫生监督协管机构抓紧摸清辖区各类协管服务对象的本底资料,建立协管档案,为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和工作考评奠定基础。

(三)强化考核督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绩效考核细则,并组织实施考评。县级卫生监督机构每季度对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情况考核一次,设区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对县区每年开展1-2次稽查考核,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对各地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落实情况定期进行督导评估。各地要充分发挥考核结果在激励、监督和资金安排等方面的的作用,卫生监督协管考核结果要与经费补助相结合,与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年度考核相结合,作为有关人员奖惩及核定绩效工资的依据。

(四)及时报送信息

各地要建立完善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送制度,制定各项卫生监督协管信息登记报告表,对信息报送内容、要求、途径、方式做出明确要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协管机构要确定信息管理责任人,负责卫生协管信息收集、汇总、报送,存档等工作,提高信息报告率,确保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按时上报,突发卫生事件信息必须在2小时内上报。

(五)严格资金监管

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311号)和省财政厅、省卫生厅《江西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赣财社[2011]162号)要求,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的经费保障机制,采取预拨与结算相结合的方式,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绩效考核与经费分配工作,保证基层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顺利开展。要加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专项资金管理,严格按照项目任务核定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克扣、拖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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