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职工安全意识,努力提高职工职业安全卫生技术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管理和控制。
第三条 制定依据: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2、地方有关规定。
3、上级安全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 企业安管办负责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归口管理。
第五条 部门、车间负责本部门(二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章培训内容
第六条 中层及中层以上干部的教育。
(一)由上级有关部门和企业负责组织,在考评周期内应进行不少于24学时的安全教育培训。
(二)每年应经过不少于8学时的安全生产再培训。教育培训内容包括:
1、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2、安全生产的新知识、新知识;
3、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4、典型事故案例。
(三)企业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生产、技术等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负责人,应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并按规定通过再培训。
第七条 “三级安全教育”是指新进企业职工必须进行的三级(厂部、部门、班组)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一)企业级安全教育
由企业安管办负责组织、生产安全部配合,教育培训内容包括:
1、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2、本厂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4、作业场所和职工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
5、事故案例。
(二)部门安全教育
由部门主管安全的领导或技安人员负责,教育培训内容包括:
1、部门的概况、生产管理特点及重点设备、仪器、仪表的性能;
2、部门安全生产制度;
3、部门危险作业点及安全注意事项;
4、本部门可能出现的现场操作禁止行为及事故教训;
5、部门应急预案及相关职业安全卫生知识。
(三)班组安全教育
由班组长或老师傅负责,教育培训内容包括:
1、本班组的生产情况、工作性质和职责范围;
2、本班组窒生产特点、要求及设备、工具的性能、安全装置的作用和维护方法。
3、本班组预防事故的措施及发生事故后应采取的紧急措施。
4、本岗位(工种)相关安全操作规程、现场操作禁止行为及有关制度。
5、示范本岗位(工种)实际操作方法,主要讲安全操作步骤、方法、要领及异常情况的识别和处理。
6、劳动保护用品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和保管。
第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
特种作业是指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岗前培训,持证上岗。
(一)上岗前,必须经过有资质的培训机构专门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获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上岗。离开特种作业岗位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二)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连续从事本工种十年以上的,经
公司进行知识更新后,每四年复审一次。复审工作由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进行。
第九条 班组长安全教育
每年进行不少于16学时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不少于8小时的再培训。教育培训内容包括:安全知识、相关法律法规等。
第十条 变换工种教育和从事“四新”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变换工种和从事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即“四新”的人员由部门进行部门、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学时不得少于16学时。)
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包括:安全知识、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 复工教育
离开工作岗位六个月重新上岗的职工或工伤伤愈返岗的职工应进行部门、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培训学时不得少于8学时。
(一)部门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包括:
1、部门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
2、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3、事故案例。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班组安全员教育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厂部组织,生产安全部配合。参加企业组织的安全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班组安全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由部门组织,生产安全部配合。班组安
全员的初训不得少于16学时,每年再培训不得少于8学时。
第十三条 全员教育
全员教育由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将考试成绩报安管办备案。全员安全教育培训一般一年一次或分期进行教育,但全年培训时数不得少于12学时。教育培训内容包括:
1、安全生产新知识、新技术。
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3、岗位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4、岗位现场禁止行为。
5、岗位应急救援知识。
6、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7、事故案例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培训流程控制和培训实施管理见企业培训教育计划。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厂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