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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南

发布时间:2020-03-03 10:48:5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市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办法(试行)》(粤审法[2002]175号)、《市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深办发[2002]1号)和《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是围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目标,按照审计流程,对审计任务安排、审计准备、实施、终结等阶段以及审计主要内容、审计方法、审计评价作出规范的操作指南。

第三条 本指南适用于市、区审计机关实施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纪检、组织部门办理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事项。各区街道办事处审计机构承办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参照本指南。

第四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地区、部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对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其在有关的经济活动中应

- 12施审计的;

(二)已定居国外或失踪、死亡的;

(三)已离开任职的岗位二年以上的;

(四)已被提拔、任用到可能影响经济责任审计公正进行的岗位的;

(五)已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六)其他无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

第十一条 提出、确定和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工作方针。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重点是:

(一)拟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

(二)管理、占用国有资产较多的党政部门、行政执法监督部门的领导干部;

(三)党委、政府要求审计的领导干部;

(四)群众反映问题比较多的领导干部;

(五)任职时间较长、且任期内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未接受过审计的领导干部。

第十二条 计划管理。审计机关收到组织部门的委托书后,应当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组成审计组。审计机关在立项后,项目实施审计30日前,应当选派两名以上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和相当业务水平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有关审计组的管理事宜,执行《市审计局审计组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第十四条 委托部门同时委托对同一单位党委领导和行政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机关可以组成一个审计组同步组织实施,执行同一审计程序,分别提交两个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为党委领导的,审计组组长应为中共党员。审计组的成员应严格遵守审计人员回避制度,凡与被审计领导干部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能进入审计组。

第十六条 审前调查和学习。审计组实施项目审计前,应当依照《审计机关审计方案准则》和委托部门的要求,开展审前调查。审前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分析、掌握委托部门对该审计事项的特别要求;

(二)走访纪检监察机关,听取他们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意见,索取其掌握的群众举报线索或反映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根据需要,审计机关可请求纪检监察机关予以配合、支持审计工作,及时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情况和群众举报线索;

(三)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或审计组组长可与被审计领导干部谈话,了解其任职、分工的主要情况,任期内所负责的主要工作和重大经济决策活动,以及遵纪守法的有关情况;

(四)了解并收集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状况,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有关情况;

(五)了解并收集涉及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特殊政策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六)查阅了解以往审计的情况,利用原有的审计档案资料;

- 56况;

3、本人领导和直接分管负责的工作中有关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主要经济活动情况及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4、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纪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情况;

5、需要向审计组说明的其他情况。

(二)任职期末财产清查、债权债务清理资料和各年度财政财务收支的会计账册、报表、凭证及相关资料;

(三)任期内经济责任的工作目标、经济指标和考核标准、方法等资料;

(四)任职期内各年度的经济工作计划及其执行结果资料;

(五)任期内重大经济决策的相关资料及相关会议纪要、记录等;

(六)任期内有关经济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后提出的检查报告、处理意见和执行情况以及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审计报告;

(七)任职前后有关经济遗留问题及未决民事纠纷等资料;

(八)本部门、单位内部机构设臵、职责分工、人员状况和内控管理制度;

(九)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对提供的各项资料和其他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的书面承诺和签署的《审计承诺书》。对先离任后审计的领导干部,审计承诺书的签署除被审计单位应盖章外,离任和新任的领导应分别按各自应当承诺的内容作出承诺并签字,对重点抽审的下属单位,审计组亦应要求其签署审计承诺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有关责任人,可以建议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十)审计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材料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后5日内送交审计组;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之前,应当听取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地区、单位、部门、企业及其领导干部的意见。

第二节 审计实施阶段

第二十二条 实施阶段,是指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至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报告期间,审计人员具体执行审计业务的阶段。此阶段可视情况采用就地审计或送达审计的方式,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账目和其他与经济责任相关的资料,收集审计证据,逐日编写审计日记,编制工作底稿等。审计实施阶段适用本节规定。

第二十三条 进驻被审计单位,收集有关资料。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应召开由被审计单位的现任领导干部、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审计进点座谈会,通报审计工作安排,提出审计要求,办理资料交接手续。

重大审计项目进点时,可提请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参加,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提出工作要求和配合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发布审计公告,将审计相关事项在一定范围内以张贴公告的

- 910经过分析、判断和归纳的审计证据,应当编制索引号排序,附在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之后;必要时,可以附在相应的审计日记之后。

