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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承保实务规程[版]

发布时间:2020-03-02 21:40:0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承保实务规程

本实务配套使用于总公司2000年1月13日统颁下发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业务人员应结合有关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承保、理赔质量。

第一部分 承保实务

承保工作是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是业务工作的首要环节,现根据承保工作程序,逐一加以说明。

一、展业准备

展业人员在展业前应熟悉并掌握以下内容:

(一)该险种的开发背景、法律依据

1、该险种的开发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执业注册会计师作为经济活动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企业合并、分立、清算需要由执业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固定资产抵押需要其出具验资报告,企业股票上市也需要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此外,注册会计师还承办各种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尽管已颁布了《注册会计师法》,由于该法对执业注册会计师在承办业务过程中对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程度未作明确的规定,而且长期以来注册会计师出具不真实的财务报告的现象也司空见惯,执法机关惩罚力度不够,舆论界也曝光较少,导致受害者对保护自己正当权益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但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中,中国的经济也正逐渐融入世界经济大家庭中,国际通用的会计制度将取代我国传统的会计模式。此外,国内企业要走向国际市场,或者在国内接受来自外国企业的挑战,都需要提高自己的财务透明度,如果被评上较高的资信等级,不但能获得金融部门的支持,增强竞争实力,还能够吸引大量的客户,进一步发展自己的业务,而实现这些目标有赖于注册会计师出具权威性的财务报告。执业注册会计师的作用不可忽视,其责任也十分重大,由于其工作复杂,稍不谨慎就会导致责任纠纷,造成巨额损失。为了转嫁注册会计师的执业风险保障委托人或其他利害人的利益,为此,由总公司牵头,深圳、上海、山东、四川、北京、天津、湖南等一些分公司相关处室组成险种开发小组,设计开发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并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2、该险种的法律依据

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源于法律责任。所谓法律责任是指由于某种侵权或违约行为的出现而依法应承担的一定义务。法律责任可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所承担的主要是民事责任,根据民事违法行为的性质,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

(1)违约责任(合同责任)

注册会计师对委托人承担着书面或口头的合同责任,书面合同责任体现在委托书上。该委托书载明了会计师所提供服务的内容、从事服务的人员、时间界线、工作范围、委托人或委托单位名称以及收费标准等,委托书就是合同。如果注册会计师无法提供规定的服务,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自己的工作,或者无法在提供服务时尽谨慎之责,他们就要为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少案件是因为注册会计师疏忽造成的,而疏忽最容易发生在审计服务过程中。 财务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对财务报告中所介绍的财务状况,经营结果及现金流动的真实性提出合理的意见。如果注册会计师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进行审计,未能指出财务报告上的问题,就要承担因疏忽造成的法律责任。同样,在没有足够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如果注册会计师无意中出具了不真实的审计报告,也要承担疏忽责任。

(2)侵权责任

任何非直接委托人采用了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中的错误数据造成了经济损失,都可以向其提出侵权责任索赔,比如注册会计师为上市公司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导致大量股民购买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结果事实披露后,股价大跌,造成股民损失。

如果被保险人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并声称对自己提供的建议不负法律责任,就不存在侵权责任的问题。另外,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除了上述一般民事责任规定为法律依据以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我国财政部颁发的《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第16条规定:“合伙会计事务所应当建立风险基金,向保险机构投保职业责任保险”。《股票发行与交易惯例暂行条例》规定:“注册会计师违反该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该险种的历史状况、目前市场情况及发展前景预测

