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督察大队工作职责
1、对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领导批示件、媒体曝光件、群众信访件办理情况的督查;
3、对上级下达的挂牌督办、“黑名单”、监察通知环境案件执行情况的督查工作;
4、对排污费征收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足额征收;
5、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环境督查工作程序
1、督察大队结合相关股室确定督查对象和内容;
2、采用电话和实地两种方式进行督察;
3、现场督察要制作《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现场检查记录》,并采集相关材料;
4、督察终结要制作《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报告》,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情况、后督察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等,并提出处理建议
《环境督察大队工作职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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