不能附在审计工作底稿或者审计日记之后的实物证据、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资料等,应当按规定编制书面材料,附在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或者审计日记之后。

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或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对审计事项进行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三十一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可以利用经核实确认后的内部审计机构或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涉及领导干部应承担经济责任的问题,应严格按关联性重新取证。

第三十二条 编写审计日记。审计人员应当在实施审计过程中逐日编写审计日记。审计日记应记载审计事项的名称、实施审计的步骤和方法、审计查阅的资料名称和数量、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和查证结果及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应当在编写审计日记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其他审计事项以审计日记记载审计事项的查证过程和结果。

审计工作底稿应记载审计过程中获取的证明材料的名称、来源、内容和时间等,包括对已查明的审计结果作出的评价意见及其依据。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附有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与审计证据的对应关系,应当通过审计证据的索引号来体现。审计证据对应多个审计工作底稿时,应当将审计证据附在与其关系最密切的审计工作底稿后面,并在其他审计工作底稿上予以注明。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过程中,遇有涉及职权范围以外的、或审计手段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移交纪检、监察、组织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第三十五条

审计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该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的个人部分暂行中止:

(一)审计机关已将被审计领导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进一步查处的;

(二)审计期间,纪检、监察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实行“双规”审查的;

(三)审计期间,司法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立案侦查的;

(四)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暂行中止的。

对经济责任审计事项个人部分暂行中止后,审计机关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委托部门,待有关机关、部门对涉及个人事项作出结论后,审计机关再依据结论向委托部门作出终止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的报告或审计结果报告;对涉及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事项,如无特殊原因,审计机关应按法定程序继续完成项目审计并及时依法作出审计处理。

第三十六条 审计组长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复核人员不得涂改和撤换原审计人员的审计工作底稿,对存在的问题可督促编制人员及时修正,并编制相应工作底稿。复核后应签名并书面表示复核意

- 1314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及时提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第四十一条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审计组组长审核后,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征求意见。

(一)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连同审计报告一并交送审计组,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审计组应对此作出书面说明;

(二)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应予保留。

第四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报审计组所在部门复核。

第四十三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复核后,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和审计结果报告等,报审计机关复核机构进行审计复核。

第四十四条 复核终结后,复核机构或专职复核人员将书面复核意见连同复核材料退还业务部门,由审计业务部门报送审计机关主管领导进行审定,重大审计事项由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四十五条 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或主要负责人签发审计文书。 审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将出具的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将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文书送达有关单位。

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处罚应由有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进行。当经济责任审计的管辖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管辖不一致时,经有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授权,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机关也可以直接进行处理、处罚。

第四十六条 审计机关根据规定,向本级党委或政府提交审计结果报告,根据情况需要,并附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地区、单位、部门的意见和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同时抄送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不再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审计结果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在审计报告的基础上形成,表述上做到层次分明、事实清楚、结论明确、简明易懂、文字精炼。审计结果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前言部分简要概括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起止时间等。正文部分可分为如下几个部分:

(一)基本情况。简要说明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及其本人任职期间的基本情况;

(二)审计结果和审计评价。概述经审计确认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主要经济活动、经济事项决策的状况,主要经济指标(目标)的完成情况,执行国家经济政策情况等,并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此期间的经济责任作总体评价;

- 1718济发展所带来的影响及相关责任。

第五十四条 抽查任期内分管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和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情况。

根据干部管理部门的任命书,在明确其任职期间职责分工情况后,确定需要抽查的分管部门和单位。根据审核结果确定所要审计的部门。审计抽查重点要围绕与被审计领导干部有关联的经济事项进行。审计的重点内容可参照本章第

二、三节关于政府领导和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予以确定。

第五十五条 审查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对国有企业进行改制、改组、兼并、出售、委托运营、破产、拍卖,国有资产重组,国有股权转让等重大变更事宜,审查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是否经过领导班子民主讨论,报批审核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对原有职工是否进行妥善安排。有无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社会不稳定因素的问题;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和处臵过程中,有无重大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以权谋私等问题。

第五十六条 遵守廉政规定的情况。对被审计领导干部遵守国家财经法纪及廉洁自律情况的审计,应当结合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所分管部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主要审计以下内容:

(一)个人收入情况。审计组进点后,首先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向干部监督管理部门填报的个人收入情况。通过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核实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从所在单位或分管部门取得的薪金收入和其他收入,评价其任期内是否遵守国家廉洁自律方面的规定;