在现代社会,注册会计师作为经济监督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而不断发展壮大,并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到1997年底,全国执业的注册会计师达5.8万人,非执业会员达6.6万人,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达6300多家。在注册会计师队伍发展壮大和在经济领域里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注册会计师的诉讼案件急剧增加,有日益上升的趋势。如:A、深圳经济特区会计师事务所对原野公司案;B、北京中诚会计师事务所对长城机电公司案;C、海南新华会计师事务所对中水国际集团公司案等。除上述大案外,涉及注册会计师的中小诉讼案也不少,被诉讼原因不仅包括出具虚假报告的欺诈行为,而且大部分是针对注册会计师的过失行为。注册会计师行业隐藏着巨大风险。从内因上讲,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或未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未尽应有的职业职责和保持适当的职业敏锐性,就可能导致错误的审计意见。而即使审计人员遵守审计准则,由于审计只限于抽样,且有些欺诈极具隐藏性,也存在不能发现会计报表重大错误的风险。从外因上讲,第一,社会经济关系日益复杂,审计业务牵涉范围广泛,导致审计人员对会计报表及会计处理方法的公允性把握程度相应降低。第二,审计标准的模糊性。判别审计人员是否有过失的关键在于是否遵守了专业标准的要求执业,而专业标准是一个有着很强的主观性,且随时间推移而不断变化的概念,这就使审计行为总是面临着偏离标准的风险。 面对广大注册会计师职业工作者的巨大需求,我国保险行业在该领域险种的提供上几乎是空白。开办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不仅可以大大增强执业注册会计师和会计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抵御各种各样执业责任风险的能力,增强委托当事人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的信任度,而且还可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因注册会计师执业过错蒙受损害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经济补偿。因此大力发展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业务,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督促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尽职尽责,恪尽职守,树立注册会计师行业在民众中的良好形象,有利于现代法治社会公平,正义准则的实现。

(三)对条款的理解和掌握

1、保险对象

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是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该事务所可以是有限责任性质,也有可能是无限责任合伙性质。

2、保险责任

(1)保险责任的期限(期内索赔制)

本保险采取“期内索赔制”,即不管因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使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遭受的经济损失的案件是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还是发生在追溯期内,委托人必须在本保险期限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而被保险人也必须在此期限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才负责赔偿。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的责任事故,如果在有效期之后提出索赔,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因此,在签发保单之前,保险人要认真审核投保书的内容,以确定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执业过程中,未发生任何委托人向其索赔的案件。如果确有此类案件发生,保险人概不负责。特别要警惕投保人的逆选择。

(2)注册会计师及其执业活动

本保险只承保注册会计师承办的审计业务,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注册会计师是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其他由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业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因此,本保险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执业活动不包括非审计业务。在我国,注册会计师同律师一样是一种以其专业知识服务于社会的专家。注册会计师从事执业活动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对于本所的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活动负责,并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保险条款中涉及的利害关系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有权使用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投资人、债权人。

(3)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对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经济损失

疏忽的定义:实施行为的当时,行为人未能按照社会要求的谨慎标准行事。衡量是否谨慎的标准取决于行为人的能力、行为人的关系、风险程度和对行为结果的可预见性。如果经确定因行为人的过失对他人造成伤害,他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行为造成损害可能是有意或无意的,可以按照疏忽的不同表现将谨慎程度分为以下五类:

A、轻度疏忽(未能行使最大的谨慎); B、疏忽(未能行使一般的谨慎); C、重大过失(未能行使最少的谨慎); D、不负责任的、不顾后果的错误行为; F、有意的错误行为。

本条款承担的被保险人A、B、C三种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4)委托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

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在保险期限内委托人与其利害关系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而不是仅向被保险人发出索赔通知,这与一般的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发出货损通知就视为提赔不一样。

(5)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依法指根据《合同法》、《会计法》、《民法通则》以及法庭判决由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

(6)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责任保险中,除协商解决外,诉讼行为是否存在不以保险人的意志为转移。因此,只要诉讼客观存在,保险人就有可能涉及到诉讼费用的赔偿问题。

诉讼费用(广义)一般包括处理索赔案而支付的诉讼费(狭义,一般是指案件受理费)、仲裁费、律师费、查勘费等。 诉讼费一般包括两部分:被保险人自己支出的诉讼费用和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其中,被保险人自己支出的诉讼费用是指被保险人直接与受害人在法院进行诉讼或抗辩而支出的合理费用,该项费用必须在支出前得到保险人的同意,以便保险人可以视情况判断可行性和后果;应付索赔人的法律诉讼费用是指受害人诉诸法律向被保险人索赔,根据法院判决或裁决应由被保险人偿还索赔人而支出的费用。

(7)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责任险不存在“施救费用”这一表达方式,保险人的责任除了“经济赔偿责任”、“诉讼费用”,再就是“其他费用”。职业责任保险的其他费用还包括咨询、调查、追偿等费用。费用的合理性取决于保险责任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情况,费用金额的大小及所能挽回的损失;必要性主要体现在如果不支付这些费用,会造成更大的保险损失。它的责任一般规定如下:

A、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对委托人损害的赔偿责任而支付的合理费用,或该损害是由其他人直接造成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为保留向该肇事人索赔的权利或进行追偿所支付的费用。

