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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3-01 20:04:4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问题研究

内容提要

十八大在司法改革再一次提到社区矫正,使得社区矫正一时之间成为热词。实施社区矫正目的是为了让罪犯改正错误的同时重新回归社会,而社会工作则是一项解决问题帮助他人的工作,二者之间有着天然的联系。社区矫正的实施的效果的如何离不开社会工作者的介入,社工的专业性工作方法将有利于社区矫正目的的真正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开展多年来,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积极作用正在逐步显现。各地通过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和专业机构建设,在以司法人员为主导、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积极参与的模式下,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和方法开展了多种多样的矫正活动,收到了预期的效果。随着社区矫正实践的不断深入,在开放的社区环境和多元的文化环境下,如何继续有效地做好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做进一步探讨。笔者从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基本问题入手,对社会工作和社区矫正的关系进行了界定,指出了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实务的必要性和实务的过程,解析了社会工作者在介入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面临的问题,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专业化发展提供思路。

目 录

一、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基本问题

(一)社会工作的概念

(二)社区矫正的概念

(三)社会工作和社区矫正的关系界定

(四)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实务的必要性

1、社会工作价值理念与社区矫正的契合性

2、社会工作方法在社区矫正中的不可替代性

3、社会工作实务程序为社区矫正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五)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实务的过程

二、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建设尚未完善

(二)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工作模式机制须待完善和优化

(三)社会工作者专业能力整体偏低,难以胜任社区矫正社会工作

(四)经费和资金短缺致使很多介入工作开展受阻,操作比较困难

(五)社区矫正的岗位建制有待完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介入受阻

三、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现实路径

(一)推进社区矫正岗位设置,拓宽社会工作介入的路径

(二)推进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职业制度化建设 1.厘清职责,明确定位。 2.建立矫正社工职业制度 3.健全社工介入机制

(三)以立法形式推动社工介入社区矫治法制化

(四)加大县区社区矫正中心建设,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经费投入

(五)完善社工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参与社区矫正的能力和水平1.完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2.提高社工薪酬待遇

社区矫正工作作为一种新型的刑罚方式,在我国的发展不过数十年,依旧需要大量的实践和理论研究,才能逐步完善。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目标之一,而违法犯罪则危害着社会的治安与和谐。传统的刑罚方式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的发展,同时违背了人道主义精神。而社区矫正便是在这样的环境下提出。我国的社区矫正一开始借鉴国外的经验,着重于社区矫正的政治化及其立法,随着社区矫正的发展,社区矫正人员的需求越来越大,社区矫正理论的缺乏成为当前的焦点。社会工作和社区矫正的共通性使得社会工作人员涉入社区矫正成为可能。为了扩大社会工作的影响力,本文结合当前的问题焦点,探讨了社会工作的介入方式。

一、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基本问题

当前我国的社区矫治是以司法工作者为主导,社会工作者为参与力量,通过对社会工作专业理念和专业技巧的应用,对社区矫治活动起到了良好的效果。随着社会工作专业的发展和社区矫治工作的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社会工作如何能更加有效的加入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在社会工作理论和实务中进一步探索和研究。在这一过程中,应该明确二者的基本概念,界定二者之间的关系,社会工作作介入社区矫正实务的必要性和实务的过程等这些基本问题。

(一)社会工作的概念

社会工作,也简称社工,是指在专业价值观引导下、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开展的专业化社会服务。作为专业的助人活动,它可以为工作对象提供物质帮助、给予心理支持、促进能力发展、维护其合法权益。服务、平等而不是利己、控制,是社会工作的基本要求。

社会工作的特质就是要改变服务对象的不利情况。因为社会工作的服务对象身处困难境地,属于弱势和边缘群体,没有来自社会的平等对待和人本服务,其自身的潜能难以唤醒、社会功能难以修复,“赋权增能”和“助人自助”的目标就无法落到实处。 社会工作起源于贫民救济或慈善事业,是伴随工业化引发的社会问题而产生的,其发展路径为从国外到国内,从无到有,逐步发展形成的、已纳入国家发展战略并大力支持的新兴社会职业和专门学科。它始于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上世纪50年代传入中国,1987年国家民政部在北京大学建立社会工作与管理专业,社会工作教育在国内正式实施;2000年上海浦东新区在医院、学校和社区设立社会工作站,成为我国社会工作进入实践的重要标志,2004年国家颁发的《国家职业标准——社会工作者(试行)》,成为中国社会工作专业化的重要象征,标志着中国社会工作已从教育领域逐步发展到实务领域,并在国家层面和全国范围开始推广。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做出《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站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提出了建设一支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发展战略目标,极大地推动了社会工作的蓬勃迅速发展。