(二)任期内有无编报虚假成果,骗取荣誉和经济利益的情况;

(三)任期内有无用公款、公物为本人或亲属操办婚丧喜庆、支付亲属学费以及公款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等;

(四)任期内有无个人经商办企业;违反规定领取兼职报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违反规定买卖股票;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借用公款逾期不还;公款私存;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等违规行为;

(五)审核领导干部调离时,本人使用的财物是否按规定办理了移交手续;

(六)被审计领导干部主管建设项目时,有无利用行政干预、规避监督或未经集体研究擅自决策,为他人或亲属牟利提供便利,甚至搞钱权交易等问题。

第五十七条 对委托事项和群众举报的经济方面问题,属于审计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进行调查落实。

审计中如发现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或超出审计权限范围的事项应及时向审计机关报告,由审计机关向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汇报或向有关部门报告后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十八条 组织部门要求审计的其他内容,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时,应当结合本节规定一并进行审计。

第二节 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 2122包税等问题,有无税收流失的问题;审查税务部门有无违规设立过渡户滞留延压税款,收取利息的问题;审查有无变相减免税收的问题;

3、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收入审计。审查财政部门是否给执收单位下达收费指标,将收费收入实行提留、分成和与单位经费挂钩等问题;延伸审计主要的执收单位或部门,审查各项收费是否经批准,有无私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和无证收费问题;是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有无隐匿、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等问题;

4、罚没收入审计。延伸审计主要的执罚单位或部门,审查罚没行为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有无滥收乱罚的问题;罚没收入是否及时足额上缴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有无自行提成、坐支、截留等问题;罚没物资是否有登记制度;处理拍卖是否由财政部门、公证部门与主管部门共同处理,有无故意压价私分等问题;

5、基金收入的审计。审查基金是否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比例征收 ,有无随意调整的问题;征收的管理措施是否到位,有无欠缴和任意减免等问题;基金是否做到专户储存,有无多头开户、公款私存,有无贪污、私分、私设“小金库”;有无动用基金放贷、投资,造成基金损失等问题。

(二)财政支出审计

1、财政支出的真实性审计。审查财政部门是否及时、足额按本级人大批准的支出预算向各部门批复预算;审查支出项目是否真实,有无虚列支出,套取财政资金;年终有无突击拨款或预拨下年度经费减少财政结余的情况;有无人为地调整财政支出,造成财政结余失真问题。

2、专项资金审计。审查各项专项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地拨付,是否做到专款专用,有无滞留、挤占挪用等问题。

3、基金支出审计。审查基金支出是否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有无挤占挪用。如:养老保险金和待业人员生活费等是否按国家规定的项目、标准和比例及时发放,有无故意拖欠、扩大或缩小发放范围、提高或降低标准等问题。

(三)财政结余审计。通过审查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确认其结余是否真实;界定其净结余和专项结余,专项结余是否结转下年度同类科目继续安排使用。

(四)年终决算审计。主要对年终决算情况以及财政收支平衡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进行审计。审计重点内容为:审查决算依据是否合规、完整、真实,决算结果是否准确,决算实施过程是否规范;审查财政收支平衡结果即净结余是否真实;对结转下年支出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五)往来账款审计。审查暂存资金的项目、来源、性质和原因,有无将隐瞒的收入、虚列的支出、克扣预算单位的资金等存放在暂存科目。审查暂付资金的去向、用途、时限和原因,有无违规借出资金,转移挪用和贪污等行为;审查有无长期挂账或被其他单位和个人占用等问题,确认往来资金余额。

第六十四条 审计领导干部参与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效益情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 2526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政府办公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直接分管单位的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主要审查领导干部有无搞不正之风,利用职权为小集体和个人谋取利益问题;在任期内配发的办公物品,如:通讯工具、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应检查其离任时是否移交,有无转移、隐匿、丢失或损坏。

(二)重点部门、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选取的标准为:一是重要的经济建设部门、经济管理部门;二是对政府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较大影响的部门和单位;三是使用财政资金较多的部门和单位;四是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所涉及到的部门和单位。主要审查这些单位在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活动中有无违纪违规违法行为,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是否负有经济责任。

