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洛哥旅行用汇规定
一、商品和服务出口商的商务旅行
拥有促进出口可兑换地拉姆帐户的商品和服务出口商可从帐户中提取在国外旅行所需费用。
银行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出口商提供国外旅行所需费用。
二、商品和服务出口商以外人士的业务旅行
每年向非出口企业给予的外汇额度及其使用、续用方法如下:
1、年度外汇额度的给予
1)外汇额度的使用目的非出口企业每年可获得一定数量的外汇额度,用以支付在国外的业务活动开支,主要有:
-业务旅行开支,如住宿、交通费等;
-企业职工在国外的培训费用;
-参加国际活动的费用:会议、研讨会、讲座等;
-加入各种职业和文化组织规费;
-在报纸、杂志、期刊上刊登广告的费用;
-诉讼费、律师费。
2)外汇额度的给予
年度外汇额度可给予:
-对享有再贴现中期贷款的中小企业,由银行直接给予;
-其它企业,由外汇管理局批准后给予。
A、中小企业
为了鼓励中小企业,银行每年可向这些企业提供相当于4万地拉姆的外汇额度。
为获得这笔外汇额度,企业须向银行提供有关企业的名称、资金和用汇目的等材料。
拥有外汇兑付银行提供的再贴现中期贷款的中小企业方可申请外汇。
如果上述外汇额度不足使用时,企业可向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充额度。
B、其它企业
其它企业必须通过银行向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同时须提供其企业名称、资金、用汇目的、前三个会计年度营业额或新建企业预计营业额等材料。
在上述材料的基础上,根据企业的真正需要,外汇管理局每年向企业提供一定的外汇额度,但必须由提出申请的银行兑付,并根据企业需要逐步使用。
如果上述外汇额度不足使用时,企业可向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充额度。
2、使用方法
由银行直接提供或经外汇管理局批准给予中小企业的外汇额度用于企业自额度给予之日起12个月内的外汇所需。
银行可根据企业要求,从年度外汇额度中支付以下费用:
-向企业领导或其职员提供外汇现钞,以支付其在国外业务旅行、短期培训费用,但必须出示企业出差令或提供在外逗留时间、每日津贴(必须符合企业内部规定)和相应的总金额等其他材料;
-上文所述的其它费用的转帐,须出示有关证明材料(发票、收据等);
-对企业持有的国际信用卡进行支付。
3、统一规定
1)年度外汇额度的续用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银行可继续直接向中小企业提供外汇额度或根据外汇管理局的批准向有关企业给予外汇额度,未用完部分可顺延至下一会计年度使用。
在继续给予外汇额度时,应考虑到企业上一年度所申请的补充额度。
2)报告
银行必须每季度一次向外汇管理局提供报告,说明向每个企业提供的年度外汇额度金额(包括由银行直接提供和外汇管理局批准)及其使用情况(开支性质、有关金额和付款方式),有关外汇使用情况的文件由银行保存并随时供外汇管理局查阅。
三、其它业务旅行
银行可向居住在摩洛哥、从事私营活动、不享受旅行外汇额度但因业务原因必须出国的自然人或法人提供最多相当于2万地拉姆的年度外汇额度。
申请人须出示以下文件:
-由有关部门出具的正式营业执照登记证明;
-当年或前一年纳税证明。
上述外汇额度每年只提供一次,可一次或分次支付,在拨付之次月起使用,未用完部分应归还银行。
银行应每季度一次向外汇管理局(经常性转帐处)提供报告,说明受益人姓名、护照号或税号、受益人从事的职业性质、外汇额度金额和给予日期。
因业务原因须经常出国的人,可向外汇管理局申请总的外汇额度。
四、旅游
银行可向居住在摩洛哥的摩洛哥或外国自然人以及居住在外国的摩洛哥侨民提供每年相当于5000地拉姆的称为“旅游外汇”的外汇额度。
如果孩子随同父母一起旅游,则每个孩子可增加相当于1500地拉姆的外汇额度。
兑换外汇时只需出示有效护照,无需其他证明。可兑换任何外币,并可用于旅游、家庭团聚、宗教旅游(如麦加朝圣)或其他私人旅行活动。
外汇额度每会计年度只发放一次,在拨付次月起使用。未使用部分应退还银行。
银行应每季度一次向外汇管理局(经常性转帐处)提供报告,注明拨付外汇金额及兑换人的姓名、护照号、身份证号、外汇兑换日期等。
* 2000年规定,个人年度旅游外汇额度调至1万地拉姆,孩子的额度调至3000地拉姆。
五、摩洛哥在国外留学生用汇规定
银行、国库及邮政部门可向在国外继续中、高等和技术学业的摩洛哥学生提供以下换汇便利:
-“出发”补贴;
-向外国教学机构转学费;
-每月生活费的转帐;
-房租费的转帐。
获得上述换汇便利的条件如下:
1、“出发”补贴
在国外继续中、高等和技术学业的摩洛哥学生,不管是否享受奖学金,每学年均可享受相当于1万地拉姆的外汇“出发”补贴。上述补贴可一次或分次提取,条件是年度内提取总额不超过1万地拉姆。
