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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6:33:1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住宅小区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提高住宅小区总体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新建竣工的住宅小区,已交付使用的未经综合验收的住宅小区参照执行。

第三条

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是指住宅小区竣工后,在相关职能部门验收的基础,对住宅小区是否符合法定和设计的居住条件进行的验收。

第六条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已经按规划要求建设完毕,工程全部竣工,工程质量合格;

(三)生活用水纳入城市自来水管网,并已办理小区正式用水手续;

(四)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已办理小区正式用电手续;

(五)雨水、污水实行分流,分别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污水处理设施到位,暂无条件的,经环保部门同意后,应采取临时性措施;

(六)燃气管道纳入城市燃气管网。暂无条件的,应当完成室内外和小区内的燃气管道敷设;

(七)电话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端口敷设到户,有与运营商签订的正式合同;

(八)安全技防建设按规定建设到位;

(九)路灯安装完毕,照明条件符合标准;

(十)邮政信报箱按规定设置,符合通邮条件;

(十一)绿化工程应当按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绿化规划方案建设完毕,绿地指标符合要求。确因季节原因暂无法实施的,应当出具承诺书,经园林部门同意,可在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十二)规划配建的人防工程投入使用的,应当符合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十三)消防设施已按规定设置,并满足使用要求;

(十四)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车库、商业、环卫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

(十五)有防雷要求的项目,防雷设施建设应当符合规定;

(十六)住宅小区出入口的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符合规定;

(十七)施工机组,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清完毕、达到场清地平;

(十八)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住宅小区竣工,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完成房屋建筑、市政配套、公用设施等各项工程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办公室提出综合验收申请。

住宅小区申请综合验收,须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三)住宅小区竣工总平面布置图、公建配套竣工图和地上、地下管线竣工平面图;

(四)相关部门单项工程设计文件(图纸)及单项工程验收合格证。

(五)工程承发包合同。

(六)竣工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资料。

(七)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八条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供住宅小区综合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附本办

法第七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二)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接到开发建设单位竣工综合验收申请后应及时审核相关证件及资料。审核合格的项目30日内由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综合验收小组对住宅小区进行综合验收,审核不合格的项目应书面通知开发建设单位,并说明原因。

(三)审核合格的项目,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对其进行现场核验,现场核验的内容所括: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设备、公用服务设施及绿地等。

(四)住宅小区各单项工程验收合格,综合验收资料齐备后,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办公室经住宅小区综合验收领导小组批准后颁发《住宅小区综合验收意见书》。

(五)经综合验收合格的小区方可颁发房屋产权证书。

第九条 住宅小区必须达到下列要求为综合验收合格:

(一)住宅小区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色彩等符合规划,小区停车位、出入口设置等符合规定,邮政信报箱按规定设置,符合通邮条件,小区管线工程符合规定,小区配建的社区物管用房和服务用房符合规定,市规划局出具了小区单项验收合格意见;

(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已经按规划要求建设完毕,工程质量经验收合格;燃气管道纳入城市燃气管网,燃气管道建设符合规定;工程建设档案符合规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符合规定,市建设局出具了小区单项验收合格意见;

(三)消防设施已按规定设置,并满足使用要求,公安消防部门出具了单项验收合格意见;

(四)雨水、污水实行分流,分别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小区污水处理设施到位,环境保护符合规定,市环保部门出具了单项验收合格意见;

(五)生活用水纳入城市自来水管网,并已办理小区正式用水手续,市供水部门出具了单项验收合格意见;

(六)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已办理小区正式用电手续,市供电部门出具了单项验收合格意见;

(七)安全技防建设按规定建设到位,公安部门出具了单项验收合格意见;

(八)电话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端口敷设到户,通讯运营商和有线电视管理部门出具了单项验收合格意见;

(九)小区路灯安装完毕,照明条件符合标准;小区内渣土已全部清运完毕,达到工完、场清、地平、无垃圾;小区内环卫设施满足居民入住的基本生活需要;小区太阳能、空调位置符合有关规定,市城管部门出具了单项验收合格意见;

(十)绿化工程符合有关要求,市园林部门出具了单项验收合格意见;

(十一)规划配建的人防工程符合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市人防部门出具了单项验收合格意见;

