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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4 01:20:4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建设部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1993年12月01日

【生效时间】1993年12月01日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情况、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等组织验收。

第六条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四)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

(五)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

第七条 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规划部门及其他专业管理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个单项工程设计文件(图纸)等;

(二)工程承发包合同;

(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各单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文件;

(四)竣工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资料;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文件资料。

第八条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住宅小区综合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附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二)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一个月内,应当组成由城建(包括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规划、房地产、工程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及住宅小区经营管理单位参加的综合验收小组;

(三)综合验收小组应当审阅有关验收资料,听取开发建设单位汇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住宅小区建设、管理的情况进行全面鉴定和评价,提出验收意见并向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报告;

(四)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综合验收报告进行审查。综合验收报告审查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方可将房屋和有关设施办理交付使用手续。

验收合格并已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不再承担工程增建、改建费用。

第九条 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完整的小区综合验收资料报送备案。

第十条 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可以实行分期验收,待全部建成后进行综合验收。

分期验收的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可以分期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综合验收不合格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改正,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对违反规划要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不配套、工程质量低劣的,由验收小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未经综合验收,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将房屋和有关设施交付使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开发建设单位资质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A 坚持先验房再办手续

开发商向购房者寄发《入住通知书》或通知购房者到约定地点领取该通知书时,购房者最好要按约前往。因为合同中一般约定,如果购房者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前去验房,视同购房者同意交接。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约前往,最好书面通知发展商,并说明原因。

办理入住手续是收楼的正常程序,但目前发展商能让买家先验房后办手续的并不多。通常的做法是让业主先在收楼文件上签字,再发批准条,让业主到物业管理处去拿钥匙。等业主进得房去,发现存在问题,申诉起来也软弱无力。为避免出现这种情况,业主应坚持先验房、后办理手续,并应将验房时发现的房屋质量等问题书面呈递给开发商并让其签收,以免留下后患。或者可在收楼文件上注明“室内情况尚不清楚”或“楼房状况未明”等字样。

那么,购房者在进行房屋验收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呢?

B 综合验收不容忽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建设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应进行综合验收。一是查看有关证件,主要是《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竣工验收表》。交付时开发商如果不能提供以上的“两书一表”,消费者可以拒绝接收房产,并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如果合同约定的交付期已到,楼盘尚未通过综合验收,开发商通知可拿钥匙,而消费者又急等入住的,那么,在办理交房手续单上最好声明:因该房屋未经综合验收,交付日期以该楼盘通过综合验收日期为准。

也就是说凡竣工的工程,一般须做到“五通一平”,即煤气、上水、电热、污水、路通,一平即楼前、楼后场地要平整,不准堆积建材或杂物,以确保进出安全。业主在接收房屋之前应检查房屋状况,向开发商索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以便日后出现质量问题时按约维修。同时,看开发商是否具备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业主们按约前往验收交接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逐项检验有关证明文件。当然,这些文件要看原件,而不是复印件。如果合同约定产权交房时,还应要求开发商出示“大产证”。

目前我国的房地产业在《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上已形成大体统一的趋势,问题比较少;而目前问题比较多的主要是《竣工验收备案表》。按照有关规定,《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的每一项都必须报主管部门备案。业主们验房时不能只看开发商有没有这张《备案表》,同时一定要仔细察看各个分项有没有都备案,例如消防设施等。《竣工验收备案表》对房地产商有着严格的约束作用,只要将项目送交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展商就必须对楼盘终生负责,出了问题,如果是发展商的过失,可以追究其责任。

C 验收房屋质量“六检查”

房屋质量是验收的重点,验收前可向开发商索阅《住宅质量保证书》,此项工作必不可少,同时也是对房屋建筑质量是否合格的标准。

首先,详细检查房屋质量,包括墙壁、门窗、阳台等部位有无开裂现象;仔细查看房屋地面和顶上有

无裂缝,没有裂缝最好,如有裂缝,要看是什么样的裂缝。一般来说,与房间横梁平行的裂缝,虽属质量问题,但基本不存在危险,修补后不会妨碍使用。若裂缝与墙角呈45度斜角或与横梁垂直,说明该房屋沉降严重,存在结构性质量问题。看房屋的外墙墙体是否有裂缝,若有裂缝也属严重的质量问题。看承重墙是否有裂缝,若裂缝贯穿整个墙面且穿到背后,表示该房存在危险隐患,对这类房屋,购买者一定不能抱侥幸心理。