专门从事社会工作的人员称为社会工作者,它是在遵循助人自助的价值理念的前提下,运用个案、小组、社区、行政等专业方法,以帮助机构和他人发挥自身潜能,协调社会关系,解决和预防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公正为职业的专业工作者,主要由以下三部分人组成:一是从正式的社会工作学院毕业,取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证书者;二是在有丰富社会工作经验的人指导下,能完成社会工作任务者;三是在社会工作的基层单位从事社会服务者。另外,广大的志愿者在社会工作中也是一个巨大的力量,特别是在完成无需专业知识人员而且亟需大量一般性人员参与的重大社会工作,社会志愿者发挥的作用凸显非常重要而巨大。 目前,我国社会工作的发展领域非常宽泛,已广泛运用到社区、学校、司法、医护等工作领域,特别是在社区矫正中发挥了独特的重要作用。社区矫正的对象为服刑人员,它是社会公众视野中“异类”,其自身的特殊标签和对社会造成的损害,把他们隔离在社会之外,也加剧了他们与社会的对立。关押犯人的监狱尽管也有帮助教育改造的职能,但由于服刑人员与社会的隔绝,在缺乏社会过度阶段的情况下,面对新的困境或诱惑,往往很可能重新犯罪。社区矫正的施行,是打破社会隔离的尝试。在开放的社区环境下,服刑人员与社会和家庭保持联结,形成了改造和教育同时进行的基点,这样的情形势必要求社会工作发挥独特的作用。

(二)社区矫正的概念

社区矫正,是指针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这五类犯罪行为较轻的对象所实施的非监禁性矫正刑罚。社区矫正是全新的刑法方式,又称社区刑。社区矫正实施的最初原因是为缓解监狱罪犯过多而产生的压力。其目的是为通过政府、社会以及爱心人士的帮助,使矫正对象改正恶习,并帮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

社区矫正罪犯又称为社区服刑人员,其中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是社区矫正罪犯的重点对象。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全新的刑罚执行方式,蕴涵着刑罚的惩罚性和恢复性双重价值。首先它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它是一种刑事制裁措施,刑罚的制裁性决定了社区矫正措施的惩罚性,必须落实具体的惩罚性措施,以实现刑罚的惩罚性,这是国家实现社会正义、维护社会公正的客观要求。其次它具有明确的恢复性。社区矫正作为行刑社会化的一种方式,通过弱化监狱的封闭性、放宽罪犯自由度、增加罪犯与社会的联系,促使罪犯掌握生活技能与相关社会知识、塑造罪犯符合社会正常生活的信念和人格,摆脱犯罪“标签”的影响,最终促成罪犯回归社会,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由此可见,社区矫正工作的重点难点不在惩罚性而在于恢复性上,它重在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犯在社区中实施针对性的管理、教育和改造。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工作。2004年,中央有关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文件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纳入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范围。2005年初,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有关文件进一步明确社区矫正改革由司法部牵头,中央综治办、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人事部、国务院法制办、中央编办、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1个部门参与,共同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改革发展。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积极推行社区矫正。

2008年,中央有关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文件明确要求,积极探索多样化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工作。2011年,中央有关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文件要求“建立完善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司法部工作汇报时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把社区矫正作为司法行政一项重点工作,科学谋划、深入推进,明确指出:“社区矫正已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开,新情况新问题会不断出现。要持续跟踪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加快推进相关立法,理顺工作体制机制,加强矫正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

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充分肯定了社区矫正工作取得的成绩,深刻阐述了事关社区矫正工作根本性、全局性、方向性的重大问题,明确提出了社区矫正工作改革发展的目标要求、重点任务和关键举措,既有理论上的引领,又有实践上的指导,具有很强的前瞻性、针对性和指导性,为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是做好新时期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学指南和行动纲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制定社区矫正法”,“优化司法职权配臵,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先行试点,逐渐扩大试点范围;由点到面,全面试行,目前已发展到全面推进的新阶段。从2003年试点开始,社区矫正历经了首批试点、扩大试点、全面试行和全面推进四个重要发展阶段。社区矫正在国内十多年的试点工作也为我们积累了十分宝贵的实践经验。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全省许多地方正在继续探索符合自身实际的工作方法。

