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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发起人承诺书[材料]

发布时间:2020-03-02 02:03:5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安徽太极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人承诺书

本承诺书在以下当事人之间签署:

甲方: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王俊科

注册地址:安庆经济开发区中兴大道135号

联系电话:13905563311

联系人:刘和俊

乙方:安庆京鹏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注册地址:安庆市开发区中兴大道138号

法定代表人:储劲草

联系电话:138556602575358793

联系人:赵映红

丙方:安徽盛晟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注册地址:华中西路429号

法定代表人:盛志明

联系电话:13855661989 5881188

联系人:李燕

丁方:安徽同发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注册地址: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焦发兆

联系电话:13605562488

联系人:焦祥静

戊方:安徽中宜科技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戊方”)注册地址:安庆市开发区湖心北路29-51号

法定代表人:苏绍兴

联系电话:13966998099

联系人:何希银

己方:自然人王文全(以下简称“己方”)

住所:安庆市红旗小区51栋3单元606室

身份证号码:340822196103046210

联系电话:13505630659

鉴于: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06}第3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六家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安徽太极投资担保

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以下简称“公司”)。

(2) 本承诺书各方以现金出资认购公司的发起人股份。

为了规范公司的设立行为,明确发起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各方经协商达成发起人承诺书如下,以资信守。

第一章自愿出资,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第一条 公司发起设立时的全部股份由各发起人按《发起人协议》以货

币出资方式足额自愿认购。

第二条 发起人出资后,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以确认各方对公司的投资额及持股比例,对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负责。

第三条 各发起人授权“公司筹备组”负责办理公司设立的各项手续,

包括但不限于选择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和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对筹备方案进行论证。各发起 人表示所提供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第二章 承诺和保证

第四条 本承诺书各方均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有作为公司发起人的资格,

并有权签署本承诺书及相关文件;

第五条 在认购股份及公司设立筹备过程中,本承诺书任何一方应向

“公司筹备组”详细提供各自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第六条 本承诺书各方作为公司的共同发起人,在缴纳股款后,除未按

期召开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股份公司的情形外,任何一方均不 得要求退股,也不得抽回其股本;

第七条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任何一方均对公司设立的文件、资料、商

业机密及其可能得知的其他发起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业务。

第八条 发起人承诺不从事下列活动:抽逃资金,非法开展金融业务,

非法集资,发放贷款等以及省联席会议及行业主管部门规定不 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发起人的权利

1、共同决定发起设立公司的重大事项;在本承诺书约定的条件发

生变化时,有权获得通知并发表意见;

2、当其他发起人违约或造成损失时,有权获得补偿或赔偿;

3、在公司依法设立后,各发起人即成为公司的普通股股东。各方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股东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十条 发起人的义务

1、按照《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公司设立活动,

任何发起人不得以发起设立公司为名从事非法活动。

2、各方应及时提供为办理公司设立申请及登记注册所需要的全部 文件、证明等资料,为公司的设立提供各种服务和便利条件。

3、在公司依法设立后,根据《公司法》等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各发起人作为股份公司的普通股股东承担发起人和股东应当承 担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一条 承诺书的修改或变更

本承诺书的修改或变更,须经全体发起人书面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由于不可抗力使本承诺书无法履行、经营宗旨无法达到、发

起人严重违约,使本承诺书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经

发起人一致书面通过,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可以终止本承

诺书。

第十三条 未尽事宜

本承诺书未尽事宜或出现与本承诺书相关的其他事宜时,由

承诺各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承诺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承诺书与章程

如本承诺书各条款约定的事项与公司章程规定不符,应当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承诺书文本及生效时间

本承诺书由各发起人签署后次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承诺书签署地

本承诺书在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签署。

甲方: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安庆京鹏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人(或授权)代表:

丙方:安徽盛晟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或授权)代表:

丁方:安徽同发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或授权)代表:

戊方:安徽中宜科技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或授权)代表:

己方:自然人王文全

本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时间:二0一0年四月三十日

发起人承诺书

律师事务所发起人承诺书

公司发起人协议书

公司发起人协议书

公司发起人协议书

公司发起人协议

公司发起人协议(定稿)

公司成立发起人协议

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协议

公司设立发起人协议书

我公司发起人承诺书[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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