B、被保险人根据保险人的要求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3、责任免除

(1)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员的故意行为或非职业行为

依据法律的解释,故意行为是指明知会发生某种不利后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非职业行为是指当注册会计师作为普通公民身份时,因疏忽或过失对他人造成的伤害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如交通肇事等,保险人不予赔偿。

(2)战争、罢工、当局行为、核污染、自然灾害、火灾、爆炸 以上风险与职业责任保险无关,都列为责任免除。

(3)帐册、报表、文件或其他资料的损毁、灭失、盗窃、抢劫、丢失

在职业责任保险中,保险人一般都将委托人提供的文件丢失等作为责任免除,不予承保。在国外许多职业责任保险中将这种风险作为延伸条款(相当于我们俗称的附加条款)而扩展进来,但一般对文件丢失的情况作了较为明确的规范。

(4)经法院判决指控成立的诽谤

不管是经法院判决还是未经法庭判决,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的诽谤都不属于责任范围。诽谤责任在国外条款中加以明确限定后可以加保。

(5)被保险人被指控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此项规定是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的规定制定的。

(6)私自接受委托业务或在其他事务所执行业务

《注册会计师法》规定注册会计师必须在会计事务所执业,但是不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事务所执业。会计师有可能私下接受其他委托人的业务,保险人对因此产生的责任不负责。

(7)被保险人从事的非审计业务

非审计业务包括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8)他人冒用被保险人的名义执行业务

冒用被保险人及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人的名义执行业务,被保险人对此项业务并没有可保利益,保险人不予承担保险责任。

(9)被保险人或其注册会计师对外担保所承担的连带责任

法人对外担保可能会因此而承担很大的不对价责任,如果将这部分责任保进来,无疑将扩大保险人的承保风险。

(10)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鉴于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由于精神损害是无形的,用经济手段将其数量化、具体化的难度较大;法院对受害者的精神损害赔偿额度多凭主观理解,弹性较大。因此,保险公司很难核定精神损害赔偿额,风险较大。也正是基于以上原因,保监会也要求在条款的拟订中将此作为责任免除。

(11)被保险人对委托人的身体伤害及造成委托人有形财产的损失

被保险人对委托人的自身伤害及有形财产损失属于其他保险的保障范围(如公众责任保险)。

(12)协议项下的责任

被保险人根据协议所承担的责任是合同责任,这些责任由于合同规定可能会增加被保险人的责任,保险人对此部分额外增加的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即使没有协议存在,被保险人也需对他人承担这种法律责任时,保险人仍予负责。

(13)免赔额

免赔额针对每次索赔而言,同一个案件、同一件事实、同一次言论造成的多个索赔仍属于每次索赔,只有一个免赔额。

二、展业宣传

(一)宣传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对于保障执业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双方的合法权益,解除会计师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发展业务的后顾之忧,进一步增强委托人的信任感,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及会计师协会对注册会计师业务管理工作所具有的作用。

(二)宣传本公司人才、技术、资金、服务、信誉等方面的优势。

(三)宣传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和承保理赔手续。重点宣传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三、风险评估

保险人主要通过投保调查进行风险评估,了解投保人的风险状况,以便在承保时运用保险费率和免赔率这两个杠杆因素,选定合理的费率和免赔率。

在投保调查中,保险人要特别注意了解以下信息:

(一)调查被保险人承保前有无接办重大法律事务,如诉讼、顾问、调解或咨询业务,尤其是对有无重大败诉案件要了解清楚。

(二)被保险人完成业务的所有办公地点、被保险人合伙人的姓名及合作年限等。

(三)投保事务所的营运及赢利能力状况,事务所的规模、业务类型、资信情况及业务复杂程度。

(四)注册会计师(专、兼职)的数量、技术水平、个人素质及职业道德状况。

(五)内部质量控制管理系统的有效程度。

(六)是否有被职业索赔的经历?是否曾经投保过职业责任保险?未投保的原因?(投保人以前未曾投保过职业责任方面的保险将对保险人如何承保产生一定影响,保险人将考虑投保人从事该业务的年限以及未曾保险的年限等因素来确定对投保人采取何种费率并确定追溯期。)曾经投保过的承保公司、投保限额、缴费数量、保险期限、出险及理赔情况等。

(七)是否曾有前任被解职?解职的原因是否因为疏忽、过错行为,还是因为诈骗或其他恶意行为?