2011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和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等4部门联合制定印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正式确立,对改革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一是从刑事立法精神上有力地回应了国际社会行刑社会化的要求。从立法上明确确立了行刑社会化理念,使得社会化行刑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是我国在行刑社会化发展中的一次里程碑;二是对完善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的有益探索。社区矫正的立法,贯彻落实了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充分体现了我国对犯罪分子“教育、感化、挽救”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方针和政策;三是确立了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相辅相成的两大矫正体系。如果说以自由刑取代肉体刑是刑罚执行方式的第一次飞跃,那么社区矫正的实施,使刑罚执行方式由监禁刑向非监禁刑的发展就是刑罚执行方式第二次飞跃。社区矫正相对于监禁矫正来说有其巨大优越性,但这并不能取代监禁矫正,二者是具有相辅相成的统一辩证关系。从监禁矫正和社区矫正的特点来看,监禁矫正是为罪犯关上了社会的大门,而社区矫正是给罪犯打开了社会的大门。这一关一开之间,必须考虑到矫正的系统性和延续性,使两大矫正体系之间相衔接,通过二者相辅相成的共同作用,使得行刑资源得到合理的配臵,刑罚效能得以增强,行刑成本得以降低;四是进一步促进了刑罚配臵结构的合理化。社区矫正写入刑法是社区刑实施的立法依据,是与生命刑和自由刑并列的一种刑种,确促了刑罚结构的合理化。

有关研究指出,社区矫正的关键,不是将惩罚放在首位,而是将矫正作为最终追求。社区矫正不仅是一种落实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刑法执行工作,更是一种对犯罪人犯罪心理及行为恶习进行矫正的社会工作,即社区矫正具有刑罚执行与社会工作的双重属性,只是前者为主后者为从。“法必须以人为本,注重人权保障,这是法的人文关怀的实质蕴含”,刑罚的主要目的是帮助犯罪人员恢复社会功能,真正回归社会,重新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实现人性复归,成为善良的社会一员。传统的犯罪理论认为,犯罪人员的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是构成犯罪行为的基本原因。而现在的调查研究显示,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不是构成犯罪的根本,而是其背后深刻的原因,尤其是与社会联结的偏离、失衡和中断,致使他们的社会功能丧失或缺损才是根本所在。因此必须把监狱和犯罪者放在社会大环境中考虑,他们是社会的一部分,应帮助他们回归社会,这是不仅社会的责任,更是是实施社区矫正的目标追求。

社区矫正是现代国际司法进步的产物。目前,社区矫正已被联合国有关规则、宣言所认同。如《联合国非监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监禁替代措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等,都倡导尽可能避免监禁,将监禁作为最后一种迫不得已的手段使用,从而大大促进了国际社会刑罚制度中对非监禁刑的适用。如今,社区矫正已在世界各国被广泛使用。

(三)社会工作和社区矫正的关系界定

随着社会工作的广泛开展和社区矫正的纵向推进,社区矫正和社会工作的关系越来越需要加以确定,全面理解把握二者的关系界定,对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理论和实践探讨将提供有益帮助。

1、二者的工作性质不同

社区矫正是属于开放性的社区刑法活动,对罪犯具有一定的惩罚功能。社区矫正必须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执法的严格性,其工作性质定位重在刑法性;社会工作是现代社会发展的产物,具有鲜明社会专业化的帮助救助功能。社会工作对服务对象,既要提供必需的救助和帮助,又要“赋权增能”,增强生存和个性发展能力,使其更有效地面对困难。社会工作者要具备专业的方法及理念,通过提供社会化的帮助和服务,来实现工作目标。

2、二者的工作主体不同

社会工作的工作主体是一切社会工作者,包括司法在内的社会所有领域。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是司法人员,包括司法人员中的社会工作者。两者在工作的理念资格和方法程序上存在不同。司法工作者具有执法资格,根据法律规定要完成刑罚执行任务,并开展法治思想教育和预防犯罪教育等。社区矫正中的社会工作者除一般性的社会志愿者外,要有一定的从业执法资格,用专业理念和方法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物质、心理和社会等帮助,扎实细致地做好这一特殊人群向社会的完美过度和回归工作。

3、二者的功能作用存在互补交叉

社区矫正的工作性质,要求社会工作者的力量跟进介入才能完成,而社会工作特有的助人理念及专业方法,为社区矫正与社会工作在教育人、改造人、挽救人的功能上实现了交叉互补的契合性。社区矫正的执法活动是在社区而不是在监狱,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风险系数较高,必须要对罪犯服刑人员进行社会化改造。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运用专业资源,帮助社区服刑正确认识主观能力和社会现实之间的矛盾,解决个人与家庭、邻里、社会的和谐和睦相处的支撑点,并寻找合适的工作岗位和个人发展平台,重塑其生活的勇气和信心。

(四)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实务的必要性

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也可称为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化,它是由专业人员或志愿人士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论和技术,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思想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纠正、生活照顾等,使之消除犯罪心理结构,修正行为模式,适应社会生活的一种福利服务。社区矫正旨在实现矫正对象恢复社会功能、顺利回归社会的目标,恢复性和回归性是社区矫正的典型特点,强调了对矫正对象的帮扶及其最终回归社会的预期。社会工作其康复功能、发展功能、预防功能和平等、尊重的价值理念运用于社区矫正,是社区矫治的初衷,是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实务必要性的具体体现。

