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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收费(优秀)

发布时间:2020-03-03 09:21:0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永平县城区道路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服务费收费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县城区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停放车辆的管理,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资源,规范车辆停放秩序,保障城区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促进干净、有序、美丽县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管理条例》、《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的通知》、《永平县城区机动车辆临时停放的服务收费标准核定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城区道路临时占道停车收费是指对在城区道路为机动车辆提供有序停放所收取的公共资源占用费。

第二条、县城区道路临时停车实行泊位管理和临时停车收费制度。实施泊位管理的路段,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共同确定,根据道路的具体情况,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实际情况下,遵循公开、公平、便民的原则,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线等设施;临时停车收费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有偿、限时、占用的原则,按照县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条、机动车临时停车占道费按照“停车计时、按时计费”的方法收取,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及电动车等将按次收费,计时收费时段为8:00—20:00;收费范围:新光街、新文路、博南路、博南东路、永福路、永兴路、博丰路。

第四条、车辆在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内停放,驾驶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内停放车辆时,接受停车管理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

(二)车辆应顺向有序停放在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内;

(三)按规定缴纳临时占道停车服务费;

(四)在停车位内停放机动车,应自行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收费人员不承担车辆及财务安全责任。

第五条、未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和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涂改临时占道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停放车辆。未经许可,不得占用临时占道停车泊位从事其它活动。

第六条、破坏停车泊位交通设施应当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条、宾馆、饭店等经营场所门前占道停车,可以向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划定停车泊位,以年费的形式缴纳停车费,所停放车辆由申请单位或个人负责管护。

第八条、收费管理人员应佩带占道停车收费服务标志,携带从业证件,文明管理、优质服务,在规定区域内合法收费。

第九条、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收费统一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停车定额专用发票。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警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在停车泊位停放的车辆不按规定交费的将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指定的地点停放。

(一)停车未缴费或不按要求缴费的;

(二)跨压或占用两个以上停车泊位,不按所占泊位数量缴费的;

(三)违法占道停车的。

第十一条、补缴临时停车占道费

(一)在30日以内的由收费人员收取;

(二)超过30日的请到收费办公室缴纳。

第十二条、除机动车辆外,其它行为不得占用停车泊位,如特殊情况需占用停车泊位的,应当经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按机动车辆停车计费。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临时占道停车都应当服从管理,爱护临时停车设施。对损坏有关设施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城区道路临时占道停车收费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云南展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永平分公司实施。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永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云南展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永平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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