其次,检查墙面、地面是否光洁、平整等问题;对于已做过粗装修交房的居室,检查墙面是否平整,不能有很明显的起伏;地面应光洁,不能起砂。检查墙面有无石灰“爆点”。若石灰没有经过足够的时间熟化或水泥中所渗的泥沙过多或搅拌不均,用铁器敲打“爆点”时,就会发现大面积的疏松、脱落等质量问题。

另外,检查水、电、天然气、上下水管道等是否开通和能否正常使用;公共供水是否正常,水质是否达到饮用水标准。多层住宅不宜采用水箱供水方式,而应采用地压式供水。高层住宅的钢筋混凝土水箱内壁应铺白瓷砖。

水、电、气的标准为:公共供电是否正常,有无双路供电,是否会出现限电时间,电压是否稳定,电表系统工作是否正常,电表有无超数。而供气的种类(煤气、天然气、液化气)和方式(管道、罐装),供气容量大小,管道、计量是否正常,气表有无抄数记录。上水、下水管道、门阀材质如何,大小开关是否正常;卫生间、厨房上、下水是否通畅;用电线路是否合理、安全、方便,开关、灯座、插座是否正常通电,灯具安装是否牢靠,能否正常使用。电话线、电脑网络线、闭路电视线、卫星天线是否到户,接插口是否预留,分布是否合理,每套有无对讲设备。

第四,检查厨房、卫生间渗漏、排水、通风等问题;卫生间面积、尺寸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卫生设备的品牌、规格、件数是否与合同相符;上水、排水是否通畅;是否有裂痕、渗水现象;地面是否防滑;开窗的通风采光效果如何;是否有装修,如无装修,各种管线是否排放到位,便于装修。

厨房的面积、尺寸是否与合同相符,装修标准是否与合同相符,地面是否防滑,墙身有无1.5米以上的瓷砖,灶台高度是否合适,灶具安全性如何,脱排油烟机效果如何,热水器品牌、规格是否达到约定标准,管道线路是否通畅,整个厨房是否具备清洗、烹调、储藏等基本功能。如果没有装修,是否把各种管道、线路、插口位置预留好。

第五,检查房屋的平面布局和高度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对照购房合同中的房屋平面图,检查房间的结构是否与图纸一致,房间的面积、跨度、长宽是否合理;卧室、起居室、门厅、厨房、卫生间、储藏间布局是否合理。住宅层高较理想的高度应在2.8米-3.2米之间。层高过低就会给人压抑感,通风、采光也受影响;层高过高固然舒适,但建设成本和土地成本都高,房价也会相应提高。

第六,核对买卖合同上注明的设施、设备等是否有遗漏,品牌、数量是否相符。

D 合同约定的房屋面积与实际面积是否有差异

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面积。购房者单靠自身力量要测量、计算公(共)用建筑面积及本套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是相当困难的,但可以测算本套套内建筑面积。您要让开发商相关部门出具的《竣工实测表》,如果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或开发商出示的测绘报告显示的面积出入过大,应向测绘机构问明原因或要求复测。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存在误差的,应按合同约定办法处理。一般合同规定,该商品房交付时,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3%时,房价款多退少补;超过±3%,买家有权终止协议,可以退房。在签定购房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超过面积”的含义,以防止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具体情况还要根据当时开发商的合同分别考虑,对某些模棱两可的条款尽量在合同中设定明确的说法。

E 合同约定的配套设施是否齐全

配套设施除了室内部分,还包括小区的同期建设、同期交房、车库、会所、绿化、景观园林等是否符合承诺,公共部分如大堂、楼道、墙、地、顶的装修是否符合承诺,邮箱、电梯、周界报警系统是否配备等。检验配套设施时除按合同所载的条文外,所有开发商前期的宣传资料都应视为合同的附件。

在您查看了房屋后并准备签收《房屋验收单》之前,您一定先签订《物业管理公约》,做一个事先约定,

避免日后起纠纷。您要清楚以后所要交纳的物业管理费由哪些方面构成,清洁费、保安费、绿化费怎么核定。同时,考察一下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是否具备您要求的管理标准。在基本程序全部完成之后,就可以签收《房屋验收单》了。

总之,在房屋的验收过程中,购房者一定要根据合同上的约定,明确每一项条款是否符合,如果发现有不对的地方,要及时反馈给开发商,要求开发商相应做出修补或赔偿。

来源:( 大江网-信息日报 )编辑: 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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