1.社会工作价值理念与社区矫正的契合性

“人是可以改造的”,这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基本理念。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同时也必须是遵从这一基本理念。 这与社会工作 “人是具有潜能的”以及 “人是可改变的” 等专业价值具有很强的一致性。在实践中,社区矫正能汲取平等、尊重、同理等社会工作价值,尊重矫正对象的人格与权利,正视他们的需求,从他们的立场出发开展矫正工作,有利于社区矫正的正常开展。

2.社会工作方法在社区矫正中的不可替代性

个案工作能够实现与社区服刑人员一对一互动,个性化地制定矫正方案和帮扶规划;小组工作使矫正对象在团体情境中与相似经历者相互支持、彼此促进、实现改变;社区工作方法旨在为矫正人员发掘社区和社会资源,构建个体再社会化的社会支持网络。 3.社会工作实务程序为社区矫正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社会工作实务程序为社区矫正的开展提供专业技术支持,一般经历矫正关系建立、搜集和分析资料、矫正对象问题诊断、制定矫正方案、社区矫正介入、社区矫正结案评估与跟进几大步骤。另外,社区矫正可以吸取“动机式晤谈法”、“认知—行为治疗法”、“危机介入法”等社会工作实务技巧为矫正人员提供认知、情感和行为方面的咨询与治疗服务。

(五)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实务的过程

社会工作是利用各种资源达到助人自助目标的过程和专业。它强调人与环境之间的互动, 它运用科学的知识和专业的方法, 帮助个人、群体和社区提高或恢复其社会功能运作的能力, 并创造有利于案主生活的一项专业活动, 运用专业方法对案主实施矫正。

1、与矫正对象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

社会工作者要提前做好前期接案工作, 主动与矫正对象所在的司法所、矫正机构取得联系, 第一时间了解矫正对象生活状况与家庭背景等情况。在与司法工作人员对矫正对象进行首次面谈时, 向他说明社区服刑的重要性, 及违返社区矫正日常规范的严重后果。要求矫正对象在思想上十分重视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从而为以后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2、提高案主认知, 改善交友

针对矫正对象认知不全的问题, 组织该对象观看一些有意义的专题教育片, 鼓励该对象多参加社区组织的各项有意义的健康活动, 通过类似活动对该对象认知方面及交友方面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杜绝与社会不良青少年的往来, 帮助其以乐观向上的面貌面对现实生活。

3、与案主父母沟通, 改变教育方式

针对其父母在教育问题上缺乏有效的方式方法, 互相缺少沟通平台。因此, 通过个别教育及家访的形式, 构筑交流平台。一方面,引导、鼓励该矫正对象经常和父母进行交流, 另一方面, 指导其父母交流的技巧, 用最容易接受的方法 (心理暗示 )与其彼此交流, 来引导该对象走健康向上之路。

4、鼓励案主多学知识, 掌握一技之长

社会工作者鼓励该对象多参加一些有意义的活动, 使他能够掌握一技之长, 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 不被社会所淘汰, 为今后的就业创造必要的条件。从实际了解的情况来看, 该对象自身也比较珍惜每次参加活动的机会, 也希望能学到一些有用的技能, 以便为将来的就业打下比较好的基础。

通过以上社工的个案辅导, 该对象在三个月的个性化教育中, 能够自觉遵守社区矫正日常行为规范之缓刑的相关规定, 主动参加社区矫正集中教育、个别教育, 对自己所犯的罪刑有所悔意。并且在社工多次家访引导下, 家人对该对象的关注、管教有所增加, 缩小了与父母之间的距离,尚能听取父母的建议与批评。经社工的再三鼓励, 该对象愿意参加社区组织的各项活动, 积极学习科学文化知识, 为将来的就业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结束个案辅导后, 社工还定期做好该对象的回访工作, 以便随时了解矫正对象的情况。而这些辅导对于司法所、社区民警来说是无法办到的, 他们除了对矫正对象具有执行惩罚功能之外, 在回应该对象的其他需求上, 比如成长问题、家庭问题、社交问题和就业问题等, 显得日益困难和乏力 。这恰恰反映了我们的社区矫正非常需要社会工作专业的介入,以便能更好地促使矫正对象重新融入社会,过上正常人的生活。

二、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自2003年以来,经过近13年的发展,各地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不断加强,各项制度不断完善,社区矫正教育管理不断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2015年,全国新接收社区服刑人员46.4万人,解除矫正49.8万人(含符合条件特赦的部分社区服刑人员),全国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再犯罪率一直处于0.2%的较低水平。但由于我国开展社区矫正和社会工作的思想基础比较薄弱、意识想观念相对滞后、发展起步时间较晚而且地区之间发展极不平衡,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工作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值得探讨研究。

