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20-03-01 18:02:1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

(苏建质(2004)318号)

省辖市建设局、南京市建委、建工局:

近年来,随着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工程质量检测需求也逐步增加。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规范和提高我省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整体水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当前工程质量检测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分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面临的形势,提高对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紧迫性的认识。

自去年在全省开展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暨创建“十佳”检测机构活动以来,全省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但是,随着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逐步开放,竞争越来越激烈,引发的一些矛盾和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主要表现在:以盲目压价、违规承诺等手段承揽检测业务,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对检测市场秩序和检测行业的信誉产生较为严重的负面效应;检测领域的虚假行为和检测数据的虚假现象有所抬头;检测机构扩张,检测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少数检测机构内部管理松散,制度不健全,工作质量难以保证。在这种情况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测市场及检测行业监管的责任加大。因此,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分析新形势下工程质量检测管理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高对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紧迫性的认识。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和对策,重点整治和打击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对于在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要坚决予以严厉惩处,以确保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进一步规范,确保工程质量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

二、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全面提高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检测人员的素质和道德水平,直接关系到检测工作的质量。一旦检测结果不准确,或者出具不真实的报告,必然会给工程质量安全带来隐患,给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加强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是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

(一)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的思想素质。

检测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对待检测工作一丝不苟,自觉抵制不正之风,按章办事,使 “不做假试验,不出假报告”这一最基本要求成为检测人员的自觉行动。省建设厅将组织制定《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检测人员的行为。

(二)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程质量检测人员专业理论和实际操作水平。

为了提高我省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的专业理论和实际操作水平,针对工程质量检测项目对人员的特殊要求,从今年下半年开始,对检测人员的培训既要实施专业理论培训,又要进行实际操作能力培训。我厅已组织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培训及考核大纲》(以下简称《大纲》),并下发执行。各有关检测机构要按照《大纲》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做好本单位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申报资质、资质扩项等涉及到检测人员的条件,要严格把关。

(三)加强法律法规教育,增强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的法制观念。

各检测机构要对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法律法规教育,增强全体检测人员质量意识,责任感和使命感意识以及法律法规意识,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三、改变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委托方,进一步保证工程质量检测的公正性。

工程质量关系到百年大计,关系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担负着涉及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内容的抽样检测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见证取样检测,社会责任重大。长期以来,大量的工程质量检测项目一直是由施工方委托、监理或建设方见证取样。随着检测市场逐步开放,竞争越来越激烈,由施工方委托,难以保证工程质量检测的公正性,决定从今年下半年开始,逐步改变工程质量检测委托方,即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一律由建设方委托。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实施办法。

四、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监管力度。

(一)建立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信用档案。

加强社会信用建设,促使检测机构和人员增强信用观念,促进检测市场信息公开,是新形势下加强对检测机构和人员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信用档案,主要包括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业绩、检测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它不良行为记录等。检测机构和人员的信用档案是对检测机构资质年检、升级、扩项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检测机构和人员纳入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技术人员信用档案实施统一管理,并对检测机构和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进行网上公示。

(二)建立工程质量检测飞行检查制度。

建立飞行检查制度是获取工程质量检测真实信息的有效方式,也是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动态监管的重要手段。飞行检查的结果纳入检测机构和人员的信用档案。我厅已制定下发了《关于印发的通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本地区飞行检查制度,并积极探索飞行检查的方式、方法和手段,积累经验,不断完善此项制度。

(三)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分支机构管理。

近年来,部分地区出现在本地区或异地设立工程检测分支机构,不少单位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实行资质挂靠、出卖、出借,对检测市场造成一定的冲击。鉴于工程质量检测所具有的特殊性,对于一些特殊的专项检测项目,分支机构的检测设备、环境和人员等必须与所承担的业务相适应,并应经省建设厅资质核准,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建立和完善检测试样留置制度。

检测机构的所有活动均是围绕检测样品的处置而进行的,检测试样的留置是样品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建立和完善检测试样留置制度是提高检测机构管理水平,保证检测结果的公正性、检测数据的可追溯性的重要措施。检测试样应按如下要求予以留置:

1、规范和标准明确要求需留置的试样,应按规范规定的程序、环境、数量和要求留置;

2、非破坏性检测,且可重复检验的试样。应在样品检测或试验后留置3天;

3、破坏性试样,应在样品检测或试验后留置2天。

各检测机构应设立检测试样管理员,专人负责试样留置工作。对试样的分类、放置、标识、登记应便于检查,并符合有关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检查和指导。

