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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德师风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1 17:42:4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小田小学

师德师风责任责任追究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师德师风建设,树立教师爱岗敬业、为人师表的良好形象,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和教师执教行为,根据《兴平市教育系统师德师风责任追究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师德师风责任追究是指教育工作者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言行,或不履行教书育人的工作职责,违反上级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致使学校声誉和教师形象受到损害,对学生及家长造成损害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对相关部门、相关领导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责任追究范围:全体教职员工。 第四条 责任追究原则: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分级负责、依法管理的原则; 处理到位、整改及时的原则; 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学校范围内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以下处理:年度考核不能为优秀;或责令其公开做检讨;或扣发当年年终奖金的 30%—50%。

(一)上班期间利用教学设备打游戏、炒股或进行与教育教学无关活动的;

(二)迟到、早退、无故缺课、随意停课、调课、脱岗、串岗,教育教学过程不规范,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语言不健康、衣着打扮不合教师身份、行为举止不文明的;

(四)向学生及家长推销或违规征订教辅资料、音像制品和其他商品的;

(五)利用工作之便进行有偿家教、举办各种辅导班、补习班的;

(六)以各种借口将学生撵出课堂或动员学生休学、转学、退学的;

(七)在工作时间酗酒或酗酒后从事教学活动的;

(八)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资格、待遇等的;

(九)其他在学校范围内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情节较轻的师德失范行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学校声誉和教师形象造成较大损害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扣发当年全部年终奖金;或当年不能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是中、高级职称的降级聘任;或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性质严重或经教育不改的,还要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一)工作拖拉、推诿,不按时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有意删除、保留教学内容,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

(二)违背教育方针、政策,散布、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言论的;

(三)参与赌博、吸毒、斗殴、封建迷信和色情活动的;

(四)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索要、变相索要、接受学生家长财物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在校内外从事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教学活动的;

(七)恐吓、威胁、辱骂同事、学生、家长,严重损害学校、教师形象的;

(八)搬弄是非、谣言惑众,煽动教师、学生、家长闹事,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

(九)工作失责、活动或方法不当,造成安全事故或一定后果的;

(十)拒不服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安排,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学校及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教师形象,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当年年终考核确定为不合格;或报上级机关给予降级、开除留用察看(解聘待岗)、开除(解聘)处分。

(一)公开诋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并见诸言行的;

(二)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或经教育不改的;

(五)工作失责、监管不力或方法失当,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的;

(六)参与赌博、吸毒、封建迷信和色情活动,屡教不改的;

(七)其他在学校及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教师形象的师德失范行为。

第八条 有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者,造成严重后果和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直接责任人承担10%—30%经济赔偿责任。

第九条 师德师风责任追究相关责任人有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师德师风责任追究相关责任人认错态度好,确有改正行为的,应减轻处理。

第十一条 师德师风责任追究程序:

(一)学校及时调查,形成书面材料;

(二)责任人书面陈述;

(三)学校形成初步处理意见;

(四)领导班子会议或职代会研究讨论形成书面处理结果;

(五)属上述第五条的责任追究由学校执行,属上述第六条、第七条的责任追究由学校将调查材料、个人陈述、处理结果报区教育局审核后执行,并将处理结果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被追究责任人对学校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结果15日内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被追究责任人提出复查或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四条 师德师风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度。参与调查处理的工作人员与问责对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本办法如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期满后自行终止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问小田小学负责解释。

2013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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