(一)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尚未完善

社区矫正的立法滞后特别是社会工作的介入缺乏明确具体的制度和法律条文,是亟待解决的根本症结所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制定社区矫正法”。习近平总书记对社区矫正工作已作出重要指示:“要持续跟踪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加快推进立法,理顺工作体制机制,加强矫正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截止2015年,我国法律还没有对社会工作者介入社区矫正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2012年1月颁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里仅提到“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这是我国目前社会工作者和与社会工作相关的社会团长以及民间组织想要介入社区矫正唯一能够的依据的法律条文。法律没有规定社会工作者在介入社区矫正过程中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承担怎样的工作,如何开展工作,在开展工作中其行为又负有怎样的法律责任,该如何与国家司法机关配合、协作等一系列问题,没有法律依据的社会工作者们在介入社区矫正工作中,往往有着监管的责任却没有法律规定的相应的权力,从而导致服务对象不配合社工的工作,矫正工作开展困难,收效甚微。同时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另外一个难题是体制的问题。制度的不健全,体系的不成熟,使得社工即便能够介入社区矫正工作也难以发挥其真正的作用。我国目前社区矫正体系中仅有部分一线工作者来自社会招募,绝大部分都是体制内或从体制内分离出来,行政色彩浓重。机制的不健全带来的是社工介入的困难和开展工作过程中的处处牵制,社工的专业工作方法难以实施,这直接造成我国社区矫正社工工作专业性的缺乏。

(二)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工作模式机制必须完善和优化 首先,社区矫正模式必须转变,形成以社会矫正为主的新模式。目前的社区矫正模式基本上是在社区矫正小组领导下,由司法局或下属的司法所具体执行。这一模式的显著特点是司法执行。虽然能够保证对服刑人员的监管,也规定了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志愿者的参与,规定了释犯参加社区公益劳动的时间要求,但是司法机构与社区缺乏横向联系,社会力量参与明显不足。由于社区发挥作用的有限性,在具体执行中,社区矫正往往成为单纯的司法活动,与惩罚和矫正兼具的社区矫正目标产生了不小的距离,在这一模式下,社区矫正实质上成为司法矫正,其应有的帮助教育功能难以真正实施,直接影响到矫正对象刑满释放后重新回归社会的归属感和生存能力的培养及提升。其次,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运行机制需要完善。社区矫正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刑罚执行和社会工作的统一,社区矫正的方法理应以社会工作的方法为主。但是在我国,社工大规模介入社区矫正工作的情况还不普遍,我国目前的社区矫正工作者基本上由从各监狱、教管所以及司法行政部门里抽调出来的有一定工作经验的民警为主;专业的社工和社会志愿者十分稀少。因此如何让拥有专业知识的社会工作者介入社区矫正成了我们不得不面对的问题,而解决这个问题的前提是了解目前我国社会工作者介入社区矫正面临的困境。

(三)社会工作者专业能力整体偏低,难以胜任社区矫正社会工作 社区矫正工作的重心在县级以下司法行政机关,但基层社区矫正机构队伍建设特别是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能力素质整体偏低成为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又一突出问题。资料显示,截至2015年,河南省还有7个省辖市、98个县(市区)没有成立社区矫正机构,分别占四成和八成,是全国唯一没有实现社区矫正机构全覆盖的省份。社区矫正机构建设的滞后和缺失,直接导致社区矫正中专业社工人员的引进和培育。社区矫正中的社工职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们的服务对象和案主将是社区的服刑罪犯,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对介入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专业要求和能力比普通社会工作者要高。从本质上来讲,社区矫正是一种刑罚制度,如果没有与之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做支撑,缺少必要的职业资质,矫正的效果将很难有保证,自然也就达不到社区矫正的根本目的。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的社工除了要求有基本的社工专业知识外,还要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素养以及其他别的知识基础,有过一定的工作经验。我国的专业社工培养工作开展才几年时间,很多社会工作者都是刚从大学校门出来,在学校学习的都是些社工理论知识,真正实践的机会很少,没有实际工作经验。因此,很多已经介入到了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中的社工们,在面谈、倾听、观察等些技巧上都显得不足,这也是许多地方社区矫正工作不录用、少录用社工专业工作者的原因。社工要想真正的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发挥其本身的专业作用,还需要提升自己的能力。