(五)进一步落实不合格检测结果报告制度。

工程质量检测是工程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加强对检测数据的管理,进一步落实不合格结果报告制度,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掌握工程质量动态,及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防止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投入工程中使用和防止工程质量事故的重要途径。检测机构对出现的不合格检测结果,应建立台帐,并于当日上报工程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对出现的不合格检测结果进行检查,对处理方法进行监督,并定期对本地区出现的不合格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必要时对工程实体进行监督抽检。对于不合格检测结果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公示。

(六)进一步落实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自2000年实施见证取样送检制度以来,在保证检测试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等方面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实践证明这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制度。但随着工程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见证取样人员的数量远远适应不了要求,少数见证人员业务素质差,起不到见证的作用,一些检测机构对见证取样人员的核查流于形式,致使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有的未真正落到实处。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检测机构要严格按(苏建质(1998)270号)《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

检测见证取样送检暂行规定》的要求,进一步落实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同时,应认真做好施工现场和实验室“两块”等试样的标准养护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见证取样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加强对各责任主体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五、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

检测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是规范检测市场,促进检测机构提高检测能力的有效手段。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的重点是:

(一)全面推广使用检测管理软件,逐步实现全省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化。

近几年,我厅在全省检测机构中推广使用检测管理软件,较好地促进了标准、规范在检测工作中的贯彻执行,提高了检测机构的管理水平。但是,目前仍有部分检测机构没有使用检测管理软件,应积极创造条件,在今年年底前全省所有检测机构均应使用经鉴定合格的管理软件,以提高我省检测工作的整体水平。

我厅将结合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在全省实施检测信息联网工作,以更好地监督、检查、管理全省检测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实施检测数据联网工作,网上公布检测信息,对检测机构加强社会监督。

(二)全面推广检测数据自动采集系统。

检测数据自动采集是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化、规范化的必然要求,也是防止检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主要手段。近年来,“两块” 检测数据自动采集已在大部分检测机构推行,部分地区检测机构已在检测项目中全面使用检测数据自动采集系统,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今年年底前,全省所有检测机构均必须采用“两块” 检测数据自动采集系统,并与检测管理软件联网,实现检测数据自动采集、自动传送、自动统计、查询和打印。2005年底,要在所有能实现的检测项目中,全面采用检测数据自动采集系统。

要加强对检测数据自动采集系统的研制、鉴定工作,未经鉴定的系统软件不得投入使用。各检测机构应加强对自动采集系统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其安全可靠。

(三)统一全省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有关表式等文档。

随着工程质量检测有关规范、标准的变化,检测项目及参数的增加,我省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有关表式等文档已不能适应要求。从今年下半年开始,我厅将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全省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有关表式等文档进行统一,明年上半年完成此项工作。

江苏省建设厅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抄送:各县(市)建设局(建工局)、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工程质量检测业主委托实施办法 苏建质(2004)372号

关于改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委托方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建质(2004)372号

各省辖市建委(建工局)、建设局:

根据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质(2004)318号精神,经研究,特就改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委托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的委托

从2004年12月1日起,我省新开工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一律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

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应依据以下原则:

1、所委托的检测机构应具有江苏省建设厅核准的检测机构资质并通过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

2、一个单位工程检测项目只能委托一家检测机构在其核准的资质范围内进行检测。

3、签订书面的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

二、工程质量检测取样、送检及检测报告

1、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应严格执行苏建质(1998)270号《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暂行规定》。

2、工程质量检测取样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按规定配备取样员。

3、工程质量检测试样抽取的数量、部位等应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实施。施工单位负责按工程进度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提出取样方案,监理(建设)单位负责审核批准。

4、工程质量检测试样实行封样制度。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试样的真实性。

5、监理(建设)单位负责取样、送检的现场见证工作。监理(建设)单位应按规定配备工程质量检测见证人员。

6、检测机构应按检测委托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或由其授权的监理单位提交检测报告。建设单位或由其授权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检测报告原件提供给施工单位。

三、工程质量检测的费用

1、工程质量检测委托方改变后,原由施工单位承担的检测费将在测算的基础上,通过调整定额,费用由建设方直接支付给检测机构。施工单位按定额向建设单位收取试样制作、封样、送达等必要的费用。

定额调整的具体规定我厅另行文。

2、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江苏省物价局批准的现行收费标准收取检测费用。

四、监督管理

1、将是否违反本规定作为工程质量监督巡查及工程质量检测飞行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2、要切实加强取样、见证人员的培训工作。保证取样、见证人员培训的数量和质量,使取样员、见证员能够满足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需要。

3、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要结合日常质量监督工作,将现场取样、见证人员配置,取样见证工作的开展等作为行为监督的内容之一。对于不具备江苏省建设厅核准的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和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计量认证证书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予认可。

江苏省建设厅

二00四年十月十四日

抄送:各市、县工程质量监督站、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关于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规定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连云港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

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