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赡养母亲的协议
2010年9月日,经家庭会议协商,达成以下决议:
1.根据各子女家庭的经济能力和对母亲的照顾情况,各家承担母亲的赡养费如下:
银珍50元/月;新珍50元/月;赐元300元;阮鉴200元,国兵100元。 赡养费按月计算、按年度提前收取,从2010年10月起计收。
赡养费由新珍按时统一收取和支付,并作好记录,定期向各家通报。
2.赡养费的使用:
赡养费是照顾母亲的专项费用,原则是谁照顾就由谁使用。如果是请保姆,费用不足时由母亲工资的节余部分弥补;当工资节余不足时,由赐元、阮鉴和国兵三兄弟按比例分担。
赡养费的使用按月结算,不足一个月时按日计算。
3.母亲的退休工资是母亲个人的生活费用,全权由母亲本人或按母亲的意愿使用;母亲的工资由银珍管理,并建立帐目。
4.母亲有权选择到子女家永久或暂时居住的权利,子女不得拒绝和干预。
5.赡养父母是是子女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即使全面履行本协议也不能免除作为子女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为了让母亲感受到子女的孝顺和得到安慰,市内的子女每月至少探望母亲一次,外地子女每月至少给母亲来电话两次。
6.本协议一式五份,签字者每人一份,即日起执行,有效期至母亲逝世并安葬以后。
本协议认可者(签字):
《关于赡养母亲的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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