(四)经费资金短缺致使开展介入工作受阻,操作比较困难

专项经费保障不力,导致社区矫正工作特别是社会介入工作的开展已成为普遍性的重大难题。资料显示,2014年,河南省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实施意见》,但落实情况很不到位。2015年,还有1个省辖市、42个县(市区)社会矫正经费未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全省县级社区矫正经费1500余万元,社区服刑人均300元,与文件规定人均1600元标准距离很大,社区矫正中社会工作经费更无法得到保障,本应承担大部分费用的政府机关在这方面的投入匮乏致使相关社工团体和民间组织的经费周转都面临困境。事实上,矫正社工的基本工作除了要为矫正对象提供专业的矫正服务,帮助其改正错误,重新融入社会之外还要“借助各种社会资源帮助罪犯及其家属解决因犯罪带来的个人和家庭的生活困难,以促进罪犯的改造。”这些工作都需要大量的经费支持,没有充足的经费可供支出,矫正工作将难以开展下去,取得的效果也不如预期。也就是说,矫正经费能否做到充足、有效、及时地供给,也是关系社工能否能真正的介入社区矫正工作,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专业化服务的一个重要部分,值得我们去关注和重视。

(五)社区矫正的岗位建制有待完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介入受阻 按照我国现有的状况,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归属问题存在很大问题,他们即不能归属于公务员系统也不能归属于事业单位系统,更不能归属于企业系统。这不仅意味着他们不能归属于社会职业的主流系统,而且意味着这些职业系统所能得到的相应利益他们也不能享有。这就使得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在社会工作实践中面临非常尴尬的处境,很多社会工作的毕业生不愿意从事社区矫正这方面的工作,这样也造成人才流失严重。

三、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现实路径

社区矫正工作意义重大,社会工作的介入任务繁重、任重道远,我们要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大局出发,正视问题困难,以坚定不移的决心和信心,深化改革、创新发展、攻坚克难,勇于探索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现实路径。

(一)推进社区矫正岗位设置,拓宽社会工作介入的路径 司法部门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和重视,加强与编制部门的沟通联络,尽快建立独立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并按辖区大小、监管社区服刑人员多少,合理配臵社区管理机构人员,特别是要设臵足够的专职社会工作人员岗位编制。安排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是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的尝试性和探索性工作,从部分试点县(市、区)看,其作用不容低估,但也存在社会认知度和知晓率不高、缺乏制度性保障、工资待遇较低、队伍不稳定、专人不专用、专业化难实现等问题,社区矫正专业化任重而道远。下一步要明确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的角色定位,改进社区矫正的思维模式,将社区矫正定位为惩罚与康复、发展并重;推动社区矫正专职社工逐步向职业化、专业化发展,根据其工作性质,确定为事业编制,由财政统一拨款,实行绩效工资;建立矫正社会工作者制度,改革人事制度,开发和设臵专门从事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者的岗位,使其成为与法官、检察官、律师一样的司法系统的职业之一;建立领导体系,设臵职能处室,加大宣传,着力构建专职社工人才队伍;加大选培力度,严把选人用人关,严把教育培训关,严把考核管理关,着力提高专职社工人才素质,全面优化环境,着力维护专职社工队伍稳定。要充分发挥社区岗位人员的作用,积极拓宽社会工作介入路径。协调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积极发挥乡镇办基层组织的作用,协助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困难帮扶、社区服务工作,促进社区服刑人员融入社会,回归社会。

(二)推进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职业制度化建设

目前,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经验证明,职业化、专业化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职业制度建设,是决定社区矫正工作成败的关键。具体有以下几点:

1、厘清职责,明确定位。

目前,从我国试点城市情况看,社区矫正工作的普遍着眼点是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专职社区矫正工作者作为辅助工作人员,主要工作是协助执法人员从事社区矫正的监督和管理,如登记、信息平台和档案的管理,长此以往形成了社区矫正行政化、流程化严重。而“作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角色是:增能者、资源链接者、服务者、教育者” ,社会工作者应该深入社区,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巧,定点或长期跟踪社区服刑人员,矫正他们的不良行为,避免他们重新犯罪,帮助他们完成再社会化,顺利回归社会。因此,社区矫正的三支人才队伍应厘清职责、明确分工,各有侧重,即司法行政人员的工作重点是监督和管理,而专职矫正工作者以教育和帮助为主,在帮矫中管理好社区服刑人员,志愿者在社区提供辅助性的服务。由此,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定位为真正意义上的“专职社会工作者”,为将来的向“司法社会工作”专业方向发展创造条件。

