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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员

发布时间:2020-03-01 18:08:2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建立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联络员制度的通知

蒙组[2009]35号

各镇党委,各区党工委,县委各部委办局,县各委办局党组(党工委),县各群团组织,县各直属单位党组织: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干部人事档案建设,实现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特建立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联络员制度。

一、联络员名单

镇设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联络员2名,区、县级机关设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联络员1名,均为各单位指定人员(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联络员职责

1、负责做好由县委组织部及本单位管理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和报送工作。对由县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人事档案,各单位应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后一个月内报送归档,并按规定履行接收和移交登记手续(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范围和归档要求详见附件2和附件3);

2、经常了解和掌握本单位形成或承办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信息,并督促具体经办人及时移交应当归档的材料;

3、指导有关人员对归档材料规范填写,正确用笔(蓝黑或黑色墨水)、用印(红色)、用纸(16K纸,规格为19cm×26.5cm)、签署时间(阿拉伯数字),并做到内容填写完整;

4、负责做好或指导本单位管档人员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的保管与整理工作;

5、负责做好本单位调进、调出人员的干部人事档案转递工作。

三、各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联络员如有变动,须及时报县干部档案管理中心备案。各单位要强化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联络员的责任意识,督促其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县委组织部将把各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联络员履职情况纳入党建工作考核。

附件:

1、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联络员名单

2、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范围

3、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归档要求

中共蒙城县委组织部

2009年3月21日

附件1: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联络员名单

曹 博史宗颜杨成文何 真张振东方 明张玉影王 成何 智郏云海黄河然许永春焦守琴

孙永红张洪凯李 萍陈 皓曾护松张 军张云栋刘巧红母 杰张勇强叶长学谢 红付秀丽孙 林 邵士锋 王奎芝 于孝武 王 建 葛 林 吕桂琴 葛 燕 井 永 高秀华 葛 永 陆月群 石华光

穰成俊王 磊袁 将李根印汪建华钟 昆闫中山谢 奎陈璐璐郭 璐代素琴楚 斌蒲金刚 戴 理 魏 毅 张 颖 魏 放 孙 凯 王梦醒 左春富 刘 敏 范秋莲 袁雪峰 张丽娟 卢永峰李 伟张淑琴何 峰白丽萍刘西振杨 杰李朝斌徐 敏代 处李 娟张 英

附件2: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范围

(一)履历材料:在干部人事工作中形成的履历表、简历表,干部、职工、军人、学生等各类人员登记表等材料。

(二)本人写的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三)考察、考核干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民主评议干部的综合材料,组织审定的考察材料,定期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鉴定材料,后备干部登记表(提拔使用后归档)等材料。

(四)审计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主要涉及干部个人的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材料,离任审计考核材料。

(五)学习、进修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国民教育、成人教育(大中专)、党校、军队院校学生(学员)登记表,考生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鉴定表、授予学位的材料、学历证明书;进修期间形成的学习成绩、学历学位材料;培训结业成绩登记表,学习鉴定、学员思想小结(结业)等材料。

(六)评审(考试)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登记表,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情况简表,业务自传,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套改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等材料。

(七)专业成果材料:创造发明、科研成果鉴定材料,各种著作、译著和在重要刊物上发表的获奖论文或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等材料。

(八)政审工作中形成的材料:调查报告、审查结论、上级批复、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或情况说明材料;作为结论依据的调查证明、证据材料;甄别、复查结论(意见、决定)、调查报告、批复及有关的主要依据材料;入党、入团、参军、考学、出国等政审材料。

(九)更改姓名、民族、出生日期、国籍、入党入团时间、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上级批复等材料。

(十)参加党、团组织形成的有关材料:

1、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已批准转正的),入党申请书(1-2份系统、全面的)、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自传、综合性政审材料及有关的证明、考察材料;党员登记表,民主评议党员组织意见、登记表;整党工作中不予登记的决定、组织意见;民主评议党员中认定为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组织审批意见及主要事实的依据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记载组织意见的入党志愿书可收集归档);退党材料。

2、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申请书,团员登记表,退团材料。

3、加入民主党派的有关材料。

(十一)表彰奖励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有突出贡献优秀专家、国家科技奖(含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中国青年科技奖、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党员、团员等审批(呈报)表,先进事迹材料、先进事迹登记表,立功、受勋、嘉奖、通报表扬等以及在其他工作中形成的表彰材料。

(十二)纪律检查、监察、法院和行政管理等部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处分决定、免于处分的意见,上级批复,核实(调查)报告,本人检查、交待、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撤销处分的有关材料,通报批评材料;法院判决书;复查甄别报告,决定(结论),上级批复,离婚材料等。

(十三)干部任免、调动、军队干部转业安置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包括所附的考察、表现情况材料);干部调动鉴定、组织审定的表现情况材料、考察材料;军队转业干部审批表、授予(晋升)军(警)衔审批表、转业鉴定、定级定工资材料,退(离)休审批表等材料。

(十四)考试录用聘用干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报考登记表和录用审批表,考察材料,聘用审批表和合同书,政审结论和有关证明材料,考核考察材料,续聘、解聘和辞退材料,辞职审批材料等。

(十五)办理工资、待遇等工作中形成的材料:转正定级审批表、各种工资变动审批表、登记表、提职晋级和奖励工资审批表;享受专家特殊津贴的呈报表;解决各种待遇问题的审批表、批复材料等。

(十六)办理出国(出境)审批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因公出国(出境)审批表、备案表,在国外表现情况材料或鉴定材料,因私出国(出境)审批表等材料。

(十七)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和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代表会,以及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代表登记表、委员简历、政绩材料等;

(十八)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有严重慢性病、身体残疾的体检表,工伤致残诊断书,确定致残等级的有关材料,新录用干部体检表和毕业生分配工作体检表等材料。

(十九)办理丧事形成的有关材料:悼词、生平、报纸报道消息、讣告,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告及遗书。 (二十)其它对考察了解使用干部有参考价值的材料。

附件3: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归档要求

(一)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是党和国家重要的机要文件,收集归档工作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监督,任何人不得擅自扣留、保存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二)凡归档材料必须是办理完善的正式材料,审查干部的系列材料必须随同组织结论归档。

(三)凡归档材料应完整、齐全,注明承办单位或个人署名及形成材料的日期。规定由组织审查盖章的,须有组织盖章。署名必须使用本人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不得使用同音字或不规范的简化字。

(四)凡归档材料必须文字清楚,严禁涂改、贴补或其它任何技术处理。

(五)凡送交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必须符合归档标准和范围的要求。归档材料一般应使用16K(27cm×20cm)规格的办公用纸,材料左边应留出2-2.5cm装订边,其它三边应留出2cm空白。归档材料的文字必须是打印或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墨汁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一般不得用复印件代替原件存档。

(六)凡送交归档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必须有严格的登记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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