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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联络员

发布时间:2020-03-03 23:45:3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外管联络员须知

一、外管联络员是指我市外资企业、港、澳、台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内专职负责本单位接待境外人员的住宿登记、证件管理、安全住宿等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宣传外管法律法规,交流信息、反映情况,依法保护境外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境外人员的人身安全,为本单位境外人员及随行家属办理有关手续,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处理本单位内部的涉外案件(事)件的,由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外资企业中物建的用于协助管理境外人员的中方管理人员。

外管联络员必须是本企业在职工作人员,外资企业应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保证人员的相对稳定。

二、外管联络员职责

1、外管联络员应熟悉国家法律、法规,经公安出入境管理机关培训合格,掌握一定的签证、居留许可知识,具备较强的外事业务能力;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积极向本单位的境外人员进行宣传。

3、按照公安部《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工作规范》、《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受理审批签发工作规范》规定,代办上述《规范》中明确规定可由接待单位、在华亲属、代办人代为申请的有关境外人员签证(注)、证件手续,履行有关职责。

4、协助本单位境外人员办理临时住宿登记手续。

5、督促本单位境外人员提高自身安全防范意识。

6、配合各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快速、妥善处理涉及本单位境外人员的各类案(事)件及其他相关工作。

7、熟悉掌握本单位常住境外人员和临时境外人员签证(注)、证件信息情况,提醒上述人员及时办理签证(注)、证件延期。

8、及时向分(市)局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报本单位新增、离任常驻境外人员和其他短期来青境外人员;

9、外管联络员必须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

三、外管联络员申办材料

1、外管联络员必须是本企业或本机构的正式员工,必须提交本企业的上年度交纳的社会保险凭证(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存留复印件三份。

2、提交本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及外管联络员身份证原件,并各存留复印件三份。

3、填写《外管联络员登记审批表》一式三份(附照片)。

四、《外管联络员证》实行年审制,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时持外资企业(含港澳台企业)申请到分局出入境管理科办理延期手续。

《外管联络员证》遗失、被盗、损毁后,外管联络员及所在外资企业应立即向企业所在地分(市)局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失,待市局出入境管理局核实情况,宣布作废后,方可为其补办

新证。

五、外管联络员管理

各分(市)局出入境管理科及派出所要定期召开外管联络员例会,交流经验,通报情况;对存在的问题予以通报。 对工作表现出色、成绩突出的人员给予表彰;

对不能胜任工作或不负责任的外管联络员责令其所在外资企业予以更换,对于因外管联络员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同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永久取消其担任外管联络员资格。

六、外管联络员办证须知

1、外管联络员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本单位境外人员签证(注)、证件时,均须携带《外管联络员证》并提交《外管联络员证》复印件。

2、外管联络员因特殊原因无法前往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境外人员签证(注)、证件的,可由所在企业出具证明、委托本企业工作人员携带外管联络员证原件、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提交前台民警查验后,方可办理;

3、持有企业委托书,但无法提供外管联络员证原件的,需由分(市)局出入境管理科出具证明(注明《外管联络员证号》),提交受委托人身份证、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交前台民警查验后,方可办理;

4、外管联络员证尚在办理过程中的,可持由企业出具的证明、

企业所在地分(市)局出入境管理科介绍信、本人身份证明、工作证原件和复印件提交前台民警查验后,方可办理。

七、罚则

1、外管联络员以所在企业名义为非本企业境外人员代办签证、居留许可的,一经发现,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宣布其外管联络员证作废并永久取消担任外管联络员资格。

同时降低该所在企业信用等级,半年内不受理该企业的任何代办业务申请,均须面见申请人方可受理。

2、外管联络员利用职务之便,为非本企业境外人员申办签证、居留许可手续提供虚假材料的;伪造、变造、买卖或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的材料申办签证、居留许可手续的,永久取消其担任外管联络员资格,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同时降低该企业信用等级。一年内不受理该企业的任何代办业务申请,均须面见申请人方可受理。

3、外管联络员不履行本规范所定职责,导致所在企业境外人员脱离监管、非法居留、非法谋职或其他严重违反中国法律的情况发生,可酌情取消该企业外管联络员代办境外人员业务,待整改后,视情恢复。

国有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具有聘请外国文教专家资格的学校和培训机构需建外管联络员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本须知由青岛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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