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如家养老院服务合同
河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河南省养老服务机构委员会 河南省驻马店市如家养老院 甲方:河南省驻马店市如家养老院 乙方:(入住方) 丙方:(乙方担保方)
为更好的保障三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甲、乙、丙三方根据国家和我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在充分了解本合同的内容及相关服务条款的情况下,并经医院检查无传染性疾病,精神疾病或不宜寄养的其他疾病后自愿同意入住甲方,并由丙方作为乙方在寄养期间的担保人。
第二条:乙方寄养期的第一个星期为双方适应期。寄养期满后,甲乙丙三方需签订正式合同。
第三条:甲方根据乙方入住时的身体状况,确定乙方护理级别为
,费用为
。并为乙方提供适合其寄养的场所及相应的服务。七天后,视乙方身体状况将相应调整护理级别;乙方有权享受约定的服务,并自觉遵守甲方的管理规定。
第四条:乙方按规定应缴纳护理费,床位费,伙食费,空调费,取暖费及因自身原因产生的所有费用。其中护理等级变更的,护理费、床位费等费用将作相应的调整,并从调整之日起收取。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的规定向乙方或丙方收取相关费用。因物价,成本上涨甲方有权调整价格。
(二)
甲方在乙方入住后对其例行健康检查并在48小时内建立健康档案,也可根据乙方委托,为其联系养老服
1 务机构之外的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但涉及的费用甲方概不承担。甲方实行定期免费检查制度,以便了解乙方的身体、生活状况。
(三) 乙方入住后,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身体状况的变化变更护理等级,视护理等级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床位,但需要提前 7 日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可以用口头形式通知(指电话或委托人转告)。
(四)
乙方在寄养期间遇到突发事情需要去医院就医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或监护人,特殊情况建议在入住时签订委托书,甲方有权紧急处置,所产生的各项费用甲方概不负责。
(五)寄养期间,甲方只依照固定的服务标准进行服务,如因过错服务造成的损害甲方承担过错责任。
(六)
甲方不承担监护人之转托义务。
(七)
因乙方自身原因出现的摔伤、碰伤、烫伤、走失、死亡等意外事故,甲方积极工作妥善处理,并尽心服务好老人,但所产生的费用甲方概不负责,均由乙丙方承担。建议乙丙方为入住人购买商业意外保险。
(八)
甲方不提供乙方钱物的保管服务,对乙方钱物遗失甲方协助查找但不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确无保管能力的,经本人或其监护人委托,并签订委托书,甲方可代为保管所委托的钱物。
(九)
乙方在寄养期间,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通知丙方接乙方出院:
1、
拖欠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费用一个月以上的。
2、
适应期内甲方对乙方行为有异议,认为其不适合继续入住的或乙方隐瞒了不符合入住条件的。
3、
隐瞒病史的。
4、
严重妨碍其他入住人员正常生活的。
5、
违反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的。
6、
有自杀倾向、暴力倾向,精神异常现象的。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
乙方在寄养期间有权享受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
(二)
乙方有按时履行缴纳各项费用的义务。
(三)
对甲方人员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乙方有权向甲方及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提出批评、建议。
(四)
乙方在适应期内,认为自己不适合寄养的,有权提出离开本院的要求。
(五)
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享有甲方所提供的各项服务,协助甲方搞好管理,与其他寄养人员和睦相处。
(六)
乙方应爱护公物,节约用水电,损坏公物必须照价赔偿。
(七)
乙方如需外出,应严格遵守甲方规定的请销假出入制度。鉴于乙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人,甲方无权限制其自由,因老人自行外出而发生的意外事故及丢失,乙方自己承担。
(八)
如乙方在入住期间,因自身原因出现的摔伤、碰伤、烫伤、走失、死亡等意外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 乙方在寄养期间, 丙方有权对甲方所提供的住宿、膳食及日常护理工作等内容进行监督。
(二)
丙方在不违反本合同并取得乙方同意的前提下,有权为乙方变更新的休养场所,但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
(三)
丙方及乙方家属有探望乙方的权利,但要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乙方入住期间如有思想、生活或医疗上的问题,需要丙方或其家属协助时,丙方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协助处理。在护理中因丙方或其家属提供的日常生活用品、食物、药品等不当引起疾病及事故的,由乙方和丙方承担责任。
(四)
丙方作为乙方的担保人,应自觉承担乙方在生活、经济等方面的担保责任,督促乙方认真履行本合同,并保证按时支付乙方应付而未付的一切费用。
(五)
丙方在乙方入住时应如实反映乙方的生理、心理特征、健康等方面的情况,不得隐瞒有关影响乙方寄养的事实真相。
(六)
丙方收到甲方变更护理级别的通知后如有异议,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否则视为同意。并应当及时签订或事后补签变更护理等级的补充合同,护理费用自变更之日起做相应的调整。
(七)
如乙方在寄养期间去世,由丙方负责善后事宜。如丙方不能及时到现场处理,则由丙方委托甲方处理,相关费用由丙方承担。
(八)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丙方住址及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如有变化,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由丙方承担所产生的后果及相应责任。
第八条: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
首月入住的床位费、护理费按实际入住天数结算,以后按月结算。乙方(或丙方)必须在每月25日前向甲方预交下月费用。
(二)
乙方因故中止在甲方寄养的,按实际入住天数缴纳相关的各项费用。
(三)
如乙方因故暂时中断寄养需要保留床位的,中断时间在十五天以内的,床位费、护理费全额照收;中断时间在十五天以、三十天以内的,床位费照收、护理费不计;中断时间在三十天以上的,做终止寄养,并结清有关费用,本合同同时终止。乙方因故暂时中断寄养的如需保留床位,则按规定向甲方缴纳相关费用。
(四)
乙方寄养期间在甲方发生的医疗等相关费用,由甲方如实向乙方(或丙方)结算;乙方如遇重病、急病需在甲方处抢救时,一切费用由乙方(或丙方)承担。
(五)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缴纳备用金(1000元/床位),用于乙方寄养期间的备用。在终止寄养时,按实际结算后返还。乙方在寄养期间一旦发生丧失行为能力或毁坏甲方财务等情况,则甲方有权动用备用金冲抵。乙、丙方不得以交纳了备用金或备用金优越可冲抵为由拖欠寄养费用。已经冲抵的备用金,乙、丙方应及时补足。
第九条:如乙方无担保人的,申请入住时需提供其个人正常月支付能力的证明,并签订补充合同。
第十条:如丙方丧失履行能力的,本合同自动终止。若乙方能提供新担保人,或提供其能履行合同的个人正常月支付能力的证明,则可另行与甲方签订寄养合同。
第十一条:在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三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调解或诉讼解决。
第十二条:如遇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建议乙方购买意外伤害险) 第十三条:本合同经三方签字或者盖章并由乙方或丙方交付第一期费用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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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未尽事宜甲、乙、丙三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甲方列出的服务及收费标准,以及乙方填写的老人入住登记表等相关资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其他约定:
特别提示:乙、丙方应仔细阅读本合同条款及相关附件,并就条款内容向甲方了解,在此前提下,乙、丙方对所有文本内容以充分理解并依公平原则签署本合同。
甲方(签章):
乙方姓名:
丙方姓名:
入住人签名:
委托人(家属或单位):
身份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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