(十二)有防雷要求的项目,防雷设施建设符合规定,市气象部门出具了单项验收合格意见;

(十三)住宅小区出入口的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符合规定,市交管部门出具了单项验收合格意见;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小区,由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办公室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直至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要求的方能申请复验。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自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建设单位须持《住宅小区综合验收意见书》和其他规定文件到市建设局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和交付使用手续,并按规定将工程资料交市城建档案馆,所有手续齐备后到市房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二条 各专业部门应当按规定验收,除国家规定外,不得指定产品,不得指定施工单位,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公建配套项目必须与住宅建设同步实施,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可进行分期验收。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凡未按规划要求实施、工程质量不合格、公建及基础设施配套不完善,未通过竣工综合验收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单位和住宅建设单位未按住宅配套合同要求完成配套建设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住宅小区未经综合验收或综合验收不合格而擅自交付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内容

一、规划部门验收内容

1、用地性质是否符合规定;

2、建筑栋数和层数是否符合规划;

3、建筑面积、建筑色彩、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红线等是否符合规定;

4、小区出入口设置、小区停车泊位是否符合规定;

5、社区物管用房、卫生用服务用房等公共服务设施是否已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完成,是否符合规定;

6、邮政信报箱设置和安装是否符合规定

7、管线工程是否符合规定;

8、其他应当验收的内容。

二、建设部门验收内容

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规定;

2、市政设施、小区道路及小区排水是否符合规定;

3、小区燃气管网建设是否符合规定;

4、小区物业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5、小区建设档案是否符合规定;

6、其他应当验收的内容。

三、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内容

1、建筑类别、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是否符合消防规定;

2、小区的消防设施是否齐全;

3、消防设施安装、配置的消防设备和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

4、其他应当验收的内容。

四、环保部门验收内容

1、生活污水排放和处理设施的建设情况;

2、周围配套污水管网的建设情况;

3、设置餐饮功能的楼宇废气排放烟道的设置情况;

4、周围环境的生态恢复情况;

5、其它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城市管理部门验收内容

1、小区的路灯设计安装及亮化工程是否符合规定;

2、小区是否已做到场清地平,渣土是否清运完毕;

3、小区的环卫设施是否符合规定;

4、小区的太阳能、空调位置是否符合规定;

5、其他应当验收的内容。

六、园林部门验收内容

1、绿化工程是否已按专项规划方案建设完成;

2、绿化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规定;

3、其他应当验收的内容。

七、供水部门验收内容

1、生活用水是否纳入城市自来水管网;

2、生活用水的水质、水压是否满足居民使用要求;

3、住宅小区给水量是否满足居民生活用水、公共建筑用水、消防用水、浇洒道路和绿化用水的需要;

4、水箱、给水管道、水泵房等供水设施的布置是否符合规定;

5、二次供水是否符合规定。

6、其他应当验收的内容。

八、供电部门验收内容

1、居民用电是否纳入城市供电网络;电压、电量是否满足居民使用要求,供电方式是否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

2、供电线路、变电所、配电室等供电设施的布置是否符合规定;

3、独立产权用户是否按规定设置单独计量表;公共用电,包括照明、水泵、中央空调等是否单独设置计量装置。

4、其他应当验收的内容。

九、公安部门验收内容

1、安全技防和智能化系统的主要功能和主要技术指标、系统设备的配置等是否符合规定;

2、小区的交通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规定;

3、其他应当验收的内容。

十、电信通信、有线电视等弱电线路系统管理部门验收内容

1、电话通信、有线电视的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完成的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规定;

2、建设单位是否就接入和使用住宅小区的通信管线等通信设施与电信运营企业签订垄断性协议,是否限制了其他电信运营企业的接入和使用;

3、所有弱电线路敷设是否符合规定,预留预埋线路是否有详细图纸资料;

4、其他应当验收的内容。

十一、人防工程验收内容

1、小区内人防工程是否竣工,是否能正常使用。

2、人防工程内的设施设备的布置和安装是否满足设计规范要求;

3、其他应当验收的内容。

十二、房屋幢号标识验收内容

1、住宅小区的命名和幢号编制是否符合规定;

2、房屋幢号标识、单元号、户室号、层号标识和安装是否符合规定;

3、其他应当验收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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