(八)要求附加的保险保障。

此外,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还要将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范围作为考虑的风险因素。许多注册会计师从事专业服务工作,但是大多数注册会计师除了提供专业服务,还从事其他服务工作。保险人可以从投保书上了解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专业工作以及可能产生的职业责任。即了解以下活动的业务收入比例:

1、一般会计事务。(1)计帐;(2)查帐;(3)以上两者皆有;(4)审计;(5)个人理财计划;

2、税收。(1)企业税收;(2)个人税收;(3)其他;

3、企业投资咨询

4、其他。(1)管理咨询服务;(2)企业合并、分立、清算评估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大,潜在的责任也大。大型企业的委托人财务结构和财务报告复杂,审计项目多,内容复杂,发生错误的机会更多。风险评估时要详细了解投保人的业务范围、会计师的教育和经验程度、内部管理状况以及风险控制等。

四、保险建议

保险人员在展业时,常常遇到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为了解保险险种的有关情况,测算保险费,要求向其提供保险建议书。保险人在向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提供保险建议书中,应向其分析近来注册会计师责任事故发生的项目、风险情况,针对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风险大小,建议其投保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适用的保险条款及大致的费率、免赔额等,并通过以上风险分析指出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承办审计业务中应如何防止因过错、疏忽、过失等而使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遭受经济损失。

五、承保方案

根据项目的总体风险评估,客户对保险建议书反馈的意见和要求,经过分析,即可为投保人制定出承保方案。如投保人不要求向其提供承保方案,也可请其直接填写投保单。承保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使用保单名称:PICC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已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二)被保险人的名称、营业处所地址、执业许可证号及事务所的类型。

(三)明确承保区域范围。

(四)确定赔偿限额、计算的方法及具体标准。

(五)规定免赔额的确定方法,并明确该部分为被保险人自负责任的金额。

(六)司法管辖权范围。

(七)费率的确定及保险费计算、缴付方式。

(八)需要附加的保障以及其他条件、加费幅度。

六、投保验险

(一)填具投保单

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文字依据,也是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接受投保的重要凭据,应由投保人自己填写,展业人员应耐心解释该保单中的各项意思,并协助投保人参照保险方案确定的保险条件填妥投保单。投保单的具体填写要求说明如下:

1、投保人名称、地址和电话等

填写投保单位称谓的全称、详细的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和传真。

2、被保险人

在一般情况下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一致的,当被保险人指定某人或某机构为其代办保险手续时则不一致,但两者不论是否一致,均应填写被保险人的全称。

3、营业处所地址

营业处所地址是指被保险人从事业务活动的场所地点,如果投保营业处所不止一处,应将各个处所的名称及地址全部详细地填写列明。

4、执业许可证(或执业证号)

由被保险人根据本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码填写,并另附本所在册执业人员的详细资料,包括姓名、年龄、执业资格、执业时间、《执业许可证》号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附本所全体注册会计师明细”。

5、投保区域范围 由于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活动范围比较广泛,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业务不可能局限在一固定地域。因此,只要被保险人的营业处所保险人认可,不论其执行业务发生在何处,只要在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从事审计业务活动,都给予承保。投保单上的投保区域范围由投保人选择,保险单内容要与投保单保持一致,若投保人对此有疑问,可建议其填写\"中国境内\"。

6、事务所类型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类型分为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和无限责任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二种。可填有限责任或无限责任合伙。

7、赔偿限额

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分为每次索赔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两部分,分别为每次保险事故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和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费率规章规定有基本赔偿限额和增加赔偿限额档次。每次索赔和累计的基本赔偿限额分别为100万元、200万元。增加赔偿限额划分为7个档次。由投保人根据上一年(或预计当年)承接业务所涉及的经济责任金额,参考赔偿限额档次与保险人协商选择累计赔偿限额及每次索赔赔偿限额,将投保赔偿限额填写在相应的栏内。

8、每次索赔免赔额

每次索赔的最低免赔额为1万元,且规定每次索赔的免赔额可提高到5万元、10万元、20万元,提高免赔额时可享受相应比例的保费减费优待。

9、保险费和费率

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险的保费计算不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年业务收入为据,而以拥有注册会计师的人数为计收依据。因而未规定相应的费率,而只是规定了基本赔偿限额下的基本保费及增加赔偿限额后的基本保费倍数。年基本保费为每人3000元,即:

全年基本保费=3000元/人×注册会计师人数

此项要求先大写后括号小写。保险费应一次付清。

10、追溯期

在确定追溯期时,应根据以下原则:

(1)第一年投保时,不存在追溯期;第二年续保时,追溯期追溯到第一年保险单的保险期限起始日;第三年续保时,追溯期仍追溯到第一年保险单的保险期限起始日......即连续投保,连续计算追溯期。投保人未续保一段时间后重新投保的,追溯期重新计算。原则上,在其他公司投保的时间不给追溯期。对某些被保险人提出的第一年投保时给予一定追溯期的要求,保险人在对被保险人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在被保险人补交一定的保险费后,可适当考虑。

(2)追溯期不宜超过5年,因为时间太久,资料收集困难,案件复查难度加大。追溯期较长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加收保费,一般情况下,追溯期越长费率越高。

追溯期发生的索赔必须是委托人首次在保险期限内提出的索赔申请,保险人方予以负责。对于起保日以前已经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人不予负责。此项规定就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利用追溯期进行逆选择。在实际工作中,要防止被保险人隐瞒承保前已发生客户向其提出索赔的事实,为支付即将发生的巨额赔偿而利用追溯期来选择购买保险。因此,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对保险人承保前的风险状况进行调查。

11、保险费缴付日期

填写全部或第一期保费的交费日期,一般为保险单生效日的前一天,如果约定分期缴付保险费的,应该明确首期缴费时间,并在备注栏里内填写“附分期缴费协议”。

12、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指保险合同有效的起止时间,通常一年,如投保人要求亦可投保短期保险,但应征得保险人同意,并由双方协商起止时间。为防止道德危险发生,无特殊情况,保险人原则上不能同意投保短期保险的要求。保险期限应从起保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例如:6个月:自1999年11月1日零时起至2000年5月31日24时止。 12个月:自1999年11月1日零时起至2000年10月31日24时止。

13、以往事故经过

详细填写被保险人前五年责任事故情况,索赔金额及事故处理结果。填写内容要求清楚、简练、内容多时可另附页,注明“详见附页”。以往无委托人索赔事故的,必须写明:“截止日前,没有发生委托人索赔事故”。

14、备注

(1)对于保险合同的未尽事宜,保险双方商定后在此栏内填写注明。

(2)填写保险双方约定的保险争议处理方式,采用仲裁方式的一定注明仲裁机构的名称。如“因履行本保险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验险核保

核保人应根据公司核保制度和岗位职责规定认真履行职能。

1、验险

验险是对拟承保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历史、会计人员水平、管理状况等情况进行现场查验,确定是否予以承保。核保人员应根据投保单反映出的内容认真调查,做到对被保险人和承保风险的基本情况心中有数,确保全面掌握情况,待保险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签发保险单。

2、本级核保

(1)审核投保单是否按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填写,投保单要素有无错漏。对每次索赔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承保区域范围的确定是否合乎规定。对不符要求的,由业务人员指导,投保人予以更正。

(2)审核业务人员是否对被保险人进行了验证工作。是否按照《保险法》要求向投保人履行了说明与告知义务。对需特别约定的事项是否在备注栏内注明。

(3)审核费率厘定和保费计算是否正确,是否严格按费率规章计收保费。 (4)对以往有委托人索赔事故或执业证书有惩戒记录的,应提出限制性承保意见。 (5)核保完毕后,核保人应签署明确的核保意见。对超过本级核保权限的,应报经理室审批后,通过书面或电脑网络报上级公司核保,经上级公司同意后,方可进行保险单的缮制工作。

3、上级核保

上级公司核保的重点是:

(1)根据掌握的情况考虑可否接受投保; (2)接受投保的赔偿限额是否需要限制或调整; (3)接受投保是否需要增加特别约定;

