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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说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09:09:2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一字之差的差别

2012年3月,某大学一女生在学校看到一婚纱摄影店在促销艺术照的拍摄,因为觉得价格比较合理,又恰巧看中了一件白色小礼服。该女生便与这婚纱摄影店签订一份预订于2012年4月19号到该摄影店拍艺术照的合同,并为此支付了100元。可是由于突发状况,4月19日那天,该女生未能到那家店拍成艺术照,所以该女生想要回已经支付的100元。但是该婚纱摄影店认为,双方已经签订合同,而且是该女生违约在先,并且这100元是“定金”,而不是“订金”,因此他们没有义务返回这100元。该女生则认为这里的100元只是预付款,并且双方签订合同时,该婚纱店并没有说明“定金”与“订金”的区别,最后也没有拍摄成功,婚纱店就有责任退还这100元。双方各执一词,争论不休。

(拍案说法)此案中,因为一字之差,导致双方争论不休,婚纱店认为这100元是“定金”,而该女生则认为是“订金”,那这两者之间有什么不同呢?“定金”在法律上有比较严格的界定。 我国定金在《担保法》上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在《合同法》上是承担违约责任形式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定金”的作用有两种情形:

1、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或由交付方收回;

2、合同不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即交付方违约的,无权收回;接受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 在法律上并没有严格的界定,从文字的理解上来说,“订”的含义是订立、预订之意,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在市场交易中,如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反之,若发展商不履行义务亦不须双倍返还订金 ,因此如果在此案中确认是“订金”,那么该婚纱店就有义务返还这100元。既然已经区分了“订金”与“定金”,那为什么还存在分歧,我们又如何判别是“订金”还是“定金”呢?在现实交易中,应该根据付款时商家开据的发票,认清是“定”还是“订”,另外就此案来说,根据我国《担保法》91条的规定: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作了约定并实际支付了定金,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由于该女生拿到的发票是“定金”而非“订金”,因此婚纱店不必返还这100元,但是由于整个拍摄只有400元,而100元已经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所以婚纱店要返还超过的那部分,即20元。

因此,在我们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特别是各种校园里的促销活动,一定要看清交纳的款项究竟是“定金”还是“订金”,特别是数额较大的,一定要认真考虑清楚以后再决定。更不要一时兴起过后再后悔,这样有可能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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