通过对领导干部所在政府机关和其直接分管的单位的经济活动审计,可以直观地了解某一地区经济运行、政令上传下达的真实情况,反映了领导干部协调管理能力。

第六十八条 审计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级财政收入总量、构成、增长情况、占GDP的比重以及人均财政收入水平,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年均地方财政收入增长情况和人均可用财力;

(二)农业、水利、交通、能源、城建等基础设施投入,以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宣传、广电、环保等社会事业投入和发展情况,反映其投入效果;

(三)利用外资情况。分合同利用外资额和实际使用外资额反映,然后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年均实际利用外资增长情况;

(四)财政投资及由财政承担或担保的负债情况。主要审计政府债务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摸清政府债务规模、偿还能力、债务资金的使用结构和效益;

(五)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状况,一般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解困资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征缴和及时、足额发放情况;

(六)税费上缴情况。主要反映对上级财政的贡献情况。税费上缴款项包括上划上级税收收入和各项专项资(基)金;

(七)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第六十九条 审查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的情况。

(一)审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有无弄虚作假,虚报浮夸,骗取荣誉,或弄虚作假来掩盖工作中的严重过失,达到其个人的目的;

(二)审查有无违反纪检、监察部门制定的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应遵守的廉政规定的行为;

(三)在财政、财务收支、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等社会经济活动中,有无侵占公有资产、行贿受贿等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

(四)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机关委托的需要审计的事项;

(五)群众反映较多的与财政财务收支相关的重要问题;

(六)其他可能发生的以权谋私的事项。

第七十条 组织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时,应当结合本节规定一并进行审计。

- 2930完整情况,有无违规开立银行账户,公款私存等问题。

第七十三条 审查领导干部任期内所在部门的资产、负债和净资产情况。主要审计核实任期内所在部门的各项资产、负债和净资产是否真实、安全和完整,查清任职初期、任期内和离任时各项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的增减变化情况及形成的原因。

(一)审查任期内固定资产情况。主要审查资产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资产增减变动手续是否齐备,新增资产入账是否及时;对各项资产管理是否定期进行清理、盘点,账实是否相符;有偿转让、变卖固定资产和清理报废处理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按规定入账。

(二)审查任期内有无将国有资产化为集体或个人所有,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是否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出租的国有资产是否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三)审查任期内债权、债务情况。主要审查任期内新增债权、债务的增减变化情况,核实任期内是否定期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有无长期挂账情况;是否存在转移资产和资产损失以及个人长期占用公款不归还等问题。

第七十四条 审查部门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通过对任期内部门内部财务管理、核算、监督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的审计,评价内控制度的健全、有效程度,发现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漏洞,提出改进措施。主要审查部门是否建立具体的内部财务管理、核算办法,其办法是否遵循国家现行的财经法规;现有的与经济活动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是否有效;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是否建立有关制度,执行是否有效。

第七十五条 审查部门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主要审查重大经济活动的决策是否经过集体讨论和可行性研究,有无未经集体讨论,擅自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浪费、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等重大经济损失问题,分清被审计领导干部应负的责任。

第七十六条 对任期内目标责任制中确定的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核定、评价。

第七十七条 审查领导干部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的情况 ,参照地方政府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应内容。

第七十八条 组织人事部门委托的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应当列入审计内容。

第四节

第七十九条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要立足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以《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审计的主要内容按本节的规定确定。

第八十条 经济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审计包括下列内容:

(一)根据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目标和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情况,审查单位的综合预算执行及其结果是否达到规定的目标值,如经费自给率、资产负债率、资产保值增值率、人员经费和公务经费占全部经费的比例等,及经济责任目标规定其它指标完成情况。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 3334第五节 街道办事处(简称街道办)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八十七条 街道办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总的目标是核实家底,评价业绩,查出问题,明确责任,促进管理。通过对街道办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审计,核实街道办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资产、负债的真实情况,财政、财务收支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遵守财经法纪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情况,界定其应负的经济责任。

对街道办党委书记的经济责任审计应侧重于经济决策和综合经济管理活动的审计。对街道办主任的审计应当侧重于经济决策执行和财政财务收支活动情况。审计重点是任职期间重大经济决策的效果、重大投资项目的效益、贯彻执行国家经济政策情况、财政收支、居民人均纯收入、居民负担等重要经济指标的真实性和变化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依照本节的规定:

第八十八条 街道办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在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基础上侧重下列内容:

