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厦门市招商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属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招商经费的管理,统一协调全市出国(境)举办招商活动,提高招商活动的实际效益和招商经费使用效率,制定《厦门市招商经费管理办法》(附后),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外商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OO年八月八日
抄 报:市委、市政府、陈维钦副市长、陈聪辉副市长 抄 送:市审计局
厦门市招商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商经费的使用范围,提高招商经费的使用效率;统一协调全市出国(境)举办招商活动,提高招商活动的实际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招商经费是每年列入市财政预算的,专款用于旨在促进外商来厦门直接投资的经费。
第二章 招商经费使用范围
第三条 用于投资促进的宣传费用,包括:
1、在国际国内著名的媒体(包括报刊杂志、电视、国际互联网络等)上刊登宣传厦门良好投资环境的广告、文章等及相关资料制作费用;
2、招商宣传资料(包括印刷宣传厦门投资环境的资料、制作光盘、录象带等)制作费用;
3、外资委投资促进网站的建设、维护、更新和宣传费用。
第四条 出国(境)外招商费用,包括下列出国(境)招商活动产生的费用:
1、市属有关部门人员参加外经贸部组织的境外招商团组;
2、市政府组织的境外招商活动;
3、报经市有关领导批准后出访的市属各委、办局招商团组。
第五条 市外资委、贸发委、经发委、计委等单位
从
事投资促进工作人员参加国内(不含台港澳)投资促进活动费用,包括:
1、参加国内举办的招商会等;
2、赴国内其他地区考察;
3、在国内举办的投资促进活动。 第六条 顾问费用,包括:
1、我市聘请的一些境内外招商顾问的来厦活动的
费用和补贴;
2、补贴境外招商顾问在境外为我市招商所产生的
部分费用(如联络,交通等)。
第七条 投资促进工作人员的培训费用,包括:
1、市外资委、贸发委、经发委、计委等单位从事投资促进工作人员参加国内外一些培训课程所产生的费用;
2、我市聘请国内外专家来厦为我市相关人员举办培训活动所产生的费用。
第三章 招商经费审批程序
第八条 招商经费审批程序。
1、厦门市外商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招商经费的汇总和提出使用意见,各申请单位每年7月底以前将下一年度经费使用申请报告报外商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审核汇总后,于每年8月底将汇总报告(附各单位申请报告)报市财政局。
2、市财政局根据招商经费的预算控制数,与外商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充分交换意见,分清轻重缓急,核定招商经费支出项目,报分管市领导审批。
3、市财政局将获准的支出项目批复各申请单位,同时抄送市外商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进度通知各用款单位拨款。
第九条 申请使用招商经费的报告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申请单位、使用目的、使用方案、经费明细预算等。如果是出国(境),申请报告内容还应包括出访目的、在外活动内容、参加人数、在外停留天数、出访路线等。
第四章 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经费使用单位在经费使用结束后一个月内,应将经费使用情况的报告及成果报送外商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对在出国(境)招商活动中达成的合作
意
向项目,主办单位要定期联络,促进项目的进展,并在半年后向外商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项目或其它意向的落实情况。
以上两项材料将作为审批下次招商经费申请的参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外商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
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