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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

发布时间:2020-03-03 16:03:3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经济发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民主管理”的总体要求,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乡党委、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村规民约,以便村民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望广大村民遵照执行。

第二条 凡属本村村民或在本村辖区内采伐林木、采砂、采石、采矿、采脂、林地流转经营、办厂、办企业的所有组织或自然人均受本民约的约束,必须遵照执行本民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护林防火

第三条 认真执行落实好护林防火工作,严格执行农户轮流值班制度。轮流值班户必须24小时在岗值班,如因值班工作人员不作为或擅自离岗造成火警火灾的,一切损失由挂牌值班户承担。

第四条 巡山员和挂牌轮流值班户要搞好放牧人员和林区过往行人的管理登记工作,严禁任何人员带火进山。挂牌值班户和巡山员有权没收任何人在林区携带的火源。

- 12口婚育证明,并督促其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已婚育龄外来人口未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村民不能向其出租或出借房屋,如其违反了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将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对出租或出借房屋的家庭进行处理。已婚育龄夫妇外出务工须向村民委写出不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书面保证,并积极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如有违反者就按本民约的第十二条之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男女双方自愿,少数民族,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汉族,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患者禁止结婚)的夫妇,必须履行婚姻登记手续后才能怀孕生育,不得早婚早育,如有违反时,将按《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村民委对其也要罚款200元。

第四章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坚决抵制各种不良生活习惯,维护好社会治安。

第十七条

坚持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持家的道德规范,切实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做好自己的事”。

第十八条 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自觉维护辖区的社会秩序。

第十九条

不参与邪教活动,自觉抵制“法轮功”、“门徒会”等邪教组织的侵蚀。违者处以1000至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有赌博行为的,或以营利为目的的,为赌博提供场所的,没收赌资,并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不得酗酒闹事,打架斗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违者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严厉打击贩卖婴幼儿及拐卖妇女的违反犯罪行为,鼓励广大村民积极举报,经查证属实,移交公安机关从重处理。

第二十三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自觉服从各级组织的领导和指挥,自觉做好防

- 56第三十六条 全村村民齐心协力抵制和打击吸贩毒犯罪行为,不准有吸贩毒行为的村外人员到本村走亲访友,不准和有贩毒行为的村外人员联姻。

第三十七条 子女嫁娶时,双方长辈要达成共识,婚后夫妻双方如有一方吸贩毒导致婚姻的,一切责任由吸贩毒方承担。

第三十八条 所有村民积极配合治安巡逻队,加强对本辖区内的路口、旅馆、餐饮店、娱乐场所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农户家里的外来人员进行盘查、询问和尿检。

第三十九条 本村范围内,成立“远离毒品,珍爱生命,不让毒品进我家”的家族禁毒协会,由两名德高望重的人员担任族长,每季度组织家庭成员召开一次家族禁毒会议,广泛宣传毒品危害性,使禁毒意识深入家族成员,增强家族抵制毒品的能力。

第四十条 家族族长积极配合村两委对本家族每年进行一次吸贩毒情况的摸底排查,建立档案,经常对吸毒成瘾人员落实管控措施,对戒毒出所人员落实社会帮教措施。

第四十一条 家族族长及农户家长,协同村两委加强对吸毒人员的戒毒康复管理工作,严格落实本家族吸毒成瘾人员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所和出所,出狱吸毒人员康复工作,加强责令戒毒、康复人员的定期回访和吸毒检测,及时掌握相关信息。

第四十二条 家族族长要管理和带领自己的家庭成员远离毒品,珍爱生命,要教育家族成员禁止一切涉毒行为,形成禁毒工作合力。

第四十三条 家族族长、各农户家长要加强对吸毒人员的社会帮教工作,大力推进吸毒戒毒的社会化进程,进一步健全本家族的帮教力量。帮助康复人员、出所、出狱涉毒人员积极鼓励其自主创业,落实对戒毒出所人员的帮教,帮助解决家庭,婚姻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使其融入社会,巩固和提高戒毒成效。

第四十四条 各家族族长、农户家长必须加强对外出务工人员的管理,随时保持和外出务工人员的电话联系,切实掌握外出务工人员的状态,如发现有吸贩毒现角,必须立即向村组干部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帮教措施,外出务工人员返回本村时,家族族长和农户家长要主动将其送到派出所尿检。

第四十五条 各家族族长、农户家长、学校老师要相互紧密配合,严格管理学生的日常生活行为,让学生从小培养健康的生活习惯,坚决制止学生接触社会上行为不良的人员。

第四十六条 迁入户必须是无吸、贩毒史的,并出具派出所的尿检合格证明,并与村组签订禁毒承诺书,最后经群众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落户。

- 910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要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服从在局利益,不能以承包经营权为由拒绝支持和服从。对不配合或影响了公共调施、公益事业建设正常进行的,视情节的轻重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并取消该农户的一切优惠政策。情节严重的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罚。

第五十四条 保护好现有的公共设施,维护好村道、组道、户道、机耕道,不能以建房、利用土地、绿化造林等为由,占村道、组道、户道、机耕道和影响公共利益的沟、堰、坎等。对劝而不让,造成通行受阻,排水不畅等影响了公共利益的建筑物及其他障碍物要作强行拆除,如有态度恶劣的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五条 按照:一事一议“筹劳制度,积极参加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实施的农田小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村部建设,校建建设及其它公益事业建设等筹资筹劳活动。对外出务工人员不能参加筹劳活动的,可收取筹劳金,不视为乱收费。家庭成员老、弱、病、残,确有困难的,可酌情处理。

第七章 安全生产

第五十六条 凡在本村辖区内从事采煤、采矿、采脂、采伐林木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并签订防火、防盗等安全责任书,明确责、权、利关系之后才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村村民在本乡、本村范围内从事交通运输的,必须在年初时与村民委签订安全责任书,方可经营。各类货物车辆,摩托车严禁超载搭人,一经发现,超载一人罚款50.00元,多次劝罚不改者,送乡安监所从重处罚。

第五十八条 在防洪防汛期间必须接受村、组干部和监测人员的统一管理,严格按“明白卡”的具体内容执行,避免洪水、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带来的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紧急情况下不听劝告,不执行撤离命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自负。

第五十九条 在节日期间,为避免发生火灾,严禁随地燃放烟花爆竹,一定在安全的居民居住地以外,无易燃易爆,无隐患的地方引发。凡是造成火灾等安全事故的,由肇事者赔偿一切损失及费用。

第八章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第六十一条 克服小富即安的思想,克服等、靠、要思想,克服好逸恶劳、骄奢淫逸行为,振作精神谋划发展新思路,寻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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