(一)摸清街道办财政家底,包括资产家底、政府债务和财政赤字情况。核实其财政出现赤字和债务形成原因。审查赤字和债务的形成是否正常,有无做赤字预算,盲目投资造成损失浪费等问题;有无为偿债搞“乱收费”、“乱摊派”等问题;审查赤字和债务形成后街道办的偿债能力;核实家底,要注意核实未在账上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账外资产、小金库,或以政府名义担保的借款或对外借款未纳入预算管理,未决诉讼、外欠会议费、招待费;有无乱集资,高回报等问题。核实家底一般在进点审计前要求被审计单位进行清产核资,清理往来账,盘点资产。审计组再根据自查结果进行抽查。

(二)任期内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情况。主要审查财政、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虚报或隐瞒收入、虚列支出,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问题。对财政支出审计,要分析财政支出结构是否合理,要对重大支出项目和专项资金的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延伸审计,检查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三)地方制定的“土政策”是否与国家财经法规相抵触。查阅会议纪要、地方发文和领导批示、年度工作总结等文件资料和召开座谈会等,发现这方面问题的线索,再通过查账加以落实。

第八十九条 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规情况的审计应当检查街道办和有关部门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是否全面实行政务公开、“收支两条线”和集中核算、集中支付制度,有无违规收费等问题。居民负担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乱加价、乱集资、乱收费、乱罚款等加重居民负担问题。

第九十条 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的审计应当核实的基本指标是财政收支,其他指标如居民人均纯收入,农业、科技、教育投入、固定资产投资、用电量变化、辖内公路里程等级、社区建设、招商引资等可以作为辅助指标或可选择指标,各地可以根据情况自选选择。这些指标能通过审计手段核实的,则加以核实,若不具备核实条件的,在运用时要注明数字来源。

第九十一条 国有和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的审计应当选择部分重点企业延伸审计,审查企业资产、负债、收入、利税等指标的

- 3738

(五)企业财务报告。通过对企业总部的审计和对所属二级核算单位及分支机构的抽查,审核编报的汇总(合并)会计报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汇总(合并)不汇总(不合并),编制虚假会计报表,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

(六)审核企业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关联交易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有无利用关联交易调节利润和转移资产的问题。

(七)审核企业债务重组及非货币性交易是否合法,其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八)审核企业或有事项处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九)审核企业会计信息披露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对关联交易、关联关系、债务重组、或有事项、合并报表以及重大投资等信息是否如实完整披露。

第九十六条 审计任期内主要经济指标完成的情况应当根据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的经营目标责任书,通过对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经营管理决策的审计结果,对比分析其任期经济指标完成的情况。经济指标的对比可参照财政部等五部委印发的《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财统[2002]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分析。主要效绩指标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成本费用利润率,流动资产周转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及反映企业经营规模变化情况的指标(销售增长率)等。

具体审查和评价哪些指标,要与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目标结合起来不同类型单位有不同的具体情况,应有所侧重。有些指标应注意接任和离任时的比较。

第九十七条 审计企业对内对外投资决策和管理情况应当在对企业在建工程、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审计过程中,通过审查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有关文件等,重点关注:

(一)投资项目的决策是否坚持集体讨论、科学论证、严格审查和民主决策等程序,有无滥用职权和独断专行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问题。

(二)企业举债投资项目的市场竞争能力,投资项目回报率是否达到预期目标,长、短期投资有无收益,收益是否入账,有无盲目投资造成重大损失的问题。

(三)对涉及企业并购、重组或股份制改选等产权变动的重大事项,是否进行了可行性论证和相关审查报批手续、有无违规操作造成企业严重亏损、国有资产流失(包括逃废银行债务)等问题。

(四)企业对外提供经济担保方面的管理制度(包括决策程序、授权制度、资金临控制度等)是否健全并得以有效执行;对企业实施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分析,是否存在企业领导人员个人决定重大对外担保事项而造成经济损失(包括已形成的或有损失)的问题。

(五)企业大额资金运作、大额采购事项是否存在企业领导人员个人擅自决定出借大额资金、大额采购等事项以及由此而造成损失或潜在损失的问题。

第九十八条 审计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情况应当通过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测试和评价,检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运行和监督管理作用,发现企业内部管理漏洞,提出改进建议,经此考察企业领

- 4142单位内部审计)以往的审计资料,如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专项资金审计、财政决算审计、资产负债损益审计、重点建设项目投资审计、绩效审计等其他类型审计的结果。必要时,可组织内部审计人员按照审计要求,参加审计完成相应的审计任务。