2、建立矫正社工职业制度

社区矫正在帮助社区服刑人员回归社会的进程中,与社会工作的理念、目标和过程有内在的统一性。目前,我国一方面社会需要大量的社会工作者,另一方面社会工作相关专业的毕业生就业率低,产生如此反差是因为缺少社会工作者就业的岗位。要改变这一现状,首先应改革我国的人事制度,开发和设臵专门从事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者的岗位。社会工作者要参加社会工作者资格证的考试,持证上岗,有编制,有职称,有专业技术职称晋升制度,使得社会工作者有职业发展的空间和动力。其次,不设机构设岗位。可以在司法局(所),只设岗位,不设机构,将社区矫正的专职工作者纳入到社会工作者的人才队伍中。民政部门可牵头与社会工作专业机构合作,以政府购买的方式,统一招聘、培训、管理和晋级,再以劳务派遣的方式,将专职工作者分配到司法所专门从事社区矫正工作。他们的工资、待遇有了保障,职业才有发展的空间。

3、健全社工介入机制

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能否健康持续开展,关键要建立健全一套科学的运行机制。要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指导管理,法院、检察院、公安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行刑社会化是社区矫正的显著特征,必须要有社会工作者、志愿者以及社会组织特别是社区、学校、单位的协助参与,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治教育人改造人的独特优势。要创新活动平台和载体,动员社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社会学、心理学方面的专业人才,多形式、多渠道参与到社区服刑人员的行为矫正、心理疏导和帮困扶助,提高社区矫正的社会化参与程度。濮阳市华龙区司法局自2014年以来组织开展的“黄丝带行动”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黄丝带”寓意接纳、宽容、爱心和感恩。活动由司法机关牵头,由民政、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法律部门配合实施,针对社区服刑人员和安臵帮教对象持续开展关怀、帮扶、教育和救治,取得了显著成效。2015年河南省首例社区服刑人员黄某某就是“黄丝带行动”行动中的典型案例。黄某因寻衅滋事被判处缓刑,纳入濮阳市华龙区孟轲乡社区矫正管理,通过组织开展一系列的帮扶教育,黄某某思想深处的人生观、价值观得到极大改变,从一个暴力型罪犯转变成了一个乐于助人、见义勇为的进步青年,被当地政法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依法减刑四个月,成为全省首例。由于社会工作主要以直接提供服务为己任,现阶段应以基层社区矫正主管部门与社工机构的合作为重点,通过委托、购买或全额支持等形式,积极探索和完善以民间组织为主的社工机构介入社区矫正的运行机制。

(三)以立法形式推动社工介入社区矫治法制化

强化顶层设计,持续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建设,为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提供法律保障。应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制定工作,通过立法“可以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社区矫正的性质、对象、经费来源等问题”。同时,为了充分发挥社区矫正的功能,使社区矫正真正成为与监禁刑相辅相成、相互补充的行刑方式,必须完善社区矫正立法,增加社区服务刑,并规定由社会工作者对社区服务刑的规划、监督和评估职责。社会工作的发展也应尽快走向法制化轨道。比较发达的西方各国均已制定一系列比较完备的社会工作法律体系,现今中国,社会工作立法基本上尚属空白,对社会工作者的规范也是刚刚起步,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法制化建设还任重而道远。省市党委政府及人大政协要密切跟踪《社区矫正法》立法进度,推动地方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的制定工作,为社区矫正提供法律保障;地方司法机关要共同研究制定《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形成覆盖社区矫正调查评估、交付接收、管理教育、考核奖惩、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重点执法环节的制度体系,以立法形式推动社工介入社区矫治法制化。

(四)加大县区社区矫正中心建设,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经费投入 社区矫正工作规范的开展离不开必要的场所设施保障。社区矫正中心作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管理教育帮扶的平台,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基础工程,对保障社区矫正工作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全国已建成社区矫正中心等场所800多个,北京、江苏、山东、安徽、江西等省已全部建立了县级社区矫正中心,但还有多数省份没有达到这样的水平要求,如我们河南省就是其中之一。要多形式、多渠道推进县(市、区)社区中心建设,根据社区矫正执行工作的特殊要求,逐步加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介入装备及办公通信设备配备,建立省、市、县、乡四级联通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推进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向前发展。 社区矫正经费是重要的社会资源,是社会支持网络的关键。当前,矫正经费短缺已日渐显露,直接影响着矫正工作的效果。从工作角度来看,社会工作者是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与技巧为矫正对象提供人道的矫正服务,培养其有利于回归社会的动机,协助其接受矫正工作者的教育。同时,社会工作者要设法改善矫正对象 的生活环境,使矫正对象生活在更健康的社会环境中。要借助对社会资源的认识, 帮助矫正对象及其家属运用各种社会和经济资源解决因矫正对象而带来的个人和家庭的生活困难,以促进矫正对象的改造。由于社会工作者在介入社区矫正工作时会有大量的经费发生。包括对矫正对象进行帮助、联络、解决生活、家庭问题 所需费用及社会工作者自身的交通费用等。没有经费的支出,往往会在关键时刻陷入僵局,工作难以开展。由于这部分经费是行刑工作的一部分, 理应由政府而不是由社会团体支出,而且社团也没有这笔经费可供支出。因此,应该建立社区矫正经费全额保障制度,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经费、行政运行经费、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等纳入财政年度预算,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社区矫正经费动态增长机制。2006年,《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已将社区矫正经费纳入公用经费保障范围。2009年7月,国家印发了《关于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对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工作提出了新 的要求,强调要制定、完善和调整公用经费标准。“试点以来,虽然一些地区将社区矫正经费纳入了财政预算, 但大部分省份仍主要靠政府临时性拨款或挤占其他业务经费,无法满足工作需要,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进 一步开展。”由此可见,“加大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力度,是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开展的基础性条件。”社区矫正是国家刑罚执行工作,社区矫正经费应当由国家全 额保障。为此,各地政府必须加大工作力度,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经费上的保障。

