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农业大学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决算审计暂行办法
农审字〔1999〕2号
一、为了进一步提高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决算编报质量,规范基本建设工 程预算、决算审计业务,根据国家教委第2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国家其它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决算审计,是指对基 本建设工程预算、决算及其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与复核,并发表审计意见。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决算,是指 在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竣工后编制的,综合反映工程项目实际造价、建设成果的文件。
三、修缮、专项、装饰等工程审计业 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办法办理。
四、合理编制并充分披露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决算,保证预算、决算及相 关资料的真实、合 法、完整,是被审计单位的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出具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决算审计结论 ,保证审计结论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审计单位及审计人员的责任。
五、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具有固有的不确定性,审计人员不应对预算结果的 可实现程度做出保证。
六、审计人员执行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计应当在国家认可的工程监理等质 量管理部门对工程项目质量验证后进行。
七、审计人员应当将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决算审计的过程及其结果记录于 审计工作底稿,并进行必要的复核。
八、审计人员应当了解所审计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以下情况: (一)工程项目性质、类别、规模、承建方式等情况; (二)审计所需的相关资料的可获得性; (三)工程材料的供应方式; (四)工程价款结算情况;
(五)工程项目预算、决算已审计情况及审计结果的处理; (六)工程项目现场施工条件;
(七)建设期内工程预算定额、预算单价、取费标准等的变化情况; (八)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九、审计人员执行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决算审计业务,应当在充分了 解被审计单位有关情况和获取审计资料的基础上,合理制定审计计划,并根据审计过程中情 况的变化,予以必要的修改或补充。
十、在编制审计计划时,审计人员应当获取被审计单位基本建设工程 预算、决算及其编制所依据的以下资料:
(一)工程项目批准建设、监理、质量验收等有关文件; (二)概算资料及招投标文件; (三)合同、协议; (四)施工图或竣工图; (五)工程量计算书; (六)材料费用资料; (七)取费资料; (八)付款资料; (九)有关证照; (十)施工组织设计; (十一)工程变更签证资料; (十二)隐蔽工程资料; (十三)工程决算的财务资料; (十四)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
十
一、审计人员在审计基本建设工程预算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事项 :
(一)单项工程预算编制是否真实、准确,主要包括:
1、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规定的计算规则、是否准确;
2、分项工程预算定额选套是否合规,选用是否恰当;
3、工程取费是否执行相应计算基数和费率标准;
4、设备、材料用量是否与定额含量或设计含量一致;
5、设备、材料是否按国家定价或市场价计价;
6、利润和税金的计算基数、利润率、税率是否符合规定。 (二)预算项目是否与图纸相符;
(三)多个单项工程构成一个工程项目时,审查工程项目是否包含各个单项工程,费用内容是 否正确; (四)预算是否控制在概算允许范围以内。
十
二、审计人员在审计基本建设工程决算时,应当在审查本办法第十 一条规定的审查事项的基础上,重点审查以下事项: (一)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 (二)工程材料和设备价格的变化情况; (三)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建筑经济政策变化情况; (四)补充合同的内容; (五)工程项目概算执行情况;
(六)工程项目资金的来源、支出及结余等财务情况; (七)工程项目合同工期执行情况和合同质量等级控制情况; (八)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十
三、审计人员在审计基本建设工程决算过程中,必要时,应通过委 托人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以下项目进行现场查勘核实: (一)分部或分项工程;
(二)实际施工用料偏离结算的工程项目; (三)变更设计的工程项目; (四)必须丈量的工程项目; (五)交付使用的资产; (六)预留的尾工工程; (七)需要查勘的其他事项。
十
四、审计人员审计基本建设工程决算遇到以下情况时,应当获取 适当的证据: (一)变更工程设计;
(二)建设单位提供材料和设备; (三)施工中使用的工程材料或设备的价格与规定不符; (四)变更不同资质的施工企业; (五)改变工程项目的性质; (六)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 (七)计划外工程项目; (八)其他应当获取证据的情况。
十
五、审计人员审计基本建设工程决算遇到以下情况时,应当获取必要的签证:
(一)施工情况与图纸不符; (二)实物工程量与图纸不符; (三)施工用料发生变化; (四)施工情况与施工合同不符。
十
六、审计人员应当特别关注以下事项,以判断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决算是否运用了不合理定额和取费标准: (一)对预算、决算有重大影响的; (二)特别容易受关键因素变动影响的; (三)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分项工程; (四)预算定额没有列入或需要换算的。
十
七、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没有责任专门就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定额标准、取费标准发表意见。
十
八、审计人员通常应当就审计后的意见与委托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会审,根据会审情况形成审计结论。经会审后,如果委托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审计结 论无异议,审计人员应提请其在\"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审核定案表\"、\"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 核定案表\"上签章确认。
十
九、为了严格工程预、决算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凡误差超过5%的征收其 审计费用,专户管理。对一年内有两项工程项目预、决算误差超过20%的施工单位,审计室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在 我校承接工程项目的资格。
二
十、审计室在对基建、修缮等工程项目审计的过程中,要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组织实施。对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和损害学校权益的行为及有关责 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
一、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对 违规违纪的有关责任人要按规定进行处理或处分。 二十
二、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六日起施行,由审计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