第一百零五条 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

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动态监督,努力避免出现在领导班子换届时,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过于集中的问题。审计机关可建议组织、人事部门恰当安排任中审计。

第一百零六条 账目审计与账外调查相结合。

审计中除审查账簿等会计资料外,应注重对隐蔽在账外的经济活动的审计调查,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通过纪检、监察部门了解有无相关的举报,有无案件遗留问题。可以通过审计公告、召开有关部门和人员座谈会、查阅会议纪要、延伸调查有关单位等方式,获取较为全面的信息,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确定审计重点。

第一百零七条 全面审计和重点抽查相结合。

在全面掌握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审计实施中必须突出重点,紧紧围绕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相关的内容和事项、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审计。

第一百零八条 详查与抽查相结合。

对领导干部离任时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任职期间重大经济决策、重大投资和个人的重大问题;委托事项和群众举报的问题等采取详细检查。其他事项一般可采用抽查法。

第一百零九条 与其他监督手段相结合。

审计部门应与其他监督部门相互协作。与组织、人事部门协商落实工作计划;向组织、纪检、监察部门了解审计对象情况,必要时由他们协调审计双方工作关系;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及时移交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处理,这些部门核查与被审计领导干部相关事项时,审计部门也可利用审计手段给予配合,从而达到资源共享、职能互补的目的;在计划执行与力量安排等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应组织部门的要求,在组织部门实施干部任职考察和公示期间,同步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互相结合,干部考察中反映的有关经济问题及时纳入审计内容,审计中需要扩大了解的有关问题纳入干部考察,二者互相促进,以利于审计结果的充分运用。

审计组在审计过程中,若由于审计手段的制约,难以深入实施时,由审计机关向有关干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请有关部门及时介入查处;若遇到涉及范围以外的问题,则由审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第一百一十条 利用计算机技术进行辅助审计。

(一)利用计算机办公自动化的常用软件,编制审计通知书、审计计划、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等,查询有关法规条例,分析计算经济责任指标完成情况,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二)利用通用和专用审计软件采集被审计单位的数据,进行查询、汇总、分析、评价,验证其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对计算机会计系统进行测试等。

(三)运用计算机数据库和编程软件等,建立经济责任审计部

- 4546经济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方面的责任进行评价;

(七)对领导干部个人遵守财经法纪情况进行评价。 第一百一十四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关键环节是要通过审计确认领导干部个人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期内对其所在部门、单位的经济活动事项由于管理、领导不当造成不良的经济效果或因监督不力致使所在部门、单位出现违法违纪问题应负有的经济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期期间因以下行为,致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而应当负有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失职、渎职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五条 区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方法,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地区、部门、单位、企业领导干部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本企业所有经济工作负有全面的领导责任,但并不是全部责任。按照职责分工,领导干部只对其分工负责的部分经济工作承担直接经济责任,对其他领导成员分工负责的部分经济工作只承担间接经济责任即主管责任。

(二)对领导班子成员集体决策情况的责任认定,由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在集体决策过程中具有最终决定权,所以该领导干部应负直接经济责任,但审计评价时应当说明集体决策的事实情况。在召开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策情况下,应通过查看会议记录等资料,按照党委会议的有关原则确定经济责任。

(三)在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分工负责或非分工负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中,经领导干部直接决定、认可、经办、签署意见、签字、授意、指使的事项形成的经济责任,应认定为直接经济责任;对于不是领导干部直接决策、审批、同意、经办的经济行为,或属分管人员经办,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不了解又不是集体决策的,应认定为主管责任。

上述责任的确认,应当严格遵循客观性原则,在取得被审计的地区、部门、单位企业与经济责任相关的批件、签证、会议记录、调查笔录等审计证据的基础上进行;在没有取得或无法取得相关证据、责任确实难以区分的情况下,采取写实手法,描述其经济活动的具体过程。

第一百一十六条 评价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要注意区分下列责任性质:

(一) 工作失职责任与工作失误责任的界限;

(二) 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的界限;

(三) 违反财经纪律与改革、创新导致失误的界限;

(四) 现任领导责任与前任领导责任的界限;

(五) 直接责任与其他责任的界限。

第一百一十七条 采取定量评价法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进行:

(一)实际指标与预算(计划)指标或任期目标相比较,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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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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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审计工作指南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经济责任审计重点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试论经济责任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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