(五)完善社工人才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社工薪酬待遇 1.完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社区矫正专职社工是指具备一定条件专门从事社区矫正事务的全日制专业人员,属编外聘用制人员,按照聘用制人员管理。社区矫正专职社工的主要任务是:协助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办理衔接手续;协助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基础性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制定矫正个案工作计划,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社区服务,进行形势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及犯罪心理矫正等;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完成司法所交办的与社区矫正有关的工作任务。社区矫正的专业队伍由社区矫正的专职管理部门、专职人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共同组成。社会工作者是其中的重要力量。目前,社会工作者的队伍建设还比较薄弱,要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制订出台的《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研究制定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发展规划,按照与社区服刑人员配备的比例为司法所安排社会工作者。

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党委、政府强化领导,需要有关部门通力合作,需要全社会广泛参与。因此,司法行政机关要抓住社区矫正在全国试行的机遇,切实做好牵头组织工作,认真履行指导管理的职责,按照“高起点谋划、高标准配臵、高效率运行”的工作思路,以“抓队伍、强素质、促保障”为突破口,建立起一支人员充足、素质较高、保障有力的社工队伍,为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重视支持。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的领导,努力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重要日程,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协作,建立社区矫正衔接配合的长效机制。同时,在乡镇(街道)设立依托于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站,以便减少工作环节,提高运转效率,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得到贯彻落实。

2.提高社工薪酬待遇

薪酬待遇是调动工作者的积极性和能动性的重要机制。要建立专业的社区矫正人才队伍,需要稳定的资金作保障。首先,政府在公共服务财政预算中调整收支结构,设立社会工作发展专项经费,全面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的体制,政府逐步地由直接地“养机构、养人、办事”变为向机构(社会工作专业机构、民间组织)购买服务。其次,政府要形成一套完整的社会筹资制度,积极拓展社会资本进入社区矫正的领域,应增加社区矫正的专项经费支持的额度,提高专职工作者的薪酬标准,基本达到所在城市平均工资水平或与社区的专职社会工作者的收入相当。建议矫正社会工作者岗位与专业技术岗位待遇相同。社会工作者岗位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员级四个等级(即高级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员)。其中,高级社会工作师分三档,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

五、

六、七级;社会工作师分三档,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

八、

九、十级;助理社会工作师为二档,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

一、十二级;员级一档。晋升条件和年限各地可参照专业技术岗再结合社会工作岗位特点来制定相应的细则。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重要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牵涉到社会方方面面,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重在社会工作的介入和深化,全社会必须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高度,加强与社区矫正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切实强化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机构队伍建设,不断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实现新跨越、迈向新台阶。

参考文献: [1]刘强.社区矫正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2-7.[2]郭建安,郑霞泽.社区矫正通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7-10.[3]孙静琴,张培忠.社区矫正与社会工作的关系[J].2009,(4).[4]王思斌.社会工作导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7-10.[5]林兰芬,周劲松.试析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介人[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6,(6).[6]李伟梁.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过程分析[J].社会工作,2009,(8).

后 记

三年的研究生生涯即将结束,论文的完成时一个终点也是一个新的起点,三年的求学使我懂得许多道理,积淀了丰富知识和经验,在论文即将完成之际非常感谢在论文的写作时给予帮助的老师和同学,最重要的是要衷心的感谢我的导师,他知识渊博,思路开阔,总站在知识的最前沿,在他的引导下,我认识了领导能力的重要性,极大的开拓了我的学术视野,也为本篇论文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在论文撰写方面更是给予了方向性的指导和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导师严谨细致的治学态度、认真勤奋的工作作风,以及宽容的生活态度将会一直激励着我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继续努力、勇往直前。最后再一次感谢所有在毕业论文写作中曾经帮助过我的良师益友和同学,以及在写作中引用和参考的论著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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