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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

发布时间:2020-03-02 08:50:0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商业贿赂

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 杨律师(18670365955)

一、何为商业贿赂

(一)商业贿赂在市场经济的今天随处可见,我国的行政法体系中对此也有相关的规定。

1、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根据国家工商总局1996年11月发布《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商业贿赂指的是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二)商业贿赂又因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故相关刑事法律法规对此也有规定。

1、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商业贿赂给付方个人行贿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商业贿赂的收受方如果将收受的贿赂款归个人所有,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达到此标准的案件中涉

及国家工作人员的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主管,不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主管。

2、《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8年11月20日颁布)(以下简称意见)。为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现就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综上所述,商业贿赂是一个类概念,它包含多种贿赂形式,为便于区分理解,我们将其分为特别商业贿赂和一般商业贿赂两大类,特别商业贿赂指的是这些贿赂行为会因触犯刑法而受到刑事处罚,而一般商业贿赂则不会触犯刑法,而只受到行政机构的行政处罚。

二、特别商业贿赂与一般商业贿赂间的关系

(一)不同之处

1、涉及金额

根据前述法律法律及司法解释等的规定,特别商业贿赂涉及的金额一般个人行贿要超过一万(法人行贿要超过二十万),或者个人受

贿超过5千。而一般商业贿赂对此并未加以规定,但若一般商业贿赂超过上述追诉金额则可能转变为特别商业贿赂。

2、主管部门

特别商业贿赂由于触犯刑事,其主管部门为司法机关,处理结果为刑事处罚。而一般商业贿赂其主管部门为监督检查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结果为行政处罚。

3、贿赂对象

特别商业贿赂根据《意见》中八种罪名的规定,其贿赂的对象除单位外,均为国家工作人员或非国家工作人员,其实际为贿赂这些人员手中职权,获取非法利益,从而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而一般商业贿赂,其贿赂对象还包括自然人(买主或卖主),如商场内有一销售紧销产品的卖主,贿赂者为比他人获得更多此紧销产品,私下给予卖主一定利益,从而损害他人公平购买机会,实现非法利益,这便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便这一行为涉及金额超过追诉标准,因不归属于八种犯罪,而不受刑事处罚,只受行政处罚。这也是特别商业贿赂与一般商业贿赂的重要区别所在。

4、侵犯的客体

虽然商业贿赂侵犯的客体不仅包括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还包括国家管理制度以及工作职务的不可收买性及严肃性。但特别商业贿赂侧重于侵犯了国家管理制度以及工作职务的不可收买性及严肃性,而一般商业贿赂侧重于侵犯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二)相同之处

虽然一般商业贿赂和特别商业贿赂具有上述相异之处,但二者也存有许多相同之处:

1、主体相同,两者的行为主体均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经营者,包括法人与自然人。

2、主观方面均为意图谋取不当利益,违背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3、客观方面均通过私下或暗中给予他人一定经济利益,若采用的是公开方式,且并非针对某一特定主体(如打折出售),或者虽采用暗中方式给予他人回扣等,但已真实入账则均不构成商业贿赂。

三、商业贿赂定罪标准

(一)特别商业贿赂

特别商业贿赂由于指的是《意见》中的八种罪,因而完全可以依照刑法对该八种罪的定罪标准予以处理。

(二)一般商业贿赂

一般商业贿赂由于贿赂的对象不同或涉及金额不足而只受到行政处分,但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并非全面、准确,故为严肃起见,在是否将某一市场经济行为定性为一般商业贿赂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客观方面,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若经营者给予他人一定经济利益,是采用公开方式,或者虽采用暗中方式给予,但均真实入账的,不应定性为商业贿赂。但《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八条却规定经营者在交易中不得向他人附

赠物品或现金(小额礼品除外),否则视为商业贿赂。本条并未明确规定是暗中还是公开方式附赠物品或现金,根据本规定上下文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精神,若采用的是公开方式且真实入账的,应不定性为商业贿赂,因为附赠礼物,其实质也为给予一定经济利益,若系采用公开方式,且真实入账,不应定性为商业贿赂。因为商业贿赂有个重要特征便是采用暗中方式,且不真实入账,既然是公开方式,则不应为商业贿赂。另外,现代市场经济活动中,给予一定经济利益的方式名目繁多,五花八门,所以不应局限于法律法规中所仅规定的回扣、折扣、佣金或礼品等名称,应将其做广义理解。比如买房送装修,装修并没被规定在上述法律法规中,若狭义理解,即使是暗中送装修,由于无法律明文规定也不应定性为商业贿赂,这便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精神相差甚远,且实践中特别是对特别商业贿赂的立案中也并未将其做狭义理解。

2、主体方面,一般商业贿赂对象还包括自然人。多数情况下,特别是涉及刑法犯罪情况下,商业贿赂指的是特别商业贿赂,其贿赂对象除公司外,为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其实际为贿赂其手中的职权,对于不涉及职权的自然人自然排出在商业贿赂之外。而实践生活中,经营者为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常常也暗中给予自然人(不涉及其职权)一定经济利益,由于此种行为违反了市场公平竞争规则,当然为非法行为,应定性为商业贿赂,故不应因对象为自然人而不认为其不涉及商业贿赂。

综上所述,商业贿赂是一类概念,可根据涉及金额、贿赂对象、侵犯客体以及主管部门的不同而将其分为一般商业贿赂和特别商业贿赂,鉴于二者的不同,应对二者的立案标准加以认真分析,特别是对规定不明确的一般商业贿赂予以准确定性,以便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以及打击各种损害公平市场经济秩序的商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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