银行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向其发放上述补贴,申请人须提供以下任何一种证明材料:
-由外国教学机构提供的学生登记证明;
-由摩洛哥行政部门、公共机构或国际组织提供的国外留学奖学金证明或声明;
-国外学生证或其它证明其按时在国外某教学机构注册学习的材料;
另外,如果留学生年纪偏小或第一次出国,银行也可向陪同前往的父亲或母亲提供相当于1万地拉姆的外汇补贴。
上述补贴的申办应与留学生的外汇申办同时进行,年度内提取总额也不能超过1万地拉姆。
* 2000年规定,上述补贴,包括陪同人员费用均调至2万地拉姆。
2、向外国教学机构转学费
学费应包含所有支付给外国教学机构的各种学习费用。
银行、国库和邮政部门可根据留学生出示的预算表、发票或其他证明材料向外国教学机构汇转或邮寄学费。
银行也可应留学生的要求,根据其费用结算办法,向外国教学机构签发外汇支票。
3、每月生活费的转帐
银行、国库和邮政部门可在每个学年内,向不享受奖学金的留学生提供每月最多相当于6000地拉姆最多可达12个月的外汇转帐。享受奖学金的留学生每月可获得最多相当于4000地拉姆的外汇。
转帐要求可由留学生本人或其父亲或其合法监护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对于不享受奖学金的留学生
-由外国教学机构提供的学生登记证明,或预登记证明。如果是预登记证明,留学生本人或其合法监护人应自行负责在最迟该学年结束前三个月内提供最终学生登记证明。
-由留学生本人、其父亲或其合法监护人以其名誉出具的声明,声明留学生本人未享受任何奖学金。
2)对于享受奖学金的留学生
-留学生国外留学奖学金通知;
-由外国教学机构提供的学生登记证明,或预登记证明。如果是预登记证明,留学生本人或其合法监护人应自行负责在最迟该学年结束前三个月内提供最终学生登记证明。
学费的转帐应在当月或提前30天进行。也可几个月的学费提前最多三个月或推迟几个月一并转帐。转帐均应在学年内进行。
4、房租费的转帐
对于在国外留学期间租住住房的留学生,银行可根据留学生本人或其合法监护人的要求向外国房主转帐支付房租和其它相关费用。转帐时须出示租房合同、居住证明或其它证明住址的文件。
当然,所租住住房应是符合要求的(单间公寓、一卧室、或二卧室住房)专供留学生居住且在留学生学习所在城市的住房。
5、报告
银行、国库和邮政部门每季度一次向外汇管理局提供报告,说明外汇额度使用和转帐情况、留学生身份、其伴读者(如有的话)身份。留学生提供的材料应妥善保管,以备外汇管理局随时调阅。
六、医疗保健用汇规定
银行可向需国外就医的摩洛哥自然人提供外汇补贴并办理转汇业务,条件如下:
1、外汇补贴
银行可向需去国外就诊或住院的摩洛哥居民提供相当于2万地拉姆的外汇补贴。
* 2000年规定,上述医疗补贴调至3万地拉姆。
上述申请须附上以下材料:
-由互助会提供的费用承担证明;
-或由卫生部批准行医的主治医师提供的医疗证明。如由保险公司承担医疗费用,该医疗证明也需一并提交。
2、医疗费转帐
医疗费是指与国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有关的所有费用。
医疗费可由病人本人或互助会或保险公司承担。
* 2000年规定,国外就医医疗费费不设上限。
1)由病人本人或保险公司承担的医疗费用的转帐
银行可办理医疗费外汇转帐,转帐时须提供卫生部批准的医疗证明及外国医疗机构出具的最终发票。
转帐业务可以是划帐或根据国外医疗机构的指令提供支票。
如果外国医疗机构要求提供预付款,银行可根据病人提供的医疗费概算或其他材料办理划帐或提供支票。这样,在最终结算医疗费用时,银行应要求提供全部费用的最终发票。
2)由互助会承担的医疗费用的转帐
同样,银行可办理由互助会或其他公共组织承担的医疗费用的转帐,转帐时须提供国外医疗机构的最终发票。
3、其它业务
除上述费用转帐业务外,银行还可通过划帐或提供支票等方式办理以下费用转帐,办理时须提供发票、费用单或其它证明材料:
-购买处方药的费用,该处方应得到卫生部的批准;
-残疾人矫形设备费用,包括轮椅、矫形鞋等;
-外国实验室化验费;
-病人出院费用和尸体运回国内的费用。
银行应每季度一次向外汇管理局(经常性转帐处)提供报告,说明病人身份、护照号、身份证号、使用外汇金额、医疗费用金额及外国医疗机构名称等。
七、有关旅行外汇统一规定
兑换的外汇可以是外币现金,也可以是旅行支票。
对特定旅行给予的外汇不可与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旅行用汇合并使用。
外汇额度在提供后次月使用,未使用部分应售还银行。
银行需在兑换外汇前检查申请人护照以确保:
-申请人未在其它银行兑换过同样的外汇额度;
-需兑换的外汇不与其它用途的外汇合并使用;
-以前已兑换的外汇已使用完毕或售还银行。
银行应在其护照上注明外汇金额、性质及兑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