(4)投保的内容是否完整、是否符合保险监管的规定。 上级核保后,签署明确的核保意见并立即返回请示公司。

4、核保工作结束后,核保人将投保单、核保意见一并转业务内勤,据以缮制保险单证。

七、缮制保险单

(一)内勤接到投保单后,根据核保人签署的核保意见按投保单、承保方案内容缮制保险单。

电脑制单的,将投保单有关内容输入到保险单对应栏目中,同时在保险单指定栏目内登录统一规定的代码,并打印保单一式三联。电脑出单后,不得在保险单上涂改,否则,应重新出单。 暂不具备电脑出单条件的可手工出具,手工填制的保单必须是上级公司统一印制的保单,并按规定填制相应份数。按电脑出单要求,编制保险单号码,并将保险单号码填写在投保单号码栏内。投保单有关内容填写到保单对应栏目中,并应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字迹清楚、单面整洁。涂改处必须加盖制单人名章。涂改两处以上的保单,应作废重新出单。

无论手工还是电脑出单,保单上的所有项目都必须正确填写,不得缺项,在特约中注明并应加贴说明有关责任的条件、分限额、加费幅度等内容的批单。

制单完毕后,制单人应在“制单”处签章,经办人在“经办”处签章。同时,开具保费收据一式三联(或四联单,包括存根联),与保单(正、副本)、投保单、核保意见一起送交核保员复核。

(二)复核签章

单证复核是承保工作的最后一道程序,也是确保承保质量的关键环节。复核人员接到保险单、投保单和保费收据后,应认真对照核保意见逐项复核。经复核无误后,在保险单正、副本上“核保”处签本人名章。复核内容包括:

1、保险单与投保单、承保方案各项内容、数字相符无错漏。

2、费率厘订、保险费计算及大、小写正确。

3、分期付费的,应附分期交费协议。

4、争议方式的选择和注明。

(三)收取保险费

1、保险费的计收

保险费的计算分两种情况:

(1)当赔偿限额确定为基本赔偿限额,即每次索赔赔偿限额为10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为200万元时:

全年保费=3000元/人×注册会计师人数

(2)当赔偿限额确定为基本赔偿限额的倍数时:

全年保险费=3000元/人×注册会计师人数×与增加赔偿限额对应的基本保险费倍数 例:某会计师事务所有注册会计师5名,投保时确定累计赔偿限额为600万元,每次索赔赔偿限额为300万元,则保险费为:

全年保险费=3000元/人×5人×2(倍数)=30000元

需注意当免赔额提高时,在计算保费时应相应减收保费,如上例,若双方约定每次免赔额提高为5万元,则:

全年保费=30000元×(1-5%)=28500元

当投保期限不足一年时,应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期限不足整月者,按整月计算,即: 短期保险费=年保费×短期费率表中规定的全年保费百分比

2、业务人员应将保险单正本、保费收据第三联(保户留存联)送交投保人,并应协助投保人办理交费手续。会计经复核保险单无误后,向投保人核收保费,在保费收据第一联、保单副本第一联(业务留存联)上加盖财务“收讫”或“转讫”章、会计人员私章,注明日期后退回业务部门。

4.签发保险单

投保人交费后,业务人员应在保险单上注明保险公司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然后,将所有单证送部门负责人终审,经终审无误后,负责人在保险单“授权签字”处签署个人姓名,并加盖公司业务专用章。在发送保险单之前,内勤应填写“发送保险单签收单”一式二份,一份自留备查,一份交投保人签收后退回归档。

5.保险单补录

1、手工出具的保单必须逐笔按规定的统一代码规则,补录到公司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险业务数据库中。补录应在出单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2、保单补录前,应经专人审核、检查,并由专人输录。业务人员或经办人不得自行补录。补录内容必须完整正确。

八、单证清分(以下内容参见本书第50-53页)

九、批改手续(略)

十、退保退费

被保险人可随时申请退保,保险人按日比例收取已生效期限内(自保险单生效日至终止合同日)的保费,退回被保险人原已缴付剩余保险费;保险人也可提前十五天通知投保人取消保险单,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保费,对于未到期保费退还被保险人,以出具批单的形式办理。

凡经过批改,保险费有增减变化的,应列明加费或退费公式。对加费的,在签发批单的同时开具加收保险费收据一式三联,持其中第三联与批单正本向投保人收取加收的保费。第

一、二联与批单副本两联送会计部门,会计签章后在收据及批单副本的第一联加盖“收讫”或“转讫”章后退回业务部门。按规定退费的,加盖“已退费”戳记,所退保费应由被保险人出具收据。增减保费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保费=适用赔偿限额×适用费率×应退天数/保单保险期限(天) 十

一、续保通知(略)

(资料来源:人保发〔2000〕221号,2000年8月25日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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